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
中日东海化界

从海洋划界的原则论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发布时间:2008-8-26陈聪清1 东海争端背景中日东海海域的边界一直是模糊不清的,但在联合国能源署公布那份报告(1969年出版,简称埃默里报告)前,日本对于东海的海域划分相当得没有兴趣,对于中国在东海的一些举动也仅仅是默默观察。
而在联合国公布了这份调查报告后,日本对东海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浓厚兴趣。
因为该份报告称,东海,将是第二个波斯湾!这与中国地质学界泰斗李四光先生生前的预言如出一撤:“中国海上石油的远景在东海。
”而我国也早在1958年开始起就对东海海域进行了全面的地质调查。
东海位于东经130°~135°,北纬34.5°~35.5°,是一片由中日韩三国包围的半封闭海域。
其北连黄海,东至琉球群岛,西接我国大陆,南临南海。
南北长约1300公里,东西宽约740公里,海域面积70多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350米左右,最大水深处有2719米。
东海海水透明度较大,能见到水下二三十米。
海域开阔,大陆海岸线曲折,港湾众多,岛屿星罗棋布,我国一半以上的岛屿分布在这里。
东海最让人眼红的当然是那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
美国伍德罗•威尔逊研究中心的东海问题专家哈里森相信,中国宣称拥有开发权利的大陆架上的天然气储量大概在5万亿立方米,至少是沙特阿拉伯发现天然气储量的8倍,是美国天然气储量的1.5倍。
而这一大陆架的原油储量则大概为1000亿桶,要知道,沙特的原油储量只有2671亿桶,而美国的原油储量则只有220亿桶啊。
而东海最为富裕的油气产地有两处,一个位于冲绳海沟,在中国大陆架延伸的最东端,拥有一个沉积许多个世纪的矿床。
另外一个则位于钓鱼岛附近,据哈里森分析,在它南边和西北边的海床里,蕴藏着大约945亿桶原油。
2中日两国划界主张2.1日本的划界主张日本认为,应当以“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大陆架,坚持200海里的大陆架范围,同时宣称“中间线(等距离)规则”是海域划界的习惯法。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摘要:本文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为背景,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司法实践,通过解读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得出,中日东海大陆架不能适用日方所主张的”中间线”原则进行划界,因为中间线划界并非大陆架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
在东海问题上,冲绳海槽、海岸线长度等因素都决定中间线划界方法不能适用。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公平原则,如果使用中间线方法划界,那么其前提也是要符合公平原则。
关键字:东海大陆架;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公平原则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争的起因东海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海域辽阔,海底约有2/3的面积为大陆架。
由于东海大陆架堆积着很厚的含油地层,因此海底油气资源极为丰富。
近年来,我国沿海许多地区都发现了石油和天然气,据估计,仅钓鱼岛周边海域的石油储量就高达1095亿桶,相当于曾经是世界第二大产油国伊拉克的原油储量。
这对中日两国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战略意义。
此外,这片海域还储藏了大量可以用来制造航天航空器件、精密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
可以看出,东海海域由于涉及到丰富的资源,中日两国又都是能源需求大国,中日之争由此展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超过200海里的情形下,则大陆架外部边缘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各点连线以外100海里。
”①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有明确规定,但是却没有对大陆架划界原则有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为”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公约》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因此大陆架的划界长期以来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大陆架的划分

通过国际法庭解决中日之争的利弊分析
一、问题:既然法理在握,为什么中国对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争议 始终没有提上议事日程?日本是否有意于此? 二、回答:1.国际法院的裁决具有随机性,取决于法官的裁量权 和判断力。欧洲国家对这种方式比较认可,这与其文化传统有 关。2.在现阶段,“东海案”若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中国就会 在维护利益的轨道上失控。中日之间存在的敌对情绪,使通过 仲裁庭解决问题也不现实。3.在国际法院这种方式中,缺少中 方的同意,日方无权借国际司法途径挑起事端,因为双方必须 协议在先,才能接受管辖裁决。 返回
1958年以来形成的 国际海洋划界习惯法及其划界程序
一、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 原则,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 划界程序:有关情况—划界结果—比例检验; 二、与“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 ”的区别: 1、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划界程序:先划定临时等距离 线,然后考虑是否存在导致调整该线的情形; 2、两者的区别:是否承认等距离线的表面公平性及其作为 划界出发点的地位。 三、国际性法庭的实践:强调相向/相邻两种海岸关系的区 别,并将其与等距离线的公平性结合起来。
国际性法庭裁判的演变
一、自1984年开始,国际法院在审理相向海岸的划界案件时逐 步放弃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的划界程序,转而采取等距离/ 特殊情况规则的划界程序. 二、2001年以前.除了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其适用的 法律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先划定临时等距离线,然后 考虑是否存在导致调整该线的情形”这一划界程序都发生于 相向海岸的划界案件中. 三、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海洋划分和领土问题案的特点:1.国 际法院第一次在适用习惯法的相邻海岸的划界中采取等距离/ 特殊情况规则的划界程序;2.在决定了界线的路径后没有使用 比例检验或其他方法来证明划界结果的公平性.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摘要]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的实质是中国与日本的结构性矛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尖锐体现。
中国对钓鱼岛享有无可辩驳的主权依据,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尽量对钓鱼岛采取“零效力”的处理方式。
通过对中日双方大陆架划界主张的比较,我国主张的法理依据及日方主张的无理性皆显而易见。
中国需要在今后的东海划界谈判中更为成熟地运用法律手段,创制适用于东海海域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并以此来确保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
[关键词]中国;日本;东海大陆架划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近几年随着东海油气田的开发进入实质运作状态,并体现在钓鱼岛主权的争端呈现出新一轮升温。
因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直接关涉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所以当前有关该问题的学术论述可谓汗牛充栋,然而目前我国学界从国际法层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证的力度仍显不够。
因此,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以期有助于国内民众对该问题增进了解并澄清过往常见的认识误区,从而为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律参考。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产生的背景1 东海及其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东海是一个位于中日韩三国陆地之间的半封闭型边缘海,东中国海(East China Sea)是其在国际上的正式称谓,表明东海位于中国国土以东。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IHO)出版物《洋与海的界限》(Limits of Oceans and Seas)对东海的四至进行了界定:东海西界中国大陆海岸线及其沿岸岛屿,东侧经九州岛西南缘与琉球群岛西南面的八重山列岛之间的连线与太平洋相接,东北以济州岛经五岛列岛直至长崎半岛南端的连线与日本海相对,北面以长江人海口北岸到济州岛之间的连线与黄海毗邻,南部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
整个东海海域南北长约630海里,东西宽约167~360海里,自然海区的全部面积约为77万平方公里。
2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与演变二、钓鱼岛主权归属争议及其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影响1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与台湾岛同处东海大陆架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位于东海南部、台湾东北部、中琉界沟(俗称“黑水沟”)的西北侧、冲绳诸岛以西、八重山列岛以北的岛群,主要包括有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北岩、南岩、飞岩等8座岛礁,陆地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主岛呈番薯形,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面积约4.5平方公里。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摘要: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
而日本一直坚持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同大陆架,应该使用以等距离规则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
但是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已成为国际上普遍公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划界时还应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而且任何的大陆架划界协议都必须尊重第三国的权益,因此日本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关键词:大陆架;自然延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世纪随着陆地资源的逐渐耗尽,海洋作为一个巨大的物质宝库必然成为各国争先开发的重要区域,大陆架作为各国的资源的富集区域更是受到重视。
东海海域十分辽阔,东西宽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两国领土之间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大陆架位于两国之间的海底。
根据科学勘察,东海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如何划分两国所属大陆架的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一、大陆架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大陆架原来是地质学上的用语,按照地质学上的概念“大陆架是指从海岸低潮线起海底以极其平缓的坡度向海洋倾斜下一直到坡度发生显著增加的转折处为止的这一部分海床”“通常包括三部:一是沿岸水深200公尺以内的浅水带,称大陆架。
二是大陆架向海急剧倾斜的部分,水深可达350公尺,称为大陆坡。
三是大陆坡充满沉积层的地方,称为大陆基。
这段区域一向被认为是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
”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最早是出现在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大陆架公告》“处于公海下毗邻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在美国的影响下一些国家相继发表类似的声明提出对邻接其海岸线的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大陆架定义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边缘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距离,那么沿海国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各定点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孙汀摘要自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出台以来,中日两国针对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争端不断。
1968年发表的《埃默里报告》更是为两国对于能源安全的角逐增添了一条导火索。
日本坚持以“中间线原则”划分我国东海大陆架,而中方则坚持“公平”、“自然延伸”等原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以及国际法庭针对其他相似案例的评判,都彻底打破了日本平分我国东海大陆架的妄想。
关键词国际法大陆架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作者简介:孙汀,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环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56-02东海总面积约77万km2,是位于中国、韩国、日本三国陆地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
而在东海海水掩盖下的东海大陆架,作为世界上较为宽广的大陆架之一,面积约为54万km2。
1982年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一款对大陆架所做的定义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东海大陆架的归属问题,自《大陆架公约》于1958年出台以来,在中日双方引起的纷争从来没有停止,且随着《埃默里报告》的出台不断升温。
对于中国和日本来说,这份报告所提供的最为重要的信息是,在台湾与日本之间的海域可能蕴藏着大规模的石油。
除此以外,钓鱼岛主权的归属也是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纷争中的焦点问题。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过程中,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各有其拥护者。
坚持公平原则的国家一致认为,大陆架的划界主要通过协定的方式,在顾忌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考虑中间线原则;而拥护中间线原则的国家则认为中间线是划界的唯一的合理原则。
一、中方一贯坚持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在东海的争端中,中国主张公平原则以及与之相应的自然延伸原则。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马昊2010201257摘要: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源于20世纪60年代,随着油气资源的日益稀缺,中日越来越强调自己对东海争议大陆架享有主权,而自然延伸与中间线原则成为两国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取舍,出于本国利益着想,中日谁也难以做出让步,“主权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也许最能说明为何双方至今还很难达成协议。
其中冲绳海槽的定性问题、钓鱼岛的归属以及共同开发的相关范围等多个关键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使得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变得越来越难。
关键词:自然延伸中间线冲绳海槽钓鱼岛共同开发一,东海大陆架争端介绍(一)东海大陆架争端由来1967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地质学家埃默里和日本东海大学新野弘在一份关于亚洲近海地区矿产资源勘探的技术报告把东海描绘为了“世界上是有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①1968年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成立的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的资助之下,以埃默里为代表的美国、韩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的12位地质学家又对东海的海底矿产资源进行了实地的勘探,其后又发表了调查报告,报告明确指出日本和台湾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而韩国和日本则因为本国油气资源的紧缺,对于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嗅觉灵敏度则高于中国,东海的石油采矿区争夺战就这样打响。
在法律制度上来说,1982年的国际海洋法公约直接加剧了东海划界问题的复杂性,由于其同时规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的划界标准,使得中日两国都为了本国利益着想,即站在最大限度的主张自己国家的大陆架范围,这就使得势必有一部分海域成为重叠的海域,这也就形成了今天的争端的区域。
而同时国际司法实践在不同案例中采用不同的裁判标准,这也加剧了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争端。
(二)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规则目前东海大陆架的划分方法主要分歧于自然延伸还是中间线原则,如果两国在化解方法上达成一致,那么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既然存在两个不同的化解原则,那势必是有不同的适用情形。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日方观点 1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日方观点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
日本坚持大陆架为200海里,同时企图把钓鱼岛据为己有。
2、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
日本方面一直以来主张中间线原则,该原则即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时应以一条其上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作为分界线。
日方认为冲绳海槽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界不是决定性因素,应不予考虑,而以无人居住的小岛男女列岛和鸟岛为基点,按中间线原则划分才是合适。
同时,采取一国一半的解决办法,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交错的国家应该经过协商解决划界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中间线原则3、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
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连续的偶然凹陷,中日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应该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我方立场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
中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是合理的。
基于这一立场,中国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
”2、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
对此中国政府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
同时明确表示反对中间线原则,因为中国的大陆架一直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所谓的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
“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的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等中间线的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
”(12)即中方在此主张自然延伸原则(要求在相向或相邻国家间进行划界的大陆架影视有关国家所在大陆向海洋的共同的自然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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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孙汀摘要自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出台以来,中日两国针对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争端不断。
1968年发表的《埃默里报告》更是为两国对于能源安全的角逐增添了一条导火索。
日本坚持以“中间线原则”划分我国东海大陆架,而中方则坚持“公平”、“自然延伸”等原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以及国际法庭针对其他相似案例的评判,都彻底打破了日本平分我国东海大陆架的妄想。
关键词国际法大陆架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作者简介:孙汀,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环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56-02东海总面积约77万km2,是位于中国、韩国、日本三国陆地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
而在东海海水掩盖下的东海大陆架,作为世界上较为宽广的大陆架之一,面积约为54万km2。
1982年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一款对大陆架所做的定义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东海大陆架的归属问题,自《大陆架公约》于1958年出台以来,在中日双方引起的纷争从来没有停止,且随着《埃默里报告》的出台不断升温。
对于中国和日本来说,这份报告所提供的最为重要的信息是,在台湾与日本之间的海域可能蕴藏着大规模的石油。
除此以外,钓鱼岛主权的归属也是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纷争中的焦点问题。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过程中,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各有其拥护者。
坚持公平原则的国家一致认为,大陆架的划界主要通过协定的方式,在顾忌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考虑中间线原则;而拥护中间线原则的国家则认为中间线是划界的唯一的合理原则。
一、中方一贯坚持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在东海的争端中,中国主张公平原则以及与之相应的自然延伸原则。
《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的国家的领土,属于这些国家的大陆架的疆界应由这些国家之间的协定予以确定。
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疆界线外,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
”之后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一款明确写道,“海岸相向国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这两部国际公约当中所要极力阐述的主次关系相当明确,由此看来,公平原则是国际法的中心原则,是主旨所在。
自然延伸原则早在《杜鲁门宣言》中就有了描述,它强调了沿海国对本国大陆架的固有权利。
从实际情况出发,冲绳海槽以西的陆架沉积物几乎全部来源于中国长江等入海所携带的陆源径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五款指明,“组成按照第4款(a)项(1)和(2)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
”第六款补充有“虽有第5款的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
”由此可以得出,冲绳海槽是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它是中国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的终止点。
冲绳海槽的最深处达2700m以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
”冲绳海槽的深度证实了它的法律地位,即此海槽以西为一完整的大陆架,完全符合自然延伸的原则,故其划为中国大陆架无可厚非。
二、日方坚持的原则地基薄弱1982年,日本即向中国提出平分东海大陆架的要求,引出了中间线原则。
顾名思义,中间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点均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限”在此问题上,日本否认了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宣称中日处于同一大陆架,以企图打破自然延伸原则为其自私算盘带来的枷锁。
可慰的是,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划界一案中,国际法院表明了态度,划界必须考虑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等距离原则并非习惯国际法。
在之后的国际法院多例案件中,公平都被作为国际惯例裁决的第一准则,在此前提下合理充分地利用考虑自然延伸原则。
只有在没有特殊情况时,◆社会观察才适当地将中间线原则作为一则“简单易行的方法”予以考虑。
再者,1996年,日本国会通过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
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
”日本有意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意图昭然若揭,它将200海里的标准作为了大陆架划界的首要标准。
但是200海里绝非是全球大陆架划界的硬性尺度,而是“全部自然延伸”之下的次要标准。
日本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借口,企图“自然延伸”至200海里,这种自难圆其说的做法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此外,作为一贯的政治、经济焦点——钓鱼岛,历来都是中国固有领土,然而日本想当然地根据中间线原则,不仅将钓鱼岛划为冲绳县管辖,甚至将其作为日本领海基线的基点,这一问题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所幸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主权有争议的岛屿不影响划界”,即无论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如何,除拥有一定范围的领海外,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综上所述,日本所有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主张皆与国际惯例相违背。
三、成比例原则对中间线的反驳成比例原则是对公平原则的细化及推导,其考虑因素包括沿海国海岸带的地理情况,如海洋带长度、岸线粗糙情况、海岸带人口数量以及对人口海洋的利用和依赖程度等。
在1971年法-西比斯开湾划界,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以及1992年加拿大圣皮埃尔和密克隆海域划界案中均考虑了岸线比例原则。
中国的东海海岸线达900km,与东海海岸相对的琉球群岛海岸线长380km,两岸线的粗略比值为2:1。
显然,如果按中间线原则划界有失公允。
国际法院针对这一点曾表明,不公平的划界极有可能出于对实际情况的忽视。
在东海的两岸,中国仅东海海岸带的人口就多达2亿,而像日本这样全国人口不过1.3亿的国家要与中国平分东海大陆架,无疑是对国际法的公然藐视,从而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四、国际案例与中日大陆架划界情况的比较国际第一个由大陆架划界引起争端的案例是1969年由国际法院审理的北海大陆架案。
本案中将公平原则作为与自然延伸原则密切联系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
虽然在本案中,Tanaka(日本前国际法庭法官)坚持认为中间线/等距离原则是基本法则,但得到的回应是,该原则是一种划界方法,对缔约国,特别是非缔约国没有强制的法律效力。
北海大陆架案与当今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上,有一个共同点,即两国大陆架之间,均存在一条海槽,并且,其法律地位均被恶意地混淆。
挪威海槽位于挪威南部与西南部海岸的边缘,起于斯卡格拉克海峡尽头,止于N62°。
国际法院判定挪威海槽为中断有关国家间的自然延伸,即证实了相关国家大陆架的非连续性。
而冲绳海槽比挪威海槽的各项地貌特征都要明显的多,将其作为中日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割毋庸置疑。
可见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划界案的判决完全是适用于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即采用自然延伸的原则。
在这之后,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1992年的法国-加拿大海洋划界案、1993年的格凌兰-扬马延海洋划界案等案例中,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都遵循了自然延伸原则,从而毫无疑问地贯彻了公平的原则。
五、中国对大陆架划界所应有的态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之后,日本就加大了对其周边海域的大陆架调查。
其不仅仅在国际法律上舞文弄墨,还加紧成立大陆架调查研究机构、投入了更大的勘察经费、建设大型调查船,并加强了国际间合作。
由于历史问题和民族感情的遗留,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成为了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它涉及国家能源安全、领土主权以及根本利益。
随着“搁置争议,共同发展”这一战略思想的提出,以及日本领导人的换届,中日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和,但是涉及东海的问题仍是针尖麦芒。
中方应加紧对国际海洋法律法规的研究学习、灵活运用,在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抓住更多辩驳日方对国际法不当理解的法律依据,同时加强国际合作,求得在不妨害本国领土、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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