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绍兴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和实施管理办法

绍兴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和实施管理办法

绍兴市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发展,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根据《绍兴市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0〕49号)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10]1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实现产业技术进步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

第二章申请范围与认定条件第四条市级创新型企业申请范围为在绍兴市域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五条市级创新型企业原则上从绍兴市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等企业中推荐,并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管理科学规范,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内部控制、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规范,财务报表真实可靠,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管理制度。

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努力营造并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三)研发机构健全。

建有市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有较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四)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

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下同)平均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50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50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10年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2010年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为深入实施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进一步强化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2010年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详见附件)所列的目标任务。

三、考核办法1.考核的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先进行自评,年终根据市里统一安排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考核组,组织考评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

2.考核计分办法。

每项考核指标分为“实际完成值”和“增长比例”两项计分,分值各占50%。

对各县(市、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每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和“增长比例”分别进行排序,第三位为基本分(N),名次每高一位加0.1N分,每低一位减0.1N分。

无实绩的考核指标不给分。

计分公式为:每项考核指标得分=“实际完成值”得分×50%+“增长比例”得分×50%四、奖励措施根据考核结果,以积分高低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由市政府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主要奖励获奖单位及科技等相关部门领导班子。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4]39号【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3【实施日期】2014.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3日绍兴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宏观协调,全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战略部署,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指导,按照“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突出重点、积极有为”方针,进一步创新知识产权制度、传播知识产权文化、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知识产权战略对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确立知识产权战略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构建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深入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培育有利于区域经济长远发展的自主知识产权,加快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建立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增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能力,将我市打造成为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创新型城市,并早日成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绍政办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我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期两年。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绍兴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复函》(国知发管字〔2010〕2号)的要求,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方针,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坚持发展和保护并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提高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确立知识产权战略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

(二)试点期内,全市专利年申请量和授权量保持全省同类城市前列,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幅高于总申请量的增幅。

全市商标注册量稳定增长,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数量有新的突破,名牌产品数量有新的增长。

(三)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新培育各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80家以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14•【字号】浙市监知运〔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打造数字化引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评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议、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是指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评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第四条示范企业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放开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每年组织实施,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产业联盟、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

第五条省局负责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导和专家库建设;负责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推荐考核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和培育升级工作,引导各级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满分5分
占比20%得3分,每增加10%加0.5分。
近三年专利申请代理机构代理率。
满分5分
占比50%得3分Βιβλιοθήκη 每增加10%加0.5分。运用
上一年度专利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满分15分
占比40%得10分,每增加10%加1分。
近三年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情况。
满分5分
每项5分
近三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
每项10分
近三年累计向国外申请专利数量。满分10分
每件5分
近三年专利许可、转让件数。满分10分
每件5分
近三年专利保险件数。满分5分
每件1分
满分5分
每笔3分
管理
通过GB/T29490-2013认证或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第三方评价。
满分15分
15分
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内审员数量。
满分10分
每名5分
保护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完善。满分5分
5分
加分项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专利奖情况。满分20分
国家级20分,省级10分
近三年开展专利导航项目情况。满分20分
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察要点
积分规则
基础项
(100分)
创造
近三年专利授权指数。满分15分
25点以上得10分,每增加5点加1分。
近三年专利申请指数。满分10分
15点以上得6分,每增加5点加1分。
截止上一年底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
满分10分
2件以上得6分,每增加1件加1分
近三年专利申请量中发明专利占比。

绍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精神,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绍兴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称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重视科技投入、人才培养,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绍兴市域范围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精品文档-------------------------------------------------------------------------------------------------第四条绍兴市科技局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二)企业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三)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精品文档-------------------------------------------------------------------------------------------------数的15%(软件类企业6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软件类企业40%)以上;(五)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下同)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2。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赋予区、县(市)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复函-绍政办函〔2019〕1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赋予区、县(市)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
权的复函
正文: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赋予
区、县(市)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复函
绍政办函〔2019〕11号
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要求赋予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利行政执法权的请示》(绍市监管〔2019〕49号)收悉。

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加大专利侵权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鉴于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后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具备专利行政执法条件,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自2019年10月 1日起,各区、县(市)专利行政部门可行使“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职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
——结束——。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实施企业科技指导员制度帮助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实施企业科技指导员制度帮助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绍政办发〔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实施企业科技指导员制度帮助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科技局《关于实施企业科技指导员制度帮助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企业科技指导员派驻企业申请表2.企业科技指导员推荐表3.企业科技指导员派驻协议书(范本)4.申请企业汇总表5.企业科技指导员名单汇总表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3日关于实施企业科技指导员制度帮助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决定实施选派企业科技指导员制度,并在市区先行试点,组织市内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担任企业科技指导员,深入企业开展科技服务,帮助企业改善管理、编制规划、开发产品、推广技术、解决困难。

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的意义实施企业科技指导员制度是克服当前我市实体经济面临困难的现实需要;是大力推进企业科技创新,进一步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保证;是发挥我市高校院所科研优势,释放创新创造潜能,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途径;是切实转变增长方式,建设创新型城市,使经济社会发展转变到依靠创新驱动上来的必由之路。

广大科技人员要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到企业去、到车间去、到生产一线去,促使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进一步提高科研工作成效,积极探索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校和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的产学研结合长效机制,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破解发展难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专利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根据《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专利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建立推动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运用专利资源的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把企业专利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四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单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报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1.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导向,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2.专利工作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3.近三年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4.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企业有效专利指数达到24,近两年专利申请指数达到14(有效专利指数=发明专利授权数×10+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数×2+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数×1,专利申请指数=发明专利申请数×5+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1)。

5.经营状况良好,专利实施率不低于40%,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占企业年总销售额的40%以上.第五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1.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企业发展概况和专利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发展概况、企业专利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企业专利申请、授权、实施、运用以及保护情况;3.有效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最近一次交纳年费的发票复印件,近两年企业申请专利清单、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缴费发票复印件;4.企业销售、利税情况表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利税情况表;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专利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根据《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专利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建立推动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运用专利资源的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把企业专利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单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报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
1.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导向,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
术创新对企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
2.专利工作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
3.近三年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4.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企业有效专利指数达到24,近两年专利申请指数达到14(有效专利指数=发明专利授权数×10+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数×2+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数×1,专利申请指数=发明专利申请数×5+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1)。

5.经营状况良好,专利实施率不低于40%,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占企业年总销售额的40%以上。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发展概况和专利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发展概况、企业专利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企业专利申请、授权、实施、运用以及保护情况;
3.有效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最近一次交纳年费的发票复印件,近两年企业申请专利清单、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缴费发票复印件;
4.企业销售、利税情况表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利税情况表;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每年受理一次,按属地归口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

第七条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初审合格后由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受理。

第三章评审复审及管理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评审和复审工作。

1.由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2.经评审符合市专利示范企业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3.市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审一次,未通过复审的,取消“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工作指导和管理。

1.根据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2.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创新激励制度和专利管理制度,组织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培训,为示范企业培训业务骨干,协调处理突出问题。

3.组织举办示范企业的交流、培训活动,推广示范经验,扩大示范影响,推动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条各县(市、区)科学技术、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企业专利示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帮助企业开展专利示范工作。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对市专利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以及有关专利转化实施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对市专利示范企业,优先安排专利人才培训、专利法律咨询、专利信息服务以及参加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三条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撤消“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对认定后不能按要求开展专利示范工作或出现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经调查核实,撤销“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四条依据第十三条规定被撤销“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或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五条对开展专利示范企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科学技术、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绍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实施意见》(绍科发[2004]14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