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
内部控制管理征求意见稿.doc

第*章内部控制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本章内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运行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流程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章内容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术语解释(一)内部控制:是由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二)业务流程:是指公司有关业务运转的一系列有组织、相互联系的工作程序文件。
业务流程划分为战略发展、经营业务和管理支持三大类别。
(三)内部控制测试:是按照《内部控制管理手册》中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内部控制测试包括外部审计、管理层测试、评价测试和自我测试等。
(四)内部控制缺陷:当某项控制在设计或运行中,致使管理层或员工在正常行使其职责过程中不能实现既定的控制目标时,表明其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根据影响程度,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实质性漏洞。
第四条本章由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内控与风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节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委员会决策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六条公司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内控管理的决议决策机构,由公司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
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指定总会计师担任内控管理者代表,负责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实施、评价监督和持续改进。
第七条内控与风险管理处是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修订更新《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年度版本。
(四)负责协调内、外部内部控制测试工作。
对内负责组织开展自我测试,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整改建议。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关于重点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的说明1231

关于重点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和《内控手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昆明市内控办的统一工作部署,结合各单位前期基础评估的情况和现场调研,遵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的要求,目前各外部工作小组已初步完成各单位六大业务《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和手册》。
现就后续完善说明如下:一、编制说明1.《规范和手册》现阶段编订工作着重实现符合内控规范的合规性要求,同时力求符合昆明市及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相关外部法律法规的要求。
2.现阶段编订工作立足于各重点单位内控管理的实际需求,从单位层面、业务层面进行框架性设计,首要目标是使职责分工更明确,业务流程间衔接更严密,尤为关注预算与采购、合同及资产和项目的衔接问题,并重点针对采购、合同等相对薄弱环节进行梳理。
3.《规范和手册》现阶段编订工作过程中汇总采纳了《财政内控管理规范》和《财政内控业务规程》的意见。
二、后续工作安排1.征求各重点单位对《规范和手册》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细化设计,包括:重点业务环节的办事程序、岗位职责、单据要件、办理时限。
2.结合昆明市一体化问题研讨工作的推进,分批落实。
针对市级预算单位共性问题的解决方案并结合各重点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持续细化完善。
三.征求意见工作安排1.请各单位于 2016年1月15日前通过《重点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反馈意见表》提交至市内控办公室。
重点就《规范和手册》(征求意见稿)提供意见和建议,重点包括:1)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六个业务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框架设计是否合理。
2)主要内容是否有缺失、与外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冲突。
3)各业务间衔接关系是否合理。
2. 1月4日—1月15日,外部工作小组将对《规范和手册》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与规范的具体要求与各单位进行确认。
3. 1月15日后,进行专题研讨,进一步征求意见并落实。
2015年12月31日。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范本(2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范本一、前言行政事业单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履行其职责,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范本,以指导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总则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组织的目标和目标的实现,保护公共利益,预防和控制各种风险。
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各个职能部门和工作岗位,适度强制,并在实施中灵活运用。
3.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和整合内外部资源,确保组织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的目标、政策和程序开展。
三、内部控制的要素1.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组织的目标,包括战略性目标、经营目标、运营目标和合规目标。
2. 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风险评估和管理、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督和反馈。
四、风险评估和管理1.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对各项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确定风险等级和处理措施。
2. 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方法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
3. 风险评估和管理应建立风险台账,记录各项工作的风险等级和处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控制活动1.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活动程序,包括预防性控制、探测性控制和纠正性控制。
2. 预防性控制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实施内部审计和检查、建立岗位责任制等。
3. 探测性控制包括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巡视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报告等。
4. 纠正性控制包括建立投诉渠道、处理重大问题和失误、追究责任等。
六、信息和沟通1.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信息和沟通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完整传递。
2. 信息和沟通的渠道包括内部报告、会议、通知、文件等。
3. 信息和沟通应保证信息的保密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七、监督和反馈1.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监督和反馈机制,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和反馈,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推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实施相关措施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制衡性原则、重要性原则、适应性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
1第六条单位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单位领导班子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单位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当充分发挥单位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单位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情况设臵或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决算编制和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物资和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
单位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业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轮岗制度。
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替代采取专项审计、部门互审等控2制措施。
第十条单位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活动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管理模式等因素,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配备能力和资质合格的业务人员。
财会、内部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浅析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浅析作者:晋晓琴来源:《财会通讯》2013年第13期2008年6月我国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企业规范),是企业进行内部控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2011年11月财政部公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单位规范),填补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空白,为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了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和企业规范相比,既有相同点,也有诸多不同点。
一、行政事业单位规范与企业规范异同(一)制定目的异同企业规范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单位规范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推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两规范都有四个制定目的,而且既有微观制定目的,还有宏观制定目的;既包括短期制定目的,又包括长期制定目的。
从微观角度看,都是为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从宏观角度和长远看,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不同之处是:企业规范的出台,对企业而言,还为了促进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对整个社会而言,最终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单位规范的出台还为了切实推进廉政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党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掌握着大量的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可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建设的防火墙,确保各项活动有章可循,促进单位人员廉洁从政,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异同两规范制定的共同依据是会计行业的基本法——《会计法》。
不同的是,单位规范的制定依据还有《预算法》,原因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全部或部分来自于财政预算拨款,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或预算列支,而《预算法》是规范预算编制、预算审批监督和预算管理执行的基本法律;而企业规范的制定依据增加了《公司法》、《证券法》两部法律,这说明企业内部控制不仅仅是会计的职责,而是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监管为促进,以中介机构审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实施机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7.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
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转去,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9月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反馈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米传军牛青清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61965183
电子邮箱:*****************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7月26日。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范文参考及内控培训会议纪要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一、部门内部控制工作总体情况。
(一)部门层面内部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情况。
为确保我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有效性、成效性,我单位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内部控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确保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有组织、有计划扎实有效进行,并对内控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分解工作任务。
通过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有章可行,有据可依。
(二)部门层面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今年组织实施了X次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会议,全面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工作。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集中进行内控手册的年度修订工作。
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规范业务流程和权力运行,防范和化解风险,内控手册经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风险评估工作由内部控制工作小组完成,各部门积极配合,并提交了风险评估报告,完成内控手册的集中修订和开展专题培训工作。
(三)部门层面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可以有效沟通协调,权力运行制衡机制能够有效执行,内部管理符合国家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四)部门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情况。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部门设立在内审部门,协助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制定考核评价工作方案,下发考核评价通知,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形成考核评价报告,提出责任处理意见和加强内部控制建议,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领导小组对各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针对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风险点,制定整改方案,压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达到“以评促控”、“以评促建”的效果。
二、部门内部控制报告审核情况。
(-)本部门内部控制报告审核检查情况。
经审核,内控报告材料完整,数据填列齐全,装订规范,无缺页;报告封面指标填列完整,单位填录内容在下拉选项的枚举范围内。
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无技术性错误。
(-)本部门内部控制报告的规范性。
正式行文报送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了单位行政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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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推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实施相关措施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制衡性原则、重要性原则、适应性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单位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单位领导班子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单位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当充分发挥单位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单位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或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八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决算编制和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物资和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
单位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业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轮岗制度。
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替代采取专项审计、部门互审等控制措施。
第十条单位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活动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管理模式等因素,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配备能力和资质合格的业务人员。
财会、内部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如单位业务环境、经济活动规模、复杂程度或管理模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进行重估。
第十二条单位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
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及时性。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指出关键风险点,提出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和建议。
评估书面报告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并归入档案保管。
第十三条单位进行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一)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二)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议事决策机制,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
(三)内部控制有效实施情况是否纳入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及其分管领导的考评体系。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设置、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要求。
(五)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轮岗、部门互审等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六)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离岗或工作交接是否存在责任不清和相关资料丢失等情况。
(七)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定期接受培训,及时全面掌握国家有关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和债务管理、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会计核算等各项规定,以及单位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单位是否建立预算编制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单位的预算编制是否合规合理,预算执行中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及预算执行进度明显滞后或超前的情况,决算编报是否及时准确。
(九)单位是否明确收支流程和审核、审批权限,是否建立印章和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情况。
(十)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是否合规,资产管理的各项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侵占、挪用、不当处置资产等情况。
(十一)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编制和招标是否合规,记录是否全面,竣工决算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利用招标、建设物资采购私设“小金库”及收受商业贿赂的情况。
(十二)单位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债务管理流程是否明晰、职责是否明确,单位是否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
(十三)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的情况,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签订对外担保、投资和借贷等合同,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已发生经济收入但不订立合同或不交存合同而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十四)单位是否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是否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单位对外部和内部监督检查,以及经济活动风险评估中所发现的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五)其他经济活动风险。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控制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一)预算控制。
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实现对经济活动风险控制。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
要求单位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要求单位明确内部授权审批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
相关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四)业务流程控制。
要求单位结合经济活动的性质、范围、规模和内部控制要求,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流程中计划、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要求,做到各流程手续完备,相关文件、记录和凭证完整。
(五)资产保护控制。
要求单位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单位应当严格限制人员未经授权动用和处置资产。
(六)会计系统控制。
要求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七)信息技术控制。
要求单位通过指定专门机构或岗位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开发、运行和维护流程,建立用户管理制度、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网络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三章预算控制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内部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恰当、方法科学、编制及时、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各类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预算编制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实现对资产的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的适时分析机制。
财会部门定期核对单位内部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态监控信息,确认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完成情况。
单位根据财会部门核实的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并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根据行业和单位特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金保障机制,明确资金报批和使用程序。
因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办理。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绩效评价指标,明确评价项目和评价方法,加强业务或项目成本核算;通过开展支出绩效评价考核,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单位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收支控制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根据收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二条各项收入应当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业务部门应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交存财会部门备案,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
财政票据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每位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收入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重点关注: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和冲减支出的交易或事项是否真实;挂账多年的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进行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是否按照“账销、案存、权在”的要求,保留继续追缴权利,明确责任人追缴义务;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
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