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理论法易混知识总结

司法考试理论法易混知识总结
司法考试理论法易混知识总结

1、实然法—实际存在的法律;应然法—人们所追求的更优良的法律

2、省委批准市州县,全常批准自治区

3、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要求的主体:

两央(国务院与中央军委)

两高(最高法与最高检)

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一个代表团)

30代表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要求的主体:

两央(国务院与中央军委)

两高(最高法与最高检)

两委(委员长会议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10常委

4、意见—应当;调研、评估—可以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

6、司法解释只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备案

7、法的运行=立法+法的实施+法律监督

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

法的运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8、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9、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寻找小前提→寻找大前提→法律决定

10、如果无法兼顾、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11、内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

外部证成即对于内部证成的前提的证明过程

12、作为成文法的国家,我国法律严格禁止类比推理×

尽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一般采取演绎推理,但是我国并非完全禁止类比推理,我国民事法律允许类比推理,刑事法律也仅仅是禁止有罪类推

13、设证推理是从所有能够理解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

14、法律解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a、法律解释对象是能够作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

b、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c、法律解释是价值判断的过程,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

d、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15、文义解释(俗称抠字眼),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

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口诀:文体主力比客(场)

16、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解释

国家主席公布法律

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

17、市级地方法规效力高于省级政府的规章的效力

18、马克思观点:法与国家同时产生

19、国内法不可以继承国际法

20、钦定宪法:1814年《法国宪法》

1848年《意大利宪法》

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1908年中国《钦定宪法大纲》

协定宪法: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

1830年《法国宪法》

世界第一部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

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

21、刚性宪法、柔性宪法、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均有英国学者J·普莱士提出的

22、只字未提基本人权的两部宪法文件是《十九信条》与1787年《美国宪法》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力制约

23、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凡权利无保障的、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24、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效力

25、宪法的渊源:a成文的宪法典、b宪法性法律、c宪法惯例、d宪法判例、e国际条约

26、当代中国法的渊源:a宪法、b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c 行政法规、d地方新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e特别行政区的法律、f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27、我国的法律体系(七大法律部门):a宪法、b行政法、c民商法、d经济法、e社会法、f刑法、g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8、宪法性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典而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这句话

是错误的)

29、我国1982年宪法的修宪程序:

A修宪主体:全国人大

B提宪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C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D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30、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学法网APP,法律人必备!

31、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共4章138条。

32、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适用

33、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注意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仅指全国人大,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附属机构。

3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属于人民团体,并非国家机关。

35、直接选举选民名单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不同意见者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申诉,选举委员会3日内作出决定。不服决定者选举日5日前起诉,法院选举日前判决,为最终决定。

36、直接选举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1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在选举日7日前公布。

37、直接选举再次选举(选多了)

另行选举(选少了)

补选(代表在任期内非正常结束,原选区补选,可以等额)

38、直接选举罢免:县级(50人)、乡级(30人)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罢免要求,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39、在我国,城市的基层政权是县级市与市辖区,农村的基层政权是乡镇。

40、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人大和政府是自治机关,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政府的正职由自治公民担任。

经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可组织公安部队。

州县财税省府批,公安边贸国院批,制定机关批变通,接到报告60日

41、特区制度:宪法在特区有效,但并未实施。

香港立法会有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特区各级法院有权解释基本法

特区基本法的修改权朱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2、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卫生事业制度

劳动保障制度

社会人才培养制度

计划生育制度

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

43、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连任一次,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央有9个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两高、委员长、副委员长

44、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经济平等、人文监督宗教

45、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生命权,但是生命权是人身自由的应有之义

46、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47、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能产生省部级领导,所有的国家级领导都是由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产生。

48、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记忆小技巧: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决算后(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草案,在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还有权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

紧急(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进入紧急状态)动员(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总动员)全国人民:

我们和外国约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为了防止战争状态(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调整部分计算方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并特赦(决定特赦)一条熏(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制的咸(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鱼(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49、常设性委员会:专委职权真好记,三个审议一提出。民族法规民委审,法律草案法委管。

50、临时性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代表来投票,专家帮调查,情况可保密,结果应报告。

51、地方各级人大:乡无常(常委会),县无秘(秘书长)。

52、罢免案由人大决定,撤职案由常委会决定。

5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国务院批)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公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5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认为两种:一种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才能行使的职权,一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特有的职权

55、检察官职业道德:公(公正)众(忠诚)亲(清廉)吻(文明)。

中国法制史司法考试题

5、律,最早源于__________。 32、秦朝的具五刑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__________与__________并用的刑罚。 33、秦朝的__________是一种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名。 34、秦朝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用的刑罚叫做__________。 35、在秦朝,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犯罪是__________。 36、秦朝以__________确定责任年龄,汉朝以__________确定责任年龄。 37、秦律中故意称__________,过失为__________。 38、秦朝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符但非出于故意者叫做___________。 39、__________是目前看到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货币立法。 40、秦在战国时已设有__________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41、秦朝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把诉讼形式分为两种:一是__________,二是__________。 42、秦律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官府对“公室告”的案件必须__________,对“非公室告”不得__________。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答问 答案:是官方用问答的形式对法律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它是秦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秦的法律答问开创官方律疏的先河,对后世影响极大。 2.封诊式 答案: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即朝廷统一发布的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其中有对司法官听审的指令,有对案件进行调查、现场勘验和审讯程序的规定;此外还附有一些可供司法审判参照的案例。封诊式的这些内容说明秦朝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处理纠纷的手续已经相当完备。 3.廷行事 答案: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是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与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以古非今罪 答案:是指引用三代历史事例,非议当朝政策法令。秦始皇曾明令:“以古非今者,以古非今罪反映了秦朝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的暴虐。 6.盗徙封罪 答案: 非法变动田界的犯罪行为。封就是田界,是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界定物,非法变动田界即意味着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秦律规定对犯盗徙封罪的人处以赎耐的刑罚 7.具五刑 答案:是对犯有重罪的罪犯执行各种肉刑之后,再执行死刑,以加重刑罚的残酷程度。通常情况下,具五刑只适用于夷三族的重罪。 8.族刑 答案:也称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关于三族亲属,一说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9.耐刑 答案:就是剔去罪犯鬓毛和胡须而完其发的一种耻辱刑,又称完刑。它常作为附加刑和徒刑

2017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商经知产法)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商法、经济法、知产产权法) 希律法考郑远民 一、商法: 25.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考点】总公司与分公司 【答案】D 【解析】A项考查分公司负责人能否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总公司的一种代表行为。其负责人在经营范围内,可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A项说法正确,不选。 B、C、D项考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总、分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对外以其总、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C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答案:D) 26.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考点】董事任期、董、监、高责任、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 【解析】A、B考查董事任期。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A项彭兵虽然任期届满,仍是公司董事长,A项错误;B项董事会成员仍应履职,正确。

司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单项选择真题及答案

司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单项选择真题及答案 45.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A. 基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 B.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 C. 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D.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职业道德。 选项A 说法正确。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要求法律职业人员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要求他们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品行。 选项B 说法错误。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但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上是平等的。 选项C 说法正确。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道德具有教育示范,调节规范和潜移默化影响人们行为和意识的作用,只有通过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外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选项D 说法正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锻炼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意志和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方面。

46. 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 B. 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 C. 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 D. 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 日写成了15 月,立即将判决 收回,作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其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规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 选项A 错误。《法官法》第16 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 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可知,唐某与其子不属于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因此,不适用任职回避的规定。 选项B 错误。《法官法》第13 条第(八)项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 不能继续任职的,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选项C正确。《法官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 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该法第30 条第(二)项规定,法官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应当给予奖励。本案中,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新增考点解读及配套练习题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新增考点解读及配 套练习题 2016年5月19日16:52 阅读14万+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 新增考点解读及配套练习题 宋光明 理论法学2015年卷一考核94分,卷四考核33分,共计127分。具体分值分配如下: 1、法治理论:卷一考核客观题26分,卷四考核主观题33分(其中,第一题20分,第七题13分),共计59分; 2、法理学:卷一考核23分; 3、法制史:卷一考核4分; 4、宪法学:卷一考核25分; 5、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卷一考核16分。 按照2016大纲的表述,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将会加大考核力度,进入卷四主观题的考查范围。 那么,职业道德在卷四会如何考查呢?无非是两种情形: 第一,结合部门法以案例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如结合刑诉、民诉的案例,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考查法律职业人员的所作所为。 第二,结合法治理论以论述的方式进行考核,如从职业道德中的理论知识如司法公正、司法的特征、司法的功能等角度结合司法改革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考查。 如果是第一种方式考查职业道德,那么,极有可能,理论法学各科的总得分值会进一步增加。而如果是第二种方式考核,那么,理论法学各科总的分值会与2015持平或略有增加。

总之,无论如何,理论法学2016年的分值将至少与2015年持平。 按照2016大纲的表述, 法治理论在考点上没有变化,这也是预料之中,因为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实际上就是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 法理学在第三章“法的演进”部分,删除掉了非马克思注意法学对法的起源。但是,这个删除意义不大,因为这个点本身从来就没考过。因此,法理学的重点依然是前两章,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 法制史的考点没有变化,2015年应当还是4分左右。 宪法学的变化,应该是理论法学诸学科中最大的。但是,这个变化并非宪法学的理论方面,主要是涉及到一些宪法性法律的新增与修改,如新增的宪法宣誓、国家勋章与荣誉称号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以及选举法的修改、代表法的修改、地方人大与政府组织法的修改等。具体解析见下文。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变化,主要是因应两院三部共同颁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探索方面。具体解析见下文。 宪法学 一、宪法宣誓制度(2016新增) 宣誓主体 下列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 2、一府两院任命产生的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 1、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 2、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组织由其产生人员的宣誓仪式。

商经法口诀(张海峡精编版)

2010司考商经法口诀(张海峡精编版) 1.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过程:发招销代批股创登(发招捎带屁股撞凳)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 发起人认购股份 ↓ 制作招股说明书 ↓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 申请批准募集 ↓ 公开募股 ↓ 召开创立大会 ↓ 申请设立登记 2.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佣秘(那个呆子竟扔秘)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重要的合伙事务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名范外不知增减担(名饭外不吃增减蛋)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⑵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⑶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⑷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⑸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况:两亡两丧一执行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于未出资) 5.破产共益债务:酬险无合不职损(朝鲜无核不致损)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指从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2017司考理论法总结

论述145 考点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原理 1、国家机关:中央六个(人大、国家主席、军委、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省市县4个一府两院、人大、乡两个政府人大。 2、17年规章是正式法律渊源。 3、设区市法规要批准:省委批准市州县、全常批准自治区(城乡建管环保文化) 4、坚持中国实际出发三个渊源: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实践经验;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国外的有益经验。 5、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6、共控制国家权力(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保障公民权力 7、我国不是法律中心主义、法律万能主义 8、法律思维,对法律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面对公民法无规定即自由。 9、 考点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1、加强重点领域立法:5+2,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2对内的人权立法,对外的国家安全立法 2、宪法监督:全国人常,事先批准事后审查备案或撤销 3、宪法解释:67条,全国人常有权解释宪法,82宪法没有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安装立法程序进行。 4、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规范政府立法活动,(不能随意减少政府立法活动) 5、 考点3、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中央政法宏观管理,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市县政府具体实施 2、对有贿赂行为进行全面禁止,取消所有产品的网上销售,对的(对腐败要零容忍,对环保同样零容忍可以一刀切) 3、比例原则(不能用大炮打蚊子) 4、诚实守信:诚实和信赖 5、三个解释,立法、司法、行政解释,规范性,普遍约束力 6、 考点4、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 考点五、 1、两赔三诉不能搞风险代理。(国家赔偿、人身性赔偿、群体性诉讼、) 2、非正式渊源,采用有条件适用 3、法定工作队伍:专门法律工作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 4、62 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考点8、法的概念的争议 1、要道德的是非实证,不要道德的是实证主义 2、实证分为:分析实证(自然法学只要道德(恶法非法)、综合法学)和法社会学、法现

2010年司法考试备考策略【非法本篇】

2010年司法考试备考策略【非法本篇】 近些年来随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地位和待遇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将就业目光投向了“法律”方向。可是,要想成为一名成功法律人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此,每年司法考试的报名人数不断攀增。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非法本(非法学本科)考生占据了报名总人数的35.7℅。 如此高的报考比例,但成绩出来之后,司考过关率却低于全国平均通过率许多。究其原因,非法本考生因无法学专业基础或基础非常薄弱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缺乏法学知识架构和体系、学科知识点和重点把握不到位、一些关键问题浮于表面未深入理解、学习方法不当、缺乏答题技巧等等。事实也证明:囫囵吞枣式的复习不是迈向成功的正确渠道,只有深入理解,熟练掌握法学知识,才能顺利过关,笑傲司考! 一、打牢法学根基,精通法学理论: 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基础理论”阶段了,但不同于其他考生,这是非法本考生复习司考的重头和关键所在,不可直接去盲目地背法条、做真题等。考生不要轻信别人说的很轻松过关的言论,或许有这样的高人,但不可否认,大多数不是,尤其是没有法学基础的非法本考生,所以唯一要做的就是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至于复习时间,如果你决心要参加2010年司法考试,那现在准备已经不早了。作为非法学本科考生,只有以加倍的时间和努力的行动才可能在众多考生中脱颖而出,这是成功的基础性因素,也是考生应该尽量保证的? 然后,考生应该制定大体上的复习计划,确定每天和每月的复习时间以及复习顺序:在每天时间的把握上,非法本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而定,建议每天能有四到八小时的学习时间,在周末可以有一天的休息时间。 一般来说,基础理论复习时间应该在三个月左右,这段期间,考生应精力精通各科理论知识,打好基础,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在各科时间的分配上,考生可以按其在考试中所占的比例有所侧重,如大法的复习时间应占到总时间的四分之三左右。 在一定量的学习时间之上,我们能改进和提高的只能是学习效率。不要小瞧了每天四到八个小时的学习时间,当你全身心投入时会学到很多的知识并发现很多的问题,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提高和享受的过程。所以,我给大家的建议就是把司法考试的复习当作是和法律交流和探讨,重在理解和享受,如果你要把它当作一件长期的繁忙任务,你不可能真正掌握它。 二、熟练运用法条,把握重点考点: 可以说,法条是司法考试的后台,很大一部分考试试题是命题人根据法条而做出的,因此,可以说把握住了重点法条,就把握住了司法考试命题的脉搏。但每年都有一些考生,他们坚信记住就可以作对题,因此他们就是简单的记忆、记忆再记忆,而没去理解法条的内涵,最后他们失败了。 其实,对于法条的复习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2020年司法考试练习题及解析《理论法学》

2020年司法考试练习题及解析《理论法学》 2020年司法考试练习题及解析《理论法学》 题目: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有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 ) A、个案平衡原则 B、比例原则 C、价值位阶原则 D、自由裁量原则 【隐藏答案】 【准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与冲突,主要包括:(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如国际****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 选项A错误。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

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选项B错误。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益须侵及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水准。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理应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本题中,“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完全牺牲了犯罪分子生命,没有体现比例原则。 选项C准确。题干表明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该重判重判,该判死刑的判死刑,也就是说对于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有的法律价值冲突,优先考虑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属于适用价值位阶原则以解决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 选项D错误。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没有自由裁量原则。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理论法司考考前必背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部分背诵默写60条 @理论法学周悟阳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2.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3.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4.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5.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7.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8.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9.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10.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

理论法学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

理论法学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 (1/12)单项选择题 第1题 曹某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受贿罪判处5年,合并执行刑期共12年。后经申诉再审,其贪污罪改判5年,其受贿罪不成立。如其原12年刑期已全部执行完毕,则国家:______ A.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因为曹某并非无罪 B.对其被多执行的4年承担赔偿责任(12年减去原判贪污罪8年) C.对其受贿罪的5年承担赔偿责任 D.对其被多执行的7年承担赔偿责任(12年减去改判贪污罪5年) 下一题 (2/12)单项选择题 第2题 下列哪个案件中,公安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______ A.检察机关对于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申请求公安机关以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 B.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改判无罪的 C.刘某和张某吃饭时与人争执,张某将某人捅死,两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经过审查,查清刘某并没有实施危害行为,将其释放 D.刘某和张某吃饭时与人争执,张某将某人捅成重伤,两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定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刘某释放,刘某提出赔偿请求 上一题下一题 (3/12)单项选择题 第3题 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期间死亡,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判决陈某无罪。陈某家中有妻子和一未成年的儿子及靠陈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弟弟,陈某的弟弟在此赔偿案件中有何权利?______ A.不能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B.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C.可以作为赔偿案件的第三人参加刑事赔偿程序 D.可以代理陈某的儿子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上一题下一题 (4/12)单项选择题 第4题 某市检察院以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到某市中级法院,并建议该院判处死刑。甲被某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甲上诉,某省高级法院判决维持。经最高法院核准后,甲被执行死刑。甲死后,其妻不断申诉。后来最高法院再审改判甲无罪。甲妻请求赔偿。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______ A.某市检察院 B.某市中级法院 C.某省高级法院 D.最高法院 上一题下一题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5-27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精选 及详细解析1015-27 1.张某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由于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满,想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去深入调查公司经营出现的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B.公司有权以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张某的查账申请 C.若张某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帮助查阅账簿,公司不得拒绝 D.公司拒绝张某查阅时,张某只能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答案】C 【考点】股东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张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权以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张某的查账申请,公司拒绝张某查阅时,张某只能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A、B、D项正确,C选项没有法律依据。 2.李军退休后于2014年3月,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李军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2014年6月,李军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B.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C.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D.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答案】A 【考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解析】 A项考查有限合伙人的偿债范围。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A项正确。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精华考点1-67

理论法精华考点1-67 1.如何理解“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制约”。 “社会存在”的意思是一切存在于社会上的现象,比如宗教、文化、政治、经济等等。“制约”的意思是决定。这就是说,法受到一切社会现象的决定,但是,最终决定法的——注意此处是“最终决定”,只能是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法调整人的行为。 在这里,首先,人的行为是基于意识/意思的身体动静,因此“意思表示”也是一种行为。其次,人的行为是交互行为、涉他行为,一般不是自残、自虐等自涉行为。 3.港口管理法只能管到港口范围之内,因此,它不具有普遍有效性,这个说法对吗? 当然不对。因为法的普遍有效性指的是,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任何适格主体都要受到法的约束。“港口管理法只能管到港口范围之内”,说的是法的空间效力范围。这两个定义要注意区别。 4.关于平等,有这样三个说法值得注意。 第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名义上的平等。第二,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说法也不对,至少在原始社会连法律都没有,又哪来的法律面前人平等的原则?第三,平等指的是待遇相同,所以,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奴役。 5.为什么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一般不通过权利义务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 因为权利义务实质上是利益导向的,而宗教、道德一般不谈利益。 6.法律讲权利义务与宗教、道德讲权利义务有什么区别呢?

区别在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而宗教、道德上的却没有。在这里,对等性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结构依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义务的权利。第二,总量相等,有多大的权利就有多大的义务,反之亦然。 7.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什么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因为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在这里,本人指的是特定的。陈法官是一个特定的人,因此体现的是指引作用。 8.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什么规范作用? 首先体现了评价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在这里,法院依据法律评判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体现了评价作用。 9.能否依据道德提起诉讼? 不能。因为道德不具有可诉性,只有法律具有可诉性,所以只能依据法律提起诉讼。 10.如何区分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 主要看载体不同。如果载体是判决书、合同、协议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那么就是个别性指引,如果载体是法条、法典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那么就是规范性指引。 11.在法的体系价值中,自由>正义>秩序是一个固定的位阶,这个说法对不对? 当然不对。因为价值的大小,不同人看不同样。比如在游行中,游行者认为自由大于秩序,但是,执勤的警察却认为秩序大于自由。 12.如何判断一个法条是否运用了规范语句的表达形式? 看它有没有道义助动词(可以、应当、必须、不得……)。只要有道义助动词的,一定是规范语句;只要没有到道义助动词的,一定是非规范语句。 13.如何区分规范性条文与非规范性条文?

商经张海峡口诀

张海峡商经口诀 1.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过程:发招销代批股创登(发招捎带屁股撞凳)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 ↓制作招股说明书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申请批准募集 ↓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设立登记 2.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佣秘(那个呆子竟扔秘)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重要的合伙事务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名范外不知增减担(名饭外不吃增减蛋)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⑵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⑶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⑷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⑸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况:两亡两丧一执行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于未出资) 5.破产共益债务:酬险无合不职损(朝鲜无核不致损)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指从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首先,破产费用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若发生的破产之前,则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⑴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⑵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产生) 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产生)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⑴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天星司考2015年理论法知识点法的运行

天星司考2015年理论法知识点 法的运行 一、地位分析 法的运行在司法考试法理学的考察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占到法理学客观题23分中的30%左右。其中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法律推理、天星司考、法律解释等知识点近年来每年必考。而立法部分由于牵涉到《立法法》,也属于法理学中的常考点。 二、考点剖析 考点1、立法 自治条例(可以变通) 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2、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

15、关于我国立法和法的渊源的表述,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2013.1. 87) A.从法的正式渊源上看,“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公布后的所有法律、法规均以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C.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可采取“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 D.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2 16、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8/1/4) 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 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 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 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 考点3、法适用的目标

法适用的步骤 整体上:三段论。 (1)寻找小前提:查明案件事实。注意:从生活事实中提炼法律事实,关键:一方面考量已知事实,另一方面考虑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2)寻找大前提:选择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规范。注意:选择法律规范必须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因此需要对法律体系的整体把握,以避免矛盾。 (3)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天星司考)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注意:需要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整体理解和把握 注意:(1)三个步骤并非截然分开,确认案件事实必须要在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来回往复,而且需要法律解释,对一般和个别进行缝合,解决规范和事实间的紧张关系。 (2)必须要说明理由,即需要法律论证。 17、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2/1/13) 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考点4、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1)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在于:A、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B、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真实的。 (2)内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保证从前提到结论的逻辑推导真实有效,(天星司考)但对于前提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所以需要: (3)外部证成:对于内部证成的前提的证成。 (4)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实质是一系列的三段论的叠加。外部证成的三段论证成内部证成的有效性。但是外部证成本身又是一个内部证成。所以内部证成不仅包括法律规范、案件事实、法律决定之间的推理规则,而且包括确立前提本身的推理规则。 18、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1/86) 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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