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管理费实施办法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冀政[198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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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冀政(1983)64号1983年4月9日)(一)总则第一条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抗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维护工程效能,充分发挥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实现以水养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发挥兴利效益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库、灌区、排灌站、河道、湖泊、洼淀、闸坝枢纽等,都要按照规定计收水费。
凡受益的农村社队和农户,国营和社队营的农、林、渔、牧场,工矿企业、机关、学校、交通航运、部队等单位,都要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无故拖欠或不交者,水利工作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收水费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自觉地按时交纳水费。
(二)水费标准第四条农业水费:一、灌区基本水费:为了维护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最低开支,无论用水与否,每年都要向用水单位征收基本水费;也可以实行只在灌区不用水或用水少的年份再征收基本水费的办法。
其征收标准为:每亩三至五角。
二、灌溉水费:从灌区渠首进水口计算,每用水一立米,征收水费五至八厘(各地、市和各灌区在确定具体标准时,应折算到以斗渠口计算);扬水站灌区还应另加电费。
三、排水站水费:各地、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以收抵支的要求,规定征收水费的具体标准。
四、灌排两用的扬水站,按灌排效益分别计算征收水费。
第五条工业水费:从供水点计算,循环水每供水一立米,征收水费八至十厘;消耗水每供水一立米,征收水费四十至五十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冀政办[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2〕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2日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实施我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省情水情,坚持可操作、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着力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建立水资源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管理考核评估体系,切实增强“三条红线”刚性化、水资源管理精细化、考核问责权威化,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主要目标。
根据水利部分配我省的指标,依据《河北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确定我省2015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
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17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13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现状相比降低27%(以2000年不变价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7;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6%。
石家庄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防汛设施,水文监测、通讯、照明设施以及护堤房、堤界桩、里程碑等。确需利用堤顶兼作公路的,需经上级河道管理机构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维护办法,由河道管理机构与交通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经河道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止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兴建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按河道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在边界河道进行上述工程建设的,需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说明。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护堤、护岸、固滩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擅自砍伐。
河道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九条 自河道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排污口的位置和尺寸、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成分、含量及其危害,日排污量等情况向河道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未经河道管理机构同意,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受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冀政[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2〕9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河道行洪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剧,各地突发性、多发性和短历时、高强度局地暴雨频繁发生,造成了重大生命财产损失。
今年主汛期,我省北部、东部地区发生的重大洪涝灾害,充分暴露出河道管理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非法设障行为屡禁不止,肆意侵占河道;河道治理长期投入不足,行洪能力达不到设计标准;河道管理事权不清、队伍薄弱、监管不力,河道堤防年久失修。
这些问题导致河道行洪能力明显下降,造成洪水流势流态改变,直接威胁河道行洪安全。
河道行洪能力不足已成为我省防洪减灾体系的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水忧患、水危机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水利、关心水利、支持水利,紧紧抓住水利跨越式发展重要机遇,遵循人水和谐的科学发展规律,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二、加快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依法治理河道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管建并重,综合施策,加大资金投入,创新体制机制,健全管理队伍,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河道管理秩序,提高河道行洪能力,尽快建立河道现代管理体系。
到2015年,全省行洪河道内的非法阻水障碍基本得到清除,汇水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管理范围全部划定,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河道管护水平明显提高,河道行洪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一、前言河道是自然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保护和管理好河道资源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河道资源受到损害和浪费。
为了保护和维护河道的资源,我们需要制定出一套有效的河道维护管理费制度,对于确保河道资源利用和管理更加合理、高效。
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概念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是指使用者或者利用者为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河道的安全利用,对河道进行维护的经济支出。
在河道工程存在的过程中,必须承担完善的河道维护与管理,为此必须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保证河道的正常利用和管理。
三、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作用1. 保障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寿命。
2. 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和破坏。
3. 维护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健康,促进生态平衡。
4. 改善河道环境,提升沿岸居民居住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
四、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实施途径1. 河道权属单位对于河道的维护和管理需要定期进行评估,为了保障河道的长期运转和维护,应当在使用者或者利用者中按照维护和管理成本比例实行河道维护管理费。
2. 利用河道资源的单位应在使用前或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向河道权属单位申报,经过审批后,按实际使用年限和利用面积收取维护管理费。
3. 定期对河道维护管理费进行调整,并进行必要的河道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河道的正常运转与使用。
五、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管理机制1. 河道权属单位应组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管理小组,负责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2.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管理小组应当编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收支明细表,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和报批。
3.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使用地点和用途1.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保障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寿命。
2.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和破坏。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河道管理费是指为维护河道、治理河水、保护水资源而收取的费用。
河道管理费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税种、税率和纳税义务人。
一、税种河道管理费属于环境保护税的范畴,在税法中归类为“水污染防治税”。
水污染防治税是为鼓励和促进企业和个人对水污染的防治采取积极措施,遏制水污染的产生和发展而设立的一项税种。
水污染防治税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二、税率河道管理费是按照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排放量等因素“三重差别”原则确定的,并综合考虑用水人实际经济能力合理确定的。
环境保护税的税率由国务院规定,河道管理费具体的税率根据地区和行业的差异有所不同。
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河道管理费的税率为0.05元/立方米~0.2元/立方米,其中,工业、畜禽养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大型水质污染源的征收标准为0.2元/立方米,核酸检测机构等其他排污企业的征收标准为0.05元/立方米。
此外,还有一些适用于土地开发、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税率,具体情况应当依据地方政府文件和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河道管理费的纳税义务人指的是直接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中排放各类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
通常情况下,水污染防治税纳税对象包括生产和经营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除了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纳税义务人之外,还有一些间接的纳税义务人。
比如,提供水污染防治设备、材料、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也有缴纳水污染防治税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或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总之,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是为了维护河道、治理河水、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支撑,是非常重要的。
各地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河道管理费的征收合法有效,有效保护河道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利用价格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用途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城乡水厂和生态环境的用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保障基本、节奖超罚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确定、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六条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出确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申请,并按照供水价格保障正常供水。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使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合作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的水价制度。
工业服务业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共11页文档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法审[201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1(一)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的项目1.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2.我省境内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泃河、蓟运河、赵王新河、大清河、新盖房分洪道、中亭河;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浊漳河侯壁以下、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4.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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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发挥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
根据《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和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私营、乡镇、“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在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种植、养殖部分自1999年度开始缴纳。
该范围不包括私营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以及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开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
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四条平原县(市、区)都属于河道工程的受益范围;山区、半山区县(市、区)的河道工程受益范围,由省辖市具体划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属于本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的省外区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水利部具体划定。
第五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确定如下:
(一)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入的1.0‰计征,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人的1‰,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按营业收人的11‰计征;亏损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0.5‰计
征;商品、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25‰计征;
(二)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100元计征;
(三)工资收高于本省规定最低标准的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计征;工资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城镇职工免征定;
(四)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每亩征收1——3元;从事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销售收入的1‰计征。
第六条省辖市市区内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县(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也可委托其它部门或者单位代征。
被委托部门或者单位可按实收总额的2%-5%取代征手续费。
第七条从事种植和规模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河邃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可按季或月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八条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部门按季或月对纳费人下达缴费通知书,纳费人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缴。
纳费人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时,应提交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审核后,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纳费人凭此据纳人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城镇职工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当年10月31日在册职工人数,一次性代收后于11月底前交当地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部门。
第十条纳费人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政策性专损,需申请办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缓缴、减缴或免缴手续时,应当在缴款期限内报送缓、减、免缴申请书、会计报表、财政部门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文件等有关资料。
缓缴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但不准跨年度缓缴;减缴或免缴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由平原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省、市、县(市)按3:3:4比例上缴和留用;山区、半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全部由所在省辖市和本县(市)留用,分级留用比例由各省辖市自定;由省辖市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省、省辖市按5:5比例上缴和留用。
第十二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雏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本县(市)管理的河道工程;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除用于其直接管理的河道工程外,还须在所辖县〔市)间调剂使用;上交省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县、币征收和集中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使用计划,必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省集中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使用计划,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征收和集中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使用计划应同时报水系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缴人财政专户。
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开征后,各级财政部门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原有的专项资金继续保留,同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一并纳人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纳费人朱按缴费通知书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部门向其下达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处5‰滞纳金。
逾期仍拒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代征部门收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污辱、殴打收费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对违法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截留、挪用的,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收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殉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宝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物价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制发的类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的收费办法,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发布的《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94)冀财综字115号立.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