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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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1103修订稿

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1103修订稿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评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采取进一步管理与服务措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为其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提高税法遵从度,以达到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第三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的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管理员的素质结构、能力水平和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合理安排人员力量,因地制宜地开展评估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评估人员负责纳税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专业化水平。

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要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以及难度较大的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可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专业评估人员实施。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六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所评税种纳税期限届满之后进行,税款属期以当期为主。

第七条纳税评估工作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纳税评估平台开展和规范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章纳税评估信息第八条纳税评估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需要的各种涉税信息,是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以及对其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客观依据。

包括基于税收征纳关系形成的各类信息和来自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的信息等。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纳税评估工作总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纳税评估工作总结及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税收法规和政策的不断变化,企业的纳税规范性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更好地加强纳税管理控制,我公司组织了一次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对纳税数据的评估和分析,为企业及时发现问题、制定解决方案提供有力支撑。

下面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以期更好地促进企业纳税合规。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本次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加强企业纳税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促进纳税与经营的相互协调,提高企业的纳税合规水平。

任务包括对企业纳税数据的分析和审计,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纳税管理建议。

二、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纳税评估工作始于3月份,历时约3个月,共收集、整理并分析了企业2019年至2020年第一季度的纳税数据。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纳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假借保险等理由来虚增成本、前后不一致的纳税情况、漏报个税等。

针对问题的存在,我们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如加强内部审计、规范纳税程序;强化对员工纳税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完善的纳税制度等。

三、工作难点和问题本次纳税评估工作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们发现一些企业无论是纳税数据的收集还是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另外,在相应措施的执行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困境,例如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不充分、重视程度不高等。

四、工作质量和压力本次纳税评估工作在质量上得到了较高的认可,受到了企业方面的好评。

但也面临一定的压力,如在评估时需要对大量的纳税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需要承受较大的精力和时间消耗。

五、工作经验和教训本次纳税评估工作使我们深刻领会到了规范企业纳税管理的重要性,并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具体表现在: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提高质量意识和责任心等方面。

六、工作规划和展望为更好地加强企业的纳税管理,我们提出以下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首先,建立纳税数据采集和管理分析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理企业纳税方面的问题;其次,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联动,争取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提高企业的纳税合规程度;最后,加强对企业纳税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纳税规范性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企业对纳税合规管理的重视程度。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最新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最新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最新纳税评估是指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纳税义务和税务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的一种管理方法。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保证其公正公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最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首先,明确纳税评估的目标和原则。

纳税评估的目标是准确把握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税务风险,为税务管理提供依据和参考。

而评估的原则是公正、公平、透明和科学。

评估过程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纳税人有权了解评估过程和结果,并有权提出异议和申诉。

其次,规定了纳税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财务分析法、比较法、直接法和间接法等。

评估的程序包括信息收集、数据分析、评估报告编制和评估结果反馈等环节。

评估的过程应当科学、规范、全面和客观,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和可靠。

再次,明确评估的主体和责任。

评估主体包括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和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制定评估计划、组织评估实施、编制评估报告和反馈评估结果等。

纳税人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配合评估工作的进行,并享有申诉和异议的权利。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评估结果的应用和保护。

评估结果是纳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税务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对纳税人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

对于评估结果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最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了评估的目标、原则、方法、程序、主体和责任,并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将有助于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意识,促进税收的合理征收和社会的公平发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促进地方税收的稳定增长而制定的。

该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1. 纳税人:包括个人纳税人和企业纳税人。

2. 纳税义务人:指依法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

三、评估内容1. 纳税人信用评估: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或限制措施。

2. 纳税申报评估: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纳税信息。

3. 纳税缴款评估:对纳税人的纳税缴款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4. 纳税辅导评估: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纳税人是否得到了必要的纳税指导和帮助。

四、评估方法1. 数据分析法: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进行数据分析,评估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纳税能力。

2. 现场检查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缴款情况。

3. 随机抽查法: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纳税人进行抽查,评估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纳税能力。

五、评估结果1. 信用等级: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估结果,将纳税人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如优秀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风险纳税人等。

2. 税收优惠政策:对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款、延期缴纳等。

3. 限制措施: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如加大税务稽查力度、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等。

六、评估周期1. 年度评估:每年对纳税人进行一次纳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2. 不定期评估:根据需要,对特定纳税人进行不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七、责任和监督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组织和实施,并负责评估结果的执行和跟踪。

最新纳税评估实施方案

最新纳税评估实施方案

最新纳税评估实施方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纳税评估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合规意识,税务部门制定了最新的纳税评估实施方案。

本文将对该方案进行详细解读,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首先,最新纳税评估实施方案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了纳税申报的时间要求、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纳税资料的备案要求等。

通过这些规定,纳税人可以清晰地了解自己应该如何进行纳税评估,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产生误解或疏漏。

其次,实施方案对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包括了纳税资料的准备、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纳税申报的途径等。

这些操作流程的明确规定,有助于纳税人在进行纳税评估时,按部就班地完成相关工作,减少因为流程不清晰而产生的错误和漏洞。

另外,最新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还对纳税评估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疑点进行了解答和说明。

比如针对特定行业的纳税评估问题、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法等。

这些解答和说明,为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时提供了参考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

最后,实施方案还对纳税评估的监督和检查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税务部门将对纳税评估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合规意识,促使他们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最新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合规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纳税人应当认真学习和理解该方案的内容,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做到合法合规,共同促进税收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希望本文的解读能够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最新的纳税评估实施方案。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增强税源监控力度,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5〕38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以下简称行业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行业为划分标准,对各个行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发票的使用情况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及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纳税人在税收管理方面的控管,对税收征管质量进行监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行业评估对象为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评估单位)所辖的各行业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电子数据;(二)各评估单位负责准确划分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行业,并组织实施行业评估;(三)市局流转税科负责对各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总体监控,负责组织纳税申报异常行业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

第五条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所适用的纳税评估指标、计算公式、使用方法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5〕381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制度

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应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对纳税人进行评估,确保税收收入的真实、准确。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对纳税人进行评估,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纳税人进行评估时,应公平对待,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三)公开透明原则:评估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科学合理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二)协调解决纳税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总结纳税评估工作经验,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制度。

第七条纳税评估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工作;(三)收集、整理、分析纳税评估数据;(四)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和反馈;(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档案。

第八条纳税评估工作小组应设立以下岗位:(一)组长: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全面领导;(二)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三)评估员:负责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四)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评估资料。

第三章评估对象与范围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为依法登记的纳税人,包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小规模纳税人;(三)个体工商户;(四)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第十条纳税评估范围包括:(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二)纳税人申报的税款缴纳情况;(三)纳税人申报的财务会计信息;(四)纳税人申报的其他相关资料。

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

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

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税务部门也在不断地加强与改进纳税评估管理。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7月1日发布了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同时对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就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进行详细的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的税收政策。

一、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纳税评估的概念和目的新办法明确了纳税评估的概念和目的,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定其实际纳税能力和税负水平,保障国家税收的公平、合法和稳定。

而纳税评估主要包括税收资料的获取、资料的归集整理和分析比对、风险评估和确认、评估结果的反馈和管理。

2. 纳税评估的经营性质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行经营性质原则。

即纳税评估应当依照识别经营业务的方式进行,对纯资产或金融性资产的收入等准予抵扣,对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不予抵扣。

对于明确受益权或义务的通过基金等形式投资的权益所得,也按该基金或合伙协议规定的股权比例计入所得。

3. 抄税或罚款的申报要求办法明确规定,如果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或者虚假申报、漏报、误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问责处理,要求其按照实际情况补缴税款,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4. 纳税评估的程序和内容纳税评估按照程序和内容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与受审对象确认评估对象和范围、纳税情况、会计核算准则和方法等有关情况,并向其了解有关事项,收集必要税收资料,明确审计的重点。

第二阶段是共同制定审计方案和执行计划,实际完成审计,评估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制定后续监管措施等。

二、修改说明的内容和影响此次修改和完善涉及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2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所得税评估的资料要求此次修改将企业所得税评估的资料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包括财务会计报表、资金账户情况、关联交易信息等,这不仅有助于纳税人更准确地了解自己的税务问题,也有利于税收部门更加精准地进行税收管理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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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税收遵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处置税收风险、促进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的一般程序是: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分析识别风险,明确风险等级,安排相应应对措施;对案头审核对象进行深入审核,查找疑点,明确核实的内容和方式;对案头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分别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核实疑点;针对调查核查情况作出评定处理。

第五条税务机关对所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作纳税评估;对同一纳税人各税种统筹安排、综合实施纳税评估;对多个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情况可以一次进行纳税评估。

第六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涉及少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五年内进行。

纳税人未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纳税评估。

第七条税务机关可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职权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发挥信息技术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支撑作用,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风险识别第八条风险识别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识别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按户归集,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统筹安排,将税收风险级别高的纳税人确定为案头审核对象。

第十条对税收风险级别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经分析识别未发现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对其实施的纳税评估终止。

第三章案头审核第十二条案头审核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针对纳税人的风险点,选择运用相应的纳税评估方法,分析推测纳税人的具体涉税疑点,对需要核实的疑点明确有关核实内容和方式的过程。

第十三条纳税评估人员应根据案头审核对象的不同类型,选择运用针对性强的纳税评估方法进行审核分析,并对疑点核实方式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进行案头审核时应注重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要注意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分析税种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异常变化;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将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以推测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分析异常变化的成因。

第十五条经案头审核,纳税人疑点排除的,纳税评估终止;纳税人的问题事实清楚,不具有偷、逃、骗税违法行为,无需立案查处的,责令纳税人及时改正;纳税人疑点没有排除的,应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章调查核实第十六条调查核实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疑点的大小和复杂程度, 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约谈、实地核查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的过程。

对在风险识别和案头审核环节经通知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纳税人,实施调查核实。

纳税评估人员应遵循注重实效、节约成本、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原则选择核实方式。

第十七条约谈须经所属税务机关批准并事先发出《询问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约谈的对象可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约谈的疑点可以进行自查举证。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约谈的时间地点由征纳双方协商确定。

约谈内容应当形成约谈记录,并经约谈双方签章(字)确认。

第十八条经电话、信函、网络、约谈等方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指出的疑点无异议,且无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开展全面自查,办理补充申报,并缴纳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补充申报无异议的,纳税评估终止。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补充申报有异议的,应当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经电话、信函、网络、约谈等方式,仍无法排除疑点的,税务机关应当实地核查。

税务机关在实地核查时,针对疑点,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检查的方式方法。

第二十条实施实地核查须经所属税务机关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实地核查要如实制作核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实施约谈和实地核查的税务人员一般不少于两名。

第五章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经调查核实,疑点被排除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未发现少缴税款行为等内容,送达纳税人,纳税评估终止。

第二十三条存在的疑点经约谈、举证、税务检查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逃、骗、抗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已知的涉税信息,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十四条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二十五条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移交税务稽查处理。

稽查部门不立案查处的,应及时退回承担纳税评估工作的部门。

承担纳税评估工作的部门经复核认为案情重大,确实需要立案的,经税务局长批准,稽查部门应立案查处。

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经评估后,如发现了新的线索,在纳税评估期限内可再次实施纳税评估。

但对纳税人同一税种同一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纳税评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

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相关制度,组织指导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负责纳税评估的风险识别工作,统筹下达评估任务;负责组织或直接实施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

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宏观分析,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税收政策管理部门负责行业税负监控,研究纳税评估的具体方法,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联系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的案头审核、调查核实和评定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完整收集、整理纳税评估资料,及时归档,做好纳税评估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要设置专门的纳税评估岗位,配备素质高、业务精的税务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

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评估能力和综合素质。

要建立纳税评估人才库,探索实行纳税评估人员能级制。

第三十二条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纳税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因主观故意致使评估结果失真、或因主观故意不评估,给国家税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度,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联合评估。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管理,对实行其他征收税款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按本办法实施纳税评估。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评估办法修改说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自2005年实施以来,作为税收征管的一个手段在全国各地广泛运用,对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的管理,减少税收流失,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在税收征管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没有有效落实,“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税收征管模式中的“强化管理”没有具体体现。

从制度上看,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工作程序制度化程度不高,纳税评估缺乏统一标准、纳税评估的组织管理不够严谨,导致各部门各环节存在各自为战现象,评估与服务、稽查、税政之间职责不清,或以评代查,或多头下户,或既不评也不查,不能给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也不能严肃规范执法,促进纳税遵从。

总局在税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提出要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规范纳税评估等税收征管程序。

因此,修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刻不容缓。

此次修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坚持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指导思想,以既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又保持中国特色为原则,以现行税收征管法为依据,将税收风险管理理念贯穿始终,力求做到:进一步明确纳税评估的定位,完善纳税评估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厘清与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相互关系,规范操作文书,推动纳税评估工作向规范化、效率化方向发展。

我司在总结实践经验、认真学习研究国外先进税收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召开了两次座谈会,听取相关省市对修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两次提交司务会研究、讨论,形成了本次提交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修改稿。

现就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重新确定纳税评估的定位纳税评估,有的国家叫税收评定(tax assessment)如美国,也有国家叫税收核定(确认),如德国,台湾叫核课,香港叫评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或对没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核实、确定的程序,是税务局的主要工作职责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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