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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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2.03•【文号】残联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残联发[2012]6号2012年3月)2011年是“十二五”残疾人事业的开局之年,也是残疾人事业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残疾人事业迈出了新步伐、取得了新成就。

一、康复2011年,通过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使631.8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县培育活动,积极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实施《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动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力宣传和普及康复知识。

在874个市辖区和1823个县(市)开展了社区康复工作,累计建立社区康复站18.6万个,配备31.4万名社区康复协调员。

开展视力残疾康复机构总数达到991个,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75.8万例;为31.0万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为3.6万名低视力患者配用助视器,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6997名,有效开展家庭康复训练。

对2.5万名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

图1-1 2011年低视力康复、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开展情况(略)推进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规范化管理,完善基层服务网络。

已建设省级听力语言康复机构31个,基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1028个。

全国共对2.7万名聋儿进行了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规范聋儿家长学校,开展家庭训练,共培训聋儿家长3.0万名;培养各类专业人员5312人;实施贫困聋儿人工耳蜗、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资助700名聋儿免费植入人工耳蜗,资助3000名聋儿免费佩戴助听器。

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在2423个市县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对522.9万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综合防治康复,监护率达到80.5%,显好率达到55.1%,社会参与率达到43.4%,肇事率0.2%;解除关锁4836人;对35.6万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医疗救助。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统计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残联[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2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统计局、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在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之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7〕13号),经共同努力,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为基础,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34个县(市、区)的监测小区中对残疾人状况进行定点跟踪监测,已经顺利开展四年,取得了丰富的残疾人及其家庭状况的数据,对制定相关政策、发展残疾人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出现了样本老化、低年龄组残疾人口样本缺失、外来和新生人口中的残疾人未进入监测范围等新情况新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代表性,有必要对监测样本进行适当调整补充,为2011年至2015年新一轮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打好基础。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指出,“加强残疾人状况的调查、统计、监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要求,“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监测和调查。

”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加强统计和监测,掌握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基础数据,及时跟踪残疾人事业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9.10.09•【文号】残联厅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加快发展,残疾人统计任务难度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加严谨、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精确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各项重点工作和任务的需求,统计工作不仅要在宏观上为各项业务工作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辅助决策和数据支持,也要从数据源头掌握全面、准确的微观数据。

为此,中国残联在总结、修订《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形成了《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是对各省级残联统计工作的全面考核评价,重点是对报表数据质量的考核。

中国残联将依据本办法,每年对各省级残联的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情况在残联系统通报。

各级残联要对统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统计管理,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各业务部门要与综合统计部门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使统计数据真实反映业务开展情况,发挥统计在业务开展和工作管理上的服务、指导和监督作用,实现业务工作与统计工作的相互促进;同时要重视统计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加强业务人员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培养,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为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二00九年十月九日附件: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为加强统计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各级残联统计工作的不断规范、完善和发展,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水平,保证统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残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关于上报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有关数据和相关工作情况的函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关于上报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有关数据和相关工作情况的函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关于上报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有关数据和相关工作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1.11.11•【文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关于上报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有关数据和相关工作情况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教就部(处):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残疾人就业,中国残联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将2011年确定为“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年”,实施城镇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实名制统计管理;启动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与人社部共同举办就业援助月活动;要求各地开展就业服务月活动,做好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等。

为了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成效,现请各地上报有关数据和相关工作情况(填写表一、表二)。

报送要求为:(一)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上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15日。

(二)报送形式:发送电子邮件(************.cn)并传真(66580296),传真件需加盖部门公章。

(三)各地要据实填报,严禁编报虚假数字和有关情况。

中国残联教就部联系人及电话:李哲 66580040附件:表一:2011年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表二: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相关数据和内容统计表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2011年11月11日附件:表一:2011年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填报人及电话:(签章)表二: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相关数据和内容统计表填报人及电话:(签章)。

2011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报告资料

2011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报告资料

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残疾人状况也处于一个快速变动的阶段。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残疾人状况的变化情况,2007年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7〕13号),正式启动了年度监测工作,经过近四年的共同努力,2007年至2010年的首轮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圆满结束。

2011年5月,中国残联、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2011〕93号),启动了2011年至2015年的新一轮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

2011年度新一轮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监测了全国734个县(市、区)中的1468个小区,涉及家庭户约18万,常住人口62.6万,共计监测残疾人口42780人,其中经过筛查评定,新补充12724人,较好地解决了样本老化的问题,提高了样本的代表性。

监测样本中成人40885人,儿童1895人;男性22375人,占52.3%,女性20405人,占47.7%,男女性别比为109.7;城市14459人,占33.8%,农村28321人,占66.2%。

2011年度监测起止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0时至2011年11月1日0时。

主要内容包括残疾人的生存、发展和环境状况,涉及残疾人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区服务、无障碍环境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基本状况及变化情况。

监测结果表明,2011年度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特别是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社区服务及康复服务的覆盖率明显提高,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达到63.1%,是近年来增幅最大的一年,这反映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两个体系建设的新成效和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新变化。

监测工作还将为《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及相关国家规划的执行评估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网络版简要操作流程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网络版简要操作流程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
网络版简要操作流程
一、系统网址
正式版:网址为/
测试版:网址为/
(培训期间使用测试版进行练习)
二、基本流程:
用户登录——选择报表——数据录入——保存——运算——审核——上报
三、操作方法
1、系统登陆:打开IE,输入系统网址,进入系统。

2、在系统首页登陆窗口,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单击“登陆”按纽。

3、进入系统,在“系统管理”里面修改个人资料及密码。

(初次登陆系统,默认密码为空。

初次登陆系统后必须首先修改密码。


4、选择要录入的报表,主要有“台帐”,“年报”,“年报快报”,单击该按钮即可进入报表界面,操作步骤如下:
台帐:上年数据提取——数据录入(统计)——选择业务台账及时期(选择2010)——填写封面信息——报表
录入——保存数据——运算——审核
年报:提取台账数据——数据录入(统计)——选择业务方案及时期(选择2010)——填写封面信息——报表
录入——运算——保存数据——审核
年报快报:数据录入(统计)——选择业务方案及时期(选择2010)——填写封面信息——报表录入——运算
——保存数据——审核
5、数据上报:选择报表(年报、台帐、快报)——执行上
报——填写说明——保存并上报
四、注意事项
1、报表录入后,必须进行数据运算和审核,审核结果查看中会罗列出出错单位,以及出错的报表和相关的公式、出错说明和现场数据,此信息可以导出为文本形式或打印出来,以便对数据进行查看和修改。

2、凡需要统计身份证号的报表,都需通过点击软件右上方的(“新增”按钮)来进行数据的添加和录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残联厅[2011]96号【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1.09.21【实施日期】2011.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残联厅[201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十二五”期间,中国残联将全面加强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监督和辅助业务管理作用,满足社会和残联系统对残疾人事业各项数据统计需求。

为做好2011年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十二五”期间统计制度的确定按照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指标,严格控制和审批下发统计报表”的要求,为保证“十二五”期间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中国残联组织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按照“精简、可行、效能”的原则,结合“十二五”发展纲要的业务工作重点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经过反复研究修订,完成了“十二五”统计指标制定和规范工作。

统计制度在“十二五”期间原则上保持一致性和延续性以便于基层工作的开展。

每年年初,中国残联各业务部门对表式进行确认,因新业务开展或其他工作需要确需对报表制度进行调整的,若确需调整,经信息中心统一在国家统计局进行审批备案后,在软件系统中实施完成后及时下发。

二、关于网络版统计管理系统的升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网络版2010年起正式启用,从技术手段上提高数据的报送审核效率,便于各级业务部门实时。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签署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签署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签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0.09.06•【文号】残联厅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签署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求,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中国残联组织开发了“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网络版)”,以之为基础,将逐步建立起网络化的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采集和管理平台。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网络版)将通过与“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系统接口,实现业务台账登记的残疾人在残疾人人口库及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中的身份验证,从而核实残疾人身份信息,并完成数据交换和共享。

由于系统涉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残疾信息等内容,为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防止相关数据泄露,保证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行,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做好有关保密协议的签署工作通知如下:一、保密协议签署范围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保密文件由《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两部分构成。

《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由各省级残联与中国残联信息中心签订。

《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由各省级残联组织所有参与业务台账和统计工作的有关人员签署。

二、加强信息安全保密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明确规定。

各省残联要加强对使用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和抽查,强化相关人员的保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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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制度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度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报表 (3)四、主要指标解释 (6)一、总说明一、为简要体现残疾人工作与发展状况,及时反映残疾人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统计水平,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与纲要配套实施方案(2011年—2015年)》编制本表。

二、本表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残联,请各级残联按照表中的“指标说明”及要求认真逐项填报,并由上一级残联汇总,逐级上报中国残联。

黑龙江农垦总局和新疆建设兵团残联统计结果单独报送中国残联,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残联;所在省(自治区)残联的统计数据中不再包含黑龙江农垦总局和新疆建设兵团残联。

三、2011年度快报制度统计年度为上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

四、2011年度快报的省级数据上报时间为2011年的11月15日之前,各省上报的数据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业务部门和主管理事长签字认可后报出。

地市、县(市、区)残联的上报日期,由各省级残联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报表表号:残统快报制表机关:中国残联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9号主管理事长(签章)填报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指标1由市辖区残联负责填写,指标2由县(市)残联负责填写,开展了填“1”,未开展填“0”。

2、指标3由市辖区、县(市)残联负责填写所辖范围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人数。

3、指标16和指标17系统自动填数。

4、指标66、69-72由省本级填写。

逻辑检验公式:指标5≥指标6;指标32≥指标33;指标70≥指标72。

四、主要指标解释指标1:指本年度开展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市辖区数。

指标2:指本年度开展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县和县级市数。

指标3:指本年度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县(市)依托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社区和家庭,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人数。

指标4:本年度所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县(市)中的社区康复协调员总数指标5:指本年度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6:指本年度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7:指本年度低视力配用助视器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8:指本年度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9:指截止到本年度10月31日各级视力残疾康复机构(包括低视力康复机构、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机构和其他视力残疾康复机构)总数。

指标10:指本年度内各级视力残疾康复机构(包括低视力康复机构、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机构和其他视力残疾康复机构)的在岗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总数。

指标11:指本年度(上年9月1日-本年8月31日)康复机构新收训聋儿数量。

包含:机构内康复、社区家庭指导聋儿数之和。

指标12:指本年度(上年9月1日-本年8月31日)康复机构新收训聋儿的数量。

指标13:指本年度(上年9月1日-本年8月31日)由机构或家长学校指导在社区、家庭进行康复训练的聋儿的数量。

指标14:指本年8月31日前康复机构收训聋儿总数(含本年度新收训聋儿数)。

指标15:指本年内由各级康复机构、家长学校组织举办家长培训班培训的聋儿家长数。

指标16::指本年内由中央财政救助的植入人工耳蜗的贫困聋儿人数,不包括地方自筹资金救助的植入人工耳蜗的贫困聋儿人数。

由系统自动生成实际完成数。

指标17::指本年内由中央财政救助的配戴助听器的贫困聋儿人数,不包括地方自筹资金救助的配戴助听器的贫困聋儿人数。

由系统自动生成实际完成数。

指标18:指本年内由地方自筹资金救助的植入人工耳蜗和配戴助听器的贫困聋儿数。

指标19:指本年度内脑瘫儿童在机构进行系统康复训练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0:指本年度内肢体残疾儿童在社区、家庭进行康复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1:指本年度内成年肢体残疾人在社区、家庭进行康复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2:指本年度由中国残联下达的手术任务的完成数,省级、市级自己组织的手术数不用填报。

指标23:指本年度内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完成数。

指标24:指本年度内按照《肢体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国家级、省、地(市)、县(市、区)级培训肢体残疾康复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人次数之和。

指标25:指年度内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在机构进行系统康复训练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6:指年度内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在社区、家庭进行康复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7:指本年度内按照《智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国家级、省、地(市)、县(市、区)培训智力残疾康复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人次数之和。

指标28:指通过各种方式得到有效监护的精神病人总数。

指标29:指本年度通过各种方式接受医疗救助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数。

指标30:指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各种机构。

包括工(农)疗站、托养机构、康复活动中心等。

指标31:指本年度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内接受康复训练的孤独症儿童的总数。

指标32:指本年度残联为残疾人提供的辅助器具实际供应数,包括地方自筹资金发放的辅助器具件数。

指标33:指本年度中国残联免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的辅助器具实际供应数,不包括地方自筹资金发放的辅助器具件数。

指标34:指本年度内由残联系统组织装配的假肢例数,包括地方自筹资金装配的假肢例数。

指标35:指本年度内由残联系统组织装配的矫形器例数,包括地方自筹资金装配的矫形器例数。

指标36:指本年度内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包括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和其他康复机构)的在岗人员(包括业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总数。

指标37:指本年度接受培训的康复管理人员总人数(在两个及以上年度接受培训的人员,按1人计算)。

指标38:指本年度接受培训的康复业务人员总人数(在两个及以上年度接受培训的人员,按1人计算)。

指标39:指本年度接受培训的社区康复协调员总人数(在两个及以上年度接受培训的人员,按1人计算)。

指标40:指本年度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入学年龄段(6-14周岁或7-15周岁)的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实际入学率。

指标41:指本年度残疾高中毕业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当地录取分数线且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实际学生数。

指标42:指截止到本年度10月31日残疾人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和个体就业等三种形式就业的总人数。

指标43:指本年度新安排城镇(非农业户口)残疾人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和个体就业等三种形式的人数。

指标44:指本年度在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实际人次数。

指标45:指截止到本年度10月31日农村残疾人(农业户口)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劳动的残疾人数。

指标46:指截止到本年度10月31日农村残疾人(农业户口)从事各种类型企事业、服务业、商业及个体从业累计残疾人数的总和。

指标47:指本年度城镇残疾职工中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

指标48:指本年度城镇残疾居民中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

指标49:指本年度城镇残疾居民中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数。

指标50:指本年度接受各种社会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集中供养、临时救济和定期补助)的城镇残疾人数。

指标51:指本年度农村残疾人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

指标52:指本年度试点地区农村残疾人中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

指标53:指本年度接受各种社会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临时救济和定期补助)的农村残疾人数。

指标54:指本年度实际建立托养服务机构总数。

指标55:指本年度机构中托养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总数。

指标56:指本年度在机构之外接受托养服务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总数。

指标57:本年度接受“阳光家园计划”资金资助,通过机构或居家等多种方式进行托养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总数。

指标58:指本年度实际脱贫(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农村残疾人。

指标59:本年度康复扶贫贴息贷款实际扶持的贫困残疾人数量。

指标60:指本年度通过各种培训方式接受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贫困残疾人数。

指标61:指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中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与辐射带动的残疾人之和。

指标62:指本年度实际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数量(包括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地方政府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残疾人危房改造及彩票公益金专项、自筹资金自行开展的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数量)。

指标63:指本年度利用国家彩票公益金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实际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数量。

指标64:指由省、地市残联及残联成立或委托的残疾人法律服务援助机构直接介入(包括与有关部门配合)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年度内审结或处理完毕的案件: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标的数额较大的;二、当地主要媒体报道案件情况的;三、省级以上、地市级以上主要领导做出批示,要求处理的;四、群体性残疾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各地报查处大要案的同时,必须报500字以内案件简要查处情况材料,否则数据无效。

(注:数据应与省级残联同时报送中国残联维权部的案件简要材料相对应。

)指标65:指本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设立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次数;未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指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次数。

指标66:指省、地市、县级残联与同级建设等部门联合确定的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计划纲要及其配套实施方案和创建“十二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工作标准、无障碍建设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规划,系统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地市、县的累计数。

指标67:指省、地市、县级残联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计划纲要及其配套实施方案和中国残联的要求,本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户数,包括中央部署任务完成数和各省自行部署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68:指根据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要求,本年度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人数。

指标69:指本年度内来信件数。

指标70:指本年度内来访人次数,包含“集体访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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