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XX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1. 目的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辖内网点贷款利率定价行为,增强利率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贷款综合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的《XXXX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结合XX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涉及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3. 术语定义3.1本办法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银企合作综合贡献度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的行为。
3.2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各类企事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3.2.1企事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3.2.2自然人贷款: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3.2.3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4. 职责4.1总行设立由行长、副行长、客户、信贷、财务、稽核、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贷款定价战略、相关政策、按照利率管理制度和相关精神,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信息反馈,负责制定和调整贷款利率,并定期公布资金成本价格情况,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客户部。
办公室根据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辖贷款定价执行情况和监督指导工作。
其主要职责:4.1.1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利率政策,统一下达、及时传递有关利率管理和利率调整政策文件,认真执行上级颁布的利率管理规定。
4.1.2拟定全辖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和定价模型,报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

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是指银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对贷款利率进行合理定价,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确保贷款利率的公平、合理和透明。
该制度对银行和借款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定价基准、定价规则和定价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等方面对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首要的是明确定价基准。
定价基准是指银行贷款利率的核心决定因素,对定价基准的明确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银行定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通常情况下,银行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包括市场利率、风险溢价和资金成本等因素。
市场利率是指市场上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是银行贷款利率的基准水平。
风险溢价是指银行考虑到借款人信用风险而采取的一种补偿措施,是根据借款人信用情况进行测定的。
资金成本是指银行融资的成本,包括存款利率、资金采购成本及运营成本等。
明确定价基准,可以为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提供明确的依据和参考。
其次,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合理的定价规则。
定价规则是指银行在贷款利率定价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流程,包括贷款利率的测定方法、贷款利率的调整机制和贷款利率的公示等方面。
首先,银行应当制定明确的贷款利率测定方法,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进行科学的测算和决策,确保贷款利率的公平和合理。
其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利率的调整机制,明确利率调整的条件、频率和方式,确保利率调整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最后,银行应当及时公示贷款利率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贷款利率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确保其公开透明。
除了定价基准和定价规则的制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建立与完善定价制度。
定价制度是指银行内部贷款利率定价决策的管理制度,包括定价决策的程序、组织、权限和责任等方面。
首先,银行应当建立起科学的定价决策程序,明确定价决策需要经过哪些程序、谁有权参与定价决策、如何形成定价决策等。
信用社(银行)企业类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企业类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
建立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规范贷款利率定价行为,提高贷款综合收益和市场占有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企业类贷款是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确定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本原则。
1、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
贷款利率的确定与所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承担的风险和目标利润相匹配,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实现利益最大化。
2、市场化定价原则.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同业竞争策略进行灵活调整.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求、具备市场竞争力。
3、依法合规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4、规范管理原则。
企业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授权、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定价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企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由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客户经理部二级机构组成。
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为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及修改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组织执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审批未按利率定价执行的贷款等.客户经理部负责贯彻执行利率定价管理政策,在权限范围内合理确定和执行贷款利率.第三章定价流程第五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联社执行的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六条浮动幅度的确定。
1、联社贷审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浮动幅度的浮动指标和浮动系数值及权重指标,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2、客户经理部客户经理通过担保方式、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入股情况、贷存比例、借新还旧贷款占比、企业(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用状况等六个方面来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其中担保方式是基础,首先由担保方式确定其基本浮动幅度,再由其余几个因素逐个计算出浮动幅度后综合确定贷款利率。
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是中国政府为了规范金融市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一套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有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 利率浮动范围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利率水平,这个浮动范围在一般情况下是±10%。
2. 利率定价原则:利率定价原则包括风险定价原则、成本定价原则和利润定价原则。
商业银行在制定贷款利率时需要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风险因素,以及自身的成本和盈利能力。
3. 利率调整机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根据市场利率、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等因素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如果整体经济形势好转,利率有可能会调高;反之,如果经济形势恶化,利率可能会调低。
4. 利率公布和透明度:商业银行需要公布贷款利率,并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贷款人知情、清楚贷款利率相关信息。
5. 利率审查和监管: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进行审查和监管,确保利率在规定范围内合理、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中国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规定。
银行lpr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lpr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银行利率定价行为,提高利率市场化定价能力,促进资金定价协调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1. LPR:指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全称为Loan Prime Rate,简称为LPR。
2. 贷款利率: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贷款产品的实际利率。
第三条 LPR发布机制1.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个工作日发布LPR报价,各商业银行可根据LPR报价确定相应贷款利率水平。
2. 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方式计算和公示LPR的监测数据,并建立完善的LPR发布机制。
第四条 LPR定价原则1. 商业银行在参考LPR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利率情况、贷款风险评估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2.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明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调整规则。
第五条 LPR调整机制1.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贷款利率,确保LPR与市场利率保持一定的联系,维护稳定的贷款定价体系。
2. LPR调整应当遵循透明、公平、合理、便利的原则,并及时向客户和社会公布。
第六条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LPR定价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
2.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加强对LPR定价过程的监控和评估。
第七条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给予处罚。
第八条其他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并加强对LPR管理的培训和推广。
以上为银行LPR管理制度范本,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银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终版)

贷款利率定价及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初始定价第一条定价原则坚持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在控制实质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收益率,鼓励支行提高与客户议价能力,提升综合回报,动态调整执行利率,促进业务发展良性循环,合理利用我行信贷规模,提升我行盈利能力。
第二条定价规则以我行产品基础定价为基数,考虑客户履约状况及综合回报动态调整执行利率。
第三条基础利率结合市场竞争因素、产品风险,由定价委员会讨论,终审人审定每一类产品最低指导利率,定期发布。
各支行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确定基础利率,原则上基础利率不得低于最低指导利率。
第四条违约惩罚利率根据客户还款情况确定,每欠息1次,其续授信利率定价应在产品基础定价基础上进行惩罚性加息1个百分点;如贷款出现逾期的,续授信利率定价在产品基础定价基础上进行惩罚性加息3个百分点,如累计欠息3次及以上、并出现贷款逾期的,我行应考虑逐步退出,非恶意拖欠的除外。
(非恶意拖欠是指欠息、本金逾期未跨月)第五条初始利率计算方法初始利率=基础利率+违约惩罚利率(新贷款客户违约惩罚利率为零。
)第二章价格调整第六条综合回报抵扣利率综合回报指借款人本人和经借款人介绍的客户在我行的存款之和。
综合回报率=综合回报季日均/贷款季日均按照客户综合回报率给予客户一定利率优惠,综合回报率超过20%,每增加10%回报可在下一季度抵扣0.2%贷款利率,综合回报率超过120%,每增加10%回报可在下一季度抵扣0.3%贷款利率,具体执行标准如下:综合回报率抵扣利率综合回报率抵扣利率20% 020%-30% 0.20% 120%-130% 2.30%30%-40% 0.40% 130%-140% 2.60%40%-50% 0.60% 140%-150% 2.90%50%-60% 0.80% 150%-160% 3.20%60%-70% 1.00% 160%-170% 3.50%70%-80% 1.20% 170%-180% 3.80%80%-90% 1.40% 180%-190% 4.10%90%-100% 1.60% 200% 4.40%100%-110% 1.80% 210% 4.70%110%-120% 2.00% 220% 5.00% 注:抵扣利率只追溯贷款前一季度第七条执行利率及操作流程执行利率=初始利率—抵扣利率执行利率每季度核定一次,按以下操作流程每季度调整。
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

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贷款的管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不仅可以维护银行的良好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损失,还能提高贷款市场竞争力,满足客户合理需求,因此建立和完善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对银行风险管理和经营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确定基准利率建立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首先需要确定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是指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市场利率和自身经营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所确定的贷款利率。
银行可以选择参照央行利率、同业拆借利率或市场利率等指标来确定基准利率。
同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贷款对应不同的基准利率,确保定价的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
二、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在确定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需要结合市场调研、掌握市场变化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浮动区间的制定应该立足于银行的实际业务情况,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相应的浮动区间。
同时,应该注意对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监控和调整,及时对政策和市场变化进行反应,保障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制定贷款利率浮动规则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之后,需要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浮动规则。
根据不同的贷款品种和客户需求,制定相应的浮动规则,确保贷款定价规则透明和具有清晰的约束力。
同时,可以考虑为贷款利率的浮动规则设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如积分制度等,鼓励客户偿还贷款,降低不良贷款率。
四、加强风险评估管理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紧密结合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
银行需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完善风险评级制度,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贷款种类等因素量身定制风险评估体系,为贷款利率的定价提供基础数据和风险评估结果。
五、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的自动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银行可以通过建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系统,实时掌握市场行情和客户资信情况,及时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损失。
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

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一、引言贷款利率是贷款机构提供贷款资金给借款人所收取的报酬,也是贷款机构盈利的重要来源之一。
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对于贷款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对于维护贷款机构的资金安全和经营稳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贷款利率的分类1.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国家或中央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一般是一种参考利率,用于指导市场上的贷款利率水平。
基准利率通常由国家或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形势和货币政策情况进行调整,贷款机构可以根据基准利率进行浮动利率的调整。
2.浮动利率浮动利率是指贷款利率根据一定的调整机制而进行调整的一种贷款利率形式。
浮动利率一般与基准利率挂钩,按照一定的浮动比例进行调整。
浮动利率的调整主要取决于市场利率、借款人信用等因素。
3.固定利率固定利率是指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不变的一种贷款利率形式。
固定利率一般由贷款机构与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不受市场利率的影响。
固定利率的优点是利率稳定,不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借款人可以清楚地知道贷款成本。
4.混合利率混合利率是指贷款利率在一定的时间内采用固定利率,后期采用浮动利率进行调整的一种贷款利率形式。
混合利率的调整一般由合同约定,借款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享受固定利率的优惠,后期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三、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的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机构应当依法合规,不得擅自调整贷款利率。
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贷款利率定价合法合规。
2.合理风险定价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风险定价。
贷款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情况确定贷款利率,避免因定价不当导致损失。
3.市场定价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情况,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
市场定价原则是贷款机构进行贷款利率定价的重要依据,贷款机构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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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增强同业竞争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贷款包括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贷款和银票贴现、打包贷款、押汇等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是在准确计量贷款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贷款价格充分覆盖不同种类贷款可能带来的损失,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定价活动。
第四条贷款利率定价应体现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坚持区别对待、择优限劣,根据贷款风险和客户对本行的综合贡献度确定贷款利率,兼顾社会效益,以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和优化信贷结构。
第六条贷款利率定价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并依据金融同业情况、资金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公开贷款利率定价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贷款利率优惠必须按借款借据逐笔审批,贷款到期收回如续贷,必须重新办理贷款利率优惠审批手续。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九条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授信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和稽核审计部共同对贷款利率定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辅导和监督。
(一)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负责贷款利率定价优惠的调查核实工作;
(二)授信管理部负责制订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做好贷款利率定价优惠的审查工作;
(三)总行贷款会办小组负责贷款利率定价优惠的认定工作;
(四)财务会计部负责对贷款利率正确核算的检查和辅导;
(五)稽核审计部负责对贷款利率定价执行情况的稽核监督。
第三章定价流程
第十条客户向支行提出贷款利率优惠书面申请,支行受理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利率定价内部测定,经支行贷款会办小组集体审议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直接办理;超过权限的上报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
(一)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必须严格审查支行提交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确认符合贷款利率优惠的条件后签署意见,超过权限的移送授信管理部审查。
(二)授信管理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审批。
(三)总行行长对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审议通过的贷款利率优惠签署审核意见,必要时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章定价方法
第十一条利率定价标准
贷款利率定价对象按自然人贷款、企事业单位贷款,分别确定不同的定价标准。
(一)自然人贷款利率定价标准。
1、自然人贷款,根据贷款担保方式、贷款用途等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1)以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30%计收利息;
(2)以两套以上商品房抵押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40%计收利息;
(3)对确有保证担保能力的保证担保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50%计收利息。
(二)企事业单位贷款利率定价标准。
企事业单位贷款原则上对客户内部信用等级、行业前景、资本实力、担保方式、综合贡献度等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根据测定结果按得分多少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具体见表:
分值与浮动幅度对照表单位:%
第十二条计算方式与标准
(一)存量客户
1、内部信用等级10分。
内部信用等级以总行评定或认定为准,其中AAA级客户10分;AA级客户5分;A级客户3分;A级以下客户不得分。
2、行业前景15分。
对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农业市产业导向目录,属于鼓励类的得15分;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得分。
3、资本实力(20分)。
资产负债率在40%(含)以内的得20分;资产负债率在40%-50%(含)的得15分;资产负债率在50%-60%(含)以内的得10分;资产负债率在60%-70%(含)以内的得5分;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不得分。
4、贷款担保方式20分。
(1)存单或国债质押且折率符合总行规定的为20分。
(2)土地房产抵押或经总行认可的股权、动产质押,且折率符合总行规定的为18分。
(3)保证贷款。
其中总行认可的优良企业提供保证得15分;一般企业提供保证得10分;限制及淘汰类企业提供保证不得分。
5、银企综合贡献度(30分)
(1)存贷比(20分)。
存贷比:为企业在本行所有存款日均余额与在本行融资总额日均余额之比,存贷比例=存款日均余额/(人民币贷款日均余额+银票敞口日均余额+信用证敞口日均余额)*100%。
企业贷款存贷比在35%(含)以上的得20分;存贷比在35%—30%(含)的得17分;存贷比在30%—25%(含)的得14分;存贷比在25%—20%(含)的得11分;存贷比在20%—15%(含)的得9分;存贷比在15%—10%(含)的得6分;存贷比在10%—5%(含)的得3分;存贷比在5%以下的不得分。
①企业存款包括本外币存款、银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存款等。
②企业融资包括: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信用证敞口金额等。
(2)国际业务结算量(5分)。
按本行贷款占比确定,即:国际业务结算量占比达到贷款占比得5分,大于或小于5个百分点加扣1分。
加扣分最高为5分;若企业自身无国际业务的,测算时得5分。
(3)代理保险、电子银行、代发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5分)。
在本行开办一项业务加1分,加分不超过5分。
6、附加分(5分)。
对本行今后业务发展、业务合作影响和贡献较大的,经总行认定后,酌情加1—5分。
(二)新增客户
1. 总分为80分,
2. 计算方式与标准:除存贷比20分不计算外,其他项目得分及计分标准与存量客户相同。
3. 分值与浮动幅度对照表
第十三条下列贷款实行统一的贷款利率定价
(一)以存单、国债质押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计收利息;
(二)以银票、保险公司寿险保单质押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计收利息;
(三)信用证打包贷款以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收利息;
(四)押汇贷款按同档次伦敦同业拆借利率上浮60个点执行;
(五)以商业用房抵押的自然人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计收利息;
(六)以两套以上商品房抵押的自然人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40%计收利息;
(七)以国有商业出让用地和厂房抵押的企事业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计收利息;
(八)以国有工业出让用地和厂房抵押的企事业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40%计收利息;
(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计收利息;
(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自然人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计收利息(以贷款用途为准);
(十一)助学贷款利率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0%计收利息;
(十二)银票贴现利率视票据贴现市场情况经总行贷款会办小组核准后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加收100%。
第十五条除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利率统一定价外,其余贷款均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计收利息,低于80%幅度的贷款利率定价均需按权限报批。
客户申请利率优惠时,其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行内部测定的利率浮动幅度;
第五章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支行审批权限:单个自然人客户贷款余额控制在10万元(含)以下的利率优惠(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含)以下的优惠,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决策)。
第十七条公司金融部审批权限: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利率优惠(基准利率上浮30%(含)以下的优惠,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决策)。
第十八条个人金融部审批权限:单个自然人客户贷款总额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以下的利率优惠(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含)以下的优惠,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决策)。
第十九条分管信贷前台部门副行长审批权限:
1、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以下的利率优惠(基准利率上浮30%(含)以下的优惠,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决策);
2、单个自然人客户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以下的利率优惠(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含)以下的优惠,由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决策);
第二十条授信管理部审查权限:
1、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和所有公司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含)以下的利率优惠;
2、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及单个自然人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利率优惠。
第二十一条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审批权限:
1、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和所有公司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含)以下的;
2、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及单个自然人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基准利率上浮幅度。
3、落实债务、保全资产等特殊情况确需实行特殊贷款利率定价的,按规定程序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审批。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贷款利率定价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严禁不按规定和审批程序确定贷款利率。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
2、任意为借款人降息、减息、免息、挂息、停息的;
3、收回的利息不按时入账的;
4、其他违反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第二十三条凡未按本制度决定贷款利率定价的,利息差额部分由支行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各50%、30%和20%的比例全额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有关定价参数,由本行通过调查测算,定期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