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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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大陆架

第十章  大陆架

3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 200海里的情形下,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 200海里的情形下,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 划定大陆边的外缘: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限, 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 最短距离的1%;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 最短距离的1%;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 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限;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 形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坡底坡度变动最大 之点。 之点。 4按照上述方法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 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 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 500米深度各 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 500米深度各 点的2 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点的2 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
依照《海洋法公约》 依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大陆架上的自然 资源“ 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 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 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 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一)油气资源 (一)油气资源 (二)固体矿物资源 (二)固体矿物资源 (三)定居种生物资源和生物机体残骸堆积的资源
三、我国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根据东海大陆架的具体情况,参照《 根据东海大陆架的具体情况,参照《海洋法公 约》的有关条款,以及国际法院和仲裁组织的判 例和各国的实践,在“自然延伸” 例和各国的实践,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 公平原则协定划界以求得公平解决,应当作为东 海大陆架划界遵循的主要原则。 中日关于划分东海大陆架的不同主张,理应通 过两国政府的谈判协商加以解决,以达成公平合 理地划分各自大陆架的管辖范围。但是,日本在 东海却坚持按照中间线划界。

中日东海问题及共同开发前景

中日东海问题及共同开发前景

国家 ,但该海底地形并不 能构成 这一国家陆地 领土的 自然 延 伸 。 由于 冲 绳 海 槽 属 于 过 渡 型 地 壳 ,其 深 度 可 达 1 0 0 0米 , 0020 坡度很陡 , 可达 1 , 0度 而且两 侧 的地质构 造
截 然不 同 : 东部 为琉球 岛弧 , 地壳 活动活跃 ; 西侧 为一个 稳
这一原 则要求在 划分海洋分界时 ,必须 考虑海岸线长度 与
海洋面积 的比率 , 即一 国的海岸线越 长 , 到的海洋面积就 得 越大 。 据 此原则 ,中 日两 国在这一 地 区的大陆架 比率为 6 -% : 57 43 3 .%。④ 日本主张 的与中国平分东海 的“ 中间线 ”
显 然 是 不公 平 的 。
的 。” 14 , 0 9 5年 日本在二战后中战败 , 无条件投降 , 按照《 开 罗宣言》 波茨坦公告》 和《 日本 应将 台湾 , 包括 其附属岛屿钓
鱼诸岛归还中国。但是 1 5 年 9月 8日日本却与美国签订 91
日 ~ 0月 1日举 行的第三轮磋 商中 ,日本才 首次同意共同 1
开发 , 是却 提 出了 : 1 中国要停止 在 日本 提 出的 “ 但 () 中间 线” 西侧 “ 春晓” “ 、断桥” 油气 田的开发 ;2 中国向 日本提 等 ()

本 原则 , 这样 中国最多 可享 有东海 3 0海里 的大陆架 , 位 5 其 置 可达到冲绳海槽中央 。 日本则据此 主张 2 0海里距 离标 0
准, 认为 冲绳海槽只是 东海 大陆架上 的一个偶然 凹陷 , 日 对
本 大陆架朝 西方向延伸不造成影 响,因此 中 日两 国在东海
拥有共 同大陆架 。 事实上 , ⑦ 依据《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0 ,2 0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由来已久,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东海大陆架被认为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后,日本就开始了对东海的勘探和测量活动"中国政府对日本的行为提出了强烈抗议"1974年日韩两国签定5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6,将东海海域片面地划定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日本和韩国的/共同开发区0,日韩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坚决反对"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以法律形式向世人宣布了中国对行使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和管辖权的原则和立场"近几年,中国在东海的测量和勘探取得了明显进展,相继发现了多个油气田,并进行了开采"这引起了日本毫无理由的不满和反对"2004年6月以来,日本针对中国东海/春晓0油气田的开发,频频制造摩擦并使之不断升温"日本要求中国提供勘探资料,而后又拟授权民间公司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开发,中国予以断然拒绝和反对"同时,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也积极要求日本政府采取行动以维护日本海洋权益,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官员的行为也逐步升级,2004年6月23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乘直升机飞到东海上空对中国的/天外天0!/平湖0和/春晓0三个油气田进行了约一个小时的/视察0,并认定中国侵犯了日本的海域经济权益"在时隔不久举行的中日两国外长会谈中,时任日本外相的川口顺子向中国外长表示,日本希望中国能提供开发区域海底的地质构造数据,这一野蛮要求遭到中国拒绝"自此,中日两国的东海划界纠纷正式进入前台"二!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实质首先,资源贫乏的日本垂涎于东海丰富的自然资源"东海海域中埋藏着价值几十万亿日元的石油!天然气和矿物资源,对日本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据统计,埋藏在东中国海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蕴藏量,为72亿吨0-另外,在东海大陆架地层中蕴藏有航空航天产业!高精度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还发现了大量的可燃冰!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这必将引起资源贫乏的日本的极大贪欲,刺激其与中国争夺资源的野心"其次,是遏制中国复兴的需要"历史上,中国和日本从来没有同时处于强盛的状态"一般来说,当中国处于强盛时期,日本则都处于弱小的状态;当日本处于强盛时期,中国则处于贫弱状态"从十九世纪中叶到新中国成立的一百年间,中国处于被帝国主义列强侵略!欺凌的屈辱中,而同时期日本是一个帝国主义的强国,长期以来它已习惯于面对一个积贫积弱的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近些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使中国的国力极大增强,国际影响力日趋提高"面对一个日渐强大的中国,-日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导致民族心理失衡和其国内右翼势力的崛起,使得中日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东海划界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日趋强硬也就配合了其遏制中国的战略需要"最后,是日本迈向政治!军事大国的需要"二战结束后,美国出于对抗东方社会主义阵营的冷战需要,在亚洲大力扶持日本,使得日本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但由于日本是二战的战败国,其在国际上的政治和军事影响力却微乎其微,这对于野心勃勃的日本是无法接受的"因此,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日本就在国际上竭力追求政治!军事大国的目标"它认为,/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如果日本没有更加强烈地意识到实现自我应明确的国际责任,就不能在世界上实现自身的安全!独立与生存0"5正是为了实现/军事大国0和/政治大国0的梦想,日本不顾一切地争取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加强日美安保军事同盟,积极充当美国在亚洲的马前卒;修改和平宪法,重整自卫队军备并努力将之变成一支正规军,加速向海外派兵"正是在这样的目标诉求下,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才不惜恶化中日关系,摆出强硬姿态"它认为,这样可以改变以前经济大国!政治侏儒的形象,树立起政治!军事大国的国际形象"公约东海划界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个不同性质海域的划界问题"根据5公约6,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洋延伸所形成的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大陆架之外坡度急转直下水深可达3000米左右的区域称为大陆坡,在大陆坡脚覆盖着大量沉积物的地方是大陆基"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三个区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称为大陆边"法律上的大陆架除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部分大陆架外,还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坡和大陆基,延伸到了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权力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其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它们的范围有所不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200海里,但对于大陆架来说,200海里却是它的最小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然可能拥有大陆架"最后,沿海国在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则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各有不同的制度,又有密切的联系"根据5公约6规定,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由于东海的大部分海域东西宽度不到400海里,中日双方相向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出现部分重叠"而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6由于中日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导致了双方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相互对立"中方中方立场1971年10月,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5公约6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1978年4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原则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中国政府在.1982年12月签署5公约6后,相继制定了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方面的法律法规"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6,首次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纳入该法律条文"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0".关于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的主张"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还是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达2717米的冲绳海槽东西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的自然分界线"为此,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日方立场日本是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但它并未签署5大陆架公约6,主要原因是该公约规定的/定居种的生物0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会影响日本的松叶蟹捕捞"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东海海域可能蕴藏石油资源的消息传开后,日本又表示赞同5大陆架公约6"81974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在划界问题上坚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日本在5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6中宣布建立宽度为200海里的渔业水域"1996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旧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屯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就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日本认为5公约6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琉球大学教授木村政昭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因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中日博弈(一)日本的权利主张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第一,中间线方法并非一项独立的划界原则,它必须以公平原则为前提"1958年5大陆架公约6提出了等距离中间线仅是一种划界方法,并没有赋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详细地论述了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地位"法院不否认这是一种简便的方法,必要时,任何制图家都会在适当的地图或海图上绘制这样一条分界线"但是,这并不足以将一种方法转变为法律规则,强制各当事国接受,相反,法院指出,如果不顾实际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根据5大陆架公约6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首先,大陆架划界要由有关国家协商或协议决定;其次,要考虑大陆架的特殊情形;最后,在考虑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后,刁一是等距离中间线"中间线方法既不是首要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和唯一的方法"从5大陆架公约6实施到20世纪60年代末,国际上虽有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采用了中间线方法,但其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都表明中间线方法只是诸多方法中的一个比较便利的方法,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且问题的当事国也并不认为它必须受中间线方法的约束"0这说明无论是在划界实践中还是在国际公约中,中间线方法从来没有真正上升为法律原则,国际法也从来没有确认其为一种划界原则,它只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并受公平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因此,5大陆架公约6并未给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原则提供充分的依据,中国没有任何义务接受这一方法"第二,日本权利主张的各法律依据相互冲突"日本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然而,日本最终还是签署了1982年的((公约6,并于1996年6月2日批准了该公约,因为日本认为公约将会产生稳定效果并能满足日本和其他国家的长期利益"-2在签署公约后,国会批准前,日本正式颁布了本国的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指出根据公约第76条的规定,-旧本的大陆架,,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还规定,日本政府将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海域的海床和底土"但是,只要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日本的上述规定既不符合公约的基本精神又前后矛盾"首先,按照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采取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大陆架是根据5公约6的规定,但遍查该公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专门规定大陆架的第76条到第85条,没有一条一款是确认中间线为划界原则的"其次,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称根据5公约6第76条规定,日本政府有权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公约6第76条专门讲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而且主张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这个200海里是沿海国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结果,是在不妨碍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的情况下,由本国决定的"这样一来,似乎日本又是主张以自然延伸来划分大陆架的"其实不然,联系前后两项规定可以看出,日本在按5公约6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时,就主张采用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在对其有利时,则主张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一个国家的一部法律,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前后矛盾!无视国际法的权威性,充分反映了其极端自私的国家利益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最后,从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与5公约6的关系上看,日本签署公约在前,颁布国内大陆架法在后"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日本既应善意履行海洋法公约又不.得以制定或援引其他国内法为由不履行公约"根据日本宪法规定,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必经特别立法程序就当然具有日本国内法的效力"日本以国内立法歪曲5公约6是对国际法的挑衅,其完全没有权利和资格将其国内法规定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强加给中国"(二)中国的权利主张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国际司法实践首先,自然延伸原则是5公约6明确规定的主要的!基本的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所谓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0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力的根据,是大陆架法律权利的基础"-3将东海大陆架视为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是有着充分的科学依据的"东海大陆架的地貌反映了我国大陆的连续性,东海大陆架是同我国大陆平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我国大陆上的碎屑物质从第三纪以来,就通过河流和海洋源源不断地带入东海盆地,形成辽阔的东海大陆架"东海大陆架的海底区域铺盖着大量沉积物,厚达2000一3000米以上,这些陆架沉积物甚至扩散到冲绳海槽"/总之,从地形特征或沉积物的分布上看,东海大陆架和我国大陆是一脉相承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5公约6设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其意义体现在两方面:(1)从某个国家单方面行为看,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它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大陆架权利范围"(2)在两个标准的彼此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是主要的!根本性标准,而距离标准则是次要的!辅助性标准"它只有在一国大陆架按照自然延伸标准,其外部界线距离领海基线不到200海里时刁-应适用,且不应妨害自然延伸标准"中日之间没有缔结任何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5公约6,因此两国东海划界应适用5公约6的规定"虽然日本也依照该公约提出,其大陆架的外缘不到200海里时应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但是,日本的主张不符合5公约6的整体意思"因为该公约首先肯定的是/全部自然延伸0,如果这种/自然延伸0不足2()0海里,在不影响邻国陆地领上全部自然延伸的前提下,才可.以扩展到200海里"如果一国大陆架延伸己经被天然的海槽!海沟所隔断,就不能把本国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否则自然延伸原则就等同虚设,就体现不出真正的公平".3从东海大陆架的地形地貌特征来看,东海大陆架由西向东平缓入深,平均水深约70米,最深处为130米"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所以,中国主张中国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其次,自然延伸原则符合国际司法判例确立的大陆架划界基本规则"从5大陆架公约6的签订到5公约6的正式生效,国际上发生了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详细阐述,自然延伸原则被确认为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1969年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尤为典型"在判决书中,国际法院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得出结论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0".6针对荷兰!丹麦两国关于等距离方法能够使沿岸国取得靠近其领土的大陆架的诉讼请求,国际法院认为,沿岸国大部分的大陆架是靠近其大陆的,但不能以/令肠近性0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标准"海底区域不一定仅以邻近的理由而属于某个国家,也不能以邻近性来确定它的边界"大陆架的法律基础是自然延伸而不是邻近性"某块海底区域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很靠近该沿海国,也不能成为该国的大陆架"-,国际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提出的自然延伸原则己形成习惯规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众多国家所接受"正如5奥本海国际法6所指出的:/司法判决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司法判决的权威和说服力有时使它们具有比它们形式上所享有的更大的意义0".日因此,我们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认为,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所提供的并被以后的国际实践所采用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完全适用于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三)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从东海大陆架地形地貌看,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是一个特殊的地理单元"整个东海海床和底土自西向东,可分为东海陆架盆地!陆架边缘脊!冲绳海槽!琉球岛弧和琉球海沟五大地质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巧0公里!最窄处30公里,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海槽北浅南深,北部水深1350米左右!中部水深1850!2050米!南部最大水深2719米"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质上都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中日两国不共大陆架"这一事实对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存在冲绳海槽,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即以等距离作为划界的出发点,然后考察是否存在需要调整或修改等距离中间线的特殊情况"若以中间线为界,我国将只能获得140一180海里宽的大陆架,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具石油储藏前景的大部分海域".9冲绳海槽的存在使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不再适宜中日大陆架划界,因为中间线只平分了两国海岸间的距离,而没有平分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0,即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事实上,海岸中间线将位于/权利重叠区域0中线的中国一侧,这样,以海岸中间线为开始步骤就不是对两国海岸向海扩展的权利给予平等限制,而是否定了中国有主张直到冲绳海槽的构成其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的权利"正是由于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与琉球群岛岛架的天然分界线,决定了该海槽在东海划界中特殊的法律地位"中国主张以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以及冲绳海槽的存在作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标准和界线,这不仅符合5公约6的规定,也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所有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如果不考虑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而采用中间线来划界,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综上所述,在东海划界分歧中,日本的主张明显违背了5公约6和国际司法实践,其主张的中间线方法只是海洋划界诸多方法中的一种,而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海洋划界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是海洋划界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机械地采用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就会割裂我国陆地领土与东海大陆架的整体性,而把其向海自然延伸的一部分划给日本"换句话说,假如东海划界忽视该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基本事实,划界结果。

东海问题ppt

东海问题ppt

钓鱼岛争端
1.随着美军对中国实施战略海洋的围堵,第一、第 二岛链的形成,钓鱼岛变得极其具有战略地位,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直接关系到中国的生死存 亡,直接关系到中国海军由近岸防御向蓝水海军 的转变,直接关系到中国是否能走出东海想太平 洋进军。 2. 石油价值1966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经 过对包括钓鱼岛列岛在内的我国东部海底资源的 勘查,得出结论:东海大陆架可能是世界上最丰 富的油田之一,钓鱼岛附近水域可能成为“第二 个中东”,因此钓鱼岛主权的归属对于石油资源 日渐短却的中日两国都生命攸关,并更加激起日 本夺占钓鱼岛的野心。
从官方到民间钓鱼岛冲突一直断, 但是钓鱼岛一直属于中国的,而日 本的无理我们中国是坚决不干的。
钓鱼岛问题一直冲突不断,从官方到民间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 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 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但是,日本方面无视大 量历史事实,竟声称钓 鱼岛为日本的“固有领 土”。日本政府购买钓 鱼岛,使钓鱼岛问题更 加复杂。
东海问题
中日争端

东海争端的焦点是划界原则和 钓鱼岛归属问题,中国主张以 大陆架原则划界,钓鱼岛是中 国固有领土,而日本提出中间 线原则并占有钓鱼岛。
划界分歧
1.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 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 内海域做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经济区内 的所有资源归沿岸国所有。 2.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海域很多海面的宽度 都不足400海里。 3.日方提出的中间线主张没有依据。中方没有承认。
东海问题如何解决
关于东海之争,中国在维权方面并不占优 势,甚至可以说是困难重重。美国的舰船、 飞机频繁进入我管辖海域进行军事演练和 侦测活动,与此同时,还叫嚷要中国遵守 国际规则,保障它国的航行自由。日菲越 等国也一反常态不怕撕破脸皮,不顾一切, 不计后果,采取狼群战术、武装实控、蚕 食吞并等各种手段和形式,疯狂抢夺海洋 空间及其资源,严重侵犯我海洋权益。无 论大国小国,不论强国弱国,所有矛头都 指向中华。

大陆架划界的法律甄别与适用论考

大陆架划界的法律甄别与适用论考
际法上法律适 用的重要 内容之 一是甄别并确定可适用 于个案 的法律 。鉴 于国际法的特殊性 , 无论“ 公平原 则划界 ” 还是 “ 等距
离划界”, 其适用前提是对 当事 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 是 可适用的法。从法律适用 角度 来看 , 中日东海 大陆架划界 首先要确 定对 中 日双方 均有 法律 约束力的法律制度 , 置对 中日双方均具法律 约束力的《 联合 国海洋 法公 约》 于不顾 而 另行 寻求其他 依据 或
际私法 不但 研究 法 律 的直 接适 用 , 而且 讨 论 经 由冲 突规 范援 引 的准据一般只涉及法律制度 的直接适用 , 没有 冲突规范
的概念 。由于 国际 法与 国 内法在制 度 完善程 度上 存
在 的差 异 , 一般 而 言 , 较 之 国 内法 上 的法 律适 用 , 国
要 加 以甄别 。

大 陆 架划界 可 适用 法律 的甄别
既然 国 际法 是 有 法 律 约束 力 的各 种 原 则 、 规 则 和制度 的 总称 , 有 关 大 陆 架 划 界 的 法律 依 据 就 只 能 从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原 则 、 规 则 及 制 度 中去 查 找 。 此等“ 找法” 过程 包括 两层 含 义 , 一 是 确定 各 种 具有 国际法性 质 的 “ 制度” 范围 , 二 是 考 察 已确 定 的“ 制 度” 对 当事 国有 无法 律 约 束 力 。大 陆架 划 界 的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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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划界的法律甄别与适用论考
孙 传 香
( 邵阳学 院 政法系, 湖南 邵 阳 4 2 2 0 0 0 )
[ 摘 要] 国际法与 国 内法均涉及 法律 适用 问题 , 国际社会 没有 专 门的立法机 关 , 造 法主要 由各 主权 国家协 同进 行 , 国

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东海争端

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东海争端

第27卷第1期Vol 127 No 11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 f 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 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2008年1月Jan 12008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东海争端明廷权(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湖北武汉 430079)[摘 要]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东海争端,是中日两国围绕能源安全在国际法领域展开的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争夺和较量。

在东海争端中,中国主张公平原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自然延伸原则。

自然延伸原则在适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具备坚实的国际法文本依据、地理法律事实依据、国际司法判例依据。

日本主张的中间线原则不过是一种简便的划界方法,并不具备国际法原则地位,因此,日本无权将中间线原则强加给中国。

[关键词]国际法;大陆架;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中图分类号]D 829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8X(2008)01-0021206[收稿日期]2007-12-1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07CKS002(2007)2009))[作者简介]明廷权(1980-),男,湖北阳新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从事中日关系研究。

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东海争端,是指中日两国围绕能源安全在国际法领域展开的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争夺和较量。

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原则、冲绳海槽的国际法地位等法律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使得该争端成为海洋边界问题中一个十分典型而又非常棘手的事例。

从国际法角度审视中日东海争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只有建立在正确辨析国际法依据和/善意履行国际条约0的基础上,中日东海争端才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一、中日东海争端的产生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日本海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洲和琉球列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

5中日东海之争

5中日东海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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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东海进行海底资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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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双方磋商东海问题

外交部亚洲司司长崔 天凯在磋商中

崔天凯团长和日本外 务省亚太局局长薮中 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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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对“大陆架”的定义做 了明确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 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 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 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按照这一定 义确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包含钓鱼岛所处海床 在内的东海大陆架是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延伸至 冲绳海槽,这个大陆架原本就是中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 部分,天然地属于中国。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 规定,2500米深度是切断大陆架的标准,而冲绳海槽的 深度已达2940米,由此可断定该海槽理所当然是中国大 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的分界线。

由此可见,日本据以划分中间线的基准本身 都充满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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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单方面绘制的东海油田图
图片来源:日本海上保安厅海洋情报部网站(国际在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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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海油气田分布图

图片来源 (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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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晓”东海能源之争的导火索

“春晓”油气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东南188 海里处,西离中国有关领海基点约150海 里,东离中国要求的大陆架抵及冲绳海槽 中心线约175海里,显然处于中国大陆架 范围内。它离日本单方面提出的“中间 线”,也还有5公里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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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的地位

开罗会议时,当罗斯福与蒋介石讨论琉球群岛时,蒋介石 曾明确表示,“中国不拥有琉球主权”,以表明中国没有 扩张野心,但并不表示琉球主权就属于日本。1972年5 月,美国向日本移交的是琉球群岛的施政权,其实回避了 主权问题。且不说美国单方面的移交行为不符合《波茨坦 公告》的规定———移交应由中美英苏四国共同决定。事 实上,曾为宗主国的中国也从未在国际法上承认日本19 世纪末窃取琉球主权的合法性,当时不认为对琉球拥有主 权的清朝政府从未签署日本强占琉球的条约。

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中日xx油气田划界问题一、事件概述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

[1]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归沿岸国拥有。

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海域很多海面的宽度388海里,日本主张以两国海岸基准线的中间线来确定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

但日方提出的中间线主张没有依据。

中方一直没有承认。

而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

中方考虑到存在争议,为了维护两国关系,一直没有在存在争议的海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

对于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争议,中方一贯主张双方应该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多次强调,“主权归我,合作开发” 是解决东海问题的唯一正确选择。

二、吸管效应当日本媒体就东海问题对国民进行着越来越频繁的“视听轰炸”和日本政府越发强硬的进行着各种明里暗里的动作之时,很多人要问,日本方面从政府到民间缘何会有如此强烈的反映?这便可提到日方就春晓等油气田所提出的“吸管效应”以及在东海问题上日方所一直单方面强调的“中间线”原则。

根据“圣地亚哥宣言”的内容规定,由领土向外延伸200海里之内,属于所有国家的排他性经济区(经济专属海域),1960年之后的《国际海洋法条约》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也是如是规定。

但中日之间的海域宽度并不足400海里,最宽处也只有360海里,所以无法完全兑现这一规定。

日方借200海里经济专属区的概念以及旧“大陆架条约”第6条的规定,认为两国在划定距离不足400海里的经济专属区分界线时,要以双方等距离的中心线进行划分,就便是日方所强调的“中间线”原则。

日方早在1982年开始,曾数次向中国方面提出了此原则,希望正式界定两国的海洋经济专属区分界线。

中方显然一直不认同日方的说法,但当时因为邓小平访日的成功,两国关系正在进入全面发展期,日方对华的大量无偿援助和低息贷款正在源源不断的进入中国,两国的政治、经贸关系正处于后来被称之为“日中蜜月期”的良好发展阶段,为不使这种关系遭到阻碍和破坏,中方选择了回避的态度,在此问题上未给日方明确的答复,就连钓鱼岛也采用了“搁置原则”,而日本政府的理解是“中方默认了中间线原则”,这就为日后两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产生的纠纷埋下了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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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引起了各国广泛的注意,中日双方也在此问题上产生过不少争议,且各执一词。所以对此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具有实际意义。该海域丰富的石油资源使其成为相关国家争夺的焦点,冲绳海槽在划界中的效力问题以及确定中日双方权利主张正当性的核心问题。中方的主张是以自然延伸原则来划分,日方的主张是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分。本文主要介绍双方的不同主张以及理由,探讨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借鉴类似先例来对此问题从国际法角度进行法律分析,以探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等距离中间线;公平原则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1)东海概况东海,是中国三大边缘海之一,北起我国长江口北岸到韩国济州岛一线,与黄海毗邻,东北面以济州岛、五岛列岛、长崎一线为界,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省本岛南端一线同南海为界,东至日本琉球群岛。东海的面积大约是70余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在1000余米,最深处接近冲绳岛西侧(冲绳海槽),约为2700米。由于其处于交界位置,中日双方对其产生了权利主张的冲突。

(2)争端的核心问题: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边缘,处于琉球群岛和钓鱼岛之间,是因琉球海沟的岩石圈扩展而形成的弧后盆地,大部分深度逾1000米,最大深度2716米。冲绳海槽把中国的钓鱼台列屿和琉球群岛分开。

对于冲绳海槽法律地位的争议是:冲绳海槽能不能成为中日领土自然延伸的分界线?如果可以的话,其在中日大陆架划分中必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它如何影响中日在东海地区大陆架的划界呢?

二、类似国际案例分析―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丹麦与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也产生了与中日同样的争执。西德反对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因为其海岸是内凹的,若以此方法划分西德所分到的大陆架区域十分有限。而丹麦与荷兰坚持等距离原则。1969年,此案被提交到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对挪威海槽的法律地位进行证明,最终论证了“应按照自然延伸为主,200海里为辅”的原则。

冲绳海槽与挪威海槽有很大的相似性,而且其地理区分效果更为明显。冲绳海槽两侧的地貌特征比挪威海槽两侧的相差更大,其两侧不属于同一大陆架更易证明,西侧是一个巨大的稳定的盆地,东侧地壳运动却十分活跃。再借鉴“北海大陆架案”,因此其作为东海大陆架的分界线是公平合理的。

三、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分歧的法律分析(1)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大陆架划分的公平原则是所有划分方法的基本原则。1945年的《杜鲁门公告》宣称:“在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随后,许多国家也宣称按照公平原则划分同邻国的大陆架边界,如1949年沙特阿拉伯声明和1955年伊朗大陆架法律等。[1]由于大陆架的划分与各个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为了更好地维护海洋秩序,促进海洋资源的和平发展,大陆架的划分必须追求最大限度的公平,在各种划分方式中,根据不同具体情形,择取最公平的方式。

(2)中间线原则的适用应符合公平原则中间线,又称“等距离原则”,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依其每一点均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为分界的原则。

但是中间线原则仅仅是人为规定的一项简便处理原则,并不适用所有情况,国际问题的处理决不能“一刀切”,不加考虑地适用这一原则。如果所有问题都采用此原则,必定导致不公平。此原则适用的合理合法基础在于在某一情形下,其适用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因为公平原则才是最终且唯一标准。其他标准只是公平原则这一抽象原则具体化的方式,如果具体的方式与公平原则产生冲突,那么这一原则的适用就失去了正当性。因此,我认为中间线原则决不能被当做国际强制法规普遍适用,划分时,需考虑一切有关情况,以达到公平的结果。

前文提到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也否认了等距离原则是普遍原则的地位,并说明,中间线规则只对《大陆架公约》缔约国有拘束力,并非习惯国际法。此外,法院并不否认此原则的简便可行性,其在适当情形下的适用价值不可否认。但是,法院认为,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变为法律规则,好像接受采用这种方法的后果,不论是在各当事国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还是在不能被证明存在“特殊情况”的条件下,都是理所当然的。国际法院指出,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要把中间线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2]

所以,等距离中间线法只有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才能使用。(3)中日采取自然延伸原则更符合公平原则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大陆架定义的规定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大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宽大陆架可以延伸至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的35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

所谓“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力的根据,是大陆架法律权利的基础。[3]

自然延伸原则考量的是自然地理条件对海洋权利的影响,若要追求“公平原则”,必须做到考量不同国家地理位置、自然地貌的具体情形,不可均适用简单的一致原则。在我国与日本东海大陆架划分问题上,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冲绳海槽确实是我国大陆架自然延伸所及之处,日方不可以简单的中间线原则否认这一在划界问题中至关重要的客观事实。

因此,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采取自然延伸更符合公平原则。四、总结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关乎两国经济发展、国防安全和政治利益等多方面,双方应秉持公平的原则划界。日本企图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分东海更多的海域违反了公平原则。我国应捍卫我国在海洋发展中的话语权,坚持自然延伸原则,维护我国在东海的应得海洋权益。参考文献:[1]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海洋法资料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380,368.

[2]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报告[Z].1969.第101段.[3]北京大学法律系资料室.海洋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168

“全媒体”即“omnimedia”,源自美国一间名叫MarthaStewartLivingOmnimedia(玛莎-斯图尔特生活全媒体)的家政公司。这家成立于1999年的公司,拥有并管理包括杂志、书籍、报纸专栏、电视节目、广播节目、网站在内的多种媒体,通过旗下的所谓“全媒体”传播自己的家政服务和产品。限于当时的科技水准,玛莎-斯图尔特生活全媒体公司的“全媒体”显然并不全,我看它的真正含义更接近multimedia“多媒体”,然而,这个具有超前意识的“omnimedia”却在无意中道破世界传媒业发展的玄机。十多年来,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传播手段层出不穷,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日益融合互通,“全媒体”(omnimedia)的概念尽管没有获得学术界的共识,却在传播领域的实践中日复一日丰富发展着它的内涵。

摘要:中国网民整体还处于青年阶段,在年龄上表现出年轻化;学历上呈现出上升性;收入水平整体处于低收入水平,但成长空间巨大;在职业类别上以学生和自由职业者为主,相对空暇时间较为充足。这些基本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网民心理机制的形成。

关键词:网络时代社会参与网民心理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1月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在网民群体中,29岁以下的青少年年龄组占据了56.1%的比例,其中20-29岁的网民群体数量最大,占30.4%,占网民总体的近1/3;同时,88.6%的网民是大专以下文化程度,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占最大比重,接近79%,即占到网民总体的3/4强……根据以上数据加权计算,对目前网民的主流群体进行了特征形象的刻画和素描――平均年龄为29.5岁、平均月收入2869.1元、平均学历为高中/中专/技校学历、以学生(25.1%)和个体户/自由职业者(18.1%)为主要人群。中国网民主体的基本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网民心理机制的形成。一、中国网民心理特征刻画第一,话语表达和社会参与需求强烈、政治上较激进。人的嘴天生有两大基本功能――吃饭和说话,几千年来,中国老百姓一直都为解决吃饭问题奔波、斗争。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们的基本生存需求得到保障和实质提升,民众的文化素养得到整体提升,嘴巴的另一个功能――话语表达功能相较于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需求都更为强烈。从小处说,老百姓希望将自己的喜怒哀乐、家长里短等与别人共享,因为现代化和网络化带来的是个体存在的原子化,人们具有普遍的电子恐慌症和群体疏离感;往大的说,老百姓希望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对国家大事“评头论足”。但由于社会结构的严重错位,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民意表达渠道不畅。社会化媒体由于其隐匿性、相对表达自由等特性,着实让中国老百姓压抑了几千年的话语权得到了一定量级的释放,网民自由表达和社会参与需求的愿望十分强烈,热衷于参与各种事件尤其是社会公共事件的讨论。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西方很大程度上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到中国变为社会话语表达公共平台和为什么网络上动辄出现点击和回复超百万的网络民意啸聚事件了。

第二,具有正义感和使命感,从“清议”到“起而做”。中国老百姓历来“不患寡而患不均”,而社会现实意义上的公平观与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定位产生的张力,以及在中国人深层的文化基因中存在着的“侠”的基因,即所谓的“路见不平一声吼”,以上这些基因也被移植到网民的文化基因中来。面对贫富冲突、劳资矛盾、城市拆迁、农村土地流转、环境污染、医疗教育、道德失范等问题,特别是政府施政缺失和司法不公,中国网民总以社会罪恶克星等身份出现,并仗义执言,且经常能改变公共政策的方向;也正是网民的声音,警示地方领导干部恪守基本的政治伦理和人伦底线。2009年可以被看作“网络舆论从线上走到线下”元年,网民的行动已不仅限于网络之上的“清议”。他们常常走下“网坛”,不仅进行田野调查,叩问突发事件的真相,更以社会建设者和卫道士的身份主持正义,如随手拍活动、免费午餐计划等,同时还以一种异化的形式――“行为艺术”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如网络求虐、PS恶搞风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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