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学第一人高铭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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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陈兴良----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刑改革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陈兴良----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刑改革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陈兴良----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刑改革在当代中国刑法制度中,可能没有哪一个问题会如死刑改革问题这样如此受到关注。

有关死刑存废、死刑罪名设置、死刑适用程序、死刑复核等死刑制度中的许多问题,不仅司法实务部门高度重视,而且受到了普通民众的热切关注,学术界更是为此开展了充分研讨。

12月24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创办的“关注死刑改革”系列论坛开讲。

经论坛主办方授权,本版现将四位著名刑法学家在首次论坛上的主讲内容撷要刊登。

A虽然对于死刑这样一个涉及到最根本人权、触及到最深层人性的问题,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学术界近年来的研究还是逐渐达成了共识??中国当前应当严格限制死刑,并为将来的废除死刑作好铺垫,在此前提下,应当尽快实现死刑制度中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改革。

■刑法典设置死刑的罪名应逐步减少&n bsp; 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介绍,在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l979年刑法中,立法机关对死刑罪名的设置是相当民主的。

整个刑法典总共设置了27个死刑罪名。

死刑罪名的膨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增设了大量死刑罪名。

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我国刑事立法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已达71个。

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鉴于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对死刑罪名采取了“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的态度,一共设置了68个死刑罪名。

高铭暄认为,在当前这样一个人权受到高度重视的国际国内环境中,我国刑法如此宽泛地设置死刑显然不合时宜。

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措施,只能在极端的情况下适用,换言之,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能够适用死刑的罪名只能是性质极为严重的犯罪。

因而,如果将死刑作为常规的刑罚手段,大面积地适用于各种犯罪,不符合死刑作为最严厉、最极端的刑罚措施的本质要求。

不仅如此,死刑的运用,随之而来也就意味着罪犯生命的丧失,因而,如果国家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代价,将死刑适用于过多的犯罪,必然无形中诱导出漠视人的生命价值的社会理念,这显然也与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不相符合。

高铭暄:情系刑法的“90后”

高铭暄:情系刑法的“90后”

高铭暄:情系刑法的“90后”1. 引言1.1 高铭暄:情系刑法的“90后”高铭暄是一位研究刑法的“90后”学者,他对刑法的热情和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关注让他在这个领域崭露头角。

通过学术研究与实践相结合,高铭暄不仅在论文中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观点,还积极参与一些实际案例的调研和解决工作。

他的贡献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领域,更在推动刑法实践的发展上起到了积极作用。

高铭暄是一位值得肯定的90后学者代表,他的努力和热情让他成为刑法领域的一颗新星。

在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像高铭暄这样的年轻学者会继续努力,为刑法领域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为社会维护公平正义、打击犯罪尽一份力。

2. 正文2.1 高铭暄的学术背景高铭暄,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他在学术界具有很高的声誉,是新一代优秀的学术领军人物之一。

高铭暄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后在北京大学深造,师从著名刑法学专家。

在硕士研究生期间,他就展现出对刑法的浓厚兴趣和深厚功底,多次在国内外刑法学术会议上发表并获得好评。

在攻读博士学位时,高铭暄更是凭借对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创新性思考,成为了该领域的佼佼者。

他的博士论文在学术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被誉为对中国刑法理论的一次创新性突破。

高铭暄毕业后,先后在多家重点高校任教,积极参与相关学术研究项目。

他以其深厚的学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在刑法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突出成就,被誉为“90后”学者中的翘楚。

高铭暄的学术背景丰富,对刑法的理论研究有着非常深刻的理解,是国内外研究者公认的杰出专家。

他的学术成就和影响力已经超越了他的年龄,成为新一代刑法学者的典范。

2.2 对刑法的热情高铭暄对刑法的热情源自他对社会正义和法律公正的执着追求。

在他看来,刑法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工具。

他始终热衷于深入研究刑法理论和实践,探讨刑法在现实社会中的运作机制和改革方向。

高铭暄深知刑法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建立和完善刑法体系,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清风传家》读后感[推荐5篇]

《清风传家》读后感[推荐5篇]

《清风传家》读后感[推荐5篇]第一篇:《清风传家》读后感《清风传家》读后感《清风传家》中的25个故事,让我在工作和生活间隙反思自己职业和家庭的意义,其中最打动我的莫过于高铭暄和张飚的优秀事迹。

高铭暄老师作为刑法泰斗,我曾有缘在北师大见过他一次,当时高老师已经年近90岁,但从外表丝毫看不出衰老的气息,就感觉那是一个很有气质的老人,穿着黑色大风衣,独自走在北师大校园里,步伐坚定。

那时我只是知道高老师是刑法泰斗,教出了我国第一批刑法博士,高老师给我的感觉更多是尊重和敬仰。

而《清风传家》中描述的高老师,让刑法泰斗的形象逐步走到我身边,看到了作为一个男人是如何在家庭生活中做到尽善尽美。

“黎明即起,洒扫庭除,要内外整洁;即昏便息,关锁门户,必亲自检点。

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高老师从父亲高鸣鹤处得到的《治家格言》以及深厚家教,是原生家庭给予他的最珍贵礼物。

从求学少年到学界泰斗,高老师严格要求自己的态度贯穿了半个多世纪,让人敬佩。

而高老师在家风传承上也做到了潜移默化,比如通过给女儿讲《白鹅》寓言故事,告诫女儿虽然父辈立下大功,但是如果子女没有出息和本事,终究难以在世上立足;比如他教育儿子不是刻板说教,而是通过家属院楼道摆蜂窝煤这件小事,让儿子认识到应该把蜂窝煤摆的高一点、窄一点,这样能给过路人留下更宽的路;比如他教育孙子不浪费粮食,是在一次吃自助餐的时候帮助孙子在早上吃掉了很多孙子拿多了、吃不下的肥肉;比如对于拎着两盒茶叶来看望自己的学生,高老师要求学生必须抱走家里的一箱苹果,否则就不收下学生的茶叶。

清风传家,高老师从没有做的轰轰烈烈,而是通过言传身教感化身边后辈。

高老师的故事,恰恰是中国传统家风传承文化的典范,不追求物质享乐,不关注外在变化,坚持内心坚守和学术追求,坚持将远大理想和家庭规划结合,坚持把家庭义务和子女教育结合,这种家庭氛围是值得我们学习和效仿的。

检察官张飚前辈的事迹,我早有耳闻,他从2007年开始发现张氏叔侄案存在疑点,到2011年退休后第一次出远门去杭州重走张氏叔侄案的案发现场,到2013年张氏叔侄案平反的故事,在全检察系统都广为传颂。

【常识积累】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

【常识积累】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

【常识积累】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1. 邓小平: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推动中国走向繁荣富强。

2. 雷锋:无私奉献的典范,他的精神影响了几代中国人。

3. 焦裕禄:党的好干部,治理沙漠,改善民生,深受人民爱戴。

4. 孔繁森:扎根高原,献身教育,为藏族孩子插上梦想的翅膀。

5. 钱学森:中国航天事业的奠基人,为国家的科技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6. 邱少云:英勇无畏的战士,以身许国,捍卫国家尊严。

7. 王进喜:“铁人”精神代表,石油工人的楷模。

8. 时传祥:环卫工人,用勤劳的双手扮靓城市,感动无数人。

9. 李素丽:公交战线上的微笑天使,用贴心服务温暖乘客心田。

10. 张海迪:身残志坚,为残疾人事业奔走呼吁,传递正能量。

11. 邰丽华:聋哑舞者,用舞蹈诠释生命的价值,震撼世界。

12. 杨利伟:中国首位航天员,圆了中国人的飞天梦。

13. 沈浩:小岗村第一书记,带领村民脱贫致富,无私奉献。

14. 吴金印:乡镇党委书记,一心为民,被群众誉为“贴心书记”。

15. 张秉贵:百货大楼售货员,用微笑和热情服务顾客,成为服务行业的典范。

16. 袁隆平:杂交水稻之父,为解决世界粮食问题作出巨大贡献。

17. 邓稼先:两弹一星元勋,为国家的国防事业鞠躬尽瘁。

18. 华罗庚:著名数学家,为我国数学事业的发展作出卓越贡献。

19. 王顺友:邮递员,几十年如一日,在大山深处传递信件,坚守承诺。

20. 李桂林、陆建芬夫妇:支教夫妻档,为山区孩子照亮求学路。

21. 邓小岚:支教志愿者,用音乐改变山区孩子的命运。

22. 樊锦诗:敦煌研究院名誉院长,为保护敦煌壁画奉献一生。

23. 孙家栋:中国卫星事业的开拓者,为国家的航天事业不懈努力。

24. 师昌绪:材料科学家,为我国材料科学领域的发展奠定基础。

25. 王伯祥:寿光县委书记,引领蔬菜产业革命,助力农民增收。

26. 朱光亚:著名核物理学家,为我国核事业作出卓越贡献。

27. 胡忠、谢晓君夫妇:支教夫妻档,用爱心点亮藏区孩子的希望。

法学名家——高铭暄教授

法学名家——高铭暄教授

简介:高铭暄,男,当代中国著名刑法学家。

1928年5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鲜迭村。

早年先后就读于温州市瓯海中学、温州中学,1947年高中毕业后,以优异成绩考入浙江大学法学院。

1949年9月,因浙江大学法学院停办,遂转学北京大学法律系。

1951年8月从北京大学毕业后,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学习,师从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达玛亨教授、尼古拉耶夫教授和柯尔金教授,成为较早地系统学习和研究苏联刑法理论的中国青年学者。

1953年8月研究生毕业后,留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

1956年5月被评为讲师,1980年5月被评为副教授,1983年5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晋升为教授。

1984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从此结束了新中国不能自己培养刑法学博士的历史。

高铭暄教授现任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顾问、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等职。

1983年以来,还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1983-1986年)、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1990-200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暨法学组召集人(1985-2003年)、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86-2003年)、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1984-2001年)。

主要学术观点:高铭暄教授曾经说过:“刑法学者应当独立思考,坚持学理探讨,具有高度的科学信念。

学术上没有‘禁区’,应当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几十年来,他追求真理,探索真知,形成了自己独立的学术思想体系,发表了许多真知灼见。

(一)关于刑法学的研究对象高铭暄教授旗帜鲜明地认为,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高铭暄对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几个问题的看法

高铭暄对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几个问题的看法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7年三季度【文献号】1342【原文出处】中国版权【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75【原刊页号】14~15,8【分类号】D414【分类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0709【标题】对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几个问题的看法【作者】高铭暄【作者简介】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顾问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摘要题】法学与实践【正文】著作权法律保护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先进文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以行政法、民法为主体,并以刑事法律为后盾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从而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顺利开展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乃至建设创新型国家,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刑法以其特殊的严厉性对打击著作权侵权犯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这一点,中国立法机关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199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一部《著作权法》。

随后,考虑到我国长期缺乏有效率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公民著作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盗版行为尤其猖獗,1994年4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针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独立的规定,《决定》弥补了1990年《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的缺陷,加大了对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力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决定》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主体。

1997年刑法修订时,本着制定“统一”、“比较完备”的刑法典的宗旨,《决定》被吸收进刑法典,新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第216、217条分别设置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著作权予以刑法保护。

2001年,中国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在这部法律中第47条规定了8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中国刑法界权威高铭暄

中国刑法界权威高铭暄

中国刑法界权威——高铭暄高铭暄,1928年5月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

1951的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攻读研究生并于1953年毕业。

高铭暄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法学教授、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人总干事、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主席、中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召集人、中国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会法学组副组长。

主要著作有:《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刑法国际指导原则研究》、《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国际化及其对策》、《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刑法学原理》、《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刑法学》、《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刑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等。

此外,还撰著、主编、合著(译)有法律专业书籍70余部,发表文章近200篇。

自始自终地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法典的起草及1997年刑法典修订工作。

自1980年起参加了中国立法机关制订单行刑法的起草研讨和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制订刑事司法解释的研讨咨询工作。

高铭暄教授还作为中国法学专家,先后赴美国、英国、意大利、奥地利、日本、法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访问、讲学、考察、参加国际会议。

曾被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其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三卷本)获国家图书最高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主编的《中国刑法学》获第二届中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主编的《刑法学》获中国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中国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

曾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中国法理学权威——张文显1985年至1993年1月起任吉林大1992年被1994年被人,吉林省委党校兼副会长,吉林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委员,长春市委咨询专家。

吉林省政协委员、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

主要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是法理学、当代西方法哲学、法律社会学和法律政治学,尤其在法理学和当代西方法哲学领域有很深造诣。

高铭暄教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_评述

高铭暄教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_评述

总第251期‘北京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高铭暄教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评述赵国强[收稿日期]㊀2023-07-26[作者简介]㊀赵国强(1950 ),男,上海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教授㊂[摘㊀要]㊀关于我国刑法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大陆法系刑法的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的比较研究,学者之间一直存在着 移植说 和 肯定说 两种对立的观点㊂高铭暄教授作为 肯定说 的主要代表,认为我国选择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理论置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并不影响其实际功能的发挥,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既具有 入罪 功能,也具有 出罪 功能㊂此外,要准确评述高铭暄教授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学术观点,还必须充分把握比较对象理论上的完整性,避免机械地进行不合理的比较,并通过全面了解自身和对方的长短处,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罪理论体系㊂[关键词]㊀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社会危害性;入罪;出罪[中图分类号]㊀D924㊀㊀[文章编号]㊀1002-3054(2024)03-0053-09[文献标识码]㊀A[DOI ]㊀10.13262/j.bjsshkxy.bjshkx.240306㊀㊀一㊁引言㊀㊀众所周知,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作为一种定罪理论,历来是我国刑法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运作,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㊂在现今我国刑法理论中,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犹如我国刑法理论的一张 品牌 ,被深深打上了 中国 的烙印㊂可以说,它的发展与完善,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刑法学体系息息相关㊂高铭暄教授是新中国刑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他为新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也是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弘扬者和坚定的维护者㊂本文围绕高铭暄教授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学术观点进行评述,论证该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及其理论上的合理性㊂㊀㊀二㊁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讨论㊀㊀十多年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者们曾就构成要件定罪理论的结构问题掀起了一场热烈的讨论,其讨论的核心就是将我国刑法传统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大陆法系刑法传统的 三35‘北京社会科学“㊀2024年第3期阶层犯罪论体系 进行比较,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㊂一种观点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持批判㊁否定的态度,结论是应当用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取而代之,我们不妨称其为 移植说 ㊂另一种观点则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持基本肯定的态度,结论是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经过长期的历史检验,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情,故不能全盘否定,我们不妨称其为 肯定说 ㊂移植说 和 肯定说 分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㊂(一)关于社会危害性在定罪理论中的地位在我国传统的定罪理论中,社会危害性历来是被排除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的,质言之,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此乃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本质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可能纳入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考察范围㊂正因为如此,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从来都认为,诸如正当防卫㊁紧急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不能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进行评判的㊂这一点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 由于在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因此,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是在犯罪构成体系以内论述,它或者在犯罪概念之后㊁或者在犯罪构成之后论述㊂ [1]但是,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则不然,它从三个不同的阶层来阐述定罪理论㊂第一个阶层是法定层面,也就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犯罪行为的特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评判,故被称之为 构成要件该当性 ㊂第二个阶层是社会危害性层面,也就是在行为具备了 构成要件该当性 之后,再从行为是否侵犯法秩序的角度进行评判,故被称之为 违法性 ㊂①第三个阶层是责任层面,也就是当行为符合第一层面和第二层面要件后,最后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进行评判,故被称之为 有责性 ㊂从这三个阶层的排列来看,有关社会危害性(即违法性)的内容无疑被纳入了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的考察范围,因而成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自身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㊂恰恰是在社会危害性应否纳入定罪理论体系方面, 移植说 和 肯定说 产生了激烈的碰撞,其碰撞的焦点是:在 移植说 看来,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未能将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纳入视野,而是将其排斥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这在定罪理论结构上是一个明显的缺陷,逻辑上是说不通的㊂比如,有学者认为:这个问题涉及正当行为与犯罪及犯罪构成关联性㊂这种关联性当然是不可否认的,否则刑法总则不可能对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作出规定㊂关键在于:这种关联因素是什么?在德日刑法学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这种关联因素是构成要件,即正当行为是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正是这一点它与那些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非罪行为是不同的㊂正因为正当行为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才进入定罪视野,需要在违法性中予以排除㊂ [2]然而,在 肯定说 看来,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放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论述,并不妨碍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展开与运用㊂比如,有学者认为: 我国的正当行为理论,建立在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上㊂ 西方刑法中的正当行为,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但并不具备成立犯罪的全部要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故不应也不能认为是犯罪㊂认清这些行为的本质,无疑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当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㊂ [3](二)关于 出罪 功能从认识论的角度考察,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可以说具有一种静态化的特点,也就是将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放在一个平面上,平等地加以考察,因而属于一种静态式的㊁平面式的定罪理论,四要件之间是一种 一存俱存,一无俱无 的循环依赖关系,而非依次推进㊁逐步收敛的位阶关系㊂从这一意义上说,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45高铭暄教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评述论 中的四个要件,都属于积极的 入罪 要件,而无消极的 出罪 要件㊂但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则不同㊂第一阶层首先将行为置于法律规范之中进行考察,看行为是否符合 构成要件该当性 ;一旦符合,即有了 入罪 的可能性后,再启动第二阶层,考察行为是否具有 违法性 ,若行为不具有 违法性 ,就应当 出罪 ;如果行为具有了 违法性 ,最后才会启动第三阶层 有责性 ,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这种能力,也应当 出罪 ㊂所以,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析,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具有动态的㊁层层递进的特点,第一阶层是积极的 入罪 要件,第二和第三阶层都属于消极的 出罪 要件㊂正是在 出罪 功能的问题上,在 移植说 看来,作为静态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四个要件之间不区分积极的要件与消极的要件,彼此之间 一存俱存,一无俱无 ㊂这种平面式的耦合结构只设置了入罪路径,但缺乏出罪路径㊂为此,有学者认为: 四要件说强调只要四个要件齐备,就可以得出行为人有罪的结论,而要件是否齐备的判断,是一项相对容易的事情,在很多场合,绝对就是 简单劳动 ㊂ [4]至于 对齐备与否的考察,主要是一个做 加法 的过程,而非层层推进㊁抽丝剥茧的过程㊂这样一来,容易导致的结果是:对犯罪是否成立的考察,演变为对要件是否存在的形式化观察 [4]㊂但在 肯定说 看来,所谓 入罪 和 出罪 功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㊂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虽然是静态㊁平面式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具备 出罪 功能㊂当一个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四个要件时,其结果就表现为 入罪 ;当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符合四个要件中的一个要件,其结果就表现为 出罪 ㊂由此可见,依照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来分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入罪 和 出罪 同时并列,具体是 入罪 还是 出罪 ,要通过对四个要件的评判才能实现㊂㊀㊀三㊁高铭暄教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学术观点评述㊀㊀高铭暄教授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有着极其全面㊁深刻的认识和剖析㊂作为 肯定说 的主要代表,就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的比较,他明确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㊂(一)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高铭暄教授认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㊂他认为: 新中国成立之初,以俄为师,取法苏联,这是当时党和国家的政治决策㊂ [5]新中国刑法面临这样的政治决策,就必然会有一个 废旧立新 的过程㊂他指出: 一新一旧,一为社会主义刑法学的理论创造,一为资本主义刑法学的产物,对比鲜明,政治色彩也极为鲜明,新中国刑法学没有别的选择余地㊂ [5] 试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刑法理论,不向苏联学习,还能向谁学习? 所以,向苏联学习刑法理论,包括学习占有核心地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这是当时唯一可能的选择,是有历史必然性的㊂ [6]毫无疑问,仅仅将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视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当然是不够的㊂他进一步指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仅由于其具有充分的历史必然性,更在于其具有明显的现实合理性㊂ [5]为此,他从生存土壤㊁内在结构和体系稳定性三个方面阐述了这种现实的合理性㊂首先,从生存土壤考察,他认为: 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新中国刑法学建立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经过生根㊁发芽㊁开花㊁结果,早已成为深深扎根于中华大地的本土化的东西㊂无论是立法界㊁司法界㊁教育界还是科研界,只要是分析和解决定罪问题,通行的做法都是运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㊂ [5]这一切深刻表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强大55‘北京社会科学“㊀2024年第3期生命力,毫无疑问根植于其具有的明显的现实合理性㊂ [5]其次,从内在结构考察,他认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㊁契合认识规律㊁符合犯罪本质特征等内在的合理性㊂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由犯罪客体㊁犯罪客观方面㊁犯罪主体㊁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件耦合而成㊂在四大要件之下,又分别包括特定的组成要素㊂要素组成要件,要件耦合而成整体,整个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内部逻辑极为严密,层次界分相当清晰,恰当地实现了对一个犯罪行为从粗到精㊁由表及里以及从整体到部分㊁由部分回归整体的剖析㊂ [5]最后,从体系稳定性考察,他认为,我国数十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充分证明,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相比,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理论体系,这种稳定性不仅表现为理论上的稳定性,而且 符合诉讼规律,非常方便适用 ㊂[5]高铭暄教授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的求证,以及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所具有的现实合理性的剖析,充满了理性的说理判断,这一判断既展示了定罪理论本身必须具有的内在结构的统一性和相互配合的协调性,而且也表明定罪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之间具有不可剥离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㊂笔者认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所以具有显而易见的现实合理性,与其本身所包含的两大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和主㊁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分不开的㊂就罪刑法定原则而言,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严格地说并非一种 纯理论研究 的产物,它离不开刑事法律规范,甚至可以说它完全是一种建基在刑事法律规范之上的定罪理论,没有刑事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㊂正是因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法定性特征,使其将罪刑法定原则融会贯通于一身,并赋予其强大的生命力,从而成为支撑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数十年得以 生根㊁发芽㊁开花㊁结果 的最重要的法治根基㊂除此之外,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所体现的主㊁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则为其内部结构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铺平了道路,也为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一路通畅打下了基础㊂因为主㊁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乃是我国刑法包括大陆法系刑法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而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恰恰将定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要件巧妙地构筑在一种理论体系之中,使其 无偏无颇 ,得以彰显刑法的公正公平之本意㊂可以说,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正是因为坚守了主㊁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所以数十年来才会得到学术理论界的青睐,实务界使用起来才会 得心应手 ㊂(二)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定位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把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置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是逻辑混乱还是无关紧要,对这个问题,高铭暄教授的学术观点非常鲜明㊂他明确指出: 阻却犯罪行为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内还是之外,只是刑法学体系叙述的问题㊂中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是承载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构成,所以没有阻却犯罪行为的托足余地㊂ 只有在正当防卫等构成要件不充足的情况下才需要启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罪与非罪㊁此罪与彼罪的厘定㊂因此,尽管阻却犯罪行为理论被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但并不影响其实际功能的发挥㊂ [7]他认为,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地位,应当从整个 刑法学体系 的角度进行考察,实际上也就是要从整个定罪理论体系的角度进行考察㊂既然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是以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为其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基础,那么,对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自然会被排除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㊂而且,他从实际运用的角度,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相互之间的关系做了精确的表述,即排除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在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适用在后,只有在判断行为具备了社会65高铭暄教授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评述危害性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才会 登场 ㊂笔者认为,这一论断理论上成立,实践中也符合认定犯罪的实际过程㊂就理论判断而言,有学者担心,如果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放在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阐述,那么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太多了,如何分辨哪些行为会进入刑法的视野,哪些行为又不会进入刑法的视野呢?其实,这一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对行为是否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分析得到解决㊂因为对法益的侵害,反映了刑法理论的核心价值,如果一种行为根本不存在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就不可能纳入刑法的视野㊂比如,吃饭的行为㊁劳动的行为,与人交谈的行为,因不涉及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不可能被纳入刑法的视野㊂事实上,只有当某种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法益,才有必要去分析这种行为是否可以排除社会危害性㊂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放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之外阐述,理论上并不会影响对缺乏社会危害性行为作出刑法上的判断,更不会将所有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全部纳入刑法的视野㊂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同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分离,对司法实践来说也不存在着任何障碍㊂举例来说,一个人因出于自卫杀了人,按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也同样是先从 违法性 入手,分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㊂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先从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入手,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㊂(三)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 入罪 与 出罪 功能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是否仅具有 入罪 功能而无 出罪 功能的问题,高铭暄教授认为: 犯罪构成是四要件的相关要素的有机统一㊂缺乏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犯罪构成的整体就不能存在㊂对每一个必要要素进行审查和评价时,均有肯定和否定两种可能性㊂ [6]由此可见,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同样具有出罪功能㊂四大犯罪构成要件既是积极要件又是消极要件,当完全充足四个要件而确证犯罪成立时,即发挥了入罪功能,反之,当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而否决犯罪成立时,即发挥了出罪功能,这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基本常识㊂ 故此,怎么能说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不具备 出罪功能 呢? 所以,稍加推敲, 移植论 者的这一诘难根本无法成立㊂ [6]他从相对论的角度阐述了 入罪 与 出罪 之间的关系㊂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来评判,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 出罪 功能都是不容抹杀的㊂ 移植说 认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因有了 违法性 和 有责性 这两个阶层才会具有 出罪 功能,这种说法本身就有失偏颇㊂因为持 移植说 的学者之所以说 违法性 和 有责性 是消极的 出罪 要素,仅仅是因为这两个阶层所研究的内容就是专门针对有哪些情况属于 阻却违法性 或 阻却责任 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所以表面上自然就成了消极的 出罪 要素㊂但如果我们从不构成犯罪总的情况而言,三阶层中最重要的 出罪 要素莫过于 构成要件该当性 ,因为只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个构成要件,马上就可以阻却 构成要件该当性 而 出罪 ㊂既然如此,怎么能说同样是建立在法律规定之上的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没有 出罪 功能呢?值得一提的是,仅仅因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属静态化的平面理论结构,而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属动态化的阶层理论结构,就认为前者无 出罪 功能而后者才有 出罪 功能的看法,同样是相当片面的㊂必须指出,认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认定犯罪是 层层递进 抽丝剥茧 ,只能是相对的,属一种理论层面上的判断,实践中并非如此㊂举例来说,一个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杀了人,按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难道法官会 层层递进 ,先从 构成要件该当性 入手,去分析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然后再从 违法性 入手,去分析行为是否侵害了法秩序,最后才来分析 有责性 ,看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当然不75‘北京社会科学“㊀2024年第3期是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并不会遵循 层层递进 的理念去 抽丝剥茧 ,而是会直接从 有责性 入手,判定行为人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并由此 出罪 ㊂同样的道理,法官根据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中的主体要件,一样会判定行为人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并由此 出罪 ,这完全是一种 殊途同归 的道理㊂㊀㊀四㊁关于定罪理论比较之我见㊀㊀综上所述,关于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的学理讨论,笔者一方面完全认同高铭暄教授对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所持之学术观点;另一方面从比较的对象入手,笔者认为,机械地将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本身就是一种欠缺合理性和公平性的比较㊂(一)关于定罪理论体系的完整性无论是我国的刑法理论还是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在对犯罪概念的理解上是完全一致的,即均认为犯罪的实质概念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法定性㊁社会危害性(或称之为 违法性 )与应受惩罚性㊂事实上,刑法中的定罪理论就是围绕着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展开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㊂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一个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实际上就是将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具体化了,或者说,一个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必然会涵盖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㊂对犯罪概念三个基本特征与定罪理论体系相互之间的关系考察我们不难发现,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应该是一套相当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因为它全面地反映了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㊂比如, 构成要件该当性 是从法律层面来剖析一种行为是否足以构成犯罪,它反映的是犯罪概念的法定性特征; 违法性 是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剖析一种符合 构成要件该当性 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它反映的是犯罪概念的社会危害性特征; 有责性 是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剖析作出符合 构成要件该当性 且具有 违法性 行为的行为人是否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它反映的是犯罪概念应受惩罚性的特征㊂由于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相当完整地反映了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并将其具体化了,因此我们可以做出一个肯定性判断,即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揭示的是一套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㊂除此之外,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似乎还找不到其他的定罪理论须与其配套㊂但是,如果我们结合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就会发现,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并不能完整地反映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因为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的核心在于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要件,此外也包括涉及犯罪主体责任能力方面的要件㊂由此可见,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体现的主要是犯罪概念的法定性和应受惩罚性两个基本特征,至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涉及犯罪概念本质特征的判断,则被排除在外㊂②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刑法的定罪理论体系中,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因不能完整地反映犯罪概念的三个基本特征,所以这一定罪理论本身并非代表着一种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它必须要有相应的能够体现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基本特征的相关理论与其配套,方能形成一套完整的定罪理论体系㊂那么,这个关于社会危害性的配套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有没有呢?毫无疑问,当然有,而且不是一个,是两个:一个就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相关规定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理论,它反映的是社会危害性的 质 ;还有一个就是中国刑法第13条关于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的规定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理论,它反映的是社会危害性的 量 ㊂③由此表明,我国刑法的定罪理论体系并非只有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一个部分组成,它还包括了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和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的但书理论两个部分㊂我们必须将这两部分反映社会危害性的 质 和 量 的理论同 四要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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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第一人高铭暄
作者:吴志菲
来源:《中华儿女》2008年第06期
他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亲历、见证了中国刑法立法发展的轨迹。

他,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一个个重要刑事法规的问世、修改与咨询与他有关,新中国的首位刑法学博士与首位国际刑法学博士的培养倾注有他的心血。

面对两鬓染霜的高铭暄,不仅感受到他饱经风霜的厚重人生,更感受到他思想的深邃与高尚的人格,他献身法学事业、潜心耕耘探索的精神让人心动。

从“练笔”到刑法典33稿的起草与修改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5个组织法通过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组建起草班子。

经与中国人民大学联系,法律系领导就把高铭暄派到刑法起草班子工作,包括草拟条文、收集资料等。

据高铭暄讲,共和国建立初期,惩治犯罪主要依靠政策,但也有少数几个单行刑事法规,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

高铭暄说,我国刑法的起草准备工作,早在1950年就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开始,并写出了两个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

“当时正在进行抗美援朝、改革土地制度、镇压反。

革命以及‘三反’、‘五反’等运。

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注意力并没有集中在立法工作上,所以这两部稿子也就只停留在法制委员会范围内作为两份书面材料保存下来,它们始终没有提上立法程序,更没有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因此,这段刑法典起草工作我们只能叫它‘练笔’。


从1954年10月到1956年11月,经过2年的努力,刑法第1稿被写了出来。

不久,党的“八大”召开,这次会议的决议明确指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

”在“八大”精神的鼓舞下,刑法起草工作加紧进行,到1957年6月28
日,起草班子已经拿出了第22稿,这个稿子经中央书记处审查修改,又经过一届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并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发给全体代表征求意见。

这次会议曾作出决议,授权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第22稿进行修改后,公布试行。

“决议作了,征求意见的工作也作了,但刑法典草案并没有公布。

”高铭暄认为,实质原因是反“右派”运动以后,“左”的思想倾向急剧抬头,反映到法律工作方面否定法律,轻视法律,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政策就是法律,有了政策可以不要法律等等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一时间甚嚣尘上。

“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上的一次倒退,给立法工作带来不小的冲击。

足足有三四年时间,刑法典起草工作停止下来了。


到196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又开始对刑法典草案进行一些座谈研究。

1962年3月,毛泽东就法律工作明确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

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

”这时,刑法典起草班子感到有奔头了。

从1962年5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对刑法典草案第22稿进行了全面修改工作。

经过多次的重大修改和征求意见,其中也包括中央政法小组的几次开会审查修改,到1963年10月9日,共拟出第33稿。

很快,“四清”运动就来了,接着又开始了为期10年的“文革”,致使本来应当也完全可能很好发展下去的新中国立法,同其他许多事业一样,遭受令人痛心的损失。

这时,高铭暄个人也经历了无数风雨。

风雨人生与刑法典诞生的曲折历程几乎同步
1969年10月,高铭暄被指派到京郊的一家炼油厂劳动锻炼。

一个月后,中国人民大学更是被撤销,高铭暄和学校的大多、数教师一样被下放到江西余江的“五七”干校参加劳动。

但无论处于怎样的逆境,他都没有改变研究刑法的信念。

高铭暄说:“毛泽东主席一度批评过的‘无法无天’这时竟成了全国性的现实。

在这种氛围下,刑法典草案第33稿被束之高阁。

非常遗憾的是,我收藏的全套有关刑法典草案起草、修改的文件资料,装订成一册册的意见汇编在‘文革’期间全丢失了。

很珍贵的,痛心呀,这是我的心血,毕竟我每一次、每一稿都参加了刑法典的起草、修改,加之自己一直有心积累。


20世纪70年代初,因北京一些高校招收工农兵学员导致师资力量缺乏,高铭暄等90余名原中国人民大学中青年教师被调回北京,分配到北京医学院工作。

当时,高铭暄担任教务干事和宣传干事,就是跑跑腿、写写简报、放放电影。

做了几年行政工作之后,高铭暄觉得这样的工作实在乏味,就向北京医学院革委会请示:“我原来是搞法学研究的,现在,法学用不上了,能不能让我搞点医学研究?”
经领导同意后,高铭暄开始研读中国医学史教材和法医学著作,并撰写了《王安石对我国医药事业的贡献》等文章,分别在有关报刊上发表。

直到1978年,人民大学复校,高铭暄才回到了阔别多年的学校。

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谈民主、谈法制的空气才渐渐浓厚起来。

主持工作的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指出:“过去‘文化大革命’前,曾经搞过刑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准备公布。

‘四清’一来,事情就放下了。

现在,很需要搞个机构,集中些人,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不久,中央政法小组召开法制建设问题座谈会,研究有关法律的制定。

很快,刑法起草班子成立,具体领导工作由国务院原副秘书长陶希晋等担任,成员都是全国各地调来的法学界精兵强将,而且高铭暄是两名自1954年起到1979年间起草刑法过程的亲历者之一。

“到了粉粹‘四人帮’之后1978年的宪法出来后,刑法,起草工作才开始组织班子,1年内重新搞了5稿,共38稿。

刑法这口‘宝剑’磨了近25年。


1979年5月29日,刑法草案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接着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审议,修改以后提交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中又做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7月1日下午4时5分,高铭暄非常激动地迎来了期待25年的庄严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获得一致通过。

9月9日,当高铭暄接到中共中央发布16号《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文件时,不禁热泪盈眶,感觉所有立志法学的学人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刑法典的通过,使我国法制建设往前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结束了新中国没有刑法典的历史。


1980年1月1日,第一部刑法典正式施行。

以促进刑法改革与完善为己任
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刑法的修改和补充工作,又被提上议事日程。

从1981年至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和颁行了25个单行刑法,对刑法典的内容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

在此期间,高铭暄参与了大部分刑事法律的草创活动,提供咨询意见,发表立法建议,要求纠正不当条文,受到我国立法工作机关的高度评价。

1982年,刑法典的修订工作已进入酝酿阶段,高铭暄以促进刑法改革与完善为己任,极力倡导开展刑法修改研究工作。

1988年7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将修改刑法典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直至1997年3月14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新刑法典,在历时9年的修改研拟过程中,作为刑法修改研拟工作的主要专家学者之一,高铭暄除著文深入探讨刑法修改完善问题以外,还多次应邀参加刑法修改研讨会、座谈会及立法起草、咨询等项事宜,提出了一系列涉及刑法修改完善的宏观与微观的问题及建议,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修改刑法总则,在高铭暄和王作富主持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总则修改小组从1993年12月到1994年9月间进行了较为集中的研讨和修改工作,先后提交了1份(《刑法总则大纲》和4份《刑法总则修改稿》。

1996年11月,法工委在京召开大型刑法修改座谈会,征求对《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高铭暄以求真、坦诚之精神,就修订草案中的死刑立法规定进行了慷慨激昂的评析,他从历史经验、死刑价值、党的“少杀”政策以及国际斗争利益等多维角度出发,旗帜鲜明地提出削减死刑的建议,给广大与会者以启迪。

在全面修改的刑法典中,高铭暄认为应扩大罚金刑的适用。

他曾建议凡是挂拘役的法定刑中,一般都可以考虑增设单处罚金作为供选择的刑种。

关于完善刑法的具体设想,高铭暄还提出在罪名的存废上,建议将破坏集体生产罪改为破坏生产罪;在罪名的增设上,建议增加劫持交通工具罪、侵占罪、抢劫枪支弹药罪、破坏矿产资源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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