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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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生态葬法,是生态省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切实加大“三沿五区”的整治力度1996年以来,我省大力实施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为重点的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省基本普及遗体火葬,乱葬乱埋行为得到有效治理;殡葬基础设施大为改善,殡仪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群众的思想观念逐步转变,全社会支持、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不断增强。
但是,当前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是殡葬改革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方乱建坟墓问题还较突出,“青山白化”现象有所抬头。
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进一步深化殡葬制度改革,加强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和其他坟墓的管理,加大对乱葬乱埋行为的治理力度。
今明两年要以“三沿五区”(沿铁路、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公路、沿通航河道,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保护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为治理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切实解决新老“三沿五区”的“青山白化”问题。
2004年,全省“三沿五区”治理率要达到30%以上,力争2007年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三沿五区”无坟化。
专项治理活动要以绿化造林、恢复生态为目标,采取就地深埋、填土绿化覆盖、迁移等多种形式进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毕府办通〔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快我市殡葬改革工作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2013年6月,全省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会强调,殡葬改革要坚持推行火葬、集中治丧、集中安葬的“三位一体”工作方向,要求我市2013年火化率要达到5%以上,集中治丧区域集中治丧率要达到100%,所有县(区)必须实现集中治丧和出台惠民殡葬政策。
截至目前,我市尚有织金县、纳雍县和赫章县未启动集中治丧,大方县未启动火化,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双山新区、毕节经济开发区存在管理盲区。
已启动火化的区域除金沙县情况相对较好外,其他县(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力度不够、火化率低、火化范围内违规制造和销售土葬棺材等情况,其中:毕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制造和销售土葬棺材现象尤为突出;黔西县火化率和城区集中治丧率距省目标差距较大;七星关区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完全处于停工状态,距省验收期限十分紧迫;赫章县殡葬设施还未落实建设资金和用地。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的步伐。
2013年时间已过半,要完成好省政府下达的各项殡葬改革工作目标任务形势逼人,任务逼人,必须依靠实干的精神,付出百倍的努力。
为此,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秉承“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殡葬改革理念,立即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殡葬改革各项工作。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全镇殡葬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林业局、宗教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及区有关文件民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基础殡葬公益化,乱埋乱葬现象持续降低,全镇实现遗体火葬率达到87.5%以上,树葬、花坛葬年节地生态安葬逐年提高,文明丧葬新风基本形成,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殡仪服务功能更加完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群众切实得到殡改实惠。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多措并举,持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一)加大力度,加强公墓建设。
镇政府要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布局选址,完善审批手续,抓紧推进实施,以解决殡葬设施服务的基本需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依法打击未批先建、违规扩建、非法经营、建超规格豪华墓等行为。
(二)以民为本,落实惠民殡葬。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对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短期存放和骨灰存放等“四项基本”殡仪服务应实行公益化。
根据我区目前财政情况,先落实好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惠民殡葬工作,惠民殡葬费用由区财政负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不断扩大惠民殡葬覆盖面。
(三)源头管控,整治殡葬市场。
镇民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对殡葬用品市场及在可耕地上修建永久性公墓违法行为进行整治,依法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棺木墓穴场所。
(四)以人为本,改进殡葬服务。
逐步形成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服务需求。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2.23•【文号】国发[1982]35号•【施行日期】1982.02.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35号1982年2月23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逐步推行殡葬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现在,全国有85%以上的城市、30%以上的县推行了火葬,同时改革了土葬,改革了旧的丧葬习俗,这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有不少人对这项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宣传教育工作做得不够,目前出现土葬回升,火葬下降,旧的丧葬习俗抬头。
希望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殡葬改革方向,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要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形成社会舆论,使人民群众自觉地实行殡葬改革。
附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2年1月)国务院:我部于1981年12月18日至28日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殡葬改革工作会议。
会议总结交流了经验,研究了当前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会议期间,杨静仁副总理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出席会议的同志一致认为,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形势下,召开这样的会议是适时的,也是很必要的。
通过这次会议,提高了大家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殡葬改革工作的方针,增加了做好工作的信心。
现将殡葬改革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和加强这一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建国以来,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政治觉悟的不断提高,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各地民政部门和广大殡葬职工在殡葬改革中积极努力,做了很多工作:在推行火葬方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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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4〕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生态葬法,是生态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保护生态平衡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殡葬改革工作重点从抓遗体火化向全面推行生态葬法转变,积极推动“绿色殡葬”,遏制乱葬滥埋和“青山白化”现象,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我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草坪葬、树葬、花葬等方式处理骨灰,或者在骨灰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集中存放处安放骨灰,达到绿化环境、节约土地、移风易俗的目的。
为实现省里提出的“十五”期末达到公墓园林化、村级墓地生态化、“三沿五区”(即铁路、国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自然保护区、耕地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无坟化目标,我市今明两年重点抓生态墓区建设和“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工作。
生态墓区建设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全市2004年底80%以上乡镇、行政村的墓地建成生态墓区,2005年全面推行生态墓区。
2005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三沿五区”坟墓的整治工作,并达到整治的要求。
1、今年起从严控制村级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建设,“三沿五区”严禁再审批建造任何墓地,平原地区以建骨灰集中存放室为主,提倡草坪葬、树葬、花葬等新葬法。
2、原以乡镇、村为单位批准建造的公益性墓地,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改为生态安葬,并将原有的坟墓全部用绿化覆盖。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亳政办秘〔2020〕31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通知》(皖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全市殡葬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按照科学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墓地规模,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公墓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县、区政府每年要从民政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予以补贴,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向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
通过整合、新建、扩建等方式,到2020年底前,全市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基本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农村公益性公墓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避免大规模土方改造施工。
农村公益性公墓以节地葬为主,规划面积不得超过50亩,节地生态安葬率应不低于50%,并按照不少于规划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格位存放设施。
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单体建筑的骨灰存放数量不超过2万份。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二、提升公益性公墓管理水平。
2024年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三篇)

2024年殡葬改革实施方案____年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优化和创新殡葬服务,提升殡葬行业发展水平一、背景和意义殡葬是人们的一项重要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殡葬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当前我国殡葬行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行业规范不够健全、资源利用不合理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进殡葬改革是必要的。
殡葬改革的目的是优化和创新殡葬服务,提升殡葬行业的发展水平,符合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需求,推动殡葬行业向现代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二、改革目标1. 提高殡葬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需求。
2. 加强殡葬行业的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
3. 推动殡葬行业的转型升级,提升行业的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
4. 提高殡葬行业的环境友好性,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改革措施1. 完善殡葬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a. 加大对殡葬服务机构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b. 加强殡葬服务机构的设施建设,改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品质。
c. 推行一体化服务,提供全方位的殡葬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d. 加强对殡葬服务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
2. 建立健全殡葬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机制a. 加强对殡葬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建立行业人员的信誉体系。
b. 健全殡葬行业的准入制度,对殡葬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核,防止不合格机构进入市场。
c. 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问题。
d. 建立殡葬服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3. 推动殡葬行业的转型升级,提升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a. 鼓励和支持殡葬行业的科技创新,推进智能化殡葬设备和管理系统的研发和应用。
b. 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行业的科研水平。
c. 鼓励殡葬服务机构开展多元化的业务,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的需求。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8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d6a690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99.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8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建国50多年来,我省的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全省火化率仅为7.3%,大大低于全国40.25%的水平;殡葬设施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土葬盛行,乱埋乱葬、丧事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活动仍在蔓延。
这些问题的存在,败坏了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加快殡葬改革步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努力提高死亡人口的火化率。
火葬是最文明、最科学、最节俭的丧葬方式。
殡葬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推行火葬。
这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革除旧的丧葬陋俗,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具有重要意义。
提高火化率,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赶上全国火化率平均水平,是当前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
在全省已划定84个县(市、区)火葬区范围的基础上,今年再新增加平江县、石门县、安化县、攸县、茶陵县、安仁县、东安县、道县、双牌县、武冈市、洞口县、麻阳县、辰溪县、靖州县、吉首市、慈利县、永定区、武陵源区等18个县(市、区)为火葬区范围。
新划为火葬区的县(市、区)要积极加快殡葬设施的建设,尽快启动火化工作。
为确保全省火化率整体水平的提高,各火葬区要切实做到城镇死亡人口一律实行火化,在近2至3年内。
城区死亡人口火化率要达到100%。
在稳定城镇火化率的基础上,要加大农村死亡人口火葬工作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土葬为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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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府办发〔2010〕131号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瓮安县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瓮安县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丧葬活动管理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四章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规范丧葬活动,净化社会风气,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管理方针是:改革土葬,积极、有步骤地推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提倡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应极积推行殡葬改革,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认真执行殡葬法律、法规。
公民应当文明、节约办丧事。
第五条县民政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殡葬公司是本县行政区域内经营殡葬业务的公司。
县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建设、国土、林业、环保、城管、文广、司法、民族宗教、维稳办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做好殡葬改革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科学规划殡仪服务站和公益性墓地,规范公民丧事行为。
第二章丧葬活动管理
第七条县城集中治丧时间及区域:2010年10月10日零时起,在县城规划区内(北至黄磷厂,南抵复烤厂,东临塔坡公园,西至西阳坡)死亡的,一律到太平山殡仪馆实行集中治丧。
第八条火化时间及范围:2010年10月10日零时起,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及驻瓮企事业单位人员死亡的;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体;一律到太平山殡仪馆火化。
为积极推行火化,鼓励本县辖区内其他公民死亡后火化。
第九条火化后的骨灰应寄存骨灰堂或葬于公墓(公墓分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提倡骨灰抛撒、骨灰土葬不留坟头、骨灰土葬地表植树等文明节俭的方式处理骨灰。
严禁将遗体埋葬或将骨灰入棺土葬。
第十条集中治丧区域内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在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殡仪馆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
式或借口将遗体护送外运。
因另有规定需要将遗体运出的,必须经县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在医院的停放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十一条遗体的接运、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由殡仪馆、火化场或殡葬服务公司承办。
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
第十二条接运、火化正常死亡遗体,需提交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所在村、居(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无名尸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以及自愿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的,使用遗体的单位和死者亲属应先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到县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正常死亡的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日,特殊情况须延长保存期限的,应经殡葬服务公司批准。
第十五条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悼念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信教公民在丧事活动中举行的宗教仪式,应经县民族宗教部门批准。
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塔吉克、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火化对象生前享受国家工资、社保等待遇的,火化对象的合法继承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殡葬改革证明书方能领取丧葬、抚恤等补助。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全县殡葬改革设施必须服从规划,县城规划区按规划建立殡仪馆、火化场、公墓;县城以外的乡(镇)应按照按规划建立殡仪服务站;各村应按规划建立公益性墓地等殡葬改革的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全县殡葬设施的规划、布局、数量由各镇、乡人民政府会同县民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建设殡葬设施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设公墓,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会同建设、林业、环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殡仪馆、火化场,由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含骨灰陵塔),由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已建立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地区,禁止在其他区域建墓立碑。
第二十条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只收取建设成本和维护费,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禁止非法转让、买卖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其他耕地及林地;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及周围300米以内;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水库河流堤坝及周围300米以内;
(四)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观瞻的可视区域内;
(五)其他有规定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火化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土葬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墓穴每期有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年,逾期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原有的坟墓(不包括保护的坟墓),因规划建设需要迁出的,一律进入公墓或指定的公益性墓地安葬或原地深埋不留坟头,其迁坟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持服务场所、设施的整洁卫生,防止环境污染。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刁难死者亲属。
第二十五条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参与殡葬服务业的经营。
第四章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火化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对火化对象未火化的、给火化对象提供墓地的、将火化对象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入棺土葬的行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并责令丧葬承办人或单位恢复生态环境,偿付相关费用,且死者原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用;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并处丧葬补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不按规定停放、接运、护送遗体的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对参与运送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参加运送的车辆,公安部门严禁通行。
对参与运送的人员和车辆所在单位,由监察部门和交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给予该单位1000-5000元经济制裁。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从事殡葬经营性服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破坏环境的,由民政等部门予以警告,强行制止,责令其改正。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林业、环保、工商、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二十四条之规定,殡葬设施、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违反操作程序、有意刁难死者亲属、聚敛财物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和当事人按有关规定
从严处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监察及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革命烈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死亡的,要求在本县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0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