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思维_蓝向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8年1月10日在北京市东城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蓝向东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7年工作情况2017年,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中央历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全面提高检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检察公信力两个主基调,主动适应司法改革、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忠诚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为推进“一条主线、四个重点”战略任务、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区”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围绕中心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首都工作大局坚持把维护首都稳定和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作为首要任务,与公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1 -职责,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发挥了应有作用。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共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740件96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60件572人,同比分别下降21.7%、41.8%;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916件1163人,依法提起公诉824件1029人,同比分别下降23.5%、23.3%。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敏感地区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办理了广受媒体关注的天安门地区团伙盗窃案,依法快捕犯罪嫌疑人16人。
二是突出打击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批准逮捕38件75人、提起公诉42件117人,同比分别上升15.2%、90.9%,共涉及投资人4589人,涉案金额16.56亿元。
三是突出打击电信诈骗、网络投资诈骗、伪基站等网络电信犯罪,共批准逮捕22件34人,提起公诉56件94人,办理了本市首例涉及数十万笔交易、骗保金额高达1000万余元的新型网购刷单骗保案。
四是突出服务保障“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依法快捕快诉了杨某某因不满拆除违建砍伤社区干部一案。
试论新时期检察官法治思维的培养

二 .法 治 思维 的 价值 与 特 点
广角 I Wi d e R n g
张 义 顶 湖 北 省 利 川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湖 北利 川 4 4 5 4 0 0
摘要 : 党 的十八 大会 议 中将 “ 法治 ”列 为 社会 主 义核 心价 值观 的 重要 内容 , 要 求提 高领 导 干 部运 用法 治思 维和 法 治 方 式 深化 改革 、推 动 发展 、化 解 矛 盾 、维 护 稳 定 能 力 。 “ 法 治思 维 ”这 一 开 创性 的全新 表 述 , 从 思 想层
一
法治 思维 概 述
党 向执政 党 的重要 转变 , 法 治 思维是 执政 者运 用法律 规范 、法 律 原则 、法律 精神 , 对所 遇到 或所要 处理 的 问题 进行 分析 、综 合 、判断 、思考过 程 。法治 社会背景 下检察 机关在 角色 、职 能 方 面都 发生一 定 的变化 , 通过研 究法 治思 维有 助于探 析在 法治 社 会背 景下如 何运 用法 治思 维 , 使检 察人 员 时刻认 识检察 工作 法律 监督属 性 , 准确理解 我国检察 制度 的优势 , 提高认 同度和归 属感 , 促 进检察理 论和制 度的完善 , 有 利于端 正检察人 员执法理 念 、促进检 察工作 方式转变 , 完善 中国特 色社会主 义检察制 度 ・ 有 利于培 养检 察人 员 , 由法治思 维 隐身 的监督思 维 、反腐 思维 等一 系列思 维的形成 , 明确检察 、法治之 间的联系 , 有 助于健全 检察 权运行 制约和监督 体系 , 为法 治社会建 设提供保 障 , 充分 发 挥检 察机 关在 加强 和创新 社 会管理 中的积 极作 用 , 深 化行 政执 法 与刑事 司法 衔接 , 促进提 高科 学化 管理 水平 。只有 将法 治精 神和 法治 理念 贯彻 到执法 办 案过程 当 中 , 以法 治思维 作为 执法 行为 内在化 的指引 , 全面提升 法律监督 能力 , 才 能更好地履 行保 障法律 实施 、维护 公平正义 的职 责。
检察官的思维方式PPT课件

诉维
法的
挑
战
第一节
第5页
(一)检察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思维方式
无罪推定
不得强迫自证
律师提前介入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 刑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也是检察官必须始终坚 守的执法理念。职务犯 罪侦查思维具有回溯性 的特点,即根据举报的 犯罪事实,通过侦查获 取相关证据,证明犯罪 事实存在。因此,侦查 员的办案思维是发散性 的怀疑思维。
对于贿赂犯罪,嫌疑人的 口供对于突破案件至关重 要,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 贿赂犯罪中,对口供的依 赖性依然很大,仍然将是 否拿下口供作为突破案件 的重要标志之一。但侦查 过于依赖口供遇到非法证 据排除时,指控犯罪就是 在走钢丝,步步惊心,随 时可能掉下来而前功尽弃。
随着新修改的刑诉法关 于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 规定,检察机关侦查人 员出现新一轮的“本领 恐慌”,最担心的是好不 容易拿下的口供,在律 师介入之后一夜之间翻 供了。这种神秘主义的 侦查思维受到了空前挑 战,必须转变办案思维 才能适应这样的变化。
对
新检
修察
改 的
官 办 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刑思
诉维
法的
挑
战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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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官在追诉犯罪中的思维方式
“逮捕为常态,不捕为例外” “外地人涉嫌犯罪,一般都捕” “一捕定终身”
新修改的刑诉法在三个方面对检察官执法思维具有挑战性
1 对逮捕的条件作了新的规定
2
13 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指定监视居住作了新的规定 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
网络反腐是公众监督公权力运行、参与反腐败的突出表现,是一支强有力的民间反腐力 量。
网络对司法个案的评价,有情绪化的倾向,但又并非完全如此。 法律的制定总是要滞后与社会发展的步伐的,但是法律又是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演进的; 在舆论天生的情绪化和司法应有的理性化之间能不能找到一个平衡点?
浅谈审讯技巧与非法审讯的界限

浅谈审讯技巧与非法审讯的界限添加日期:2010-11-16 13:41:17来源:拍案网--渭南市大荔县检察院【大中小】在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中,审讯技巧运用得是否恰当、效果如何,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供述事实,也关系到审讯工作的质量以及能否发现新的线索和能否及时破案等重要问题。
一些经验丰富、政治及业务素质较高的侦查人员,在审讯工作中,灵活运用其娴熟的审讯技巧,从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但也应注意的是,审讯技巧使用不当,也有可能导致诱供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
关于非法审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两高”的司法解释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则分别规定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同时,在诉讼文明日益彰显的21世纪,在提倡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现代中国,如果轻视程序,为查明案件“实情”而听任不合法的证据流入司法程序,即使实体公正得到保证,司法的权威也会大大削弱。
新《律师法》的颁布及实施即向世人发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即我国的司法程序将更加注重保障人权、更加注重司法程序的合法与规范化。
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一些自侦案件的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往往只注重把对犯罪嫌疑人打骂体罚等刑讯逼供行为看成是办案的高压线,而忽视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的甚至还把这些行为看作是审讯技巧。
因此,很有必要澄清审讯技巧与非法审讯的区别。
作为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要把握好合法的审讯技巧与诱供等非法审讯之间的界限,从而能够合法、高效的查清事实、打击犯罪并树立法律的权威。
公诉中逻辑推理的运用

公诉中逻辑推理的运用
公诉中逻辑推理的运用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借助逻辑推理的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导、分析和证明。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技能,因为逻辑推理能够帮助检察机关从混乱和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真相和证据。
逻辑推理的运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推演思维。
检察机关需要注意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并通过演绎推理来确定每个事实所蕴含的意义及其与其他事实之间的联系。
2. 归纳思维。
通过将更具体的事实分类到更普遍的范畴,检察机关可以从案件事实中提炼出一些共性的规律和结论。
3. 比较思维。
检察机关需要将案件事实与已有的法律规定、先前的类似案例进行比较,以确定案件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4. 排除思维。
对于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多种可能性和假设需进行排除和区分,以最终确定符合逻辑和证据的结论。
逻辑推理的运用是公诉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这需要检察机关具有清晰、准确和严谨的思维方式,可以帮助实现刑事司法的正义和公正。
刑诉所体现出的法律思维方式

2012级法学4班章凯琪20121301310125 邮箱:609030141@刑诉所体现出的法律思维方式何为法律思维方式?北大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一书中这样概括到:首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包含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
第二个方面,是有一套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
按照李斯特的说法,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最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还包括独特的责任分配体系。
也就是说法律人应该具有与普通民众不同的思维方式,包括逻辑推理等等。
也许法律上的推理方式会让普通人难以接受,比如“无罪推定”原则。
在学习刑诉之前,自己对社会上一些案件的看法也非常情绪化,简单地认为只要恶人得到惩罚,好人得到奖励就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但是,在学习了刑诉这门课程之后,我深深地体会到,作为一名法律人,一定要形成法律的思维方式。
因为它关乎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否真正实现。
下面具体谈谈自己总结出的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和自己思维方式的转变。
在普通人的思维方式里,他们更加注重结果正义。
比如,当发生一起命案时,当民众听到被告人手段的恶劣和被害人的无辜时,往往希望判处被告人死刑。
如果这起命案引起了很大的公愤,如果被告人未被判处死刑,民众往往认为司法不公正。
与此不同,结果的正当和程序的正当才是法律人所追求的。
如果司法官员为了追求所谓的“理想结果”,便可以不考虑诉讼过程中的正当性、人道性和公正性,那么结果正义也无法得到保障。
程序正义便体现出了其独特的价值。
老师在课上曾用分蛋糕的例子来说明程序的重要性。
因为在分蛋糕的时候没有精密的仪器能测量,使大家能分到大小完全一样的蛋糕。
为了避免纠纷,就必须要设立一定的程序来解决问题,这就是程序性的独特价值。
它能够起到即使蛋糕大小不完全相同,双方也能接受的作用。
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判决能够得到绝大多数民众的认可。
此外,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保障。
受到社会资源和技术的限制,人们不可能将案件事实恢复到完全客观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只有采取合法的调查手段才可以较客观的了解案件事实。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侦诉关系重构之思考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侦诉关系重构之思考作者:杨云峰张茜黄方来源:《理论观察》2020年第03期摘要: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将侦诉关系的涵义界定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权一直处于强势地位,呈现出警主检辅的局面。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侦诉关系的现状及问题,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内涵,指出在侦诉关系中应由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深化侦诉协作、加强侦查监督,以保证司法改革实现预期效果,并建议从完善法律规定、转变执法理念、确保检察监督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以及严格非法证据排除等方式对现有侦诉关系进行改进。
本文结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改革侦诉关系的探索实践,对公诉引导侦查进行可行性分析,以期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侦诉关系;公诉引导侦查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3 — 0105 — 0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2018年7月中央政法委召开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强调,要构建起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
侦诉关系做为刑事诉讼关系中的重要一环,其长期存在的“侦查主导诉讼”“重配合轻协作”、“重侦查轻监督”等问题影响刑事诉讼新格局的健康发展。
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传统侦诉关系作出相应调整,从而更好地适应改革。
本文拟反思我国现行侦诉关系存在的问题,分析以审判为中心对现行侦诉关系的影响,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重构之理性配置,进而以南山区检察院近年来的实践探索为例,对开展公诉引导侦查作出可行性分析,以期最终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二者关系的深度调整,形成合理的侦诉关系,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
所谓侦诉关系,是指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者依据一定的原则,针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所构建的分别行使侦查权和公诉权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自地位、作用、具体职权以及相互制约的关系的总称,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权和公诉权时,对其进行协调而所设定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1〕。
论认罪认罚的事实认定进路

2021年第3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131 •文章编号:丨674 -5205(2021)03七131-(011)论认罪认罚的事实认定进路齐昌聪(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710129)[摘要〕刑事诉讼事实认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刑事实体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目标。
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以自愿供述作为事实发现的前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会放弃举证、质证等重要诉讼权利;但应防止“唯供述”的事实认定倾向。
认罪认罚事实认定是主客观认识相一致的结果,没有改变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因此也没有放弃对事实“求真”的追求。
自愿供述具有不确定性,出于对事实认定者主观恣意规制和统一证明标准下效率、可操作性的考量,认罪认罚的事实认定既需要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持和程序保障,也需要从自愿供述获得正当且可接受的裁判事实,遵循主客观相结合的“由供到证”认定事实进路。
需要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辩护权,加强公检法事实认定相衔接,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事实认定,防止事实认定错误。
〔关键词〕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事实认定;以审判为中心A bstract:The ultimate goal of ascertaining the facts in criminal procedure is to realize the dual goals of punishingcrimes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in criminal substantive law. The leniency system begins with the “voluntary confession”of the criminal suspect or the defendant, but the tendency to “only look at the confession’’should be prevented. The cognizance of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results from consistent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knowledge, but the standard of proof ofcriminal procedure law has not been changed. Admission of guilt means the acceptance of summary judgment procedures,and it also means the abandonment of important litigation rights such as proof and cross - examination. The procuratorateascertained the evidence on the basis of facts. Given that voluntary confession remains uncertainty, the fact finding of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should not only obtain sufficient evidence support and procedural guarantee, but also should obtainproper and acceptable judgment facts from voluntary confession,so as to form the approach of “from evidence to evidence”.Therefore, it should be confirmed that the defendant * s admission of guilt is voluntary, meanwhile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division of labor and cooperation amo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procuratorates and courts, to prevent misidentification offacts.Key W ords:criminal procedure;confession;fact identification;judgment centralism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_'弓I言《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关于认罪认罚事实认定的专门规定,实践中对是否通过“自愿供述”就认定事实的操作界限比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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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思维蓝向东*思维方式决定行为方式。
法律人的思维体现为其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态度、解决的思路、方法以及追求的价值目标。
新修改的刑诉法确定了一系列新的程序正义理念,对检察官的思维方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 检察官的传统办案思维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主体依据法律对社会事实进行思考、认识所形成的一种思维方式。
关于法律思维及其特点,学界有诸多观点。
季卫东教授认为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包括: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兼听则明的长处,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三个方面156。
笔者认为,法律思维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以公平正义的价值为导向;二是讲究规范。
即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思考问题,此规范既包括实体法的规范,又包括程序法的规范;三是注重法律真实。
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法律人更偏重于通过法律的论证认知“法律真实”。
检察官与法官、律师都是“法律人”。
因此,检察官的思维方式首先应该符合法律人思维方式的特点。
传统的检察官办案思维还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的职业特点: (一)监督性以权力制衡权力是司法监督的思维定式。
检察官的法律监督思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以法律监督原则为指导,即保障人权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和公益原则157。
二是办案和监督相结合,寓监督与办案之中。
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具体办案活动中监督侦查、审判等活动的合法性。
广义上讲,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
三是开展了专门的监督活动,且监督力度越来越大。
如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最近几年,全国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方面加大了力度。
“重配合轻监督”的局面有了很大的转变。
以立案监督为例,2012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51人,监督自侦部门立案10件,立案监督的案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8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人。
在监督立案的同时,全市检察机关还受理监督撤案351件,提出纠正意见346件。
监督思维已成为检察官最鲜明的职业特点之一158。
笔者认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的监督性思维还体现在加强自身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方面。
特别是对于自行侦查案件的监督方面,采取了决定逮捕上提一级、举报线索向上级院备案以及上级院同步审查下级院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等制度。
在接受外部监督方面,除了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之外,还建立了专门的接受外部监督的工作机制,如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实施监督159。
(二)追诉性追诉犯罪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院的法定职责,代表国家依法指控犯罪,是公诉工作的* 作者简介:蓝向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56 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3)157 甄贞等著《法律监督原论》 法律出版社 2007年12月第1版 第75-80页158 本文中有关北京市检察机关2012年的相关办案数字均来自《北京市检察机关业务统计数据基本情况表》 159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的规定》,“三类案件”指: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
“五种情形”指: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王在胜主编《贪污贿赂案件取证参考依据》检察出版社,2010年7月,第293页基本任务160。
检察官的追诉思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观念层面。
一些检察人员的执法思想仍存在偏差,“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等陈旧观念依然根深蒂固。
二是法律制度层面。
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和1986年经过了两次修订。
尽管如此,该法第四条对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规定中,仍然使用了“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等表述,体现了打击犯罪的“工具功能”。
关于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表述为“打击敌人、保护人民”,1996年刑诉法和2012年刑诉法的表述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三是刑事政策层面。
对检察官追诉思维影响最深远的当属1983年、1996年和2001年开展的“严打”161,“从重从快”办理刑事案件成为当时公检法办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基本思维。
尽管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诉讼文明逐步确立,全国范围集中开展的运动式的“严打”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但是公安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开展的对某类犯罪案件的专项打击活动还是存在的。
2011年3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为期两年的专项检察工作,重点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司法权、行政权,严重损害民生、民利,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的案件。
两年受理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线索万余件162。
这些以查办某类案件为主的专项活动,凸显了检察机关查办、打击犯罪的职能。
四是具体履职过程。
主要体现在追捕遗漏的犯罪嫌疑人、追诉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和追加遗漏的犯罪事实三个方面。
2012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共追捕犯罪嫌疑人404人,追诉367人,追捕追诉后法院已判处有期徒刑371人。
此外,全市检察机关追诉遗漏起诉罪行3194件,占所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的13.6%。
(三)论证性公诉案件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因此检察官传统的论证思维是“证明有罪”的思维。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法律论证过程。
检察官的论证思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要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综合论证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
二是审查逮捕工作中,检察官既要审查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还要审查逮捕必要性证据,最终做出是否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决定。
三是审查起诉中,要按照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全面客观审查证据,最终决定是否起诉;出庭公诉中,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四是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对于监督的线索,也要通过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在证明违法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提出纠正违法的监督意见。
笔者认为,检察官传统的论证性思维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法律论证的方法上既有逻辑思维又有经验思维。
二是案例或判例对检察官思维的影响较大。
三是证明标准存在“就高不就低”的问题。
体现在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是“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
“就高不就低”160 见2005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161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严打斗争”。
第一次是1983年开始,一直延续到1987年,将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流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拐卖人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组织反动会道门,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传授犯罪方法等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第二次严打从1996年4月到1997年2月,打击重点是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流氓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严重犯罪;第三次严打是2001年4月开始,以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为重点打击对象。
罗翔著《冲出困境的罪刑法定原则》,第198页 /n/dsrqw_3b7d26d76cedf1a82c492d9ac43934051a15e4ad72e389e7 10919162/zdgz/201304/t20130402_57859.shtml的程序证明标准直接影响检察官的侦查思维和公诉思维。
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在可诉可不诉的选择上,更倾向于选择起诉,哪怕法院作出缓刑判决。
其原因,一是有内部考核因素在内的对高起诉率的追求163;二是对于不起诉决定可能启动人民监督员听证的顾虑164;三是公诉引导侦查导致公诉自我否定的困难。
此外,在疑难复杂案件指导方面,容易出现下级院过于依赖上级院指导意见的情况。
检察官传统办案思维的监督性、追诉性和论证性特点,突出体现在控告申诉、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监所检察等刑事检察工作中。
传统的检察思维是在长期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有其实践的特征,但也有时代的局限性。
传统的并不一定都是过时的、落后的,办案思维亦如此。
新修改的刑诉法对检察官执法办案的理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检察官应积极顺应这些变化,在传承和扬弃中转变执法观念和思维。
二、 新刑诉法对检察官传统办案思维的影响检察官思维的形成需要一个实践的过程,这种过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治的发展的过程。
检察官思维的核心是法律理念,是理念引领法律思维的形成和发展。
因此,检察官思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一些重大的法律理念引入的时候,传统的思维方式会受到严峻的挑战。
(一)检察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思维新修改的刑诉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制措施的适用、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等方面均有新的变化,这些变化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1、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变化对检察官思维的影响强制措施的变化要求检察官力戒“规则规避思维”,即为求“破案”而变相执行有关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实际办案中应注意克服以下倾向:一是办案期限最大化倾向。
二是变相拘禁倾向。
三是疲劳讯问倾向。
四是拖延送交看守所倾向。
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须严格把握,应指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至看守所接到司法机关押送的嫌疑人时的时间,因此,将嫌疑人送往医院途中以及在医院检查的时间应该计入“二十四小时”,否则容易造成拖延送达。
侦查措施的变化要求检察官养成“风险思维”,即防止滥用权力导致诉讼风险和检察官责任风险。
技术侦查措施主要包括秘密录音、秘密照相、监听、邮件检查等165。
根据新修改的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至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技术侦查权;二是确定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相关原则,包括适用上的重罪原则、必要性原则,决定上的严格程序原则,执行上的分离原则,以及技术侦查所获的材料的专用原则和保密原则。
三是规定技术侦查所获得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鉴于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严格批准程序,不能过度依赖这一措施,而应以此为契机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转变传统的侦查思维,积极探索新的侦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