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六场——人大法学院劳副教授讲座成功举行
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

2024年第5期•专论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蔡桂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摘 要: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论争至今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然而,这场论争存在概念误用、标签滥用和疏于考证历史之弊。
解释与涵摄、判断是不能混同的三个概念。
犯罪论上也不宜简单地贴上“形式”“实质”的标签。
加上“实质”拥有“立法论之实质”与“司法论之实质”的不同含义,这种标签滥用造成了诸多误解。
沿用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术语,并承认文义解释较之于目的解释的优先性,将明显减轻争论所造成的误解。
争论之误会走向扩大的另一原因在于不重史事之考察。
对20世纪学说史的梳理,既能使前述两个弊端进一步明晰化,亦有助于确认争论所具有的有限意义:形式解释论在面对文义的边缘地带时尺度稍严,且其对犯罪手段与新古典体系之修正的考虑,使其异于实质解释论,并初步具有了20世纪下半叶人的不法论的部分形式。
关键词: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人的不法论中图分类号:DF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4)05-0098-16在我国刑法学中,有所谓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这场肇始于2007年前后且于2010年看似达到顶峰的争论,如今表面看似平静,却难以掩盖实际的分歧,翻检今日之文献,争论之痕迹仍遍处可寻,只是表现形式有所变化而已。
〔1〕此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的现象表明,争论中有的问题长期未决,有的误解依然存在。
延续十余年的争论,虽有助于展现争论所涉的各种细节,但若不遵循学术争论的基本规律,确立真正的争论焦点,则将有可能由于争论流于反复的、低质量的立场宣示,而使得争论蜕化成为不为人所喜的历史负担。
〔2〕只有透彻地厘清争论所涉术语及其逻辑,纠正争论中的误会并分析其根源,才能防止争论中的失焦和误会进一步扩大化,才能使争论从粗放式的自说自话转向集约有效的学术争鸣,进而使之从历史包袱转变为经验。
人大法学院第三届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论坛成功举办

人大法学院第三届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论坛成功举办10月24日,由我院博士后发起组织的“中国人民大学第三届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论坛”在明法601报告厅举行。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法律适用中的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
来自国内外数十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共70余名博士后共同参加了论坛。
在开幕式上,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教授首先代表学校致辞。
王教授祝贺第三届全国法学博士后学术治论坛成功举办。
他指出,中国人民大学高度重视博士后学术科研活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也对博士后学术交流高度重视,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下,全国法学博士后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两届,在法学博士后学术交流领域已形成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品牌学术论坛。
他鼓励博士后多出成果、多出精品,指出通过举办论坛的交流形式,适时发现优秀法学人才,并殷切希望法学博士后论坛长期传承下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在致辞中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欢迎全国各地的法学博士后出席本届法学博士后论坛,并简要介绍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的基本情况。
她指出,本届博士后论坛具有几个特点,一是博士后论坛的选题具有很强的学术性和前沿性,是一个法学各部门学科研究和实践中都会面临的问题;二是论文质量高,很多论文的研究都具有重大学术价值。
林嘉教授期待法学博士后论坛坚持举办下去,成为博士后交流法学思想的学术平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出站博士后刘保玉教授作为博士后的优秀代表致辞,在致辞中,刘保玉教授针对学术研究对在站博士后提出两点建议:一是用世界的眼光解决中国问题,既要具有国际视野,又要注重国外理论在中国的适用。
二是既要视野高远,又要脚踏实地、具有问题意识,法学博士后要在理论深度上和法律现实问题两方面进行努力。
他鼓励广大博士后继续努力,为博士后流动站增光添彩。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耶鲁大学J.S.D.候选人丁晓东主持。
丁晓东博士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站博士后欢迎大家的到来,并介绍了论坛的筹备情况。
人大法学院朱教授分享《现代国际刑法》

人大法学院朱教授分享《现代国际刑法》2015年11月5日,法学院“新作分享沙龙”第二期活动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办。
本期“新作分享沙龙”分享的新书是奇教授的《现代国际刑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余教授主持了本次活动,韩教授、张助理教授、商务印书馆王兰萍编辑以及法学院的学生参与了本次活动。
余教授从《现代国际刑法》一书的主要观点和特点出发,介绍了本书的主要内容。
《现代国际刑法》一书提出了一个国际刑法问题,国际刑法是对理性、暴行的回应,反映一种国际关怀。
国际审判的目的不在于审判,而在于记录,通过证据和事实进行记录,进而来警示世界、警示未来。
国际审判不仅仅是对受害者的正义也是对加害者的正义。
余民才教授呼吁法科学生都应具有人文情怀和法律理想,在国际上从事法律工作,宣传我国的法律。
朱教授利用丰富的案例和事实向我们介绍了国际刑法的真谛和重要性。
国际刑法既简单又复杂,一方面,国际审判在法律程序上及其复杂,起诉时需要考虑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罪行、国际法管辖等问题,另一方面国际刑法就是一种回应,是对暴行和罪行的回应。
国际刑法对国家来说十分重要,国际刑法涉及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外交关系。
国际刑法不仅是法律规范本身,其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家的国际关系和在国际上的处境。
国际刑法博大精深之处就在于其是为国家着急,保障国家的权益和地位。
国际刑法的摇篮是70年前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审判的目的在于记录,逐字记录,并且庭审过程非常公开。
通过国际审判将犯罪行为定罪,是要通过司法在国际社会中达到禁止和预防严重国际犯罪行为的目的,为避免人类之间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循环往复的复仇。
国际刑法运用原则和规则,凭借证据和事实,对国际犯罪进行法律制裁,这本就是人类社会的理性、文明和进步。
朱文奇教授又谈到,中国是一个大国,我们除了经济和政治的优势外,还应该具备人文及法律等方面的优势和影响力。
中国在国际上有很多的话语权,关键是看要不要表达以及怎样表达。
人大法学院应教授讲授“法律制度的功能分析与反功能分析”

人大法学院应教授讲授“法律制度的功能分析与反功能分析”2015年12月15日晚七点,“整体史视野下的法律史研究”系列讲座(原“传统中国的政治、法律与社会”系列讲座)第六讲之“法律制度的功能分析与反功能分析”活动在我校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
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院长应教授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副教授主持。
主讲人应星教授,1968年出生,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社会学、政治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农村社会学。
曾在《社会学研究》、《中国社会学》等重要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出版《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村庄审判史中的道德与政治》、《“气”与抗争政治》、《农户、集体与国家》等学术专著。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香港乐施会项目、美国福特基金会项目等。
在主持人简要介绍了主讲人与各位嘉宾的基本情况之后,讲座正式开始。
应教授对朱腾老师和在座各位老师、同学表示了感谢,并谦逊地表达自己要讲的并非新鲜内容和独创理论,只是简单的线索勾勒。
应星教授简要分析了实证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这两种当今史学的研究倾向,引入此次讲座的主题,即围绕社会学中“功能”的概念,从“功能分析的原形”、“法律制度的潜功能分析”、“法律制度的反功能分析”三个方面,对社会学理论和法律史形态做一定的梳理。
首先,应星教授列举了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的“AGIL模式”理论,阐明功能分析的原形,并以S.N.艾森斯塔德的《帝国的政治体制》、D·布迪和C·莫里斯的《中华帝国的法律》、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阐明功能主义分析方法运用在中国法律史著作中的三个典型例子,从这两个角度阐述了他对法律制度功能分析的理解。
其次,应星教授围绕罗伯特·K·默顿对帕森斯功能分析理论的三个基本假设的逐一批判,并以瞿先生的《清代地方政府》、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对明清民事审判中“情与法”的研究这二者为例,分析了法律制度潜功能分析。
人大法学院李副教授做客“死刑与宪法”系列讲座

人大法学院李副教授做客“死刑与宪法”系列讲座在讲座中,李奋飞老师指出,在美国死刑也备受争议,美国有53个司法体系,包括50个州的司法体系、联邦司法体系、军事司法体系及华盛顿的司法特区,死刑属于州的立法权限范围,现在有18个州及华盛顿特区已经废除死刑。
各州关于死刑的司法程序必须遵循宪法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的法律要求和程序限制。
1972年,美国在福尔曼诉佐治亚州(Furman v. Georgia)案中,暂停了死刑适用,理由是死刑适用不一致,存在明显不公正的问题,构成残忍和不公正的刑罚。
但美国并没有废除死刑的适用,而是将死刑限制在几种比较严重的罪行,比如故意杀人、谋杀等。
197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对“残酷和不寻常的刑罚”的条款进行解释,认为死刑并不违宪,但应受严格的程序限制。
美国尽管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都非常慎重。
2002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只有陪审团才能决定死刑的适用;同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不能对精神不正常的人适用死刑;2005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定不能对不满18周岁的人适用死刑。
美国死刑的适用不仅要遵循一般的正当程序的要求,还要接受特别的程序限制,其中主要包括:1.死刑案件在审判程序的启动上同其他案件有所不同,检察官若不寻求死刑适用,则不能适用死刑;2.陪审团全程参与死刑审判程序,对定罪和量刑都参与,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适用死刑,就无法适用死刑;3.广泛的救济程序,如直接上诉、联邦最高法院的保护令程序等,平均下来一个死刑犯的程序要走10年之久。
4.对有效辩护的追求,将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并通过判例明确了“无效辩护”的标准。
美国通过上述程序有效限制了死刑的适用。
平均下来,美国适用死刑的案件平均每年只有200件左右。
从76年到现在,仅仅对1336人适用了死刑。
其中黑人458人,占35%;白人751人,占56%;西班牙裔103人,占7%;其他24人,占2%。
对女性执行死刑的比例非常低,1.58%,从76年到现在,只对11名女犯执行了死刑。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梁根林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梁根林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法制度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完善。
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刑法思潮应运而生,为刑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旨在对当代刑法思潮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二、当代刑法思潮的概述当代刑法思潮是指在现代社会背景下,针对刑法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的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刑法观念和理论体系。
这些刑法思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刑法的需求和期望,为刑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当代刑法思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权保障主义:强调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制裁手段,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和人道。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张刑罚的确定和执行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实现刑罚的公平和合理。
3.宽严相济政策:强调在刑事政策上,既要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又要关注轻微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实现刑事政策的平衡和协调。
4.刑罚目的论:主张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是为了实现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
因此,刑罚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需要。
5.刑事一体化:强调在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实现刑事政策、刑事法律和刑事实践的有机结合,提高刑事制度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三、当代刑法思潮的理论分析1.人权保障主义人权保障主义是当代刑法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张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制裁手段,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和人道。
人权保障主义的主要内容包括:(1)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之前,应当被认定为无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辩护权保障: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有权与被告人会见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切问近思”青年论坛第二期:“比较法学与青年法学”研究论坛

报 告及参 与讨论 , 比较 法 学研 究院 院长 高祥老 师担 任 主持人 。本期 论 坛聚
要讲两个 问题 : 其一为 比较法研究 当前 的形势 , 其二为比较法研究应当注意 的问题。囿于本人 的眼界 和学识 , 报告之中的不足之处 , 望请大家见谅。
( ) 一 比较 法研 究 当前 的形势
关于比较法研究当前的形势 , 从世界范 围内而言 , 2 0世纪 6 、0年代是 比较法研究 的黄金时代。 07 为什么称其为黄金时代呢?以下指标可作说 明: ①在德 国和法 国等国家出现 了一些专 门研究 比较法
士, 以后可能还会增加 , 每年可以派送 2~ 位博士。这些 只是初步的成果 , 3 五年以后我们就会取得更
为丰 硕 的成果 。谢 谢 大家 ! . 主持人( 张小丹 )谢谢高院长对 比较法学研究院的介绍 , : 特别是对 中德法学研究所的介绍。有人
说 比较法是法学皇冠上的明珠 , 我想这次 的比较法学论坛能让我们更近距离地观察 、 感受这颗 明珠。 以下论坛 的安排是先 由比较法学研究 院三位年轻 的老师做报告 , 然后 由江平老师 、 朱维究老师、 高祥 老师做点评 。
令人兴奋的地方。万幸的是 , 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使得 比较法学 的研究获得了新生, 但是这种复苏仍然 存在很多问题 。传统比较法的研究存在很多缺陷: ①过多地关注于实在法的内容, 于习惯法 的内容 对
关注不够 ; ②过多地关 注于比较私法 , 关于 比较法研究 的最近的一些反思是公法方向是否适合 比较法 的研究 ; ③过多地关注欧洲法律 , 对全球法律 的关注不够 , 对社会主义国家 以及 中东 国家的法律关注 不够。 对于传统的比较法研究的范式如果不加 以改进 , 我认为欧洲的 比较法研究仍然存在隐患。将视
论劳动关系的界定

论劳动关系的界定——全球化下的个人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上传时间:2010-12-27 浏览次数:5530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人民网北京11月5日电(记者吴秋余)10月30日至3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共同主办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高峰论坛——“全球化下的个人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隆重举行。
本次研讨会得到了法国巴黎第一大学、里昂第二大学以及“法语世界大学组织”的鼎力支持,是中法两国高等学府跨国交流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法学院构建国际化学术平台的又一次盛会。
出席此次会议的中方嘉宾有: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北京市总工会的官员,来自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国内多所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劳动法学者,以及来自北京和各地的律师界代表;参会的外国嘉宾有法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吕妍婧(Christine DA LUZ)女士,法国劳动法学会会长高蒂(Fran·ois Gaudu)教授、国际劳动法学会名誉会长韦蒂埃(Jean-Maurice Verdier)教授、法国劳动法学会名誉会长尚穆(Antoine Jeammaud)教授,以及来自法国巴黎第一大学、里昂第二大学、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柬埔寨金边大学等高校的著名学者和法、柬两国的律师。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教授主持。
林嘉教授代表法学院和研究所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她表示,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完善个人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以应对新的挑战是世界各国劳动法所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对于加强国际交流、完善各国立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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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六场——人大法学院劳副教授讲座成功举行
10月31日晚上六点半,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基金会”资助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四校联袂主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活动第六场,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
本次论坛主题为“当代刑法理论中的实质化思潮——对‘刑法的刑事政策化’现象的反思”,由清华大学劳东燕副教授主讲。
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主持,由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北京大学车浩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时延安副教授为主评论人,由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梁根林教授、王世洲教授、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何庆仁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冯军教授、王莹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刘树德法官等担任自由点评人。
论坛吸引了来自四个院校的近三百名学生来到现场聆听。
劳东燕副教授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于2003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并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
劳东燕副教授自博士求学期间便已开始关注“风险刑法与刑法基础理论”这一议题。
本场讲座的所谓“当代刑法理论中的实质化思潮”便与刑法基础理论的嬗变、现代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变迁、国家刑罚权的延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刘明祥教授简短地开场白之后,劳东燕副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了她的报告:第一部分为事实梳理与描述部分,即刑事政策化对整个刑法理论,包括犯罪论体系、具体理论以及构成要件的解释等,所产生的影响。
对“刑法刑事政策化”的梳理是整个报告的一个背景,是对此进行反思的基础。
第二部分则是对刑法理论实质化的本质及其源起的分析,主讲人认为刑法刑事政策化,即刑法扩张的背后,是国家、经济和社会中越来越多的领域日益理性化、官僚化和法治化。
在这样一种民族国家向现代国家转轨的过程中,就已有刑事规范而言,处罚日益严苛、刑法解释工具化地去填补漏洞;就刑法外部领域而言,日益地犯罪化,可罚的行为日益膨胀。
第三部分为对“刑法的刑事政策化”现象的解读与反思: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与机能主义刑法观是密切关联的,在机能主义刑法观之下,刑法日益地被工具化。
过度的工具化,则会丧失刑法自身独立的品格。
正是存在这样的风险,主讲人提供了三种规制刑事政策化危险的可能的路径,即通过解释方法位序的排列、教义学的限缩以及实体宪法审查来防止刑法过度地刑事政策化。
劳东燕博士的演讲立意深远、发人深思,在结束之时获得了持久的掌声。
在紧接着的主评人点评阶段,曲新久教授在基本认同劳博士的学术立场的同时,指出“刑法的刑事责任化”不能也不应否定个人的、主观的责任主义立场,并强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实质上就是宪法法益。
车浩副教授在肯定劳教授宏观研究视角的同时,对劳博士的演讲内容进行了商榷。
车浩副教授强调,宏大叙事方式本身可能难以甄别具体现象间的联系,存在臆想关联性或者抹杀区别性的可能。
此外,由于刑事政策的地方性特点,以一种世界性眼光去理解“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可能会丧失中国学者的主体意识。
时延安副教授则从赞许劳博士立场的角度,提出了“刑法本体的重新解读”这一当代命题,强调通过转换维度、转换概念的方法来重新理解刑法。
在自由评议阶段,各位学者先后对刑法的实质化以及刑法的刑事政策化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刘树德法官从实务部门的角度,对刑事政策的中国语境问题提出了疑问;陈兴良教授在回答听众问题时指出,能否在中国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的罪名,既要考虑到国外已有罪名的实际适用情况,也要考虑到目前作为立法基础的中国社会的平均道德水平,同时,也不能奢望完全通过刑法来调整道德问题;王世洲教授提出,实质化思潮不可避免地会亲近类推,而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同时对于构建体系的一致性问题向报告人提出了建议;梁根林教授认为,对刑事政策问题的思考,既要有全球视角,也不能无视本土语境,当代中国社会面对比西方社会更为错综复杂的多重风险,因此也需要对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命题作多个角度的解读,这其中既有传统的政策角度,也要引入目的理性的方法论角度;周光权教授提出,关键是要从方法论的角度去反思实质主义的问题,此外,由于处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社会的迅速发展,完全回到古典已是不可能的路径;最后,冯军教授从实质化问题引申到法益与规范的关系,结合具体案例再次论述了规范的重要性。
在各位老师的发言之后,很多同学又分别就这一主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相应的问题,报告人一一作出了回应。
整个论坛在智慧的火花不断撞击出来的氛围下,持续了近3个半小时,在22点左右,本次论坛圆满的结束。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每月举办一次,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联合举办,由杨春洗法学教育基金会提供赞助,旨在展现当代刑法学术前沿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专题性、系列性、学术性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