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民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_中标190922
大丰区景尚名城物业项目中标公示

大丰区景尚名城物业项目中标公示
摘要:
1.大丰区景尚名城物业项目中标公示概述
2.项目基本信息
3.中标候选人名单
4.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核
5.中标公示日期及联系方式
正文:
大丰区景尚名城物业项目中标公示
根据相关规定,现对大丰区景尚名城物业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以下是项目基本信息及中标候选人名单,特此公示。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大丰区景尚名城物业项目
项目地点: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项目类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
招标范围:小区内物业服务,包括物业管理、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
二、中标候选人名单
根据评标结果,以下三家公司成为中标候选人:
1.A 公司:具备一级物业服务资质,有多个小区物业服务经验。
2.B 公司:具备二级物业服务资质,曾多次获得物业服务行业奖项。
3.C 公司:具备三级物业服务资质,具有一定的物业服务经验。
三、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核
中标候选人需在公示期内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如发现弄虚作假、串标等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中标公示日期及联系方式
公示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38XXXXXXXXX
请广大业主及相关单位关注本次中标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提出。
山东华灵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君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华灵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君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7【案件字号】(2021)鲁17民终52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峥朱晨曦姜健【审理法官】徐峥朱晨曦姜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华灵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君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自昊【当事人】山东华灵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君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自昊【当事人-个人】杨自昊【当事人-公司】山东华灵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君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巍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郭新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巍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郭新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巍郭新【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山东华灵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君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杨自昊【本院观点】第一,关于君豪物业的地位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君豪物业的地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淮南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淮南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淮南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淮南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房地产业-物业管理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张杰、潍坊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杰、潍坊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29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奉纲冯海玲高波【审理法官】朱奉纲冯海玲高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杰;潍坊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当事人】张杰潍坊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杰【当事人-公司】潍坊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杰【被告】潍坊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本院观点】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直接证明张杰的主张,不予采信。
上诉人张杰与被上诉人博雅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杰与被上诉人博雅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博雅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张杰提供了物业服务,代收了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张杰应按约定向博雅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其拖欠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
上诉人张杰主张被上诉人博雅物业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有权不缴纳物业费和逾期违约金,虽然博雅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张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博雅物业公司存在根本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不能全面反映博雅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故该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杰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姜泰生、济南东方石化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泰生、济南东方石化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8【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65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慧【审理法官】曹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泰生;济南东方石化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姜泰生济南东方石化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姜泰生【当事人-公司】济南东方石化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恒心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史小宝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衣凡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李长勇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恒心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史小宝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衣凡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李长勇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恒心史小宝衣凡李长勇【代理律所】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姜泰生【被告】济南东方石化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事实,应当认定东方石化园公司对姜泰生因家中污水浸泡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合同过错回避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事实,应当认定东方石化园公司对姜泰生因家中污水浸泡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
但姜泰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数额,对于姜泰生主张的家具及装修损失,一审法院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酌情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对于姜泰生主张的房屋空置损失,因房屋被浸泡后在短时间内已经将污水进行了清理,在进行妥当清洁后,应当能够恢复正常使用状态,本案当事人长时间空置房屋,一方面是由于主观心理因素,另一方面是由于争议处于诉讼期间,而诉讼期间过长是由于鉴定过程不顺利所致,本案关于损失数额的鉴定属于姜泰生举证责任的范畴,因此相应诉讼期间内房屋空置损失不应由东方石化园公司承担。
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寿光环卫集团保洁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洁服务;城市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城乡生活垃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宇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宇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16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文斌李晓亮李丹【审理法官】孙文斌李晓亮李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宇【当事人】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宇【当事人-个人】李宇【当事人-公司】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乔亚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徐宁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亚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徐宁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亚徐宁【代理律所】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宇【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为民物业应否对李宇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李宇在一审过程中已提交证明其存在误工事实的基本证据材料,能够证实李宇因案涉事故导致受伤,休养期间误工进而导致存在误工费损失这一事实,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为民物业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建筑物不可抗力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本证反证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李宇辩称,一、为民物业作为涉案小区的管理单位,在本案事故发生后,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民物业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承担小区设施的日常巡护、检查、保养、维修等义务,在发生本案的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为民物业在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为民物业不存在免责及减轻责任的情形。
为民物业称事故发生时出现的短时强阵风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没有法律依据。
山东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3.2 重点竞争项目
序 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单位
*按近 1 年参与项目按中标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中标金额 (万元)
公告时间
是否中 标
四、服务客户
4.1 关联客户中标情况
山东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关联客户有山东省枣庄市第十六中学、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枣庄学院。近 1 年关联次数分别达到 1 次、1 次、1 次。
主要资质:
一、业绩表现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8~2023-08):
中标项目数(个)
4
同比增长:300.0%
中标率
100.0%
同比增长:0.0%
中标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89.1
同比增长:100.0%
平均下浮率
0.8%
同比增长:100.0%
注:平均下浮率是指,项目下浮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下浮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9 日 生成
2 / 10
1.3.2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枣庄学院学校食堂物业管理保洁服 枣庄学院
57.6
务成交公告
TOP2
枣庄市第十六中学南北校区物业与 保安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山东省枣庄市第十六 中学
28.6
TOP3
目标单位: 山东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报告时间:
2023-08-19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企业的投标业绩表现、竞争能力、竞争 对手、服务客户和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投标行为全方位分析,为目标企业投标管理、市场拓展 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为目标企业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单位、竞争对手、中介机构、金融 机构等快速了解目标企业的投标实力、竞争能力、服务能力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企业 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勤好(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李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勤好(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李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4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娟崔恒心张守现【审理法官】张玉娟崔恒心张守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勤好(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李梅【当事人】勤好(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李梅【当事人-个人】李梅【当事人-公司】勤好(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世宝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世宝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世宝【代理律所】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勤好(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告】李梅【本院观点】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系:一、一审对责任划分是否适当问题;二、被上诉人的伤情能否构成二处十级伤残问题;三、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该支持问题;四、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数额是否应该扣除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新证据提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系:一、一审对责任划分是否适当问题;二、被上诉人的伤情能否构成二处十级伤残问题;三、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该支持问题;四、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数额是否应该扣除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一审根据双方的过程程度认定上诉人承担60%的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经查,经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梅因“右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50%),符合十级伤残;因右手食指、中指掌指关节丧失分值10分以上(〈25分),符合十级伤残",该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结论明确。
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文俊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文俊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07【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54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薛居亮薛培忠贾元胜【审理法官】薛居亮薛培忠贾元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文俊;李进甲【当事人】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文俊李进甲【当事人-个人】孙文俊李进甲【当事人-公司】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王莉莉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李明禹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王莉莉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李明禹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某王莉莉李明禹【代理律所】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孙文俊;李进甲【本院观点】上诉人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补充提交了涉案房屋的平面设计图,但一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质证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补充提交了涉案房屋的平面设计图,但一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是否存在私自改建、违规装修的事实,一审应进一步查明,故本案应发回重审。
另外,双方对上诉人是否系合法的物业服务主体及业主私自改建、违规装修是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争议较大,重审时一并予以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60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审。
潍坊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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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寿光市民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2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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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
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
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寿光市民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69348607G 工商注册号:370783200000715组织机构代码:669348607
法定代表人:王月亮成立日期:2007-12-20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态:在业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寿光市圣城东街北,顺河路西蔬菜大厦5楼
营业期限:2007-12-20 至 2027-12-19
营业范围:物业管理、房屋中介服务、房屋租赁、家政服务、园林绿化、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2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中标/投标最多的月份为,该月份共有个投标项目。
2019年06月1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
1潍坊2019-08-19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金融科技服务中心物业管理
服务采购
中标
2潍坊2019-06-26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金融科技服务中心物业管理
服务采购
中标
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物业管理】 ()
2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
1潍坊2019-08-19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金融科技服务中心物业管理
服务采购
中标
2潍坊2019-06-26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金融科技服务中心物业管理
服务采购
中标
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寿光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1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
1潍坊2019-06-26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金融科技服务中心物业管理
服务采购
中标
寿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1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
1潍坊2019-08-19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金融科技服务中心物业管理
服务采购
中标
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寿光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1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
1潍坊2019-06-26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金融科技服务中心物业管理
服务采购
中标
寿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1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
1潍坊2019-08-19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金融科技服务中心物业管理
服务采购
中标
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序号股东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1寿光市清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0.00%35万人民币2魏志强30.00%15万人民币
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