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出现缺陷或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明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相关的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引进责任原则:根据引进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引进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2. 制造责任原则:根据制造责任原则,生产者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出现缺陷,生产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3. 警示责任原则:根据警示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产品的潜在危险提供警示信息,并告知用户如何正确使用产品以避免潜在危险。
如果产品缺乏必要的警示信息或提供的警示信息不准确,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4. 信息责任原则:根据信息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向用户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能、用途、安全注意事项等。
如果产品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二、责任承担1. 生产者责任: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是指制造商、组装商、加工商或其他生产者,他们将产品提供给市场。
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最终用户的商家或个人。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提供必要的警示信息和产品信息。
如果销售者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产品缺陷或造成损害,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进口商责任:进口商是指将产品从其他国家引进并销售的商家或个人。
进口商在引进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进口商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产品缺陷或造成损害,进口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用户责任:用户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和警示信息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当使用导致的损害。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角色,对责任的分配和承担进行规定和界定。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于由此引发的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都应承担责任。
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产品,如药品、食品等。
在此原则下,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证明因此导致了损害。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消费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行为,并证明该过错行为导致了产品缺陷和损害。
这是一种相对严格的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性产品。
3.混合责任原则:混合责任原则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角色,对责任的分配和承担进行综合考虑。
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可以综合运用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的归属。
二、责任承担的主体1.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产品,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业务活动进行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者对于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作为自己的业务活动进行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的单位或个人。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合理的检验和把关,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如果销售者未尽到合理的检验义务,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不得超出产品的使用范围或使用目的。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一、引言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本文将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就应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当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注重的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失行为,要求消费者证明其损害是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所致。
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中仍然存在,但在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制。
3.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就应承担责任。
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似,但严格责任原则对产品缺陷的定义更为宽泛,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等。
严格责任原则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三、责任承担的主体1.生产者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或包装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生产者可以是原材料供应商、零部件制造商、组装商或产品品牌所有者等。
生产者应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销售者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销售者在产品流通环节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其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产品警示和说明。
销售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存在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消费者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产品的个人或单位。
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产品质量安全和信息透明等。
当消费者受到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时,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益,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责任承担的范围1.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组装或警示方面存在的问题,使产品无法达到正常使用的预期目的,或者存在危害用户安全的风险。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制造商、销售商或者提供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而对消费者或者第三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1 制造商责任制造商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主要责任包括产品质量、安全性等方面。
制造商应对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1.2 销售商责任销售商作为产品的中间环节,也应对产品质量承担一定责任。
销售商应确保产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对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
1.3 提供者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产品的提供者也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产品的进口商、代理商等,虽然并非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但在产品责任的范围内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2.1 制造商责任承担制造商在产品质量、安全性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制造商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产品缺陷进行修复或召回,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销售商责任承担销售商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问题时,也应主动承担责任。
销售商应积极配合制造商对产品进行召回或修复,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2.3 提供者责任承担产品的提供者在产品责任范围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产品缺陷进行修复或召回,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产品责任的监管机制3.1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产品责任的重要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3.2 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性等方面进行监管,对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调查、处罚和追责,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3.3 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在产品责任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维权活动、投诉举报等方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的规范发展。
四、产品责任的风险防范4.1 质量管理制造商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减少产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引言概述: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1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就应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主要适合于危(wei)险性较高的产品,如药品、食品等。
严格责任原则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迫使生产者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1.2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惟独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主要适合于普通消费品的质量问题。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需要证明其在产品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将被认定存在过错。
1.3 共同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多个责任方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共同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分销商等相关方都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能够确保责任的全面承担,避免责任方逃避责任。
二、生产者的责任承担2.1 生产过程责任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确保生产设备安全可靠、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和流程、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等。
生产者应竭力避免产品缺陷的产生,若产品存在缺陷,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或者修复。
2.2 质量保证责任生产者应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或者合格证明,并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信息披露责任生产者应对产品的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包括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生产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因信息不足而导致的安全问题。
三、销售者的责任承担3.1 销售合格产品责任销售者应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经过质量检测合格。
产品责任诉讼中的归责原则研究

般消 费者 更为有 利的地位。2 风险扩散 。生产者相 比较消费者而 )
言, 更容 易将 为产品提供的保险费或 因产品受到损害的赔偿费用, 计 入产 品成本, 从而使产品的风险扩散 。3 较低的管理费用 。 )
( ) 计 缺 陷 二 设
、
严 格 责任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产 品责任归责原则大致经历 了合同责任 、 疏忽
责 任 、 保 责任 和 严格 责 任 的 发 展 过 程 。 担
15 9 5年美 国“ 格林曼诉尤 巴电器公司案 中, 法官认 为当制造商 将一件 产品投放市场时 , 明知它将不经检查缺 陷而使用 , 如果此项产 品表 明含有致使人受到伤害的缺 陷, 那么该制造 商在侵权方面负有严 格责任 。这 一判决标志着严格责任 原则在产 品责任领域被正式确立
原则, 不但不能实现司法正义 , 还会对受害者造成第二 次伤害 。 因此 , 陷。据此, ” 受害人通常根据在正常制造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的产 品故
在诸如产 品责任诉讼等特殊侵权诉讼中, 大部分国家采用 了举证责任 障或失灵的证据 ,来证 明产 品在离开销售者控制之前制造缺 陷的存
倒置的原则 。但是 , 院如何 认定举 证一方责任的原则问题, 法 即归责 原则究竟是采用过错 责任 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
二 、 格 责 任 的 发 展 严
性和严重性, 警示的成本及警 示受到注 意的可能性等 等因素, 针对 设
严格责任的适用 , 一方面 极大 的保护 了消费者 的利益 , 另一方面 计和警示缺陷要求原告提供合理替代的做法又让我们 看到了过失责
也导致 了产 品责任领域 里出现歪 曲和滥用法律 的事实。 。以美国为 例, 经历 了产 品责任诉讼案件 数量 的急剧增长。 。在许 多重要 的司法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笔者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一般描述为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和准则。
狭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其民事责任”。
[1]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广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包括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中又包含了合同责任、担保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狭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仅指产品民事侵权责任中的具体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从大部分学者的著述来看,这两个概念同时适用不做区分。
笔者认为,归责原则问题的研究外延不宜太广,应做必要的限制,否则很难说明问题的本质。
因此,本文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即特指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对现实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应从微观方面入手。
正如一部分学者在其著述中所说,“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经历了由合同责任、过失责任、担保责任以及严格责任这几个阶段”。
[2]当今世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为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诠释。
同时,合同责任、担保责任、侵权责任等概念在产品责任法中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有时相互指代。
这时他们处于同一层次上,但事实上在处理现实问题中,他们是两个层次上的概念。
应该说产品责任、合同责任、担保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是处于同一层次上的概念,而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应是上述概念的下位概念,他们不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
但是为了行文方便,有时不加区分,相互指代罢了。
由此可见,真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是产品侵权责任中所包含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另外,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在法学和现实法律中真正确立起来是法学理论发展到一定时代的产物。
他们的出现和运用要比传统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晚的多。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经销商或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责任已经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严格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产品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即可。
2. 过失责任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才能追究其责任。
根据过失责任原则,消费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设计、制造、警示或说明等方面存在过失,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3. 合同责任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产品责任可能会通过合同来规定。
根据合同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中可能包含了产品责任的约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承担方1. 生产者:生产者是指制造产品或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提供给市场的实体。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对其制造的产品负有主要责任。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并提供必要的警示和说明,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2. 经销商:经销商是指在产品流通过程中进行销售、分销或提供售后服务的实体。
经销商在产品责任中承担次要责任,其责任主要是在产品流通过程中对产品进行检查、保管和销售,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 销售者: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实体,可以是生产者或经销商。
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次要责任,其责任主要是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警示和说明,以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损害。
三、责任承担的范围1. 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对于其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品缺陷可以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示和说明不当等。
2. 产品安全责任:生产者应确保其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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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问题的提出在《侵权责任法》之下,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是产品责任法律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不仅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而且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不揣浅薄,拟就其中归责原则作一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二、从《民法通则》到《产品质量法》再到《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多元化《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直接来自《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从历史解释视角的观察,对于《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一)《民法通则》第122条:学说争议的起点《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条规定语焉不详,学界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也存在较大争议。
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义务主体有无过错,只要是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就应当负赔偿责任,其目的是为了加重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责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出现了严格化趋势。
这种趋势表现为适用过错推定、适用担保责任以及适用严格责任三种方式。
目前,中国法律采纳的是严格产品责任。
“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对产品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责任,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
”有学者认为,严格产品责任实际上就是在产品责任制度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产品质量法》原第29-31条(现第41-43条):归责原则的争议尘埃落定?1993年《产品质量法》在《民法通则》第122条的基础上对产品责任的承担问题作了相应的完善,其中,第29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0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000年《产品质量法》对此未作修改,只是条文序号发生了变化,上述第29、30、31条分别变为第41、42、43条。
这些规定非但没有澄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模糊认识,反而加剧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议。
学界也有不少学者赞同这一观点,认为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实行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原则。
销售者在一般情况下仅负过错责任,销售者一般不参与产品制造,对产品制造过程中的缺陷并不了解,也不能控制,因而要求销售者与生产者一同承担无过错责任过于苛刻。
另一个有影响的学说认为,产品责任有直接责任和最终责任之分,其中直接责任是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直接向受害人所承担的责任;最终责任是产品责任的最终归属,包括:生产者的制造责任、销售者的过错责任、产品运输储存者的过错责任。
论者并主张我国产品责任采取了二元归责原则,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
(三)《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纠缠不清的争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沿袭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基本沿袭了《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通过后,就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观点颇为一致,均认为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
但就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却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仍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42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过错仅仅只是在销售者与生产者等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内部分担责任时才有意义,只是说明销售者在承担最终责任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文作者的观点本文作者认为,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如下:第一,《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条规定基本沿袭了《产品质量法》第4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
由这些规定可见,只要被侵权人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就可以选择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求偿;就生产者而言,除非其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就销售者而言,是否可以依第42条的规定以自己对于产品缺陷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呢结合《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答案很明显应是否定的,亦即,即使销售者没有过错,也应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其承担责任后,可依该条第2款的规定向生产者追偿。
理由在于: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本身没有过错,如依第42条的规定,则销售者无须承担责任,更不存在所谓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向生产者追偿的问题。
果若如此,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即成赘文。
由此可见,在《侵权责任法》第43条之下,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所承担的都是无过错责任。
第二,销售者出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可能承担的责任有两种,即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
销售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责任,以产品瑕疵的存在为前提,通说认为,销售者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以销售者存在过错为条件,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此点可从《产品质量法》第40条、《合同法》第155条、第134条的体系解释而得出。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以产品缺陷的存在为前提。
而在《产品质量法》上,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法》第46条);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该种产品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合同约定的效用或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
广义的产品瑕疵还包括产品缺陷。
两者相较,产品缺陷比产品瑕疵的程度要重。
在认为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无须销售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果主张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要以销售者存在过错为前提,则其正当性不足。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时,受害人享有选择权,在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时,其无须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但其向销售者主张程度更重的产品责任时,却需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无法在产品质量规制体系中得到圆满解释。
即使认为此时并不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如此处理也有违类似事项作相似处理的基本法原则。
第三,就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本意而言,其所要解决的是被侵权人的损害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这就是第43条所解决的问题。
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则不是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所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外的合同法上的责任分担问题。
准此以解,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只能是无过错责任。
就《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42条与第41条的关系而言,大抵可以作出这样的理解:第43条所规定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对于被侵权人所承担的无过错产品责任,而第41条和第42条则是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之后,生产者、销售者内部责任的分担规则,也有学者称之为生产者、销售者的最终责任。
第四,《侵权责任法》第42条仅规定销售者承担责任,但并没有规定向谁承担责任,就其文义而言,大抵可作两种解释:一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销售者直接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由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非由销售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应由造成缺陷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本文作者认为,第二种解释较为妥适。
从体系解释的视角,只有这样理解才能与第43条第2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的规定相衔接;从立法目的的视角,产品责任的规制目的在于“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当条文之间发生矛盾,有可能做出对经营者有利或对销售者有利等两种不同的解释时,自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第五,从前述历史解释的情况可知,《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直接来源于《产品质量法》第41-43条,而《产品质量法》第41-43条只是对《民法通则》第122条的具体化。
就《民法通则》第122条所使用的词语而言,并没有出现“过错”、“过失”等词,也没有使用可推知相同含义的表达方法,自应解释为无过错责任。
参与立法的专家、学者也大抵表达了这一观点,本文作者认为,从《产品质量法》的说明中尚无法看出其就归责原则不同于《民法通则》的理由,可以解释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错产品责任在《产品质量法》上并未改变,《产品质量法》第29-31条(现第41-43条)旨在落实产品责任的承担,即规定产品责任最终承担的主体,以此明确各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
此外,就有可能导致产品缺陷的主体而言,除了生产者之外,还有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我国法上将销售者和生产者界定在同一位阶,有其特殊的背景,运输者、仓储者在《侵权责任法》上并没有作为责任主体而规定。
就产品责任的本意而言,生产者是“兜底者”,如果造成产品缺陷的是生产者之外的其他人时,则由生产者向其他人追偿。
至于第42条第2款的规范意义,大抵可以理解为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或供货者时,可以视其为生产者,由其承担最终的责任。
本文作者认为,至少在产品责任领域,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其微,均指产品责任的承担不以生产者、销售者存在过错为前提,亦即不要求被侵权人对生产者、销售者的过错举证,生产者、销售者也不得以无过错为抗辩事由。
无过错责任早已植根于《民法通则》以来的司法和学说,而且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就《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本文作者更倾向于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