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若干关键问题_王秀英

合集下载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摘要:本文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为背景,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司法实践,通过解读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得出,中日东海大陆架不能适用日方所主张的”中间线”原则进行划界,因为中间线划界并非大陆架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

在东海问题上,冲绳海槽、海岸线长度等因素都决定中间线划界方法不能适用。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公平原则,如果使用中间线方法划界,那么其前提也是要符合公平原则。

关键字:东海大陆架;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公平原则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争的起因东海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海域辽阔,海底约有2/3的面积为大陆架。

由于东海大陆架堆积着很厚的含油地层,因此海底油气资源极为丰富。

近年来,我国沿海许多地区都发现了石油和天然气,据估计,仅钓鱼岛周边海域的石油储量就高达1095亿桶,相当于曾经是世界第二大产油国伊拉克的原油储量。

这对中日两国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战略意义。

此外,这片海域还储藏了大量可以用来制造航天航空器件、精密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

可以看出,东海海域由于涉及到丰富的资源,中日两国又都是能源需求大国,中日之争由此展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超过200海里的情形下,则大陆架外部边缘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各点连线以外100海里。

”①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有明确规定,但是却没有对大陆架划界原则有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为”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公约》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因此大陆架的划界长期以来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久有时日,绝非偶然,主要原因有以下4点:第一,东海大陆架发现石油资源是划界问题的主要诱因。

20世纪末,随着中日两国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迫切需求,使双方关于东海海底资源的主权问题互不相让,这直接诱发了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第二,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使中日双方的权利主张能够“各取所需”。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与二战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有密切联系第三,日本外交政策的右倾化。

特别是小泉纯一郎上台后,任命右翼政治家中川昭一任经济产业大臣,东海问题属其管辖范围。

中川大臣在东海海域划界及钓鱼岛主权归属等问题上摆出了欲以实力对抗、好勇斗狠的架势,只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无视邻国的正当利益;只追求本国安全的绝对化,不惜将自身的安全建立在对方不安全之上。

第四,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使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复杂化。

冷战结束后,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特别是美国调整东亚地区战略给日本“撑了腰”,日本也借机加强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监视与实际控制,加大对东海大陆架的调查力度,以期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中捞取最大的实际利益。

日本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态度日趋强硬,也增加了中日两国解决争端的复杂性。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分歧主要有两点:第一,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

日本主张适用所谓的等距离“中间线”以及距离标准,中国则主张适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

第二,在是否拥有共同大陆架问题上存在争议。

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与冲绳海槽是两个不同的单元。

大陆架属于稳定的大陆地壳,而海槽则属于大陆架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这样,冲绳海槽就构成中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

日本认为,日中两国处于共同大陆架,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琉球海沟,琉球群岛是大陆架外缘的岛链,冲绳海槽仅仅是大陆架上的一个褶皱、凹陷,在划界时并非决定因素。

为有利于解决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可以考虑采取暂时给予钓鱼岛“零效力”的办法,即在划界中暂时忽略钓鱼岛效力的办法。

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

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

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金[1]摘要东海大陆架划界已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必须认真对待。

本文首先以国际法理论剖析了双方各自的划界主。

其次,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前景作了探析,并提出了共同开发为解决双方争议切实而可行的方法。

最后,对共同开发的要义和我国近期的工作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中间线共同开发一、中日对待东海大陆架划界的立场与态度(一)东海大陆架概况东海大陆架位于中国、日本、朝鲜三国之间,东西宽150至360海里,南北长630海里。

[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东西部中国与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存在部分重叠海域,因此,双方存在划界争议。

实际上,划界争议分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两种,考虑到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重叠,且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大陆架制度执行或行使。

[3]可见,沿海国对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大陆架制度优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为此,本文仅从大陆架(法律)制度论述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焦点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我国主,应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以求得公平解决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遵循的主要原则。

[4]据此,冲绳海槽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我国东海大陆架可延伸到200海里至370海里。

对此,日本主,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应为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

[5]日方认为,中国与日本琉球之间是“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日中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它只是紧密相连的中日大陆架之间的偶然凹陷,它同挪威海槽一样,不能成为划界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不考虑中日相向大陆架间的具体情况而平分划界。

据此划界,中日大陆架界限将在冲绳海槽以西。

我国可能得到的大陆架围约为140海里至180海里。

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有石油储藏远景的大部分海域。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由来已久,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东海大陆架被认为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后,日本就开始了对东海的勘探和测量活动"中国政府对日本的行为提出了强烈抗议"1974年日韩两国签定5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6,将东海海域片面地划定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日本和韩国的/共同开发区0,日韩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坚决反对"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以法律形式向世人宣布了中国对行使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和管辖权的原则和立场"近几年,中国在东海的测量和勘探取得了明显进展,相继发现了多个油气田,并进行了开采"这引起了日本毫无理由的不满和反对"2004年6月以来,日本针对中国东海/春晓0油气田的开发,频频制造摩擦并使之不断升温"日本要求中国提供勘探资料,而后又拟授权民间公司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开发,中国予以断然拒绝和反对"同时,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也积极要求日本政府采取行动以维护日本海洋权益,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官员的行为也逐步升级,2004年6月23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乘直升机飞到东海上空对中国的/天外天0!/平湖0和/春晓0三个油气田进行了约一个小时的/视察0,并认定中国侵犯了日本的海域经济权益"在时隔不久举行的中日两国外长会谈中,时任日本外相的川口顺子向中国外长表示,日本希望中国能提供开发区域海底的地质构造数据,这一野蛮要求遭到中国拒绝"自此,中日两国的东海划界纠纷正式进入前台"二!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实质首先,资源贫乏的日本垂涎于东海丰富的自然资源"东海海域中埋藏着价值几十万亿日元的石油!天然气和矿物资源,对日本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据统计,埋藏在东中国海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蕴藏量,为72亿吨0-另外,在东海大陆架地层中蕴藏有航空航天产业!高精度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还发现了大量的可燃冰!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这必将引起资源贫乏的日本的极大贪欲,刺激其与中国争夺资源的野心"其次,是遏制中国复兴的需要"历史上,中国和日本从来没有同时处于强盛的状态"一般来说,当中国处于强盛时期,日本则都处于弱小的状态;当日本处于强盛时期,中国则处于贫弱状态"从十九世纪中叶到新中国成立的一百年间,中国处于被帝国主义列强侵略!欺凌的屈辱中,而同时期日本是一个帝国主义的强国,长期以来它已习惯于面对一个积贫积弱的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近些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使中国的国力极大增强,国际影响力日趋提高"面对一个日渐强大的中国,-日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导致民族心理失衡和其国内右翼势力的崛起,使得中日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东海划界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日趋强硬也就配合了其遏制中国的战略需要"最后,是日本迈向政治!军事大国的需要"二战结束后,美国出于对抗东方社会主义阵营的冷战需要,在亚洲大力扶持日本,使得日本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但由于日本是二战的战败国,其在国际上的政治和军事影响力却微乎其微,这对于野心勃勃的日本是无法接受的"因此,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日本就在国际上竭力追求政治!军事大国的目标"它认为,/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如果日本没有更加强烈地意识到实现自我应明确的国际责任,就不能在世界上实现自身的安全!独立与生存0"5正是为了实现/军事大国0和/政治大国0的梦想,日本不顾一切地争取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加强日美安保军事同盟,积极充当美国在亚洲的马前卒;修改和平宪法,重整自卫队军备并努力将之变成一支正规军,加速向海外派兵"正是在这样的目标诉求下,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才不惜恶化中日关系,摆出强硬姿态"它认为,这样可以改变以前经济大国!政治侏儒的形象,树立起政治!军事大国的国际形象"公约东海划界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个不同性质海域的划界问题"根据5公约6,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洋延伸所形成的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大陆架之外坡度急转直下水深可达3000米左右的区域称为大陆坡,在大陆坡脚覆盖着大量沉积物的地方是大陆基"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三个区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称为大陆边"法律上的大陆架除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部分大陆架外,还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坡和大陆基,延伸到了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权力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其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它们的范围有所不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200海里,但对于大陆架来说,200海里却是它的最小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然可能拥有大陆架"最后,沿海国在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则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各有不同的制度,又有密切的联系"根据5公约6规定,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由于东海的大部分海域东西宽度不到400海里,中日双方相向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出现部分重叠"而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6由于中日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导致了双方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相互对立"中方中方立场1971年10月,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5公约6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1978年4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原则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中国政府在.1982年12月签署5公约6后,相继制定了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方面的法律法规"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6,首次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纳入该法律条文"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0".关于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的主张"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还是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达2717米的冲绳海槽东西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的自然分界线"为此,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日方立场日本是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但它并未签署5大陆架公约6,主要原因是该公约规定的/定居种的生物0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会影响日本的松叶蟹捕捞"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东海海域可能蕴藏石油资源的消息传开后,日本又表示赞同5大陆架公约6"81974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在划界问题上坚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日本在5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6中宣布建立宽度为200海里的渔业水域"1996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旧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屯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就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日本认为5公约6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琉球大学教授木村政昭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因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中日博弈(一)日本的权利主张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第一,中间线方法并非一项独立的划界原则,它必须以公平原则为前提"1958年5大陆架公约6提出了等距离中间线仅是一种划界方法,并没有赋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详细地论述了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地位"法院不否认这是一种简便的方法,必要时,任何制图家都会在适当的地图或海图上绘制这样一条分界线"但是,这并不足以将一种方法转变为法律规则,强制各当事国接受,相反,法院指出,如果不顾实际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根据5大陆架公约6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首先,大陆架划界要由有关国家协商或协议决定;其次,要考虑大陆架的特殊情形;最后,在考虑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后,刁一是等距离中间线"中间线方法既不是首要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和唯一的方法"从5大陆架公约6实施到20世纪60年代末,国际上虽有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采用了中间线方法,但其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都表明中间线方法只是诸多方法中的一个比较便利的方法,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且问题的当事国也并不认为它必须受中间线方法的约束"0这说明无论是在划界实践中还是在国际公约中,中间线方法从来没有真正上升为法律原则,国际法也从来没有确认其为一种划界原则,它只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并受公平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因此,5大陆架公约6并未给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原则提供充分的依据,中国没有任何义务接受这一方法"第二,日本权利主张的各法律依据相互冲突"日本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然而,日本最终还是签署了1982年的((公约6,并于1996年6月2日批准了该公约,因为日本认为公约将会产生稳定效果并能满足日本和其他国家的长期利益"-2在签署公约后,国会批准前,日本正式颁布了本国的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指出根据公约第76条的规定,-旧本的大陆架,,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还规定,日本政府将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海域的海床和底土"但是,只要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日本的上述规定既不符合公约的基本精神又前后矛盾"首先,按照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采取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大陆架是根据5公约6的规定,但遍查该公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专门规定大陆架的第76条到第85条,没有一条一款是确认中间线为划界原则的"其次,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称根据5公约6第76条规定,日本政府有权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公约6第76条专门讲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而且主张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这个200海里是沿海国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结果,是在不妨碍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的情况下,由本国决定的"这样一来,似乎日本又是主张以自然延伸来划分大陆架的"其实不然,联系前后两项规定可以看出,日本在按5公约6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时,就主张采用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在对其有利时,则主张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一个国家的一部法律,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前后矛盾!无视国际法的权威性,充分反映了其极端自私的国家利益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最后,从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与5公约6的关系上看,日本签署公约在前,颁布国内大陆架法在后"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日本既应善意履行海洋法公约又不.得以制定或援引其他国内法为由不履行公约"根据日本宪法规定,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必经特别立法程序就当然具有日本国内法的效力"日本以国内立法歪曲5公约6是对国际法的挑衅,其完全没有权利和资格将其国内法规定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强加给中国"(二)中国的权利主张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国际司法实践首先,自然延伸原则是5公约6明确规定的主要的!基本的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所谓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0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力的根据,是大陆架法律权利的基础"-3将东海大陆架视为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是有着充分的科学依据的"东海大陆架的地貌反映了我国大陆的连续性,东海大陆架是同我国大陆平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我国大陆上的碎屑物质从第三纪以来,就通过河流和海洋源源不断地带入东海盆地,形成辽阔的东海大陆架"东海大陆架的海底区域铺盖着大量沉积物,厚达2000一3000米以上,这些陆架沉积物甚至扩散到冲绳海槽"/总之,从地形特征或沉积物的分布上看,东海大陆架和我国大陆是一脉相承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5公约6设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其意义体现在两方面:(1)从某个国家单方面行为看,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它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大陆架权利范围"(2)在两个标准的彼此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是主要的!根本性标准,而距离标准则是次要的!辅助性标准"它只有在一国大陆架按照自然延伸标准,其外部界线距离领海基线不到200海里时刁-应适用,且不应妨害自然延伸标准"中日之间没有缔结任何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5公约6,因此两国东海划界应适用5公约6的规定"虽然日本也依照该公约提出,其大陆架的外缘不到200海里时应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但是,日本的主张不符合5公约6的整体意思"因为该公约首先肯定的是/全部自然延伸0,如果这种/自然延伸0不足2()0海里,在不影响邻国陆地领上全部自然延伸的前提下,才可.以扩展到200海里"如果一国大陆架延伸己经被天然的海槽!海沟所隔断,就不能把本国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否则自然延伸原则就等同虚设,就体现不出真正的公平".3从东海大陆架的地形地貌特征来看,东海大陆架由西向东平缓入深,平均水深约70米,最深处为130米"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所以,中国主张中国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其次,自然延伸原则符合国际司法判例确立的大陆架划界基本规则"从5大陆架公约6的签订到5公约6的正式生效,国际上发生了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详细阐述,自然延伸原则被确认为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1969年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尤为典型"在判决书中,国际法院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得出结论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0".6针对荷兰!丹麦两国关于等距离方法能够使沿岸国取得靠近其领土的大陆架的诉讼请求,国际法院认为,沿岸国大部分的大陆架是靠近其大陆的,但不能以/令肠近性0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标准"海底区域不一定仅以邻近的理由而属于某个国家,也不能以邻近性来确定它的边界"大陆架的法律基础是自然延伸而不是邻近性"某块海底区域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很靠近该沿海国,也不能成为该国的大陆架"-,国际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提出的自然延伸原则己形成习惯规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众多国家所接受"正如5奥本海国际法6所指出的:/司法判决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司法判决的权威和说服力有时使它们具有比它们形式上所享有的更大的意义0".日因此,我们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认为,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所提供的并被以后的国际实践所采用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完全适用于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三)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从东海大陆架地形地貌看,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是一个特殊的地理单元"整个东海海床和底土自西向东,可分为东海陆架盆地!陆架边缘脊!冲绳海槽!琉球岛弧和琉球海沟五大地质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巧0公里!最窄处30公里,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海槽北浅南深,北部水深1350米左右!中部水深1850!2050米!南部最大水深2719米"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质上都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中日两国不共大陆架"这一事实对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存在冲绳海槽,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即以等距离作为划界的出发点,然后考察是否存在需要调整或修改等距离中间线的特殊情况"若以中间线为界,我国将只能获得140一180海里宽的大陆架,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具石油储藏前景的大部分海域".9冲绳海槽的存在使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不再适宜中日大陆架划界,因为中间线只平分了两国海岸间的距离,而没有平分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0,即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事实上,海岸中间线将位于/权利重叠区域0中线的中国一侧,这样,以海岸中间线为开始步骤就不是对两国海岸向海扩展的权利给予平等限制,而是否定了中国有主张直到冲绳海槽的构成其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的权利"正是由于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与琉球群岛岛架的天然分界线,决定了该海槽在东海划界中特殊的法律地位"中国主张以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以及冲绳海槽的存在作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标准和界线,这不仅符合5公约6的规定,也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所有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如果不考虑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而采用中间线来划界,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综上所述,在东海划界分歧中,日本的主张明显违背了5公约6和国际司法实践,其主张的中间线方法只是海洋划界诸多方法中的一种,而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海洋划界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是海洋划界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机械地采用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就会割裂我国陆地领土与东海大陆架的整体性,而把其向海自然延伸的一部分划给日本"换句话说,假如东海划界忽视该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基本事实,划界结果。

中日钓鱼岛争端国际环境解析

中日钓鱼岛争端国际环境解析

中日钓鱼岛争端国际环境解析【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外交姿态逐渐走向明朗,开始积极争取原本属于我国领土的钓鱼岛,因此,与日本形成了非常大的争端,两国关系因钓鱼岛问题而逐渐冷淡,而钓鱼岛主权争端如何解决,不仅关乎两个当事国,而且还受到来及国际环境的强烈的影响,美国则是日本典型的背后支持者,因此,本文主要分析目前中日钓鱼岛争端解决的国际环境,即国际力量格局、国际法环境以及国际舆论环境,认为目前的国际环境既存在机遇,又存在挑战,必须重视国际环境,才能更好的解决钓鱼岛争端。

【关键词】国际环境;钓鱼岛;力量格局;国际法自古以来,发展同邻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就是关系到一个国家自身安全与生存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安倍政府的上台,中日关系急剧滑坡,在钓鱼岛、靖国神社等问题上存在极大的争端,安倍积极在亚洲各国频繁开展外事活动,意在通过加强亚洲地区与中国存在争端的国家之间的联系而达到对中国形成围堵的局面,从而在钓鱼岛问题上压制中国,抵制中国崛起,而目前的国际环境在钓鱼岛问题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国际力量格局目前的国际秩序由于新型大国的崛起而发生着改变,逐渐形成以美国、欧盟、俄罗斯、中国、日本等国家多足鼎立的世界格局,虽然历经金融危机等问题,美国一度陷入困境,但是美国作为超级大国与强国的国际地位依然存在。

首先,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也是别的国家无法企及的,国民生产总值一直保持世界第一,由此可见,美国是一个综合性强国,这是美国成为政治强国的重要背景基础,欧盟虽然与美国分庭抗礼,但是却处处受制于美国,从欧债危机可见一斑,欧盟国际中的英国更是唯美国马首是瞻,俄罗斯虽然拥有强大的军事实力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但是在经济强国的建设上还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

中国虽然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产业结构现代化程度不高,可替代性非常高,印度作为一个英语普及程度极高的人口超级大国,对中国的制造业等可替代性高的产业的威胁时非常大的。

其次,在国际关系上,亚洲各个国家都无法避免美国成为亚洲的核心主导者,美国是通过“轴心和辐条”体制在亚洲维持“帝国”秩序,亚洲属于从属的地位。

中日东海划界之中间线方案:问题与评析

中日东海划界之中间线方案:问题与评析

第30卷 第2期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 V ol.30 No.22010年4月 Journal of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Apr. 2010收稿日期:2009-12-24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国际法上的领土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NCET-08-0426) 作者简介:孙传香,男,1974年生,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海洋法究。

中日东海划界之中间线方案:问题与评析孙传香(武汉大学中国边界研究院,湖北 武汉430072)摘 要:中日东海划界历经旷日持久而未能解决,中国主张尊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大陆架之自然延伸原则,采取不同于专属经济区的方法对大陆架进行划界,而日本则始终坚持采用中间线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作一揽子划界。

无论从逻辑角度还是法理视角,日本主张在中日东海划界中适用中间线将混淆《公约》中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两种制度。

基于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地质与地貌特点以及公约对上述两种权利的不同规定,中日难以通过中间线对东海的海洋权益作出公平划分。

中日两国应以《公约》为依据,分别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作出安排,同时兼顾处理钓鱼岛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使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关键词:东海;中间线;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159(2010)02-0006-05The Median Line Scheme for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Defect and CritiqueSUN Chuan-xiang(China Institute of Boundary Studies , Wuhan University , W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 The delimitation of East China Sea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still remains unresolved after the long-drawn-out negotiation . China advocates respecting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extens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established 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onvention" in this article), the method of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should be different from that of the EEZ. However, Japan has always been sticking to using the median line to get a package of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the EEZ. From both the logical point of view and the legal perspective, Japan’s application of the “median line” delimitation of the Sino-Japanese East China Sea would confuse the concepts of EEZ with continental shelf which are prescribed in "the Convention". According to the geological and geomorphological feature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East China Sea, it’s not right to delimitate the continental shelf with the median line. China and Japan should delimitate the EEZ and continental shelf respectively,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sovereignty of the Diaoyu Islands, to get a fair result.Key words: East China Sea; median line; the EEZ; the 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是国际海洋法中的两大重要制度,但无论是产生时间还是产生根据,两者都存在巨大差别。

从东海油气争端案看大陆架制度

从东海油气争端案看大陆架制度2004年5月,日本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的反应逐步升级,中日东海油气田的争端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关注。

其实,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并非始自今日,早在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了,中日之间的东海是另一个波斯湾,该海域拥有众多被埋藏的宝藏,比如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

之后,中日就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一直存在争端。

一、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一)大陆架划界在国际法上研究的必要性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由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大陆架作为蕴藏资源丰富及开采相对便利的海域,加之其所具有的重要军事意义,从20世纪中叶起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在海洋中争夺的焦点之一,也随之出现了大陆架划界问题。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对大陆架外部界限采取了各取所需的态度,致使海域划界纠纷迭起,双边和多边矛盾不断产生,据统计,全世界144个沿海国家中,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有380多处海洋边界需要划定,目前只解决了约三分之一。

(2)因此,解决好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问题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国际社会关于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一直存在严重分歧。

(3)根据1956年《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协议;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大陆架划界应由有关各国协议解决。

倘无协议,除因特殊情况应另定界线外,相向国家之间应以每一点均预测酸梅异国领海宽度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为界线,相邻国家之间的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等距离原则决定。

然而,该规则只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条约规则,而非习惯规则。

随后“公平原则”作为海洋划界习惯法规则首先在国际法院的判例中得到确认(4),接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83条对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协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中日东海争端详解

领土主权与中日领海争端大家好:(15:00)下面,我将利用15分钟的时间,从这样三个方面讲述一下领土主权与中日的领海争端。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中国领土主权与领海危机大家知道,领土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的管辖权、所有权和不可侵犯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最高权力。

国际关系的历史表明: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一旦遭到破坏,其他主权也就难免遭受威胁,甚至还有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最终灭亡。

1.那么我国的领土主权状况如何呢?请看,中国国家领土主权,是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作为中国的领土主权空间来定义的。

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完整版图,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些标记着红色区域的争议地区,我们与周边邻国在这些地区还存在着重大的领土主权纠纷,甚至还有大面积的中国领土长期以来被他们所占有。

近些年来,日本强化在我钓鱼岛的军事存在,菲律宾国会通过专项法案将我黄岩岛等划为已有,马来西亚总理登陆南沙弹丸礁宣示主权,越南政府更是提出了对南沙群岛的全部主权要求,还有美韩、美日不断在我黄海、东海海域实施军事演习等等。

可以说,中国的周边海域风不平、浪不静,甚至常常是风起云涌、波谲云诡。

环顾整个世界的领海主权纷争,从这张地图上相互交错的各国海洋要求控制线,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所处的东亚地区是世界上领海、经济专属区及大陆架争议最为激烈的地区。

2. 《海洋法》关于沿海国海洋权益的有关界定为清晰明了地搞清中日的领海争端问题,先让我们通过这张图示来认识一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中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几个概念。

这条线是海水退潮后的陆地边线,称做领海基线。

这以内的水域称为内水。

领海基线向外12海里以内的这些海域,就是我们所说的领海。

距领海基线12海里至24海里以内这12海里宽的水域,被称做毗连区。

毗连区向外到距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内的海域,是专属经济区。

而大陆架,则是指沿海国领土自然延伸到海底的海床和底土,在其200海里内的范围可以说与专属经济区是一致的,向外最多可延伸到350海里。

中日东海争端与中国海洋权益

论 文 摘 要
自 20 “ 04年由 春晓油田”的开发为导火索而引起中日 两国在东海的油气能 源争端以 东海海域的划界问题在三年中已经成为亚太地区的焦点, 来, 受到国际 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能源匾乏日 渐成为全球问题、 各国海洋意识逐渐觉醒的今天, 海域划界问题的相持不下, 成为包括中日 两国在内的任何一个临海国家所无法回 避的 事实。 能否妥善的处理海洋争端、 合理的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 最大限度的 谋求国家利益, 是对一个国家经济实力、 军事力量以 及政治、 外交策略的一次重 大考验。 在东海争端问题上, 不仅牵涉到中日 两国间长期存在的领土、 主权上的 历史遗留问题, 而且给中国在树立和加强海洋意识和海洋观念的层面上揭开了全 新的视角, 中国作为海洋大国却不是海权强国不应再忽视对海洋战略的建设和平 衡。 文章选择了东海争端中所包含的海洋权益的方向, 通过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和 专属经济区管辖权上的争议进行历史的阐述, 并在明确双方立场的基础上对各自 的观点依据展开细致的国际法上的分析和考证, 对争端的解决方案和前景做出合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 取得的 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 除文中已 经注明引 用的内容外, 本论文
不包含其他个人已 经发表或撰写过的 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 研究做出重
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 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
作者签名
:性 先 .五
行检索. 有权将学位论文的标题和摘要汇编出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 版。 解密 后适用本规定.
学 论 作 签 : 以J 位文者名仕
日 加 7占刀 期: .
K YWOR : s tit E ci s o 曲D aa IOao目 E D D pe h a ha a c ert n m i i u ne s ne e mci i t . t . 叽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产生背景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产生背景
(2)国际海洋法的确立为中日东海划界主张提供了法律 依据 中日关于东海划界的争端主要是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 济区的界线之争, 而这些都与战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 有密切联系。 1958 年 4 月,第一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 并通过了《大陆架公约》,首次在国际法上确立了有关大 陆架的法律制度。《大陆架公约》规定:“海岸相邻或相 向国家大陆架的疆界应由两国之间协定予以决定,在无协 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界限外, 疆界应适用 等距离予以确定。” 1960 年 3 月,联合国召开了第二届海洋法会议, 由 于各国在海洋权利方面的主张分歧太大,会议无果而终。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产生背景
一时间,国际石油资本纷纷聚焦东海海域,而石油资 源极其短缺的日本、韩国等东海周边国家和台湾地区更是 捷足先登,迫不及待地在东海大陆架上划定了石油采矿区。 1974年,日本和韩国不顾中国的反对,在中日韩三国 主张严重重叠的区域开发石油,并签订了《日本和大韩民 国关于确定邻接两国的大陆架北部边界的协定》。但到目 前为止,日韩在共同开发区域进行的钻探尚未发现石油。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产生背景
近年来,中国在东海海域相继发现了多个 油气田,并在日本单方面提出的所谓“中间线” 中方一侧进行了开发,引起日本异乎寻常的关 注。 2004年春晓油气田事件: 5月28日:日媒体批中国建造“春晓”油气田 6月10日:日本单方划定东海“中间线” 6月22日:中国建议两国共同开发 6月29日:日本拒与中国联合开发东海油气 6月29日:日本决定7月“调查”我东海资源, 中国提出严正交涉 7月7日:日本开始在东海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 查 2005年7月14日:日本经济产业省正式授予 “帝国石油”公司在争议海域油气田的试开采 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7年11月第16卷第6期东北亚论坛N ortheast A si a Foru mN ov1,2007V o l116N o16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若干关键问题王秀英(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中日两国并非共大陆架是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首先明确的问题。

以此为基础,划界应适用并体现公平原则。

/中间线0由日本单方面提出,并非习惯法规则,且不符合东海实际情况,故不应成为划分两国大陆架的界线;钓鱼岛等岛屿面积小、主权存在争议且位于两国中界,依照国际实践,不应具有划界效力。

中日两国邻接东海的海岸线差异显著,因而/比例性0是公平划界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公平原则;中间线;钓鱼岛;比例性[中图分类号]D8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11(2007)06-0078-(06)[收稿日期]2007-07-2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海洋法在解决中日海洋权益争议中的应用研究0(06XFX017)西北政法大学校级一般项目/从海洋法视角看中日东海海洋权益争议的解决0[作者简介]王秀英(1969-),女,陕西府谷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根据1982年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6的规定,每一沿海国至少可以拥有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大陆架。

这样,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最大宽度不足400海里时,在这些国家之间就产生了大陆架划界问题。

中日两国隔东海相望,两国间的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为325海里,最小宽度仅为167海里。

这在客观上导致双方东海大陆架权利要求的重叠。

从海洋法视角澄清划界涉及的若干关键问题,有助于中国进一步认清日本的划界意图,及时地选择应对策略并最终和平解决双方划界争议。

一、中日两国是否共大陆架中日两国在东海是否共大陆架,是双方划界必须首先解决的第一个关键问题。

中方认为,中日在东海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

中国处在冲绳海槽以西、由本国领土自然延伸的东海大陆架上,日本则位于海槽以东的琉球岛架上;日方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东海大陆架止于琉球海沟,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上的偶然凹陷。

从双方的主张看,中日是否共大陆架,冲绳海槽起决定作用。

因此,只要证明冲绳海槽具有隔断两国间大陆架的作用,就可以找到问题的答案。

首先,冲绳海槽的海洋地质特征表明,它中断了中日两国间领土的自然延伸。

根据我国1977) 1979年的实地调查,冲绳海槽与其两侧大陆架具有迥然不同的地貌和地质特征。

冲绳海槽地貌以构造型为主,沉积堆积为辅,不同于堆积沉积型的平坦陆架,也不同于洋壳型的洋脊海盆。

[1](80)从海槽两侧地质年代看,中国大陆及冲绳海槽以西的大陆架区地质年代比琉球群岛要早。

[2](85)从地质构造的性质看,冲绳海槽西侧是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地壳厚度30公里以上,属大陆地壳;其东侧的琉球岛弧地壳运动异常活跃,属海洋地壳。

冲绳海槽底部的地壳厚度为18.5~22公里,[3](182)属大陆地壳向海洋地壳的过渡带。

这些事实都清楚地表明,冲绳海槽是中国所在的东海大陆架和日本所在的硫球岛架的自然分界线。

其次,国际司法及仲裁实践已经证明,冲绳海槽具有划分中日大陆架的作用。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位于挪威南部和西南部海岸边缘的挪威海槽长约430海里,宽度自南向北约30~70海里,水深235~650米。

国际法院在对其进行考察后指出, /被该海槽同挪威海岸隔开的北海大陆架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认为是邻接挪威,或是其自然延伸0。

同挪威海槽相比,冲绳海槽更长、更宽、更深,¹而且地质构造同挪威海槽也不尽相同。

挪威海槽及整个北海下面都是大陆地壳,而冲绳海槽两侧分别是大陆地壳和海洋地壳。

既然挪威海槽在北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已得到肯定,那么,比挪威海槽特征更显著的冲绳海槽的划界作用显然是不可否认的。

1972年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大陆架划界中的帝汶海槽的情况与冲绳海槽相类似。

位于印度尼西亚附近的帝汶海槽是一个海底低洼地,距离帝汶岛南部约25~50海里,其轴线大致与帝汶岛的南部海岸平行。

海槽长625海里,宽70海里,最大水深2380米。

澳大利亚认为该海槽切断了澳大利亚与帝汶岛之间的大陆架。

而印度尼西亚则认为两国之间共大陆架,帝汶海槽只是这个单一大陆架上偶然出现的海底洼地,因此主张使用中间线划界。

[4](164-166)两国之间经过谈判,分别于1971年、1972年和1973年签订了三个条约,º基本以帝汶海槽为界划定了两国的大陆架。

1989年两国在/帝汶缺口0»设立共同开发区时仍采用帝汶海槽的轴线作为开发区的北部界限。

这表明,帝汶海槽在双方划界及确定共同开发区时发挥了作用。

在地质构造上,冲绳海槽和帝汶海槽都属于大陆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海槽两侧的地质构造完全不同。

除此之外,涉及冲绳海槽和蒂汶海槽的中日划界与澳印划界又有许多相似之处。

¼既然帝汶海槽在澳印划界中被赋予划界作用,那么,比帝汶海槽地质地貌特征更为显著的冲绳海槽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无疑也应被赋予和蒂汶海槽相同的作用。

综上,不论从海洋地质特征,还是国际司法仲裁实践看,冲绳海槽均具有隔断中日两国间大陆架的作用。

因此,中日并非共大陆架。

二、公平原则是中日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大陆架划界涉及一个国家的切身利益,因而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自大陆架制度产生以来,已经逐渐形成国际社会公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对于公平原则国际法院曾详细阐述为:/-公平.一词是用以表示所得到的结果和得到这种结果而使用的方法。

某一项原则的公平性必须根据其是否有助于达到公平结果来估价,即并不是每项这样的原则本身都是公平的,只有通过解决的公正性才能取得这种性质。

公平原则不能被抽象地解释,它与可能取得公平结果的原则和规则是密切相关的。

可以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和规则是那些适合于导致公平结果的原则和规则。

0[1](62)早在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在杜鲁门公告中提出时,美国就宣称/在大陆架延伸到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按照公平原则予以确定。

0此后,沙特阿拉伯和伊朗先后与1949年5月28日和1955年6月19日发表类似的声明和法令,前者宣称,/沙特阿拉伯与其海岸相毗连的波斯湾地区的海床和底土的边界,将由该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按公平原则予以确定。

0后者则规定,/关于划定伊朗的大陆架可能引起的争端应按照公平原则加以调解。

0菲律宾1986年3月20日发表的第370号总统令亦明文规定,/在与相邻国家共有大陆架的情况下,疆界将按照法律和公平原则由菲律宾与该国共同确定。

0在国际法上,公平原则作为大陆架划界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已为大量的大陆架划界实践所确立。

在1969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当事国之间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是采用任何一种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

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是应使每一个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0,同时考虑其他具体的地理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¹冲绳海槽长1200公里,宽36~120公里,最深达2700米。

º这三个条约分别是:5澳大利亚政府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确定海床边界的协定6(1971);5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公约补充1971年5月18日协定确定帝汶海和阿拉弗拉海某些海床边界的协定6(1972);5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公约巴布亚新几内亚和印度尼西亚之间某几条边界划分的协议6(1973)。

»由于东帝汶的归属问题,划界在东帝汶海没有进行,因而两国的大陆架界线被分割为两段,中间出现一个未划界的空白/缺口0。

¼这些相似之处是:第一,两者都涉及大陆国(中国和澳大利亚)和岛国(日本和印度尼西亚)。

前者有一个从其海岸延伸下来的大而浅的地质上的陆架,而后者则是在向海的短距离内面对深达2000米以上的海槽。

第二,两者都是海岸相向国家之间的划界,且有关国家都拥有比较平行的海岸地形,大陆面向一系列水缺口打断的岛屿链条。

第三,两种情况中大陆国(中国和澳大利亚)都主张自然延伸,而岛国(日本和印度尼西亚)则坚持中间线。

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86.效果。

1985年,在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上划界案的裁决书中,国际法院法官组成的仲裁庭也同样认为,/在本案中,不论涉及领海划界,还是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都应适用公平原则。

01985年国际法院在其对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判决的执行部分中重申,/划界是按公平原则来进行,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其中包括各当事国的陆地边界。

0这些典型案例确立的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划界理念,在以后有关的国际实践中反复得到确认。

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签订的20多个国际划界条约或协定¹中绝大部分明确适用公平原则。

同一时期的多个重要的大陆架划界案º也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加以适用。

1982年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6有关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中也将公平作为对当事方划界的要求。

该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0该条规定虽然并没有指明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适用的具体原则,但却明确指出了海洋划界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是公平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无论根据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声明或公告,还是根据国际判例和海洋法公约,公平原则自始是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

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国坚持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界的主张是坚持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而日本擅自以/中间线0作为东海的/既定0边界线强加给中国,显然违背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

三、/中间线0能否作为东海大陆架界线/中间线0作为海岸相向国家间海域划分的界线,最早出现在1958年5大陆架公约6中。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中间线0是指由若干到海岸相向国家的海岸线距离相等的点所组成的一条线,即海岸中间线。

从表面上看,以这样的一条线划分有关国家间的海域,完全是平均分配,似乎对任何国家都不偏不倚。

但深入分析东海的具体情况及国际海域划界实践后,我们会发现,中间线并不能作为中日东海大陆架的界线。

理由如下:第一,通过分析采用中间线划界的国际司法及仲裁案例,»可以得出,海岸相向国家无论划界主张如何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涉及划界的大陆架在地质结构上是单一构造的同一大陆架。

因此,共大陆架是这些国家使用中间线划界的前提条件。

诚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论述的,东海海底的大陆架被冲绳海槽分割成两个部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