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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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与平等原则:国际经济法尊重各国主权,认为每个国家在发展经济政策时应拥有自主权,并主张所有国家在经济事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2.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主张国家间通过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和限制性措施来实现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3.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经济法鼓励实施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政策,确保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社会公正之间的平衡。

4.公正与非歧视原则:国际经济法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国别歧视和对外国投资的不公正待遇。

5.公正与合理的投资保护必要性:国际经济法认为对外国投资应提供公正和合理的保护,包括确保合法投资者享有基本权利和合理回报的权利。

6.合同自由原则:国际经济法尊重合同自由原则,即在经济交往中,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解除应由各主体自由决定。

7.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国际经济法鼓励保护知识产权,以鼓励创新和知识的产生和传播。

8.公共利益原则:国际经济法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包括公众健康、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

9.竞争政策原则:国际经济法倡导竞争政策的实施,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

10.解决争端的和平原则:国际经济法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手段,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互信。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它们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促进经济合作、保护各国利益和确保公平竞争的追求。

国际经济法通过确立这些原则,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以引导和规范国际经济交往。

尊重和遵守这些原则能够提高国家间的合作和互信,有利于实现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核心指导思想和主要精神。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表现在国家对其全部财富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等。

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家有权决定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

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

互利指不能只谋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于不顾。

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并消除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该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

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发展,就应加强各国间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合作,当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也包括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国际经济法简要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简要知识点

名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家的经济主权: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的,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国家豁免:指一国是否服从外国法院管辖,而国家行为是在国家服从外国法院管辖问题上的一种积极抗辩,否认外国法院对该国政府在其境内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

★国家行为原则: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的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的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的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费用: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许可协议:是指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国际许可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使用权为目的的签订的合同。

★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向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

★补贴:是指在某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公共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予的利益。

★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共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给予一定的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国家开放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以下哪项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互利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公正原则D.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答案:B2. 下列哪个国际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A.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B. 世界银行(WB)C. 世界贸易组织(WTO)D. 国际清算银行(BIS)答案:C3. 以下哪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A. 国际条约B. 国际惯例C. 国内立法D. 学术著作答案:D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不包括以下哪项?()A. 提供货物B. 转移货物所有权C. 支付货物价款D. 保证货物质量答案:C5. 以下哪个国际惯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普遍适用性?()A.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B.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C.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惯例规则》(UCP)D.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答案:A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主权,不受他国干涉。

(2)平等互利原则: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平等相待,实现互利共赢。

(3)公平公正原则: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2.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和买方的主要义务。

答案:卖方的主要义务:提供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保证货物质量。

买方的主要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接收货物。

3. 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主要职能。

答案:(1)为成员国提供短期资金支持,帮助解决国际收支平衡问题。

(2)监督国际汇率制度,维护汇率稳定。

(3)促进国际货币合作,推动国际金融秩序稳定。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永久主权宣言》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和《宪章》一再强调: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按照西方殖民强国的传统观点,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对于境内外国投资家的财产,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侵害”的权利。

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征用或国有化),就构成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本国政府就“有权”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甚至可以以“护侨”为名,大动干戈,兴兵索债。

1986年3月通过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1.发生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
2.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
3.情况必须是当事国所未预见的;
4.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或基本前提;
5.影响必须是势将根本改变依据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或程度;
6.原因必须不是出于该当事国本身的违约行为;
7.适用的对象必须不是边界条约或边界条款。

但是,在国际实践中,也必须注意防止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势力歪曲和滥用《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限制性规定,以继续维持弱肉强食的国际经济旧秩序。

可见,在国际经济法中作为“有约必守”原则之例外的“情势变迁”原则,也不是孤立自在的。

只有紧密地结合前述经济主权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才能对“情势变迁”原则及其限制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解释通则。

此后,该通则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2009年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

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8、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9、提单: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10、预借提单: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

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1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12、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

13、适航: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

论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

论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

论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国际经济关系必须建立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并且不得对某一国家或地区进行歧视性对待。

具体来说,公平互利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等待遇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应该给予其他国家相同的待遇,不得进行任何歧视性对待。

2. 互惠原则: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各国应该采取相互尊重的态度,实行互惠原则,达到双方都受益、相互合作的目的。

3. 公正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应该遵守公正原则,持平和公正地处理各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纠纷。

4. 合作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应该树立合作的精神,积极寻求合作机会,促进各国共同发展。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是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各国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国应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广泛的贸易和投资关系,促进综合性、可持续性和均衡性的共同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①含义: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②地位: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③内容:根据《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1条、第2条的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第二,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第三,国家对外国资产享有国有化的权利。

(2)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9条、第17条指出:“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3)全球合作原则①南北合作(中心环节)原因:A南北矛盾是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

B南北矛盾的根源在于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存在严重不公。

C南北矛盾的实质是发达国家凭借其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垄断地位和绝对优势继续控制和盘剥发展中国家,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发展中国家不愿继续忍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剥削,为维护其民族经济利益和抗争,力图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D南北具有明显的相互依存性。

实践:1975年2月,属于第三世界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46个发展中国家与欧洲共同体的9个国家在西非国家多哥的首都洛美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

此后,陆续签定了三个《洛美协定》,最后一个洛美协定与2000年期满。

2000年6月,欧盟15个成员国与非家太地区77个国家在贝宁的科托努共同签署了新的《伙伴关系协定》,简《科托努协定》,取代了原先的《洛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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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1、国家主权
2、国家经济主权
3、国家经济主权的内涵
4、西方国家提出的“联合主权”,“主权有限”论的实质
1、国家主权:
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有两方面特性:
一是对内的最高权,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及对再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二是对外的独立权。

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自主的和平等的。

2、国家经济主权
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是国家主权在国际经济领域的表现。

3、国家经济主权的内涵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管。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国有化或征用。

4、西方国家提出的“联合主权”,“主权有限”论的实质
二、公平互利原则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要求实现各国实质上的平等,要照顾到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方利益。

公平:强调实质上的平等。

互利:双赢或多赢;对双方都有利
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的掠夺上(资源,黑奴)
资本主义的发展伴随着对发展中国家的压榨,全球化是资本主义主导的全球化
致使两大阵营先天的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仅仅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必然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普惠制(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1968年3月,联合国第二届贸易发展会议通过了《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及半制成品出口到发达国家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第二十一号决议,确定了普惠制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期限,并成立优惠问题特
别委员会。

197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率先实施普惠制方案。

欧盟给予所有发展中国以非互惠的贸易优惠,而且,在一般特惠制的规定下,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出口至欧盟的所有货物免除关税,但武器、弹药和大米、糖、香蕉除外。

对于发展中国家,普惠商品可享受比正常税率更低的优惠税率;对联合国大会认定的49个特别不发达国家(LDC),普惠商品全部免税。

根据大多数给惠国的规定,享受普惠制必须持有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署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中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由各地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签发。

三、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
在尊重主权平等,坚持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合作:由于各国相互依存、合作的基础:主权平等、公平互利
发展: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合作与发展
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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