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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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教育培训计划3篇

检察院教育培训计划3篇

检察院教育培训计划3篇检察院教育培训计划一:检察院教育培训计划为落实好省市院的整体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我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又快又好发展,根据《XX-XX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和《检察官培训条例》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此计划。

一、指导思想XX年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院党组和上级院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官工作主题,以“提高干警素质、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为宗旨,以增强培训的“实用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为目标,继续大规模开展专项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继续强化司法考试考前培训,大力推进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积极开展岗位技能练兵活动,为推动我院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大规模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切实提高法律监督实战技能(一)开展检察职业理想信念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

紧密联系检察人员的思想工作实际,开展检察职业理想信念教育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使每名干警深刻领会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坚定献身检察、建功立业的崇高职业理想信念,自觉提高素质、提升能力。

(二)开展领导素能培训。

以提高我市各级领导干部开拓创新、科学发展的意识与本领,进一步提升各级领导干部驾驭全局工作能力为目的,开展领导素能培训。

年内市院将继续依托省院开展领导素能培训班,政治部培训处做好报名、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

(三)努力开展延伸式教学。

培训中,不仅着眼于提高干警的法律素能,而且注重改善干警的文化结构,将教育内容向国学、时事政策、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学科延伸,全面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

(四)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紧密结合检察实际,组织开展反贪、渎检、公诉、侦查监督、民行检察、监所检察、控申检察、预防职务犯罪等各项专业业务培训。

适应检察业务发展需要,开展新法律、新司法解释以及经济、科技等综合知识专题培训和学习。

该项培训由相关业务部门牵头主办,政治处培训处协办。

检察教育培训方案

检察教育培训方案

检察教育培训方案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在司法改革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能和专业能力,不断加强检察教育培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日益凸显。

针对这一问题,各级检察机关纷纷制定并推行了相应的检察教育培训方案。

首先,检察教育培训方案应包含全面系统的课程设置。

检察机关包括基层、地市和省级的各级法院涉及内容广泛,这要求培训方案能够涵盖全面、充分,以保证提供给检察人员的培训课程真正能够满足他们的需要。

除了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案例分析课程,适当融入实践案例、心理辅导和沟通技巧等课程,有助于检察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更好地处理复杂矛盾和问题。

其次,检察教育培训方案应注重培养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

检察人员作为检察机关中的骨干力量,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判断能力以及卓越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因此,在培训过程中,应当注重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培养他们的辨析能力、推理能力以及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此外,还需要加强道德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始终保持公正、廉洁的职业品质。

第三,检察教育培训方案应灵活多样,注重个性化培训。

考虑到不同层级和不同工作岗位的检察人员所面临的问题和需求各不相同,教育培训应不拘一格,灵活多样。

例如,针对基层检察人员,可以加强实际操作的演练,触碰实际问题;对于地市级和省级的检察人员,可以组织参观交流活动,拓宽他们的视野。

此外,还应注重以个人为中心,根据每个检察人员的个体差异和潜力,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为他们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最后,检察教育培训方案应加强监督和评估。

教育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检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需要通过监督和评估来确保培训效果的达到。

在培训结束后,应有专门的机构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培训的实际效果。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对工作表现的评价,激励检察人员不断学习和成长。

总之,随着检察机关工作的日益繁忙,检察教育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

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

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2.19•【分类】其他正文建设高质量检察教育培训体系助力高水平检察队伍建设最高检印发检察教育培训五年规划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下称《规划》)。

《规划》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部署要求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通过8部分30个方面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作出系统规划和部署。

《规划》提出,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提高政治能力为关键,以更新法律监督理念、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为重点,发展高质量检察教育培训,建设高质量检察教育培训体系,助力高水平检察队伍建设,为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素质支撑。

《规划》明确了检察人员教育培训的量化指标。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和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检察人员,每5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550学时。

乡科级领导干部、一级检察官和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下检察人员,应当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90学时。

每名检察人员每年参加网络自学累计不少于50学时。

《规划》要求,围绕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等重点开展政治训练,突出“关键少数”政治训练,加强青年检察人员政治训练。

最高检5年内对各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地市级检察院检察长轮训一遍,对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培训实现全覆盖;结合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实践锻炼,分类分级开展青年检察人员培训等。

《规划》提出,聚焦“国之大者”、突出岗位特点、强化核心能力、紧扣办案需要,开展检察履职能力培训。

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需求,针对性开展教育培训。

检察院在教育培训方面意见建议

检察院在教育培训方面意见建议

检察院在教育培训方面意见建议
以下是一些关于检察院在教育培训方面的意见建议:
1. 定期培训计划:制定定期的培训计划,确保检察院人员能够持续学习和更新知识。

2. 多样化培训方式:采用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如讲座、研讨会、案例分析、实地考察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3. 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司法实践、证据审查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检察业务水平。

4. 法律更新与热点问题:关注法律的更新和热点问题,及时组织培训,使检察院人员了解最新动态。

5. 模拟法庭训练:开展模拟法庭训练,提高检察人员的庭审技巧和应变能力。

6. 跨部门交流:鼓励检察院人员与其他司法机关、政府部门进行交流,拓宽视野。

7. 培训师资:邀请专家、学者、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培训师资,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

8. 在线学习平台:建立在线学习平台,提供便捷的学习资源,方便检察院人员自主学习。

9. 培训效果评估:建立培训效果评估机制,了解培训的实际效果,以便不断改进。

10. 个性化培训:根据不同岗位和个人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培训计划,满足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11. 团队建设活动:组织团队建设活动,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12. 法律伦理教育:加强法律伦理教育,提高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洁意识。

13. 与学术机构合作:与法学院校等学术机构合作,开展研究项目和培训活动,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14. 培训激励机制:建立培训激励机制,鼓励检察人员积极参与培训,提升自身素质。

人民检察院培训管理制度

人民检察院培训管理制度

人民检察院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人民检察院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检察官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内的各级各类培训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培训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培训,提高检察官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增强其执行职务的能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连续和全面开展。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培训工作应当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开展培训。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培训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培训保障机制,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高度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培训计划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制定全院培训计划,明确重点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吸收和利用各种内外部培训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培训计划,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特点,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和地点,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培训组织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培训机构应当有一支专业化的培训人员队伍,具备丰富的培训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培训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构的工作机制,确保培训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推动各级检察院之间的培训资源共享,加强培训合作,实现培训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第四章培训内容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的培训内容应当围绕法律、检察业务和管理知识展开,贴近检察工作的需要。

检察院新人培训计划

检察院新人培训计划

检察院新人培训计划第一章培训目标与意义一、培训目标检察院新人培训计划的主要目标是让新入职的检察官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培训计划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全面提升新人的综合素质,为其未来的检察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培训意义对于新入职的检察官来说,培训意义重大。

通过专业培训,新人可以更快地适应工作环境,减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专业培训,新人可以更快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通过专业培训,新人可以有效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增强工作动力。

因此,培训计划的实施对于新人的个人成长和检察院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培训内容与方式一、培训内容1. 法律理论知识:包括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知识。

2. 执法程序与方法:包括案件办理流程、证据收集、审讯技巧等执法方法。

3. 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包括检察官的基本职责、职业操守、廉政自律等内容。

4. 办案经验分享:邀请有经验的老检察官分享办案经验,帮助新人更好地理解案件办理实践。

5. 法律文书写作:包括起诉书、检察建议书、审查逮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写作技巧和要点。

二、培训方式1. 理论课程培训:通过专业培训机构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法律理论知识的讲授,帮助新人全面掌握相关知识。

2. 实际操作培训:在实际工作中,新人可以跟随资深检察官,学习案件的办理流程和实际操作技巧。

3. 应用技能培训:针对实际需求,组织模拟练习和案例分析,帮助新人提高实际应用技能。

4. 班主任制度:为每位新人配备班主任,负责指导新人的学习和工作,帮助新人解决学习和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培训过程与安排一、培训过程1. 培训前期:新人入职后,进行入职培训,了解检察院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熟悉相关制度和规定。

2. 培训中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职业素养的提升。

2024年人民检察院2024年上半年教育培训工作总结_检察院上半年总结

2024年人民检察院2024年上半年教育培训工作总结_检察院上半年总结

2024年人民检察院2024年上半年教育培训工作总结_检察院上半年总结为了提高检察院干警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全院工作水平的提高,2024年上半年,我们检察院开展了各项教育培训工作。

现将这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培训内容和形式多样化上半年,我们的培训着重突出了实用性和针对性,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需求,设置了多样化的培训内容。

涵盖了法律知识、检察技能、办案经验、领导能力等多个方面。

培训形式上,我们采取了集中培训、分层培训、业务辅导等多种形式,使每一位干警都能得到全面的培训。

二、注重实效,提升了干警工作水平通过上半年的教育培训工作,干警们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明显提升。

不仅在法律知识上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办案技能也得到了有效的提高。

在一些关键领域的业务能力上,也实现了突破,有力地支撑了全院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注重个性发展,增强了员工的自信心和荣誉感我们在培训工作中,充分尊重每一位干警的专业特长和个性特点,注重挖掘和培养其个人潜力。

通过培训,让每一位干警都能在工作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增强了他们的自信心和工作的荣誉感。

不仅提高了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也为全院的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四、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推动了全院文化建设通过教育培训工作,我们不仅重视了干警的业务能力提升,更重视了全院的文化建设。

我们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增强了全院干警的集体主义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员工之间的交流和互助,也在这样的氛围下得到了加强,为全院的和谐发展奠定了基础。

五、加强了对干警的日常教育管理上半年,我们在教育培训工作中,也加强了对干警的日常教育管理,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规范。

通过规范的管理,使每一位干警都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提高了全院的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六、总结与展望上半年的教育培训工作,为全院干警的成长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持之以恒地推进。

下半年,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全院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紧密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培训内容和形式,为全院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检察官培训条例(试行)

检察官培训条例(试行)

第三条 检察官培训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四条 检察官培训与检察官任免、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 培训种类与方式
第五条 检察官培训分为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在任期内接受一次领导素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以计算机、公文写作、外语等通用性基础技能为重点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检察官培训应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内容应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需要确定。同一种类的培训应在教材、课程设置、考试考核方面统一。
第十二条 检察官培训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地选派优秀检察官出国培训、进修、攻读学位,邀请国外的专家、学者、检察官来华讲学。
(一)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本辖区检察官的续职资格培训;
(三)本院或本辖区检察官的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第二十条 对检察官的各类培训,应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并将情况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应颁发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四章 教师与教材
第二十三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教师、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四条 专职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二)硕士以上学位;
(三)教育教学能力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 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一般从检察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部门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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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制度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检察人员教育培训的指示精神,建立健全符合全市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教育培训工作的正规化和长效化,现制定本培训制度如下:
第一条制定全市检察机关中、短期教育培训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各基层院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条组织或指导全市检察系统新进人员、新任职人员岗前培训和适应性培训;按照上级院要求,做好初任检察官资格培训、检察官等级晋升培训及其它培训的送训工作。

第三条负责市院机关干警的学历教育。

组织干警在职攻读本科、硕(博)士研究生等学历,组织参加电大、职大、函大、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并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组织或配合各业务系统进行检察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积极开展优秀公诉人、侦查能手、办案能手等评比竞赛活动,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

第五条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整合人才资源,培养和选拔检察业务专家、业务尖子等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组织专职教师开展法律业务教学课题研究,并深入基层院、市院各部门进行授课服务;
第七条开展全员培训具体实施细则:
(一)领导素能培训
1、领导素能培训是指两级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素能培训。

2、领导素能培训由市院统一组织,每年1—2期,时间不少于2天。

3、领导干部当年参加党校学习培训的,当年不再安排参加市院组织的素能培训。

原则上两年内,所有领导干部要轮训一遍。

4、领导素能培训主要包括提高领导干部的组织领导和决策指挥能力。

5、领导素能培训计划由市院宣传教育培训处拟制,于开训前一个月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任职资格培训
1、任职资格培训是指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初任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和其他新晋、新任人员的资格培训。

2、任职资格培训按照省院通知精神,由宣传教育培训处拟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在省院集中培训前,市院和各基层院按照省院、市院的计划安排和部署要求,分别组织岗前培训。

4、一个基层院同类或同一时期岗前培训人员在3人以上的,要设组,并指定组长;在8人以上的,要设班,并指
定班长和组长。

5、岗前培训期间,市院宣传教育培训处对各单位组织培训情况进行普查或抽查。

6、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市院要设专职管理员,基层院要设兼职管理员,督导参加培训人员按时完成培训作业。

7、公务员和选调生岗前培训,除正常内容外,要适当安排演讲、才艺、展示等训练课目。

8、军转干部报道后,各基层院要在3天内向市院宣传教育培训处报告情况,同时安排进行基础知识的学习培训。

9、干部处在每年新晋、新任人员调整一个月后,将名单报宣传教育培训处。

(三)检察业务培训
1、检察业务培训是指按照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开展的各类检察业务理论、知识与技能培训。

2、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控申、民行、预防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业务培训。

3、其他业务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业务培训。

4、业务培训的内容由各业务部门根据上级和工作实际自行安排。

5、市院各部门制定的本系统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2月底交市院宣传教育培训处,宣传教育培训处统一审核汇总,
1、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包括检察业务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综合业务岗位练兵、业务竞赛,书记员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和其他岗位练兵、业务竞赛。

2、每年年初,各业务部门和相关综合部门根据《全国检察机关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指导意见》分别制定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方案。

3、书记员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方案由公诉处制定。

4、市院和各基层院6人以上部门都要成立岗位练兵活动小组,以老带新、以强带弱。

6人以下部门由院里统一组织划分岗位练兵活动班组,指定班、组长。

5、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案析理活动。

6、业务竞赛活动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

部分业务竞赛活动,根据省院安排,适时组织。

7、市院宣传教育培训处对全市检察机关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指导。

第八条培训的组织管理和检查评估
1、建立培训检查评估机制。

主要内容包括:培训人数、时间、形式、内容、师资等是否符合要求,学员对培训的满意度,是否真训实考,培训档案是否完整,受训人员办理案件的卷宗、撰写的文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2、检查评估通过审查培训计划、现场听课、与学员座
谈交流、发放调查问卷、组织考试考核、查阅听课笔记和培训档案等形式进行。

3、检查评估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检查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较差四个等次;较差等次的培训活动,将视情况进行重新培训。

第九条组织编写学习培训教材、考试题库,不断丰富教学资源。

第十条加大资金投入,为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合理管理、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妥善保管、使用培训器材和资料。

第十一条各基层院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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