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原论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岳运生)2008-11-19 08:591、《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林达一本美籍华人写的关于美国社会的故事性书籍,让人感觉在美国,法律就是身边发生的每一件事,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日常的存在。
在这本书里,作者以独特又敏锐的洞察力,结合血肉丰满的生动案例,辅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向我们全面、细致、客观的展示了一幅美国民主政治体制,尤其是司法制度的精美画卷,矫正了一些人们从看电影大片中产生的想当然的常识性的错误,令人获益匪浅。
2、《政法笔记》——冯象本书可以说是冯象的“案例”随笔,是旨在提供一种真正的“普法文章”。
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政法”的各方面。
《政法笔记》所做的,即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一种特定社会控制方式——法治——的追究与批判。
3、《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朱苏力的著作,往往从身边日常惯见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
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尽管有时候我们不一定同意苏力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知识的愉悦。
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在传统与变革之争中,人们往往以外在的现象为准则判断优劣,而忽视其本质根源。
在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人们也往往只由于看到西方法制下的繁荣,而没有看到他们的本土资源。
从而使我们开始彷徨,于是我们开始反思,然而大多反思的结果是“把‘现代法制’看作一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的一种无可奈何的现实------从而我们面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两难困境”(赵晓力言)。
正是在此背景下,苏力用一种新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困境以期寻求最佳答案。
5、《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并非纯粹性的学术著作,而是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法理学教材,这对我们了解西方法理学、西方的法学教育、西方的教材撰写编排有一个更为直观的了解,因此这本书介绍给大家其意义要比纯粹性学术著作更大,是能启发法学思维的一本好书。
高中历史(1)最困难考点系列考点4 罗马法 含解析

罗马法★★★★★○○○○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共和国(前509~前27年)、罗马帝国(前27~395年)直至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皇帝(526~565年在位)编纂法典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和法理的总称.(罗马法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
广义的罗马法是指通行于罗马统治地区的全部法律制度,狭义的则仅指罗马公民法)一、其形成条件:政治条件罗马帝国政治统治的需要与法治传统的确立,罗马对外扩张中强有力推行罗马法社会条件平民、自由民的不断斗争,迫使统治者不断调整法律经济条件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思想条件古罗马人崇尚“自然法则”思想(如理性、自由、平等、正义等)文化因素继承和发展了希腊等法律成果二、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一)罗马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罗马法时代,是奴隶制社会,不会存在人人平等.但是对于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地位,主张平等原则。
该原则发展成后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法人制度:罗马法没有法人名词,但是设立了法人制度,对法人分为社团和财团,并对法人的权利义务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3.一夫一妻制度:与现在内涵不一样,但是至少给我们创造了一个名词,成为后人战斗的武器。
4.物权法定制度:罗马法强调物权的范围和种类都由法律规定。
所有权为自然权,为核心权利.后来该原则发展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5.继承制度:实行遗嘱至上原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三、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一)作用(对罗马的影响):维系古罗马国家的政治经济统治.(二)影响(对后世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既表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也表现在抽象的法律精神上。
1.罗马法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1)在私法领域,如契约、债务、继承和物权制度等。
拿破仑时期颁布的《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为蓝本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的民法、中国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民法,也不同程度地受其影响。
徐国栋: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错误举要——以上册为中心

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错误举要——以上册为中心徐国栋1一、缘起2周枏先生是有影响的罗马法教授,国内多数罗马法学者皆出自其门下。
1983 年,他受司法部委托独力举办全国性的罗马法师资进修班,该班的进修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吴汉东、西南政法大学的张和光、吉林大学的龙斯荣都成为罗马法专任教师,后两者还出版了罗马法著作。
我自己在西南读本科时就借助于翻译听过周先生的罗马法课,后来走上罗马法道路与这一经历并非无关。
上述师资班的讲稿经安徽大学师生以及进修班的部分学员协力整理,于 1994 年形成《罗马法原论》上下册巨著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我于1997年从意大利留学两年回国后,收藏有差不多所有的意大利罗马法体系书并经常翻检,周先生的此书与它们相比少有逊色,甚至有些地方说得更详细,介乎教材与专著之间。
其中对拉丁法律术语译名的高妙反映了作者对罗马法相应制度的精当理解和极佳的中文修养。
例如,拉丁术语 Actio de in rem verso 从字义来看,很容易译成“转化物之诉”。
但这样的翻译不可解,周先生将其翻译为“主人利得之诉”,就很好地表达了该诉权赋予奴隶的相对人在主人从其奴隶的特有产获利的范围内追索主人的权利的意思。
凡此等等,不一而足。
由于这些优点,这部著作产生了很大影响,这从如下事实可见一斑:作为一名民法、罗马法教师,审读学生论文是我的日常工作,而我很少遇到一篇不引用这一巨著的论文。
《罗马法原论》恐怕是 1994 年后中国引用率最高的法学著作之一。
尽管周枏先生自外于名利场,其影响之深之巨,恐怕非热衷名利场的法学者可比,而且这种影响有与日俱增之势。
周枏先生逝世后得到巨大哀荣,也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
但是,上述巨著也存在本文力图说明的缺陷。
原因如下:第一,周枏先生完成它时年事已高,成书时已无精力对之精雕细刻;第二,该书是安徽大学民法教研室师生通力合作的结晶,无这种合作该书不可能面世,但也由于多头操作,众人水平参差不齐、写作风格不一可能带来缺陷;第三,周枏先生留学比利时并非专攻罗马法,而是头 3 年学习国际政治,后两年插入法学院三年级,对于罗马法,只学了“罗马法通论”和“罗马法学说与判例”两门课3,而正常的罗马法教育需要学“罗马法阶梯”、“罗马法史”、“罗马法”、“ 罗马法原始文献解释” 4,这种对罗马法的接触不足必定要造成周先生的罗马法知识面相对窄的缺陷;第四,最后但并非最次要的是,周枏先生在上个世纪30年代留学比利时,学习的主要是欧洲当时的罗马法学问,经过70多年的理论进步,欧洲的罗马法思潮已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周先生由于经历的历史波折,其巨著未能反映它们,造成某些论述的落后。
周枏与《罗马法原论》

周枏与《罗马法原论》[摘要]周枏先生一生坎坷,为中国的法学发展和教育事业鞠躬尽瘁,被誉为是“中国的罗马法活字典”,《罗马法原论》是周教授的心血力作。
本书以传播罗马法为宗旨,专为中国人而作。
内容丰富,材料翔实,结构严谨,论述细致;译解名词精准;观点鲜明,勇于批评,为罗马法的研究树立了典范[关键词] 周枏《罗马法原论》周枏(1908--2004年4月15日),字恋曾,号叔厦,后以叔厦为字,江苏溧阳市人。
比利时鲁汶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罗马法泰斗,被誉为当今中国法学界“罗马法的活字典”。
1934年11月受上海持志学院邀请回国任教,先后在上海持志学院、湖南大学、暨南大学等学校讲授民商法和罗马法。
1979年后,相继应邀在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安徽大学和上海院法学研究所讲学。
1980年任安徽大学民法学教授、研究生导师,直至1990年退休。
曾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学词典》、《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民商法词典》、《法学大辞典·罗马法分科》、《英汉法律词典》、《英美法词典》的编纂工作,发表了《罗马<十二表法>译评》、《<十二表法>中"私犯"规定的研究》等文章。
其主要著作《罗马法原论》是中国目前最权威的罗马法著作。
一1908年5月,周枏出生于江苏溧阳歌歧中村的一个书香门第。
父亲周济良(1879-1925)是清末秀才,在自办的一所私塾里教书。
i周枏在家行三,自幼博闻强识。
小学毕业后遵从父命就读于溧阳乙种商业学校,毕业后考入无锡公益工商中学商科。
1926年考入中国公学大学部商科,学银行会计。
在校期间,周枏选修了商法,学习了"时效制度"和"共同海损"规则,这是周枏与罗马法的首次结缘,虽然他自己还未意识到。
1928年,周枏提前一年以优异的成绩修完了毕业所需的所有学分,但由于当时正值学校改革,实行学分与学年相结合的毕业管理办法,故未能取得毕业证,而是获得了时任校长胡适先生亲笔开立“已修满本校毕业所需学分,各科成绩均甚优良,惟因未满住校年限,不能发给毕业证书”的证明,并加盖了校章和私章。
周枏与《罗马法原论》

周枏与《罗马法原论》周枏(1908-2004),字叔厦,汉族,归侨很多人不认识这个“枏”(楠字的异体字),很多人也不认识他。
但在中国法学界提起“罗马法的活字典”这个无人能受的称号,他却是当之无愧的。
1908年5月,他出生于江苏溧阳歌歧中村,1922年从深阳县城里的〃乙科商业学校"毕业后考入无锡"公益工商中学"商科,1926年周枏考入中国公学大学部商科学习银行会计。
在校期间,周枏选修了商法,学习了"时效制度〃和"共同海损〃规则。
一这是周枏第一次接触到罗马法的内容,但当时周枏还不知道这是罗马法中的两个制度。
1928年8月,经校长胡适和一些留学归国教授等人帮助,周枏前往比利时鲁汶大学学习罗马法。
由丁•他勤奋好学,1931年获政治外交硕士学位。
在校期间,他接受了比利时罗马法权威第柏里埃教授教导,并于1934年通过该校的博士生入学考试。
1934年11月,早已回国在上海持志学院教授罗马法的路式导学长来信邀周枏回国任教,周枏便踏上了归国的旅程。
从1935年开始,周枏开始了教书育人的布道生涯。
当时,上海持志学院的法律系设日、夜两班,周枏讲授日班和经济政策,其学长路式导兼职讲授夜班。
在此期间,周枏用一年多时间写成一部三十万字左右的罗马法讲义,但因抗日战争爆发未能出版。
1937年秋,应朋友湖南大学文学院院长李寿雍(英国留学生)电邀,周枏赴长沙执教,在湖南大学政治系讲授民法概要、在经济系讲授商法。
1938年春,因日本军机袭击,周枏被迫随校西迁辰溪。
1940年,第三战区司令顾祝同为筹建江苏大学,邀周枏任教。
周枏便于1938年9月中旬到达武夷山。
起初招入两百多名流亡学生。
因学校初办,当时只有大学一年级,老师的课都很少,每人只上一门。
周枏讲授的是民法概要,每周三课时,余下的时间则看书。
经教务长范任提议,周枏发表了题为《罗马法上几个问题的研究》的论文。
1942年春,日寇进犯浙东,武夷山已非安全之地,学院不得不准备内迁。
罗马法部分参考书

1、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2、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8、《民法大全选译·人法》,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9、《民法大全选译·法律行为》,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0、《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1、费安玲主编《罗马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2、黄风《罗马私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徐国栋:《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科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
14、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1-8卷。
15、弗朗切斯科·德·马尔蒂诺著、薛军译:《罗马政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网站:罗马法教研室《十二表法》——罗马一切公私律令的源头(李维)第一表传唤第二表审理第三表执行第四表家长权第五表继承与监护第六表所有权与占有第七表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第八表私犯第九表公犯第十表宗教法第十一表前五表的补充第十二表后五表的补充一、《十二表法》的基本内容二、《十二表法》的内容特点三、《十二表法》的历史影响。
罗马法讲义(初稿)

罗马法提纲参考书目:1.《罗马法基础》(第三版),江平、米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罗马法原论》(上下册),周枏,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3.《罗马私法导论》,黄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罗马法教科书》,彼得罗·彭梵得,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6年修订版5.《罗马法概论》,BARRY NICHOLAS,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126.《法学阶梯》,盖尤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6年11月7.《法学阶梯》,尤士丁尼,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年12月8.《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9.《罗马法原始文献翻译系列》第一编导论第一章引言第一节罗马法的研究对象与意义一、罗马法的概念罗马法的影响力。
耶林:罗马三次征服世界(武力、宗教与法律)。
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学说汇纂现代应用》普赫塔、温德沙伊德等均为罗马法学家1.罗马法作为国家法——实在法体系2.罗马法的历史性——延续1300多年,公元前754(罗马建城)年到565年(尤士丁尼皇帝死亡)分期问题(法律本身所经历的变化)、罗马法史课程的设置。
#罗马法的第二阶段11世纪起的罗马法复兴——欧洲大陆普通法——民法法系3.罗马法作为法学——在古代法中,罗马法是唯一得到科学表述的法律体系;法律与法学(在罗马法上的统一性——学说的法律渊源地位),罗马法学家的科学方法:具体案件——指导案件处理的规则——更为一般的规则(概念)——体系。
*例示:D.18,1,,9,2:(乌尔比安《论萨宾》第28 卷)随后,有人问,如果对标的物本身并未发生错误,但却将其物质属性搞错了,例如将醋当作葡萄酒,将铜当作金,将铅或其他类似银的东西当作银加以出卖,则买卖是有效的吗?马尔切勒在其《学说汇纂》第6卷中写道:买卖有效,因为尽管在标的物的物质属性上发生了错误,但对标的物本身却存在合意。
我在葡萄酒的事例上表示同意,因为葡萄酒变酸即可成为醋,因此二者几乎是同一种物质。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练习题(含答案)高二上学期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总结(标准版)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一、选择题1.罗马人发明了作为公开解决法律案件的场所﹣﹣法庭,他们聘请专业的律师利用证据,通过推理、辩论等方式来解决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这说明当时的罗马()A.陪审法庭体现民主性B.致力于维护公平正义C.法律制度能与时俱进D.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2.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彭德尔顿法》对文官制度进行了改革,规定“文官常任,不与执政党共进退”。
这一规定的实际意义在于()A.正式确立了文官制度B.打破了两党轮流执政定制C.使政府体制相对稳定D.扩大了政府文职官员权力3.早在公元6世纪,罗马法就已经形成了法人制度、物权制度、不告不理原则、契约自由、占有、代理、不当得利、过失责任等制度、原则、概念和术语。
这反映了,罗马法()A.极力维护贵族的利益B.旨在推动帝国扩张C.有利于维护共和体制D.重视调节社会生活4.罗马法规定:“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
”罗马皇帝塞维鲁斯说:“被指控者的供认,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来支持法官的确信,不得被看作是罪行被调查属实。
”据此可知,罗马法()A.主要维护被告人的利益B.奉行“疑罪从无”原则C.掺杂着原始习惯法残余D.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5.周枏在《罗马法原论》评价道:“自然法、习惯法、皇帝敕令与行政命令都是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顾问官(罗马法学家)的专业意见亦是罗马法最能经受时间考验的部分”。
这说明古代罗马法()A.法律的渊源比较复杂B.法学家掌握最高立法权C.缺乏严谨的立法程序D.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6.1804年,拿破仑政府颁布《法国民法典》,肯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把大革命中形成的小土地所有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现代民法体系。
由此可知《民法典》()A.旨在打击王党复辟维护共和体制B.以法律形式维护了革命成果C.为拿破仑的军事独裁提供法律依据D.否定了资产阶级革命中形成的财产权7.英国法学史学家梅因认为“罗马人不爱万民法,正像他不爱外国人一样,因为万民法正是从这些外国人的制度中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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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原论》读后感
--------用发展的眼光看监护和保佐制度
罗马法,是世界法律史上的一个璀璨的明珠,它是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对后世有着巨大的影响,《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无一不是以罗马法为渊源;英国法中的衡平法也采用的是罗马法原则。
正是因为其如此重要的历史地位,才引得国内外学者的不断研究,而《罗马法原论》则是具权威的著作之一。
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从人法、物法等几个大的方面为我们深刻的剖析了古罗马时期的各种制度。
而我着重阅读的是人法这一编中的监护和保佐制度。
一.简述罗马法中的监护和保佐制度
{一}.监护制度
在罗马法律中监护制度分为未适婚人的监护和女子监护。
1.未婚女子的监护
在罗马,男未满14岁,女未满12岁,如果其家长死亡。
家长丧失自由权、市民权或家长权,或其被家长或家主解放,或者出生后即无家长的非婚生子女等,由于他们年幼无知,均应设置监护人。
罗马法中的监护分为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官选监护以及信托监护。
监护最初即以保护继承人的权利为目的,依法自应由相应继承权者充任,是为法定监护;其后法律承认家长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自由,因而亦承认对其指定的未达适婚年龄之继承人有为之指定监护人之权,是为遗嘱监护;自从监护制度变为保护受监护人的利益后,在无法定监护人和遗嘱监护人,或原定监护人不尽其职而由长官选任监护人的,是为官选监护;因解放他人的家属等而获得的监护权,则为信托监护。
监护人可由法亲、恩主以及家长担任;同时家长也可在其遗嘱中为未适婚的子女指定监护人,但不得为自己的孙子。
孙女指定,除非在指定人死亡后,他们不处于自己父亲的家长权之下;若无遗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时,也可由大法官指定监护人。
2.女子监护
自权女子终身处于监护权之下,12岁以前适用未适婚人的监护,除韦斯塔修女外,满12岁则须脱离未适婚人的监护而处于女子监护之下。
女子监护同未适婚人监护一样,也是分为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官选监护以及信托监
护。
但是,女子监护又和未适婚人监护有所不同,在未适婚人监护,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职,而在女子监护则否;女子监护是终身的,不论女子年龄多大,能力多强,在帝政前均处于监护之下;女子监护的对象均是适婚人,所以监护的方式只适用能力补充,监护人并不管理其财产。
(二)保佐制度
罗马法中的保佐分为精神病人保佐、浪费人保佐和未成年人保佐。
1.精神病人的保佐:为了保护宗亲的利益,《十二铜表法》规定,精神病人的保佐由最近的族亲担任,无族亲时由宗亲担任。
其顺序也和监护一样,以继承权的先后为标准。
2.浪费人的保佐:《十二铜表法》第5表第7条第2款所指的浪费人,是指那些挥霍滥用其由法定继承所得的祖产,以致损害其法定继承人利益的男性自权人。
同时,《十二铜表法》还规定,由最近的族亲担任保佐人。
3.未成年人的保佐:罗马法以25岁为成年,而未成年的保佐也经过了多次的改革,经过帝政后期的改革,使得保佐与监护趋于一致,成年年龄实际上已经成为男20岁,女18岁。
二.罗马法与我国民法之比较
20世纪初,罗马法的影响经过了日本,延伸到了中国。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继承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承受了罗马法,也不得不使我们惊叹前人的智慧,两千年前的东西却依然能给我们这么多的启迪与借鉴。
无独有偶,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也在某种程度上是罗马法传承的一个体现。
(一)传承
1.我国将监护制度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以及约定监护。
这与罗马法中的分类是及其相似的,并且,法定监护的监护人顺序也同为法定继承顺序。
2.在共和国末期,罗马法中规定:聋子和哑子不得为监护人;精神病人不得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有利害冲突的,如诉讼中的对方、债权人、债务人等不得为监护人;显然与被监护人或其父母有怨仇的,不得为其监护人。
这也间接表明了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监护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需要具有一定的关系。
而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也有同样的规定。
3.在共和国末叶以后,监护人没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绝任职或中途辞职;我国民法中规定,监护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可辞去监护人的职责。
4.在精神病人保佐中,《十二铜表法》规定,精神病人的保佐人由最近的族亲担任,无族亲时由宗亲担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首先是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发展
1.罗马法中将监护分为未适婚人监护和女子监护,同时在保佐制度中,将保佐制度分为精神病人的保佐、浪费人的保佐以及未成年人的保佐,这种分类有着很大的重复性,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都有可能成为浪费人,那我们该采取哪一种保佐制度呢?而我国现行民法中,仅将监护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和精神病人的监护,这一方面是由于女性地位的提高,便取消了未适婚人监护和女子监护,这是我国发展罗马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2.罗马法中,监护的职责仅限于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至于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教育、抚养等不在其范围以内。
但是,我国现行民法对于监护人的职责是这样规定的: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极大的发展了罗马法中的职责。
无可否认,罗马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时代局限性,很多法规和制度具有浓郁的奴隶制气息,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它的某些规定已与现在水平类似甚至说持平,我们也在一次次的惊叹于前人的智慧,纵然世界上有五大法系,但是,罗马法的巨大的历史影响及其生命力却为其他法系所不及,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才会一代代去传承和发展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