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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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议会选举制度

香港议会选举制度

香港议会选举制度主要包括立法会和区域议会的选举方式和程序。

下面是对香港议会选举制度的简要说明:
1.立法会选举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由70个议席组成,其中40个为地区直选议席,30个为功能组别议席。

地区直选议席由全港分为5个选区进行选举,每个选区有8至10个议席。

功能组别议席分为以下四个组别:商界、产业及金融界、劳工界、以及社会福利及教育界。

功能组别议席的产生方式由特别选举委员会选出。

2.区域议会选举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18个区议会,每个区议会由不同数量的区议员组成,人数因区域规模而异。

区议员的选举通过普选制度进行,即由符合选举条件的公民直接投票选举。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在实践中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和约束。

例如,选举候选人需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选民也需符合选举资格,并且选举过程受到法律规定和选举主任的监督。

此外,由于香港的政治环境和特殊情况,选举制度也可能受到不同的解释和演变。

高考政治二轮复习热点预测练六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奄制度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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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预测练六香港国安法和香港选举制度[热点概览]2021年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这是继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后,国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又一重大举措。

[创新演练]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横空出世的香港国安法令“港独”分子不寒而栗,惩治的是乱港害港的少数人,保护的是多数香港人的权利自由,为香港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进步保驾护航。

香港国安法的制定( )①为多数香港人的权利自由提供法律保障②影响香港特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③有利于中央加强对香港特区行使管辖权④消除了美国霸权主义对香港发展的干涉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其中,对有关选举要素作出调整,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形成一套“符合香港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选举制度”。

该《决定》( )①有利于坚持爱国者治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②显现了全国人大行使审议权,有利于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③有利于完善香港特区法律体系,有效消除制度机制隐患④体现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和香港选举制度,是“一国两制”实践中一项重大举措,是香港化危为机、由乱到治的重要转折点。

香港国安法和香港选举制度施行的意义在于( )①这完全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精神②有利于巩固香港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③能够有力震慑国内外各种反中乱港势力④能够切实保障香港独立行使主权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4.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规定:必须确保香港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符合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是基于“一国两制”原则的具体实践。

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由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组成。

行政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组成。

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履行行政职权,负责行政管理和决策。

立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由直选、功能选举和特别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修改、废止法律,并监督政府工作。

司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系统保持独立,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坚持独立司法权的原则,保障司法独立和审判权的行使。

此外,选举是香港民主制度的重要环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进行的选举包括行政长官选举、立法会选举以及各级区议会选举等。

选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然而,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香港民主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一些政治分歧和社会问题,如普选制度改革等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和争议。

香港选举制度

香港选举制度

香港选举制度简介编辑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的政治争议,多数涉及《香港基本法》架构[1]下香港民-主发展的步伐。

其中《基本法》第45条及第68条分别订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席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普选为目标;而随着时间推移,香港社会要求实行立法会以及行政长官普选的呼声日渐高涨。

本条目将集中介绍香港各项选举以及已经落实的制度,相关发展争论请参阅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选民资格编辑地方选区选民:地方选区选民可以为立法会选举地方选区议席、以及住址所属地区的区议会选举中投票。

根据2004年政府统计数字,香港约680万人口中,共有320万7227人登记作地方选区选民。

[2]地方选区选民须年满18岁,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市民可以在湾仔的2004年宣传选民登记海报选举事务处、各区民政事务处或邮政局、公共屋邨办事处、选民登记网站,索取登记表格。

持有有效数码证书的市民可以透过香港政府公共服务电子化网站在互联网上登记。

资料经查核后,选民资料会转载到选民登记册。

选民登记册通常在选举举行前两个月发表,而年满18岁的定义是按登记册公布日期而非选举日期为准。

例如2004年香港立法会选举,该届的选民登记册在7月25日发表;因此,即使选举9月12日进行,7月25日至9月12日才年满18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仍不能参与投票。

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组投票人:立法会设有由功能界别选出的议席。

功能界别在1997年前称“功能组别”,代表香港社会各个行业及组织,截至2004年共有28个。

根据2004年政府统计数字,功能界别选民数字为19万2374人。

各个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资格都不一样,有些界别作个人投票、有些作团体投票。

以会计界为例,根据选举事务处的说明书,选民资格为香港法例第50章《专业会计师条例》的注册会计师。

成为功能界别选民者,可以参与立法会选举功能界别议席的投票。

符合功能界别选民资格登记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同时申请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投票人。

香港的选举制度

香港的选举制度

香港的选举制度香港的选举制度是一种半民主半官方指定的制度,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系和决策过程。

该制度由基本法规定,涵盖了不同层级的选举,从区议会的选举到行政长官的选举。

首先,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由行政长官、立法会、区议会和选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从不同行业和社会界别选出的特别代表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组成。

立法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民普选产生,选举方式分为地区直选和功能界别选举。

区议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民普选产生,选举方式为地区直选。

然而,香港的选举制度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讨论。

首先,由于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引发了特别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的关系问题。

特别代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出,而全国人民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这可能导致代表的利益和态度不一致,制约了选举的公正性和代表真实性。

其次,香港的立法会选举方式也存在问题。

功能界别选举中,某些界别由特别组织或团体提名和选举产生,这可能导致选举结果偏向特定利益集团,削弱普选的意义和效果。

另外,香港的选举制度还受到政治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近年来,香港出现了一系列抗议活动和社会动荡,选举过程中出现了更多的政治抗争和争议。

政治派别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也使得选举成为政治斗争的舞台,而不仅是为了选举出最有能力和符合民意的候选人。

总的来说,香港的选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半自治和中央政府的指导。

然而,该制度的公正性、代表性和透明度仍有待改进和完善。

只有通过更加广泛和代表性的选举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香港居民的民主意愿,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300人第二界别:专业界300人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300人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300人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300人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及名额如下:第一界别设十八个界别分组:工业界(第一)(17席)、工业界(第二)(17席)、纺织及制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务界(17席)、保险界(17席)、地产及建造界(17席)、航运交通界(17席)、进出口界(17席)、旅游界(17席)、酒店界(16席)、饮食界(16席)、批发及零售界(17席)、香港雇主联合会(15席)、中小企业界(15席)。

第二界别设十个界别分组:科技创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30席)、会计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育界(30席)、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30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30席)、中医界(30席)、社会福利界(30席)。

第三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渔农界(60席)、劳工界(60席)、基层社团(60席)、同乡社团(60席)、宗教界(60席)。

第四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立法会议员(90席)、乡议局(27席)、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76席)、“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80席)、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27席)。

第五界别设两个界别分组: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190席)、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110席)。

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完善与“一国两制”实践的发展

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完善与“一国两制”实践的发展

66EXPRESSEXP 直通台港澳侨良好的政治生态有利于香港特区的管治,能够真正聚焦于经济发展,聚焦于民生的改善,聚焦于应对和解决香港特区“一国两制”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文|李晓兵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完善与“一国两制”实践的发展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即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完善,是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这一根本原则,将“爱国者治港”这一基本政治伦理贯穿于香港特区基本的政治过程之中,通过确立新的选举规则推动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深度重塑进而催生香港新的政治生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实现香港长治久安。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国两制”重大实践从制定通过的方式和法源来分析,这次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完善是以“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的方式予以实施推进的,即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分两个阶段完成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同时还需要香港特区政府和立法会通过本地立法程序将其转化为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立法,即第三个阶段由香港特区依照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区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因此,这次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由中央主导来进行推动,同时也要落实香港特区的主体责任。

从“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的主要内容来分析,这次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完善着眼于香港特区过去所关注的政制发展的核心问题,即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产生办法,但是不再简单地延续过去的一些思路,而是基于香港特区的宪制地位,以及宪法和基本法所确立的宪制秩序,结合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另辟蹊径,从长计议,固本强基,将香港特区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和关于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贯穿起来,将香港特区重要的选举政治过程与特区治理过程进行有机的连接,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选举与立法会议员的选举,以及基本法所确立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落实和有效运行结合起来。

2017年开始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精简篇)

2017年开始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精简篇)

2017年开始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2017年开始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实到170名委员全部投成票 2017年开始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 8月31日下午,《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获得实到170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全票通过。

根据《决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

中央人民政府具有是否任命决定权《决定》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2至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可以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中央人民政府具有任命和不任命的最终决定权。

此外,《决定》不对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作出修改。

办法仍需获香港立法会通过根据《决定》,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

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香港特首梁振英表示,特区政府及行政会议支持全国人大决定。

香港社会最大共识是期望2017年能够一人一票行使选举权利。

香港特首普选后续程序将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2至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全体合资格选民人人有权直接参与选举行政长官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解读: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出席新闻发布会,就会议全票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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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的
有内部的选举均为非强制性,

以不记名方式进行,由非政治

性的独立法定机构选举管理委 员会安排及监管、以及政府的

选举事务处执行,以确保选举

以公开、诚实、公平的原则进
行。
行政长官选举
行政长官每届任期5年,
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 出
与许多西方选举制度不同,胜出的 候选人须声明他不是政党的成员。
香港的选举制度
• 选举:一定的社会成员,按照
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举公职人 员或代表的政治活动。

• 选举制度:一种政治制度,是

指由一系列与选举原则,选举

程序,选举方法相关的法律规

范所形成的各种具体制度的总

称。


香 选举是香港政治制度中不
可或缺的一环,居民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需进行选举的公职 均受《基本法》订明。香港所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 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没有外国居留权; 年满40周岁;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 满20年; 未曾连任
历任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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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华
2
曾荫权Leabharlann 3梁振英选举论坛 电视辩论 选委论坛 民间投票 泛民主派初选 港大民调全民投票 民意调查 公布选举结果 选后记者会
随着时间推移,香港社会要求实行行 政长官以及立法会普选的呼声日渐高 涨。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 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 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 决定》。按照有关《决定》,2012年 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在不实行 普选的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 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决定》又明确 了2017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采用由 普选产生的办法,而在行政长官由普 选产生以后,立法会的选举亦可以采 用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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