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否能够证明已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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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季酒店发票付款凭证

全季酒店发票付款凭证

全季酒店发票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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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介绍全季酒店的发票付款凭证
2.阐述全季酒店的发票付款凭证的流程
3.分析全季酒店的发票付款凭证的重要性
正文
全季酒店作为一家知名的酒店品牌,一直以来都以其高品质的服务和舒适的住宿环境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在全季酒店的消费过程中,发票付款凭证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全季酒店的发票付款凭证,并分析其重要性。

首先,全季酒店的发票付款凭证是指在消费者入住酒店并完成消费后,酒店提供的用于证明付款的纸质证明。

这份凭证上会详细列明消费者的入住时间、房间类型、消费金额等信息,同时加盖全季酒店的财务专用章,以确保其真实有效。

其次,全季酒店的发票付款凭证的流程如下:消费者在酒店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需要提供个人信息以便酒店开具发票。

在消费者完成住宿消费并结账后,酒店会将发票付款凭证交予消费者。

消费者需要核对凭证上的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确认无误后即可签字领取。

这一流程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虚假消费和逃税等行为。

最后,全季酒店的发票付款凭证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于消费者而言,发票付款凭证是证明自己消费的有效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以作为维权的依据。

其次,对于酒店而言,发票付款凭证是记录消费者消费情况的重要依据,有助于酒店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

最后,从税收角度来看,发票付款凭证是确保税收征收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打击逃税行为,维护国家的财政利益。

综上所述,全季酒店的发票付款凭证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酒店财务管理以及维护国家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五个咨询小案例

五个咨询小案例

五个咨询⼩案例对于⽣活中的⼀些法律问题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五个咨询⼩案例1、搭便车情况下,搭乘⼈受伤,驾驶⼈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马先⽣来电称:我在公交车站等车回家时,遇到驾驶⼩货车的同村村民张某,因他也要回家,我就免费乘坐了他的车。

在车⾏使到半路时,因张某紧急刹车,致使我受伤,花去了上万元医药费。

我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吗?王律师回复:马先⽣的情况属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为。

好意同乘指驾驶⼈或者车主出于好意,⽆偿的邀请或者允许他⼈乘坐⾃⼰的车辆。

好意同乘⾏为属于好意施惠⾏为的⼀种,在搭乘⼈因乘坐过程中遭受⼈⾝损害的,驾驶⼈或者车主要承担⼀般的侵权责任,即驾驶⼈或者车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对有偿受益⼈保护优于⽆偿受益⼈保护原则以及⿎励好意施惠⾏为的⽬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型超市免费提供的班车、房地产开发商的免费看房车,因此种情形有营利⽬的,故造成搭乘⼈损害的,⽆适当减轻责任的理由。

另外,搭乘⼈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或者车主的责任。

司法实务中搭乘⼈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搭乘⼈明知机动车驾驶⼈⽆驾驶资质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车辆超载或者驾驶员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醉药品等妨碍安全驾驶,仍草率搭乘或者坚持搭乘。

因此结合马先⽣的情形,能够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2、多⼦⼥达成的分别赡养⽗母协议是⽆效的刘*妈来电称:我有两个⼉⼦,在2000年的时候,⽼⼤与⽼⼆就以后赡养我和⽼伴达成了⼀份协议,写我⽼伴由⽼⼤赡养,我由⽼⼆赡养,都养我们到去世,在此期间的所有花销以及丧葬费⽤均由他俩各⾃承担。

2013年,我⽼伴去世,期间的所有花销也是⽼⼤出的。

最近,⽼⼆不孝敬我,把我赶出家门,我找⽼⼤,⽼⼤说他按照之前的协议孝敬了他⽗亲,我就与他⽆关了。

我想问有了之前的协议,我就只能向⽼⼆主张了吗?王律师来电称:刘*妈说的这个事情主要还是涉及多个⼦⼥为赡养⽗母达成的赡养协议的效⼒问题。

合同违约金是否可以开发票嘛?

合同违约金是否可以开发票嘛?

合同违约金是否可以开发票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业务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因此,如何开具发票,取决于违约金的补偿内容。

【为你推荐】合同违约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法违约责任合同诈骗罪阴阳合同欠款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违约了,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以补偿违约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电视上一直在宣传要依法纳税,若是人们消费了要向商家索要发票合同等等,而支付违约金也是金钱的支出,那么▲合同违约金是否可以开发票呢?用交税嘛?为您解答。

▲一、发票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

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

中国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发票称为税务发票。

政府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

为内部审计及核数,每一张发票都必须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发票重复或跳号。

▲二、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吗

发票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吗

发票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吗发票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开具发票代表已经收到钱。

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对于开具发票的行为是符合中断事由的条件的,一般需要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一、发票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吗不能够适用于中断诉讼时效;(一)、对账单的功能和内容不符合诉讼时效的中断构成涉及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及法学的一般原理,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应包括四个方面:1.权利主体;2.主张对象;3.主张内容;4.主张的内容是否实际到达义务人。

以下简述之。

1.权利主体就是指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组织。

这些自然人和组织应当是权利的直接享有者或其委托代理人。

2.主张对象是指权利人向谁主张权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对象有以下几种:(1)义务人;(2)义务人的代理人;(3)义务人的保证人;(4)义务人的财产代管人。

(5)其他相关部门。

3.主张内容是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根据主张对象的不同主张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主张的内容应是要求义务人直接履行义务,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民事权利保护的,主张的内容应是要求有关进行调解,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解决纠纷。

如果权利人主张的内容不是上述内容,而是其他内容,如要求义务人进行对账、开具发票等,都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4.主张的内容需要实际到达义务人。

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主张的内容,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是主张开始说,认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着眼点在于权利人是否主张权利,至于是否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的主张内容,都不是重要的,只要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主张了权利,都可认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已经完成,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二是主张到达说,认为权利人要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就必须证明自己主张的催告的意思传达到义务人。

关于收据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收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据作为一种证明经济往来的重要凭证,在日常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收据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收据的定义、性质、种类、制作要求、效力以及违反收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收据的定义与性质1. 定义收据是指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其他有义务支付款项的人,在收到款项后,向债权人、出借人或者其他有权利收取款项的人出具的,证明已收到款项的书面凭证。

2. 性质收据具有以下性质:(1)证明性:收据是证明债务人已履行债务、担保人已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有义务支付款项的人已收到款项的书面凭证。

(2)证据性:收据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使用。

(3)规范性:收据的制作、内容、格式等应符合法律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收据的种类1. 普通收据:普通收据是指债务人在收到款项后,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已收到款项的收据。

2. 借条收据:借条收据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已收到借款的收据。

3. 捐赠收据:捐赠收据是指捐赠人向受赠人出具的证明已捐赠款项的收据。

4. 担保收据:担保收据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已履行担保义务的收据。

5. 保证金收据:保证金收据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已支付保证金的收据。

四、收据的制作要求1. 收据应当由出具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

2. 收据应当注明收据的名称、出具日期、收款人姓名、收款人地址、收款金额、付款人姓名、付款人地址等信息。

3. 收据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 收据的格式应当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收据的效力1. 收据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使用。

2. 收据的出具人应当按照收据记载的内容履行义务。

3. 收据的出具人违反收据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违反收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出具虚假收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擅自篡改、伪造、涂改收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测试题(三)

注册会计师: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测试题(三)

注册会计师: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测试题(三)1、单选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下列可以证明有关采购交易的“发生”认定的凭据之一,同时也是采购交易轨迹的起点的是()。

A、订购单B、请购单C、验收单(江南博哥)D、付款凭单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在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的情况之下,请购单是证明有关采购交易的“发生”认定的凭据之一,同时也是采购交易轨迹的起点。

在内部控制制度并不健全的情况之下,采购业务不一定都有请购单。

采购部门会根据授权直接订购企业有规律消耗的物料,此时采购交易轨迹的起点就是订购单。

2、多选下列各项中,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有()A.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理发生的费用B.对办公楼进行装修符合资本化的部分C.对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发生的费用D.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正确答案:B, C, D参考解析: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理,应将其计入当期费用;对办公楼进行装修和对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

【该题针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知识点进行考核】3、单选独立检查订购单的处理,确定是否确实收到商品并正确入账,这项检查与采购交易的()认定有关。

A.发生B.完整性C.准确性D.截止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独立检查订购单的处理,确定是否确实收到商品并正确入账,这项检查与采购交易的完整性认定有关。

4、多选下列审计程序中,有助于证实采购交易记录的完整性认定的有()。

A.从有效的订购单追查至验收单B.从验收单追查至采购明细账C.从付款凭单追查至购货发票D.从卖方发票追查至采购明细账正确答案:B, D参考解析:选项AC不能证明采购已入账。

5、多选注册会计师对甲公司2012年的付款交易实施截止测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确定期末最后签署的支票的号码,确保其后的支票支付未被当做本期的交易予以记录B、追踪付款至期后的银行对账单,确定其在期后的合理期间内被支付C、询问期末已签署但尚未寄出的支票,考虑该项支付是否应在本期冲回,计入下一会计期间D、选择已记录采购的样本,检查相关的商品验收单,保证交易已经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选项D属于采购交易的截止测试,而不是付款交易的截止测试。

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

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

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一、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的定义和作用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是一种用于证明收款方已经收到并接受付款方开具的发票的文件。

该文件由收款方签署并盖章,然后交还给付款方,以便付款方能够及时申报和缴纳相应的税款。

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可以有效地防止发票丢失、遗漏或者被冒用的风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的内容要点1.发票的基本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税率、税额等。

2.收款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等。

3.付款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等。

4.收款方对发票的确认意见,包括是否同意发票的内容和金额,是否有异议或者要求等。

5. 收款方的签字和盖章,以及签署日期。

6. 付款方对收到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的确认意见,包括是否同意收款方的确认意见,是否有异议或者要求等。

7. 付款方的签字和盖章,以及签署日期。

三、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的格式示例(收款方抬头)(付款方抬头)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尊敬的(付款方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税率 ---●税额 -------●-------●---●-------●---●-------●---●---●---●---●-------●(填写)---●(填写)---●(填写)---●(填写) ---●(填写) ----(填写)请您在收到本文件后,在下面签署并盖章,并将原件寄回给我们,以便我们能够及时申报和缴纳相应的税款。

谢谢您的合作!(收款方名称)(收款方签字和盖章)(签署日期)尊敬的(收款方名称):(填写)请您在收到本文件后,在下面签署并盖章,并将原件寄回给我们,以便我们能够完成该笔交易。

谢谢您的合作!(付款方名称)(付款方签字和盖章)(签署日期)四、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该笔交易的合同或者协议。

深圳市前海钱罐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前海钱罐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前海钱罐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10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前海钱罐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谆【当事人】深圳市前海钱罐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谆【当事人-个人】陈谆【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前海钱罐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韦明春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韦金燕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刘华丽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韦明春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韦金燕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刘华丽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韦明春韦金燕刘华丽【代理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前海钱罐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陈谆【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

陈谆提交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个人留存)》证明钱罐子公司因经营调整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钱罐子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陈谆违反劳动纪律没有证据证明,且与《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个人留存)》证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钱罐子公司因经营调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陈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另外,陈谆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足以证明其因劳动争议已支付律师费5000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陈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获支持钱罐子公司应按胜负比例承担相应的律师费。

因此,钱罐子公司关于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律师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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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否能够证明已经付款?
发布时间:2011-08-19 作者:李利威
税务律师视角:发票是否能够证明已经付款?
七年前,我刚刚做律师,承接了一桩索要货款的诉讼案件。

法律关系很简单,我的当事人规规矩矩按合同约定供货,偏偏命苦遇到老赖,几次三番索款不成,不得不法庭刀刃相见。

接受委托后,我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猛然间发现一张开给对方的发票。

7年前的我刚刚从校园走向社会,性格棱角尚未打磨,于是很火爆地把当事人的经理教训了一番,不过还算是自己命好,经理被我专业敬业、器宇轩昂、咄咄逼人的架势彻底震倒,不仅一句未驳,竟也一直用崇拜的眼神注目。

如今想起,颇令自己汗颜!
那年我二十五岁,我对发票的认识来自于《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既然如此,只有付款才会开发票,发票当然是付款的有力证据。

四年后,我考过CPA,拿下CTA,开始涉足财税实践。

我惊讶地发现,纸面的理论一旦碰撞现实会显得多么的幼稚。

在业务中,先给票再拿钱是多么普遍的一种现象。

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下,下家为了取得发票,不得不以付款作为对上家的要挟,“拿票来,否则
钱免谈”,欠债的是大爷。

于是,一个非常令律师们感觉匪夷所思的事实发生了,销货方给出了发票,但并没有收到货款。

我被现实彻底地折服了,毅然理性地臣服以票控税,认真地检讨了自己“发票是付款证据”的观点。

以后但凡和法官律师朋友聊天,我就会不厌其烦地给他们讲解中国的发票制度,“发票是啥?发票是以票控税的产品,其和钱收没收到已经彻底脱节。

”在我如黄河决堤般的滔滔不绝下,我又一次获得了法律界朋友崇拜的眼神。

我很自豪,自己成了一个懂财税实践的法律人!
上周,真刀实枪地遇到了一个案件,购货方居然很无耻地声称,自己用现金付了款,这个发票就是证据!接受了朋友的咨询,我很有底气地告诉他,只有发票不能证明已经付款,不要怕,只要他提供不出其他证据,官司你赢定了!答复完后,我突然间冒出一个问号:我这次的很自信是正确的吗?自己问得自己发了毛,于是上网搜索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案例。

然后,一身冷汗地发现了这个案例——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现将该案例节选如下:
“双方争议的244万元应当认定为创天公司已经支付南通二建。


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

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

双方当事人对244万元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创天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南通二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


将这个案件的背景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原告是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是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表述方便,我们简称为南通二建诉创天地产案。

南通二建为创天地产的工程总包,双方于2000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反目为仇,南通二建于2001年将创天地产告上新疆高院,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索要工程款900余万元。

在创天地产的答辩中,其声称,有244万工程款已经现金支付给南通二建,并提供了南通二建开具的发票作为证据。

新疆高院一审判决中,对发票的证明效力如此认定,“经一审法院查明,创天公司依据2001年6月12日南通二建出具的244万元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主张已支付了该笔款项,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付款的事实,并辩称该笔款项系现金支付,无银行记录,但也未提供现金付账的相关凭证。

”新疆高院未支持创天地产的观点,该院的审理意见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发票不能作为付款的唯一证据。

该案判决后,创天地产不服,于2003年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发回重审,新疆高院
重审后,创天地产依然不服,再次上诉,最高院于2005年审理此案,于2006年给出终审判决。

最高院对发票的证明效力的认定推翻了新疆高院的观点,直接在判决中陈述,“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


这场官司历时6年,作为律师,我深知这个路漫漫且一波三折的过程对于南通二建的折磨,昔日愉快的合作伙伴变成了针锋相对的法庭仇人,一旦走上法庭,所有的道德伦理都将蜕变为赤裸裸的金钱利益。

看着最高院的判决书,我不仅在想,创天244万真的付给了南通二建了吗?几百万的工程款能够现金支付吗?即使果真现金支付,收款时可能不打任何收条吗?六年前南通二建和创天地产是是非非的真相永远无法还原了,怕是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清楚这244万的工程款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支付和收取了。

当最高院的判决被签收的那一刻,所有的纷纷扰扰就意味着已经终结。

但这个已经尘埃落定的案例却让我陷入思考。

从七年前“发票是付款证据”到三年前的“发票不是付款证据”,不仅是我个人由法领域向税领域跨进过程中观点的简单转变,实质上是中国法律规定和中国业务实践碰撞的一个比较典型的缩影。

但既然现实就是如此,你怨与不怨、恼与不恼、赞与不赞、喜与不喜,它都在那里,不改不变、屹然不动。

所以,我们能做到的怕只是在既定现实状态下,如何寻找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切实可行的路径,给既有伤疤进行
疗伤。

先给票,如果对方不付款,存在法律风险;不给票,对方偏偏又坚决不付款,存在经济损失,在施工企业普遍弱势的情况下,这确实是一个难题。

以下作为税务律师给企业,尤其是施工企业的一些建议吧。

1、完善合同,这是我的第一个忠告。

如果发包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务必在合同中将该条款落实,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

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2、如果合同已经签订,那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每次给付发票时,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或者是由对方签字“款项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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