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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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管理

1 防爆设备的购置和检修

1.1 设备购置入库后设备管理人员要进行验收,将随机所带的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资料整理后交资料室归档。使用单位入井时要配齐技术资料。

1.2 资料中必须将煤安标志的位置或字样加以注明,是否有该标志。

1.3 井下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1.4 新设备的推广使用,需报负责供电的副部长审核,机电技术部部长、机电副总经理批准后,试验合格,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运行方案、人员培训后,方可入井安装使用。

1.5 防爆设备的检修,必须对防爆面进行磷化或涂油处理、各种保护设施齐全、可靠。并符合《河南省防爆设备细则》的要求。

2 防爆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2.1 防爆设备的储存要分类摆放,防止雨淋,风吹日晒。

2.2 禁止野蛮装卸,运输途中的碰撞、挤压等。

2.3 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2.4 低压电机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和远程控制装置。

2.5 低压馈电线的配电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选择性漏电保护和远程控制装置。

2.6 井下电气设备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使用。严禁使用禁用或淘汰设备。

2.7 电器设备不准超过其额定值运行。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

2.8 使用单位在发现无防爆入井许可证和煤安标志的设备时有权拒绝使用。

3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的验证与发放

3.1 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否则不准入井。

3.2 防爆设备(小型电器),无煤安标志不准入井。

3.3 防爆设备入井前,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允许入井。

4 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职责和权利

4.1 机电技术部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防爆检查员),在业务上应对分管机电的副总经理和机电技术部部长负责。在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工作中要严以职守。

4.2 防爆电器设备修理时,防爆检查员对有关防爆性能检查工序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为检修设备的15~25%,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后,鉴发入井合格证,方准入井。

4.3 在防爆设备上应装设检漏、接地、过流和短路保护装置;电缆和其他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三大保护装置《细则》的要求,进行督促检查。

4.4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详细记录,并于当日填写通知单,通知有关部门限期处理。

4.5 检查中发现危及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有权对存有隐患的设备、电器、缆线等停止使用,挂置专用标志牌,并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停止局扇时应先征得调度室同意。对井下电气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有权制止。

4.6 检查中发现电气设备失爆、安全保护装置甩掉不用,不按规定检测、整定、试验、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按本单位奖惩办法,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7 参加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工作会议和电气事故分析会议,并充分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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