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制新闻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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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新闻比较

中西新闻比较

一.价值取向上不同的主体依据受众意识与舆论导向受众本位。

在西方,新闻媒体既是传播媒介,又是商业性经济实体。

它们拥有自己的私有产权,充分的经济自由选择。

传者本位。

在我国,新闻媒体在国家运作和社会稳定中扮演者关键角色,意识形态起着主导作用。

党的宣传教化,政策的事实讲解成为它的主要功能。

两种不同的主体依据就是两种不同的新闻价值取向:1、以受众为依据的价值取向,称为受众意识;2、以传者为依据的价值取向,称为传者意识。

受众意识的表现:1、要尊重受众的知情权;2、要尊重受众的自觉能动性;典型性和传神性3、重视对受众的调查。

二.题材表达上的主客差异——客观报道与主观认知我国新闻失实现象的表现浮夸溢美,拔高事实捕风捉影,凭空捏造以微观的真实掩盖宏观的不真实三.表达方法上的层次区别——表现和陈述1)在语言技巧上的区别:中国的新闻写作主要采用的是陈述的方法;西方的新闻写作则是变现的方法中国:在语言上形成了一种纪实的风格,特点是讲究字词的锤炼和结构的严谨。

陈述用于反映客观内容的概貌及其发展变化的进程,能给人以总的印象,比较富裕概括性。

没有陈述,就看不到客观内容的总体和发展,便没有广度。

外国:知和感要统一。

任何一条新闻,都必须具有传播的事实,也必然会在接收对象身上引起某种程度的传播效果。

传播者的目的性和受众的感受性要结合起来,要做到知和感的统一。

表现的方法:白描、细描(细节描写)表现的基本构成——画面、形象和细节2)直接引语和间接引语四.结构安排上的风格异趣曲折和朴直直:就是按照事情发生、发展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顺序写来,整个结构是一条直线,如河水平顺地流过宽阔的河道。

曲:是讲求记叙层次的变化无定,忽断又续,造成起伏不平的结构格局,似一泓山泉,在嶙峋怪石间跌宕流淌。

由于宣传职能的作用,我们在新闻写作中,有时需要突出某一事实,因而有意无意地损害了结构的逻辑性。

定势我国的新闻写作,历来讲究结构上的严整,层次分明,但缺少变化。

中外媒体对恐怖袭击事件的报道差异分析

中外媒体对恐怖袭击事件的报道差异分析

中外媒体对恐怖袭击事件的报道差异分析恐怖袭击事件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这种突发事件不仅危及社会的安全稳定,同时也会对社会、经济和政治产生广泛的影响。

当前,全球的恐怖主义和暴力犯罪活动频繁出现,媒体对此类事件的报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中外媒体的报道中,不同国家的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存在巨大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中外媒体对恐怖袭击事件的报道差异。

一、语言和文化因素的影响语言和文化因素是影响不同媒体报道差异的主要原因。

由于不同的语言和文化背景,同样的事件可能产生不同的解读和反应。

比如,对于“恐怖分子”的定义,中西方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西方国家,恐怖分子被认为是使用恐怖主义手段进行暴力行为的人,而在某些亚洲和中东国家,人们普遍认为一些武装组织或政治运动员使用恐怖手段是对于侵略和压迫的合法反抗。

所以,在报道恐怖袭击事件时,中外媒体就会出现明显的差异。

二、新闻价值的不同新闻的价值是媒体报道恐怖袭击事件时存在的另一个差异。

不同的媒体可能会因为其侧重点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报道方式。

如西方媒体更注重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切入,报道受害者的亲朋好友的感受和反应;而中方媒体更着重于政府当局对恐怖分子的追捕和处罚,并报道恐怖分子的背景和犯罪动机。

三、意译与直译的差异另一个影响报道差异的因素是语言的差异。

在报道中,中外媒体将同样的信息进行翻译时可能会根据不同的翻译方法选择不同的表述方式,从而导致报道的差异。

比如,英文媒体在报道恐怖袭击事件时常使用直白甚至激烈的措辞,而中文媒体则通常采用含蓄而缓和的语言风格,这都会导致报道出现不同的呈现方式和效果。

四、政治因素的影响恐怖袭击事件常常与政治、宗教、经济等方面有关,因此,媒体报道的差异也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不同国家的媒体可能因为立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不同而对事件进行不同的报道和解读。

比如,一些西方媒体会强调恐怖主义的威胁和危险,强调对其进行打击和消灭;而在某些国家,政治利益的考虑会导致媒体对事件进行掩盖、缩小或者夸大其重要性。

中国法治建设的国际比较研究

中国法治建设的国际比较研究

中国法治建设的国际比较研究近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在国际舞台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与政治中的重要地位不断提升,对法治建设的研究也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对中国法治建设与其他国家进行国际比较,并探讨其中的差异与共同点。

首先,法治在中国与西方国家的概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西方国家,法治通常被视为一种政治价值观和一种法律制度,强调法律的平等适用、公正和司法的独立性。

而在中国,法治的理念更加注重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统一。

这种差异源于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

其次,中国法治建设在实践中呈现出一些独特的特征。

首先,中国强调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并将依法治国纳入国家治理的总体战略。

相比之下,许多西方国家更注重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司法独立的实践。

其次,中国法治建设强调对社会稳定的重视,尤其是对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的法治问题。

这是因为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以迅猛的经济发展为目标,国家需要通过法治手段来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最后,中国注重行政法治建设,特别是反腐败工作。

这一点在国际比较中较为突出,因为中国政府在反腐败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措施,包括强制反腐法规的制定和反腐机构的建立。

然而,中国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中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和法治理念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与西方先进国家相比,中国的法治水平仍然相对较低。

其次,中国的司法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一些外界观察者认为,中国的司法体系仍然受到政府的干预,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法律的可预测性和透明度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和公众参与,提高法律的可见度和可理解性。

在国际比较中,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存在一些亮点和可借鉴之处。

中国的法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腐败现象,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此外,中国也在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加强司法公正,并增加了公众对法治的参与度。

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及对新闻英语翻译的影响

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及对新闻英语翻译的影响
文化背景:了解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以 便更好地理解新闻报道
法律术语与专业翻译
法律术语的准确性:在翻译过程中,需要准确理解法律术语的含义,避免误解和误译。
法律术语的文化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术语可能存在文化差异,需要根据目标语言 的文化背景进行翻译。
法律术语的专业性:法律术语具有专业性,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翻译技能,才能准确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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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法律文化 差异对新闻英语 翻译的影响 东西方法律文化 交流与新闻英语 翻译的未来发展
东西方法律文化 差异
应对东西方法律 文化差异的翻译 策略
法律体系差异
东方法律体系:以中国为代 表,注重成文法和法典法
西方法律体系:以英美法系 为代表,注重判例法和普通 法
法律原则差异:西方注重个 人权利和自由,东方注重社
法律术语的语境:在翻译过程中,需要考虑法律术语的语境,以便更好地理解和翻译。
深入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
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 制度
掌握目标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 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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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目标国家的法律术语和法律 概念
关注目标国家的法律动态和法律 新闻
注重语境与文化内涵的传递
和谐解决争端
西方法律注重诉 讼与判决,强调 法律程序与证据
法律语言与表达方式的差异
西方法律语言: 注重逻辑和理性, 强调法律条文的 精确性和规范性
东方法律语言: 注重情感和道德, 强调法律条文的 灵活性和实用性
西方法律表达方 式:注重证据和 事实,强调法律 程序的公正性和 公开性
东方法律表达方 式:注重人情和 关系,强调法律 程序的和谐性和 协调性

中美法律案件差异(3篇)

中美法律案件差异(3篇)

第1篇一、引言中美两国在法律制度、司法体系、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对法律案件的审理、执行和结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美法律案件差异进行探讨。

二、法律制度差异1. 法律体系美国实行的是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普遍性。

而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强调法律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 法律渊源美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司法解释和判例法。

中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3. 法律实施美国法律实施强调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中国法律实施强调集中统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司法体系差异1. 司法体制美国司法体制实行联邦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并行。

中国司法体制实行单一制,全国只有一套法院体系。

2. 司法组织美国司法组织包括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中国司法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3. 司法职能美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

四、法律观念差异1. 法律至上美国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依据。

而中国强调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法律是道德的体现和保障。

2. 人权保障美国人权保障观念较强,法律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而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相对较弱,法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程度较低。

3. 法律责任美国法律责任观念较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而中国在法律责任方面相对较弱,违法行为往往受到较轻的处罚。

五、法律案件差异1. 案件类型美国法律案件类型丰富,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而中国法律案件类型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 案件审理美国案件审理程序较为繁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分析

一、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分析法治(TheRuleofLaw)作为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首要的、普遍的原则,也是西方国家政府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

法律最高和政府权力要受法律限制与约束,是它最基本的理念。

其基本内涵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职权以及公共行政活动的原则、制度、程序、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由宪法、法律加以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严格依照规定设置机构、划分职权、配备人员,依法组织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政府行政组织内部事务。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既独立于政府和它的执行者之外,又与国家公共权力密切相联的关系。

概括起来,西方国家法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第一,维护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是法的根本目的。

法治原则在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要求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提出了一切法律必须以保护人类固有的权利为目的;否则法律只会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同法治的目的背道而驰。

规定公民享有基本权利,是作为一切立法必须遵循的标准和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

第二,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

法律对社会公众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在实体方面对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但还必须在程序方面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

“不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①。

第三,畅通、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

这是指在社会公众的利益遭到政府不法行为的侵犯以后,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司法救济措施。

包括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撤销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律师制度等。

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精神体现在法律制度和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体现和贯彻实施于政府公共行政活动之中,且历时变迁。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统治方法和议会至上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法治原则的基本精神表现为:①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②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③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免除特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④法律经各个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时,其裁量权的界限,仍须受法律限制。

中西比较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

中西比较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

中西比较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一、本文概述在信息传播和文化交流的全球化背景下,中西媒体在报道方式和内容上的差异性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旨在探讨中西方在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方面的比较,分析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及其背后的文化、社会和心理因素。

通过对中西媒体在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本文旨在揭示不同文化背景下新闻报道的特点和影响,以期增进对跨文化交流的理解,促进不同文化间的和谐共处。

本文将首先概述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的定义和分类,明确研究的范围和内容。

接着,将分别探讨中西方在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方面的特点和趋势,包括报道内容的选择、报道角度的取向、报道风格的差异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分析中西方在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方面的差异及其背后的原因,探讨不同文化背景下新闻报道的价值观、社会心理和文化传统的影响。

本文将提出促进中西媒体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相互借鉴和融合的建议,以期推动全球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正面报道在中西方的表现正面报道在中西方的媒体中都有着广泛的存在,然而它们在呈现方式、内容选择、社会影响等方面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在中国,正面报道往往被赋予极高的重要性,它是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塑造社会正能量的重要手段。

中国的正面报道倾向于突出集体主义精神,强调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个人的奉献和牺牲精神。

这种报道方式在塑造公众的社会认同感和集体荣誉感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时这种报道可能会过于强调正面形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问题的存在,导致公众对社会的全面认知产生一定的偏差。

相比之下,西方的正面报道则更加注重个体主义精神,强调个人的独立、自主和创新精神。

西方的媒体倾向于报道那些能够展示个人才能、勇气和智慧的故事,以此来弘扬社会正能量。

西方的正面报道也更加注重问题的揭露和解决,他们通常会通过深入的调查报道,揭示问题的真相,推动社会的进步。

正面报道在中西方媒体中都有着重要的位置,但由于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等因素的差异,它们在表现方式、内容选择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著名的中西法律案例对比(3篇)

著名的中西法律案例对比(3篇)

第1篇摘要: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本文以“赵作海案”和“辛普森案”为例,对比分析中西法律案例在司法程序、证据认定、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旨在探讨中西法律体系的异同及其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一、引言法律是人类社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而制定的规则。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具有各自的特点,这决定了他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存在差异。

本文以“赵作海案”和“辛普森案”为例,对比分析中西法律案例在司法程序、证据认定、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

二、案例简介1. 赵作海案赵作海案发生于2004年,是我国一起典型的冤错案件。

河南省民权县农民赵作海因被控涉嫌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

2010年,案件真相大白,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2. 辛普森案辛普森案发生于1994年,是美国一起著名的刑事案件。

著名橄榄球运动员O.J.辛普森被控涉嫌谋杀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

经过漫长的审理,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

三、中西法律案例对比1. 司法程序(1)赵作海案:在赵作海案中,我国司法程序存在明显的瑕疵。

首先,证据不足,认定赵作海有罪的主要依据是“自认”,而非确凿的证据。

其次,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导致赵作海被迫承认犯罪。

最后,审判阶段程序不规范,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2)辛普森案:美国司法程序相对完善。

首先,证据要求较高,需要确凿的证据才能定罪。

其次,侦查阶段注重证据收集和证人保护,避免刑讯逼供现象。

最后,审判阶段严格遵循法庭调查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2. 证据认定(1)赵作海案:在赵作海案中,证据认定存在重大瑕疵。

首先,鉴定结论存在错误,导致赵作海被误判。

其次,证人证言不稳定,对案件真相产生重大影响。

(2)辛普森案:美国司法体系对证据认定要求较高。

首先,鉴定结论需经过严格审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证人证言需经过法庭调查,排除虚假陈述。

3. 法律文化(1)赵作海案:我国法律文化中,人治色彩较浓,对司法公正的重视程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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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西方看中国
——中西方报道犯罪对比分析
自1801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始,西方的法制新闻开始逐渐发展兴盛起来。

因此,西方的法制新闻起步较早,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如今已经有了相当完备和成熟的监督管理体系,很多国家都有相关的舆论管理的法律、法案。

而较之西方,我国的法制新闻起步较晚,新中国的法制新闻的正式兴起,应该是上世纪80年代,同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同步发展起来。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仍不完善,尤其是在新闻方面,仍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盲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律法规,来切实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维权只能依靠宪法、民法、刑法等一些部门法中的几个相关法律条款或是一些与新闻工作者有关的司法解释。

《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则是目前国家对新闻界的重要保护和约束手段。

正是由于中西方法制新闻发展的不平衡、不同步,因此中西方媒体在法制新闻采访报道的方法和手段上有很多不同之处。

而这些不同在对犯罪报道上显得尤为突出。

在西方,犯罪报道是新闻报道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由于报道的敏感性,这类报道是很容易引起诉讼的报道领域,所以许多西方主流传媒对此有明确规约。

其主要内容有:首先,犯罪报道要始终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

对犯罪案件进行报道时,要坚持“用事实说话”。

法庭没有宣布其有罪,记者不能主观意定其为犯罪人,而对其冠以“杀人犯”、“抢劫犯”等名称,为其定罪。

应当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当犯罪嫌疑人为无罪者看待。

第二,描述犯罪要适度,防止鼓励刺激犯罪。

犯罪报道要适度,语言要准确。

不能为了追求利益为了吸引公众而过分渲染犯罪,过细描绘犯罪情节。

过度的犯罪报道很可能适得其反,不仅不能起到预防打击犯罪的目的,反而会刺激犯罪,使犯罪行为更加猖獗。

第三,对犯罪嫌疑人家庭的报道也要适度。

不能为了挖新闻而大量的揭露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引起其家属情绪上的波动,精神上的损害。

第四,向罪犯及相关人付酬问题。

西方很多媒体都规定可以或应当向受采访的犯罪人、被害人、证人等案件的直接间接相关人支付采访报酬。

第五,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与西方犯罪报道规定相比,我国在犯罪报道方面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向西方借鉴和学习。

首先,在犯罪报道中,我国与西方截然相反——一贯坚持有罪推定原则。

新闻媒体总是带着有色眼镜看待犯罪嫌疑人。

为了抢新闻,追求实效性,在采访时,很乐于运用媒介审判。

例如许多的记者在采访犯罪嫌疑人时,总爱说“你这个‘XX犯’,你认罪吗?”又或者是一些新闻记者或者新闻单位为了抢新闻,一拿到公安机关的侦破材料、检察机关的侦查材料和起诉书,不再做任何采访、核实,也不等法院开庭,就匆忙发布。

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经法院审判,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原则。

给蒙冤的犯罪嫌疑人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也会使采访工作很难顺利进行下去。

第二,对犯罪情节不宜描写过细,这是西方与中国在报道犯罪方面的共识。

但是这种共识很多时候仅限于理论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犯罪报道描写过度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

例如对3-23福建南平凶杀案的报道,全国各大媒体及各大门户网站,都进行了大规模的连续性的追踪报道。

许多媒体还详细的介绍了犯罪人郑民生持刀杀害8名小学生,重伤5人的全
过程,描写之细腻,如同记者亲历。

而正是由于记者过度的描写和分析,使得对南平凶杀案的新闻报道引起了极其恶劣的蝴蝶效应——4月12日,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发生一起凶杀事件,造成2死5伤;4月28日下午3时许,广东雷州一名正在病休中的中年男教师潜入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内,用水果刀砍杀16名学生和1名教师;4月29日上午9时40分,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凶杀案,导致31人受伤,5人重伤……许多“潜伏”的“郑民生”因为媒体的炒作和对犯罪细致的描写,对犯罪动机的深入的分析,使得他们受到“鼓舞”,最终从幕后走到前台,实施严重恶劣的杀人行为。

可以说,众多的校园袭击恶性案件的发生,与新闻媒体的过度描摹、细致报道十分不开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与西方媒体相比,我国新闻媒体对案件当事人家庭的采访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案件的当事人是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案件的受害人。

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属而言,媒体过度的采访会给其家属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同时也很容易使家属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而受到牵连,不能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批评的众矢之的。

就被害人家属而言,本身被害人的人身损害已经给家属带来了巨大的悲痛,而大批新闻记者不间断的询问参访,让家属心灵上的伤疤一次次被揭开,虽然满足了公众的求知需求,但对于被害人家属是莫大的伤害。

例如2004年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案发后,大批记者马不停蹄奔赴马加爵和四位受害人的家中进行采访。

在马加爵家,记者完全置马加爵父母心痛与、愧疚与无助于不顾,反复询问马加爵的父母对马加爵杀人潜逃的看法,使得这对父母在每次采访中都是以泪洗面,心理上饱受煎熬。

而在四位被害人家中,记者则要求悲痛之情已经无以复加的被害人的父母一遍遍回忆孩子生前的种种表现,以及见到孩子尸体时的心情。

这种严重超越道德底线的采访是对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的家属,都是一种莫大的伤害。

新闻记者为了追求稿子的刺激性和人情味而置案件当事人的家属于不顾的行为是值得深思和检讨的。

第四,关于向罪犯及其相关人员的采访支付酬劳的问题,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我国不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是罪犯支付酬劳。

第五,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同西方一样都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我国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对未成年人审判应遵循的原则。

在案件新闻的采写中,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资料都要慎重选用。

一些记者、编辑在报道中公开未成年人的姓名、地址、学校、家庭等,或从叙述中让人推断出来是某个未成年人;有的违反规定将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报道;有的还刊登未成年犯罪人的照片。

这些行为既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容易引发新闻官司,是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处于被动地位。

当然西方的犯罪报道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其中不乏缺点和不足。

新闻媒体是第四种监督权力,但有时候新闻记者单位为了抢新闻,过分追求时效性和公开性而不自觉地充当了犯罪人的工具,导致犯罪行为的恶化。

慕尼黑惨案便是西方犯罪采访(报道劫持人质事件)的一大败笔。

1972年,第20届奥运会在原西德的慕尼黑召开。

9月5日凌晨,5名巴勒斯坦“黑九月”分子突然袭击了奥运村,抓住9名以色列运动员和2名以色列保安人员,把他们作为人质,要挟以色列当局释放正在关押的256名巴勒斯坦人。

德国警方全力营救,未能成功,11名人质被杀,这桩流血惨案,被称为“慕尼黑事件”或“黑九月事件”。

这届奥运会因此被迫停赛一天,顺延至9月11日结束,这在奥运会史上还是第一次。

在这一事件过程中,当西德内政部长、慕尼黑警察总监和奥运村村长进入31号楼与恐怖分子谈判时,西德警方有一次绝好的机会利用绳索从楼顶滑落到恐怖分子劫持人质的房间
进行营救。

但是,就在营救按计划顺利进行时,西德警方忽视了对面大楼楼顶上聚集的大量的新闻记者。

为了抢新闻,他们全都在不遗余力地进行着营救行动现场直播,而此时在屋子里看管人质的恐怖分子也刚好通过电视看到了警方的动向,立刻告诉谈判的同伴终止谈判,并以杀害人质相威胁,迫使警察撤退,营救宣告失败。

可以说,这次最有希望的营救之所以失败,很大程度上与新闻记者盲目的抢新闻,过分的强调公开性有着莫大的关系。

在这一事件中,媒体对于营救失败有这一部分不可推卸的责任。

可见,新闻自由过分的运用,新闻公开性与时效性过度的追求,对犯罪新闻乃至各类新闻的采访报道都是有害无益的。

通过对中西方报道犯罪的对比分析,我认为中国与西方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犯罪情节的描写要求等方面有许多相同相似之处。

但有很对方面使我国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通过对比分析,我认为我国犯罪报道应当采取如下改革措施——
1、新闻记者要遵守职业道德,把握角色定位。

记者要明白自己的职责,认真采访,写
出负责任,有价值而又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新闻报道。

2、健全我国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新闻法规,是新闻工作有法可依。

3、采访要客观公正,杜绝舆论审判。

4、法制记者要熟悉法律法规,采访报道要运用法言法语。

要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
道德意识与道德修养。

5、采访犯罪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时,要注意提问的技巧,切忌盲目生硬。

6、形成一套规范的犯罪报道写作体系,加强对案件描述新闻报道的监督和审查。

7、犯罪的报道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尤其是突发性犯罪事件,不能为了追求利益抢
新闻而进行盲目报道。

要考虑大局,以大局为重,尊重相关人员的安排。

也就是
说,新闻记者要有全局意识,把握主义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我国的法制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未来之路任重而道远。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新闻业务的日益成熟,我国的法治新闻也会朝着越来越积极的方向发展,成为推动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中坚力量。

透过西方看中国——中西方报道犯罪对比分析
新闻传播学院
田艺霏
0852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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