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员行为准则
劳动者维权须知

劳动者维权须知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1、未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4、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6、使用童工的;7、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8、发生工伤不支付医药费或工伤赔偿金的;9、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封丘县劳动保障监督大会地址:城关镇北干道投诉举报电话:8295110劳动监察员准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务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六、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七、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封丘县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工作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负责采集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和文字信息档案。
三、接待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协助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做好受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台帐。
四、配合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24年

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1 机构设置2.2 职责与权限2.3 监察人员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内容3.1 劳动合同监察3.2 工资支付监察3.3 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监察第四章:劳动保障监察程序4.1 监察启动4.2 调查取证4.3 处理决定第五章:劳动保障监察方式5.1 日常监察5.2 专项监察5.3 举报投诉处理第六章:劳动保障监察结果6.1 监察结果的告知6.2 监察结果的执行6.3 监察结果的申诉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法责任7.2 处罚措施7.3 法律救济第八章:附则8.1 规定解释权8.2 规定施行日期8.3 其他事项第九章:签字栏9.1 监察机构代表签字9.2 用人单位代表签字9.3 签订时间9.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劳动保障监察活动。
1.3 基本原则劳动保障监察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1 机构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2.2 职责与权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3 监察人员2.3.1 监察人员资格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2.3.2 监察人员职责监察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行任务。
2.3.3 监察人员纪律监察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内容3.1 劳动合同监察3.1.1 合同签订监察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1.2 合同履行监察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执行的规范性。
3.1.3 合同变更、解除监察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何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陕人社办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2〕4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厅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各处: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9月24日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的言行标准。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须熟练掌握行政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培训考核并合格,取得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劳动监察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执法人员还须分别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证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政治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法为民、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职责

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职责
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是指被社区聘用或组织的一种劳动力,主要负责监督社区内和周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障情况,是保障劳
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其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需积极关
注社区内和周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确保各项权利义
务得以明确规定,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和合同纠纷等问题。
2. 检查工资支付情况。
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需要定期到企
事业单位检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足额收到工资,
防止出现拖欠工资等问题。
同时,还需要督促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等。
3. 监督劳动场所安全环境。
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需要检查
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促使企业
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4. 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不仅需要在
企业内担任监督职责,还需要对外反映群众在劳动保障方面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推进各项事
业的发展。
5.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需要在社
区和企业内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企业与劳动者正
确认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社区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在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各个方面都负有非常重要的职责,要切实履行监察员的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3、及时、准确、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1、符合法定职责;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4、处罚适当;5、符合法定程序;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
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
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属于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案;(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汇编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国家机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行政行为。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原则是依法监察,公正监察,全面监察,严格监察,注重预防,突出重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任务是:(一)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二)查处违法违规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协助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第五条国家建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领导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行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实行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
第九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劳动保障意识,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和内容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等劳动条件的保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用人单位对职工工资和工时的支付和管理情况;(三)用人单位对职工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卫生的保障情况;(四)用人单位的职工福利待遇的发放和管理情况;(五)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点监管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员具备的能力

劳动保障监察员具备的能力劳动保障监察员是负责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他们具备以下能力。
首先,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优秀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
劳动法律是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工作的基础,他们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能够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其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需要了解劳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纠纷,如工资支付、工时管理、劳动合同等。
他们需要具备调查和取证的能力,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三,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他们要与雇主、劳动者、工会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解决矛盾和纠纷,达到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
同时,他们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
他们需要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如劳动安全事故、集体劳动纠纷等,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他们需要清楚应对各类问题的应急预案,能够快速、有效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确保劳动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五,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
他们需要恪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公正无私地进行监察工作。
他们应严格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漠视职责。
同时,他们还需要定期进行职业培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综上所述,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优秀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以及较高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
只有具备这些能力,劳动保障监察员才能够有效履行职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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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部级
【分类】:劳动保障法制工作.劳动保障监察
【时效性】:有效
【颁布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09-01
【实施日期】:1995-09-01
【失效日期】:
【发文号】:劳部发〔1995〕342号
【标题】:关于印发《劳动监察员准则》的通知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适应劳动监察工作发展需要,规范劳动监察行为,建立一支有较高政治和业
务素质、勤政廉政的劳动监察员队伍,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监察员准
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监察员准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
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
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
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
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
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六、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七、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