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残疾
评残标准细则是怎样的

A man is not old until regrets take the place of dreams.(页眉可删)
评残标准细则是怎样的
导读:残疾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评残标准如下:视力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一、评残标准细则是怎样的
残疾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评残标准如下:
1、视力残疾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2、听力残疾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3、智力残疾
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4、肢体残疾
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5、精神残疾
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二、伤残等级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智力类)

5.新生儿窒息11.工伤17.原因不明
6.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12.交通事故
发展商(0-6岁):1.≤25极重度2.26-39重度3.40-54中度4.55-75轻度
智商(7岁以上):1.<20极重度2.20-34重度3.35-49中度4.50-69轻度
适应性行为:1.极重度缺陷2.重度缺陷3.中度缺陷4.轻度缺陷
是否多重残疾
是
1.视力残疾2.听力残疾3.言语残疾
4.肢体残疾5.智力残疾6.精神残疾否源自指定医院评定
结果
评定意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评定医师:医院公章
年月日
区级
残联初
审意见
初审意见:
初审人:盖章
年月日
市(地)级残联
审核批
准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人:盖章
年月日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智力类)
广东省惠州市县(区)镇(街)村(社区)
申请人姓名
贴照片处
(2寸近照)
申请人身份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致残主要原因(不超过两项)
智力
残疾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遗传7.发育畸形13其他外伤
2.脑疾病8.营养不良14中毒与过敏反应
3.内分泌障碍9.母孕期外伤及物理伤害15.不良社会文化因素
残疾人的分类和康复指导

我国残疾人的分类和康复一、我国残疾分类标准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至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2.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至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3.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三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
(4)发生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
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三级标准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三级标准肢体残疾分级标准三级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以下由我为大家具体解答该问题,并带您了解“残疾证等级划分标准”和“办理残疾证的条件”等相关拓展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肢体残疾分级标准三级标准三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3、双眼盲目4级以上;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二、残疾证等级划分标准当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了工伤时,可以评残疾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费,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主要涉及的是工伤赔偿的问题,不同的残疾程度所评估的残疾类型就不同,因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称之为残疾,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为残疾人。
残疾人包括:《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因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称之为残疾,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为残疾人。
残疾分类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一、视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听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三、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四、肢体残疾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c)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六、精神残疾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七、多重残疾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根据《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我们为了更准确地评定和管理
人体残疾程度,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人体残疾程度分级:
1. 一级残疾:功能受损,但不影响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
但不限于:听力轻度受损、视力轻度受损、肢体轻度功能障碍等。
2. 二级残疾:功能受损,影响一定程度的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受损、肢体中度功能障碍等。
3. 三级残疾:功能严重受损,丧失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需依
赖他人照料。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重度或全聋、视力重度或全盲、
肢体重度或全功能障碍等。
4. 四级残疾:功能极度严重受损,完全丧失生活能力,需长期
全面护理。
包括但不限于:多重残疾、绝症等。
以上分级仅做参考,并不涉及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
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请参照相关法规进行规定和实施。
本文档根据最新的法规制定,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而进行修订。
请注意及时关注相关通知和公告。
参考文献:
-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2023年版。
残疾人包括

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第一条宗旨:释义为残疾人即肢体、语言、听力、精神、智力或多重存在长期缺损的人,这些缺损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或可阻碍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是指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1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促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
听力残疾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3、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1年以上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文往活动。
言语残次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流两类。
言语残疾也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4、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小儿麻痹后遗症、截肢、缺肢、短肢、四肢畸形、侏儒症、脊柱畸形、骨关节和肌肉疾病及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等。
肢体残疾分为重度(一级)、中度(二级)、轻度(三级)。
5、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和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
智力残疾分为重度(一级、二级)、中度(三级)、轻度(四级)。
6、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多重障碍儿童特征及诊断与鉴别标准

(4)自闭症儿童行为评估表(CLAC)
(5)文兰社会适应行为量表
(6)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
(7)儿童社会适应行为评定量表
(8)儿童适应行为量表
6.家长访谈及行 了解家庭的基本情况,如家长的职业、家长
为观察
的文化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对孩子
的教育投入了多少时间和精力、父系和母系
三代中有无遗传性疾病等;收集儿童的基本
数据,了解儿童的出生和生长发育史,如疾
病史、诊疗史、教育史、曾做过的测验等;
围绕社会交往、社会性沟通和模仿行为了解
四、多重障碍儿童评估流程与评估项目
(一)评估流程
1.转介 2.筛选
(1)检查被转介儿童的出生史、成长发育史、病史、
各科成绩和有关文字记录。 (2)和有关教师、家长、保姆等进行谈话,了解儿 童各方面的实际表现。 (3)有目的、有计划地观察儿童的日常行为表现, 察看他的适应性行为水平。 3.临床评估 4.专业团队评估 5.决策
94-142公法中将多重障碍定义为:多重障碍,是指 多种障碍的伴随出现(诸如:智能不足与盲等), 这种障碍状况的合并所造成的严重教育问题,并非 为某单一障碍所设的特殊教育方案所能解决,但是 该障碍并不包括盲聋在内。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定义:存在两 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 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 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二)评估项目
多重障碍儿童评估项目与内容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1. 生理评估 2.运动功能评估
包括:视力、听力测试;肢体状况、神经 与精神检查;血液检查、代谢测试、脊髓 测试等。
包括:神经发展功能评估;肌肉张力评估; 关节活动度评估;动作能力评估;轮椅操 作能力评估;颈部控制能力评估;上肢运 作能力评估;知觉动作能力评估;生活自 理能力评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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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
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
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凡有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或称复合残疾文章来自: 博客浙江()原文参考:/d-235010.html《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低保没有对残疾人作出特别规定,只是申请上后通常会比一般人享受的金额高些。
关于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王新宪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首先要解决的是民生问题,而民生问题解决的基础在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党中央和国务院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全力推进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工作。
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残疾人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受益群体之一。
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建立有效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 34%,涉及近三亿人口。
残疾人虽然是个庞大的群体,但是残疾人的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并且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他们与健全人之间的收入差距、生活差距越来越大。
据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中的资料显示,通过对7140个居民家庭进行调查,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 496,中国的贫富差距约18倍。
东中西部城市残疾人和普通居民的生活差距大约为1至3倍,农村残疾人和普通居民的生活差距大约为1至2倍。
据调查显示,200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16924元,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为6660元,而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4100元,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1800元;河南省驻马店市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900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906元,而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4300元,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1700元;陕西省2004-2005年对3个县的调查显示,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2281元,而农村残疾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仅为781元。
2006年宝鸡市陈仓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971元,而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2850元。
不仅如此,在日常生活方面残疾人往往还有许多特殊需求,除了与健全人相同的日常生活支出外,他们还要支付康复、辅助器具等费用,比如精神残疾人的日常治疗费用,下肢残疾人出行的代步车辆的购买和日常维修费用等。
如果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不能充分考虑残疾人的这些特殊需求,对残疾人和健全人采取相同的保障措施,实行相同的保障标准,也势必会导致残疾人的实际生活质量低于健全人。
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特殊需求,建立专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建议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切实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1 在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制定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统一政策。
比如制定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优惠和扶助办法;在医疗保险中扩大残疾人可以报销医疗费用的病种范围,提高残疾人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比例等。
2 完善对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无论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都应当实行“分类施保”政策,根据残疾程度、经济收入、消费需求的不同,残疾人可以享受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适当提高对残疾人的保障水平;按照残疾人个人收入水平,而不是其家庭平均收入水平,作为享受低保的评估依据,切实减轻残疾家庭负担。
3 建立残疾人定额补贴制度。
建议国家吸纳一些地方的成熟经验,对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实行定额补贴制度,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不同,给予残疾人相应定额补贴,作为对残疾人的一项普遍福利制度。
4 建立重度残疾人的养护(安养)制度。
据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中约有六成完全依靠家庭供养,特别是严重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往往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国家和社会不应把这种供养责任完全转嫁给家庭承担。
因此建议建立重度残疾人的养护(安养)制度,对于供养重度残疾人的家庭给予相应的补贴,对于集中供养残疾人的机构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同时要出台相应优惠、扶持政策,大力倡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5 建立多种残疾人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由政府提供残疾人医疗、教育专项救助经费、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专项补贴经费等,逐步形成完善的残疾人救助制度。
特别是要加强对城市无业残疾人的医疗、教育、康复、生活等的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残疾人医疗难问题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王新宪等近年来,我国医疗服务费用的上涨幅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医疗服务费用增长速度超过了人均收入的增长,医药卫生消费支出已成为我国居民继家庭食品、教育支出后的第三大消费。
与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相对应的是,我国医疗保障覆盖水平不高,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目前中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只有1亿多人,不到全部城镇人口的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仅为19 94%,大多数城镇居民和农民看病完全要靠自己支付费用。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 34%。
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残疾人的经济状况普遍较差,他们的平均收入普遍低于当地农民收入的平均水平。
以浙江为例,2005年当地农民人均年收入为6660元,而残疾人家庭人均仅为1800元;河南驻马店市2006年农民年收入为2906元,而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仅为1700元;陕西省2004-2005年对3个县的调查显示,当地农民人均收入为2281元,而农村残疾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仅为781元。
面对日益高涨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障措施的缺失,许多残疾人只能小病熬、大病拖,因病致残、因残致贫现象十分普遍。
农村残疾人的医疗状况堪忧。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部分农村残疾人的医疗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覆盖面有限,许多残疾人尚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即使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许多残疾人也无力缴纳个人承担的费用,并且许多残疾人有特殊需求的医疗项目没有纳入报销范围;即使纳入报销范围的项目,报销比例也普遍偏低。
城市残疾人的医疗状况也不容乐观。
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许多残疾人难以就业,他们的医疗得不到任何形式的保障;即使就业的残疾人,很多人也因为种种原因未能享受医疗保险。
据调查显示,武汉市硚口区约有四成残疾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病,而83%的残疾人没有基本医疗保障。
武汉市洪山区60%以上的残疾人家庭因支付医疗费用而负债累累。
武汉市80%无职业的精神病患者散居在社区里,没有医疗保障,给其家庭和社区造成极大负担。
针对贫困群体的医疗问题,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优惠和救助办法,如减免贫困群体的挂号费、门诊费、住院费等;针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困难的,减免个人出资部分,由财政局或民政局列支补贴;一些患有重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但是,国家和地方在医疗方面普遍缺乏对残疾人的优惠和扶助政策,没有形成相应的医疗和优惠制度。
对贫困群体提供的医疗救助,因为纳入救助的疾病范围有限,救助条件设置偏高、救助资金偏低,致使享受优惠和救助的残疾人都十分有限。
有的地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疾病还不到十种;有的地方规定个人医疗费用一年内农村超过2万元、城市超过3万元的才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有的地方一个特困的重大外科手术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500元,一个重症肝炎患者或危重晚期血吸虫病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600元,一个重症胰腺炎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800元。
对于很多极度贫困的残疾人,即使可以申请到医疗救助资金的扶助,在医疗上仍然面临诸多困难。
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并且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社会医疗救助。
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不仅要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者费用低廉的医疗保健服务,而且应当为残疾人提供特需的医疗卫生服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首先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就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
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医疗问题又是残疾人面临的现实问题,残疾人医疗问题的解决必将极大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因此,提出如下建议,希望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残疾人在医疗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1.建议国家在医疗方面制定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统一政策,切实解决残疾人面临的医疗难问题。
2.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对残疾人个人出资部分实行免缴,由财政列支补贴,确保残疾人的参合率;与残疾有关的重大疾病,应当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扩大残疾人报销医疗费用项目、提高比例。
3.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城市无业残疾人的医疗问题。
4.残疾人医疗特殊项目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降低残疾人申请医疗救助的门槛,不断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力度。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应出台残疾人优惠政策的提案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建伦2006年11月,全国政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调研组在湖南、湖北调研时发现,农业税取消后,农村残疾人与健全人的经济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需要采取特别的扶助措施。
在执行农业税时,各地政府普遍出台减免残疾人农业税费的相关规定,按照残疾人残疾程度的不同,分别予以减免农业税的100%、50%、30%。
农村残疾人还普遍享受“三提五统”减免,积累工、义务工、水利工等劳务和替代费减免。
同时,村集体根据规定可以从农业税中提取6%的社会和自然灾害减免资金,并普遍把其中的部分资金用于补贴残疾人的生产、生活。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和健全人都不用缴纳农业税,导致农村针对残疾人最主要的优惠措施消失;健全人还可以得到政府的生产性补贴,而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享受不到任何补贴;村集体由于不能继续提取社会和自然灾害减免资金,补贴残疾人的资金链条断裂。
以上原因导致农村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我们在武汉市调研时发现,农村健全人在获得农业税减免后,再加上政府的生产性补贴,年平均收入可以增加400多元。
黄冈市在取消农业税后,与健全人相比,残疾人人均相对收入减少400-500元。
在其他地方,调研组也得到基本一致的结果。
针对农村残疾人收入普遍减少的情况,湖北、湖南两省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在推行农村低保试点的地方,将残疾人优先纳入低保,在没有推行农村低保的地方,将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二是对农村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三是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纳入政府相关就业项目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