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员行为准则

劳动保障监察员行为准则
劳动保障监察员行为准则

【级别】:部级

【分类】:劳动保障法制工作.劳动保障监察

【时效性】:有效

【颁布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09-01

【实施日期】:1995-09-01

【失效日期】:

【发文号】:劳部发〔1995〕342号

【标题】:关于印发《劳动监察员准则》的通知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适应劳动监察工作发展需要,规范劳动监察行为,建立一支有较高政治和业

务素质、勤政廉政的劳动监察员队伍,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监察员准

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监察员准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

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

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

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

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

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六、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七、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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