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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点汇总1. 引言司法考试是一项重要的选拔法律人才的考试,对于想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熟悉法规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系统地总结司法考试中的一些常见法规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2. 刑法法规知识点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查内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法规知识点:•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法定、犯罪必须法定、罪刑相适应、有罪推定等。
•刑法中的罪名和刑种:刑法中具体规定了各种罪名和刑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
考生需要了解各种罪名和刑种的定义、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
•刑法中的共犯和从犯:刑法规定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情形和处罚。
考生需要了解共犯和从犯的概念和具体要件。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的种类和适用情形,如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等。
3. 民法法规知识点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另一个重要考查内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法法规知识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民法中的权利和义务:民法规定了各种权利和义务,如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利和义务等。
考生需要了解各种权利和义务的定义和内容。
•民法中的合同: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考生需要了解合同的定义、要素、效力和解除等相关知识。
•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民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和适用情形,如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
4. 行政法规知识点行政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另一个考查内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法规知识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行政、公正行政、权责一致、适当行政等。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程序,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讼费等相关规定。
•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和追究方式,如行政赔偿、行政监察等。
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总结嘿,司法考试那可是一场相当重要且具有挑战性的考试呀!对于那些立志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们来说,掌握必考知识点绝对是至关重要的呢。
首先咱们来说说刑法方面的必考知识点。
哎呀呀,刑法可是司法考试中的大头呀!其中犯罪构成要件就是个关键,什么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一个都不能马虎。
比如说主体,要清楚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什么是单位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的区分那可是重点中的重点,故意犯罪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犯罪也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哇,这里面的细节可多着呢!再讲讲民法吧。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这一系列的知识点那是必考无疑的呀!还有物权的相关内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每一个部分都有很多细节需要牢记。
比如说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这里面的规定和案例分析可不少呢。
接着是行政法。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那是一定要清楚的。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这些常见的行政行为,它们的程序和条件都得牢牢记住。
哎呀呀,一个不小心就容易混淆呢。
然后是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问题,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都有各自的规定和特殊情况。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什么是合法证据,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都是常考的点。
还有宪法。
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都是基础中的基础。
在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理解和记忆相结合。
不能死记硬背,要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嘿,多做一些真题和模拟题也是很有帮助的呢,可以熟悉考试的题型和出题思路。
总之呀,司法考试的必考知识点很多很杂,但只要我们有耐心、有方法,一个一个攻克,就一定能够取得好成绩!加油吧朋友们,为了自己的法律梦想努力拼搏!。
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

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介绍司法考试是一项重要的考试,用于选拔和评估法律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全面的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帮助您更好地准备和应对司法考试。
第一部分:宪法知识1.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确立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宪法的特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地位、权威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3.宪法的原则:宪法包含了一系列的原则,如人民主权、法治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等。
4.宪法的修宪:宪法修正案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制定,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的程序。
第二部分:民法知识1.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债权债务等内容。
2.民法的构成要素:民法包括人民币、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问题。
第三部分:刑法知识1.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规范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2.刑法的要素:刑法包括犯罪、刑罚、刑事责任等要素。
3.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涉及行为人、犯罪构成和犯罪责任等问题。
4.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法律中的重要内容,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第四部分:行政法知识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基本法律,包括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责任等内容。
2.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具有行政性、单方性、强制性等特点。
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特定情况做出的具体决定或处理。
4.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律中的重要内容,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第五部分:经济法知识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包括市场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宪法学1. 宪法的含义和地位2. 宪法的种类和内容3.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4.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5. 宪法的权威和法律地位二、司法公正1. 司法独立2. 司法公正3. 司法责任4. 司法监督5. 司法诚信三、刑法学1. 刑法的基本原则2. 刑法的适用3. 刑法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4. 刑法的法律责任5. 刑法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四、民法学1. 民法的基本原则2. 民法的主体和客体3. 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4. 民法的民事权利和义务5. 民法的民事责任和救济五、行政法学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3. 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4. 行政法的行政诉讼5. 行政法的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六、国际法学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 国际法的国际关系3. 国际法的国际民事诉讼4. 国际法的国际人权保护5. 国际法的国际经济合作七、法律文书和法律实务1. 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格式2. 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审查3. 法律实务的案例分析4. 法律实务的调查和证据收集5. 法律实务的法庭辩护和诉讼代理八、法律职业道德和规范1.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2. 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3.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4. 法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规范5. 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总结:司法考试是一场全面考察考生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的考试,备考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知识点和要点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整理。
只有充分掌握了各项知识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希望考生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不断的实践,成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
司法考试理论法易混知识总结

1、实然法—实际存在的法律;应然法—人们所追求的更优良的法律2、省委批准市州县,全常批准自治区3、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要求的主体:两央(国务院与中央军委)两高(最高法与最高检)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一个代表团)30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要求的主体:两央(国务院与中央军委)两高(最高法与最高检)两委(委员长会议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10常委4、意见—应当;调研、评估—可以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6、司法解释只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备案7、法的运行=立法+法的实施+法律监督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法的运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8、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9、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寻找小前提→寻找大前提→法律决定10、如果无法兼顾、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11、内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外部证成即对于内部证成的前提的证明过程12、作为成文法的国家,我国法律严格禁止类比推理×尽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一般采取演绎推理,但是我国并非完全禁止类比推理,我国民事法律允许类比推理,刑事法律也仅仅是禁止有罪类推13、设证推理是从所有能够理解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14、法律解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a、法律解释对象是能够作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b、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c、法律解释是价值判断的过程,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d、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15、文义解释(俗称抠字眼),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
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司法考试笔试的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笔试的知识点汇总一、刑法知识点1.刑法基本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罪无定性不可判,法无规定不可处罚,犯罪行为与法定刑法无规定不可构成犯罪。
2.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3.犯罪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犯罪的客体:人身权利、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
5.犯罪的行为:主观方面(故意、过失)和客观方面(行为的实施)。
6.犯罪的结果: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7.犯罪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犯罪的量刑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等。
二、民事法律知识点1.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格权利等。
3.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
4.合同法知识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5.侵权法知识点: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和赔偿等。
6.婚姻家庭法知识点:婚姻的成立、离婚、财产分割等。
三、行政法律知识点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2.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
3.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许可行为。
4.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处罚行为。
5.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四、宪法法律知识点1.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法治国家、平等权利、合法权益保护等。
2.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言论自由等。
3.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4.国家机关的职能和权力:制定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审判权力等。
5.宪法的修正和解释:宪法的修改和对宪法的解释。
五、刑事诉讼法知识点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公正、公平、快捷等。
2.刑事诉讼的程序:立案、侦查、审判等。
3.刑事诉讼的参与主体: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告人等。
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必背考点

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必背考点2022年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为了让各位考生能够更好的掌握考试的重要考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必背考点”,有需要的考生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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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必背考点考点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法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诉愿权、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保护这几个权利。
一、平等权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权利能力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和事实意义上的平等。
2、承认合理差别,禁止不合理差别。
常见的合理差别有:(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
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比如针对女性的孕期保护。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比如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实行的优待措施。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此项权利需要满足年满18岁、中国国籍和有政治权利三个条件。
2、政治权利是指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其中有一层隐含的意思尤其要注意,即被强制措施的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不一定不享有此项权利,只有明确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才不享有。
(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以及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
1、言论自由:在整治自由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其他政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衍生。
2、出版自由:包括著作自由和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我国对出版物的管理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
3、结社自由:我国社团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主管机关为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
4、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源于公民的请愿权,三者的差别在于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所不同。
[全]司法考试-理论法-重点考点详解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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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理论法-重点考点详解梳理法概念的争议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非内容上)的必然(非偶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恶法亦法实然法)不承认存在概念上必然联系的(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应然法)承认存在概念上必然联系的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法的特征法律的特征指能够将法律与其他类似的社会现象区别开来的个性化要素。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三种规范:(1)自然规律:自然事物之间关系(2)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3)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4)法律属于社会规范,此外还有道德、宗教、习惯、组织内部的规则等法律只针对行动,不针对思想并非所有类型的行动法律都调整,法律只调整人的涉他(关系)行动,只具有个人意义的行动(自我指向的行动)法律不调整。
注意:正是由于法律在调整范围上要窄于其他社会规范,所以与其他任何社会规范相比,法律的调整范围都要小,法律的要求都要低。
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和认可两种认可:(1)明示认可:立法认可习惯的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2)默示认可:司法认可习惯的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2.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1.自然规范和技术规范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通常只以义务为内容3.法律并非同等的看待权利与义务,有时权利本位,有时义务本位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1.任何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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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理论法-重点考点详解梳理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
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非内容上)的必然(非偶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恶法亦法实然法)
不承认存在概念上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应然法)
承认存在概念上必然联系的
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法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指能够将法律与其他类似的社会现象区别开来的个性化要素。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三种规范:
(1)自然规律:自然事物之间关系
(2)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
(3)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
(4)法律属于社会规范,此外还有道德、宗教、习惯、组织内部的规则等
法律只针对行动,不针对思想
并非所有类型的行动法律都调整,法律只调整人的涉他(关系)行动,只具有个人意义的行动(自我指向的行动)法律不调整。
注意:正是由于法律在调整范围上要窄于其他社会规范,所以与其
他任何社会规范相比,法律的调整范围都要小,法律的要求都要低。
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和认可
两种认可:
(1)明示认可:立法认可习惯的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
(2)默示认可:司法认可习惯的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2.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1.自然规范和技术规范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通常只以义务为内容
3.法律并非同等的看待权利与义务,有时权利本位,有时义务本位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任何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
2.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也可称之为特殊强制力。
3.相比其他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最强的强制力。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1.可争讼性:当事人依据法律起诉或应诉的依据。
2.可裁判性:法官依据法律作为裁判的依据。
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法律对于个体行为人的影响
2.社会作用:法律对社会整体的影响
(二)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与强制
1.指引作用:
(1)两种指引: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单次指引准确程度高,总体效率低。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单次指引准确程度低,总体效率高,法律的指引主要是规范性指引。
(2)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以义务为内容的指引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以权利为内容的指引
(3)指引作用的基本结构:
①针对本人;②针对未发生之行动(将要发生的行动)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①针对他人;②针对已发生之行动;③以法律为判断标准,因此判断结果为“合法/违法”,而不是“对/错”
3.教育作用
(1)基本类型: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2)基本结构
①针对不特定的一般人(包括本人和他人);②针对已发生之行动(司法,执法和守法的事例)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任何行为。
①相互性:一般是处于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相互针对对方进行预测;
②针对未发生之行动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①针对违法犯罪分子;②针对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法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1)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
(2)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
(3)法律的僵化性:法律的抽象性和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
(4)法律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上的局限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学说
1.“三要素说”:每一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缺陷:“制裁”无法体现所有类型的法律后果
2.“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
优点:以法律后果取代了制裁
缺陷:遗失“假定”这个部分
新三要素说, 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条件
(1)定义:法律规则中有关部门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2)假定条件通常包含两个方面:
①主体条件:法律规则所针对的主体
②事项条件:法律规则所针对的行为类型
(3)判断假定条件的标志:法律规则中以“如果”引导的部分或者可以用“如果”引导的部分,均为假定条件
2.行为模式
(1)定义: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2)类型:
①以权利为内容的“可为模式”:标志是“可以”或者“有何种权利”
②以积极义务为内容的“应为模式”:标志是“应当”或者“必须”
③以消极义务为内容的“勿为模式”:标志是“不得”或者“禁止”
3.法律后果:有两种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1)肯定性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保持一致所获得的法律后果。
注意:可为的行为模式只与肯定性法律后果相连接
(2)否定性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不一致所获得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规则与条文的关系----内容与形式,内容是指事物内在的构成要素,形式是指事物外在的表现样态。
同一内容可以借由多个形式来表达,同一形式可以承载多个内容。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1)二者不能等同:法律规则不是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也不是法律规则(2)交叉关系:
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表述;
②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③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及其要素
④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规范性条文与非规范性条文
(1)规范性条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
注意:
A规范性条文不仅仅表述法律规则,而且还可以表述法律原则
B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可以用不同法律条文来表述,英美法系就以判例来表述C规范性条文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
(2)非规范性条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主要有两类:
①定义性条文:用以解释法律术语含义的条文
②辅助性条文: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的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的条文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行为模式所做的划分)
授权性规则: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规则,或者规定“可为模式”的法律规则。
(1)义务性规则:以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则,它分为两种类型
①命令性规则:规定积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应为模式”的规则
②禁止性规则:规定消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勿为模式”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规则,或者规定“可为模式”的法律规则。
(1)义务性规则:以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则,它分为两种类型
①命令性规则:规定积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应为模式”的规则
②禁止性规则:规定消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勿为模式”的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完整性或确定性程度不同所做的划分)
(1)确定性规则:是指任务本已明确规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是否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适用规则)
(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已更改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