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实施细则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海上风电是我国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海上风电项目实际占用和影响的海域面积大,对海域空间资源具有立体化和破碎化的影响。
为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海域空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维护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海洋空间规划控制性作用,优化海上风电场选址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优先选择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已明确兼容风电的功能区布置,一般不得占用港口航运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等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划中没有明确兼容风电功能的,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基本功能,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选定风电建设区域。
鼓励海上风电深水远岸布局,在当前和未来开发强度低的海域选址建设,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海上风电安装施工管理规定含海上十不装

海上风电安装施工管理规定含海上十不装一、总则为了规范海上风电安装施工,保证施工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施工准备1. 在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和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造成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2.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以保证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
3.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施工进度、材料准备等内容。
三、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2.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
4.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5.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四、施工验收1.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需要进行详细的验收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后续管理和维护。
3.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完成后的设备进行功能测试和性能评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海上十不装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以下十种行为严禁在海上风电安装施工中进行:1. 丢弃垃圾和废弃物,包括装备的残片、等。
2. 滥用化学物质,对海洋生态造成污染。
3. 非法捕鱼或破坏海洋中的生物栖息地。
4. 乱堆放杂物或挖掘海床等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
5. 违规排放废水或废气,对海洋生态造成污染。
6. 擅自拆毁或更改设备,造成安全隐患。
7. 违规开展爆破等施工作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8. 滥挖沙滩或破坏海岸线的行为。
9. 违反相关规定,非法占用海域进行施工。
10. 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事故。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过程中如有疑义,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海上风电场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出炉

海上风电场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出炉
中国政府对对海上风电场的开发建设出台了实施细则,业内人士指出,潮间带的风场项目可能受到影响。
国家海洋局7 月13 日下发通知,联合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该细则要求,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 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 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 米的海域布局。
此次出台的细则还要求,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国家海洋局刊登的中国海洋报报道称,该细则旨在引导中国的海上风电场向深水离岸布局。
上述细则对潮间带风电场的影响较大。
一位就职于国内某大型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人士针对上述细则表示。
潮间带是指位于高低潮水位线之间的海岸,中国的潮间带资源集中于长江口以北各省,主要在江苏、上海和山东沿海地区。
中国在2010 年启动首轮海上风电特许权招标,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项目多设在近海和滩涂区域。
在江苏省内共进行四个项目的招标,总装机规模为100 万千瓦。
其中,位于滨海、射阳的为近海风电项目,东台和大丰为潮间带项目。
不过,海上风电项目开展并不顺利,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施鹏飞证实,上述四个项目中,位于东台和大丰的潮间带项目目前。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提高海上风电建设质量,推动海上风电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核准第三条凡欲在我国境内海域开展海上风电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
第四条海上风电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建设地点、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风电机组选型等内容,并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经审核合格的海上风电项目应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核准前需要经过必要的环评程序。
第三章施工和质量管理第六条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领导部门审核。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需遵守施工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第三方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第四章运营和维护第九条海上风电项目的运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立健全运维管理机制,确保风电机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定期进行风电机组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问题处理过程,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规运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严重者将停止施工或停止运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开展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
结语以上是《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促进海上风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87a69b17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4a.png)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评审与审批、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营与监测等程序。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国家能源规划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规划编制工作,相关部门提供技术和环境支持。
第七条了解和掌握海上风能资源分布情况,编制海上风能资源调查报告。
根据资源调查结果,确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可行范围。
第八条制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包括风电开发区域划定、风电设施布局规划、电网接入方案等。
第九条风电开发区域划定应当考虑到风能资源分布、生态环境保护、航道安全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条风电设施布局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到电网接入、运维、及时响应等因素,合理安排风电设施的位置和间距。
第十一条制定相应的电网接入方案,确保海上风电并网发电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成立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规划评议组织,对风电项目的规划进行评审和评议。
第三章批准审批第十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提出申请,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风电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交通运输方案、工程设计等,并经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批准单位应当及时对风电项目进行审批,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批准单位对已批准的风电项目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
第四章设计建设第十七条风电项目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第十八条风电设施的设计应当确保安全、可靠、高效,满足电网接入要求。
第十九条风电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风电项目进行监理,确保施工过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完成风电设施的建设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海上风电项目实施及维护工作内容

海上风电项目实施及维护工作内容一、海上风电项目1.1海上风电项目是指在海上建设的风力发电设施。
根据风电设置在海面上的位置可分为浅水区海上风电和深水区海上风电两种。
1.2海上风电原理与路上风电一致。
基本都是由三个大叶片和一个发电机组成。
区别只是一个固定在陆地上,一个固定在海上。
1.3海上风电设施通常有两种固定方式,即固定在海床上或者浮动安装即漂浮在海面上,见图1~2。
1.4因大海收潮汐及海浪、台风等影响,实施难度超过陆上风电。
维护难度较大。
海上风电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需要高度专业化和经验丰富的人员才能完成。
1.5海上风电需通过海底电缆将电能输送到陆地上,成本较高。
1.6但是大海海域辽阔,不像陆地受场地影响,在海上可以实现大规模安装。
图1:固定式海上风电设施安装图2:浮动式海上风电设施二、海上风电项目工作内容海上风电海工工作内容根据阶段不同,主要分为项目安装实施阶段海工和运营维护海工两种。
2.1海上风电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内容2.1.1根据项目需求,参与海上风电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前期排查和勘测,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风电场布置和风机选型设计。
2.1.2与供应商协商、洽谈、评估和选择风机、浮式平台或固定平台、电缆、变压器等关键设备,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和合同。
2.1.3组织并监督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工作,包括浮式平台或固定平台的安装、风机的安装、电缆的敷设和连接等,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安全标准进行。
2.2海上项目运营维护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制定海上风电场的运维计划,进行日常巡检、维护和故障排除,确保风机和电网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响应和处理紧急事件和故障。
具体工作如下:2.2.1、建立风机维护及项目档案;2.2.2风电机调试、故障处理,海上平台相关设施维护,保养;2.2.3根据经验积累更新维护记录表;2.2.4项目机组问题反馈;2.2.5项目技改/检修执行,检查并确保各电气设备及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2.2.6项目库房管理,负责项目平台电气的备品、配件和照明用具等相关工作;2.2.7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执行;2.2.8海上风电项目项目信息汇报及反馈。
《江苏省2021年度海上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细则》

《江苏省2021年度海上风电项⽬竞争性配置⼯作细则》4.施⼯⽅案合理性,3分;专家综合评分。
5.施⼯进度合理性,2分;按照企业承诺核准、开⼯、并⽹时间合理性综合评分。
明确提出海上风电与海洋牧场、制氢、海⽔淡化、能源岛等创新融合发展⽅案,创新融合发展⽅案具备合理性与经济性,并承诺在风电项⽬全容量并⽹后⼀年内实施完成的,最5⾼得5分。
1.资本⾦内部收益率合理性,6分;按照收益率指标综合评分。
投资合理2.单位千⽡造价合理性,5分;按照单位千⽡投资指标综合评分。
3投资构成、经济效益测算合理可⾏性。
15性(15分)3.关键设备造价合理性,4分;按照风电机组、风电机组基础和海上升压站等相关设备造价指标综合评分。
承诺海上风电项⽬建设时,采购整机、塔筒、叶⽚、导管架、桩基础等海上风降低物流成本5电建设⼤部件陆路、海上运输直线距离均⼩于300公⾥的,得5分。
形成产业链协同降本⽅案,产业链各环节对推动海上风电平价发展做出合理价产业协同降本10格承诺的,根据协同降本⽅案的合理性、承诺价格及相应证明⽂件情况评分,降本措施4最⾼得10分。
(20分)1.申报企业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取得相关产业基⾦⽀持等措施降低融资成本的,并取得相关证明⽂件的,最多得3分。
其他降本措施52.其他合理降本措施,并出具相应证明⽂件的,根据合理性酌情给分,最多得2分。
调峰能⼒上⼀年度,申报企业省内控股机组调峰能⼒(包调峰能⼒在800万千⽡(含)以上,得7分,不满800万千⽡的,按与800万57(7分)括抽⽔蓄能、化学储能、⽓电、煤电)。
千⽡⽐例得分。
需电⽹公司出具证明⽂件,否则不得分。
—8—。
海上风电项目_陆上集控中心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创优施工实施细则(土建及电气)

国家电投集团滨海北区H2#400MW海上风电项目陆上集控中心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创优实施细则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二0一六年十二月批准(分管领导)年月日技术审核(技术部门)年月日安全审核(安全部门)年月日编写(项目总工)年月日目录1.概述 (2)1.1编制目的 (2)1.2编制依据 (2)1.3工程概况及施工主要特点 (3)2.创优目标 (3)2.1创优组织机构 (3)2.2施工质量目标 (5)2.3施工安全目标 (6)2.4文明施工和环保 (7)2.5工期和投资目标 (7)2.6工程档案管理目标 (7)3.创优管理措施 (7)3.1制度保证措施 (7)3.2技术保证措施 (7)3.3物资保证措施 (8)3.4过程控制措施 (8)3.5工程进度管理 (8)3.6开展质量攻关活动 (8)3.7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 (9)3.8档案管理 (9)3.9创优自查及整改 (9)4.拟取得相关成果 (9)4.1QC小组成果申报 (10)4.2建筑业十项技术应用 (10)5.质量控制点及质量控制措施 (11)6.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亮点 (13)仍在继续增加中 (14)7.先进技术、材料应用计划 (14)7.1施工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技术 (14)7.2其他推荐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技术 (14)7.3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定位件安装方法 (15)8.亮点工程策划 (16)8.1工程亮点策划 (16)8.2亮点工程示例图片 (16)9.亮点项目施工保证措施 (21)9.1模板工程 (21)9.2钢筋绑扎工程 (22)9.3混凝土工程 (23)9.4抹灰工程 (25)9.5变压器安装工程 (26)9.6电气盘柜安装工程 (29)9.7电气电缆敷设工程 (31)9.8电气盘柜二次接线工程 (34)1.概述1.1 编制目的通过对本工程创优目标的分解、责任主体及重点措施的明确,指导本工程施工管理及施工人员开展工程创优活动,最终实现工程创优目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
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
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
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
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海上风电规划,提出分阶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做好海上风电观测相关信息保密管理。
规模较大的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可优先开展前期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统一开展海上风电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
第七条设立海上测风塔应满足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需要以及航海、航空警示要求。
在设立测风塔前,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应依据海域管理有关规定,向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测风塔用海申请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制测风塔环评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地方海洋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测风塔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并取得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
门的批复意见。
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进驻施工现场前应到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第八条海洋水文测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海图测量和地勘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海图测量和地勘工作方案,并报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备案;海图测量和地勘前,应到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按照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递进进行,分别形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通过技术归口单位审查。
第十条预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海上风电场风能资源及海洋水文测量和初步评估、工程地质初步评价、工程规模与场址范围拟定、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经济评价等工作,初步研究风电场建设的可行性,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有效市场竞争,对完成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项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项目进行特许权招标,确定项目开发投资企业及关键设备。
中国风力发电网讯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进行特许权项目招标前,应当就有关风电项目用海位置及范围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
对已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工作而最终未中标的企业,由中标企业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前期工作费用标准,给予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开展海上风电场风能资源和海洋水文评估、工程地质评价、风电机组选型与布置、电气与消防设计、土建工程设计、海域使用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设计、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环境保护设计、设计概算及经济评价等工作,确定风电场的建设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核准的基础。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向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和审核,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上风电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通航安全评估论证,编制项目通航安全评估论证报告,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通航安全审查批复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
安全预评价设计,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函。
电力接入系统专题设计取得国家级电网公司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其它相应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项目相关专题完成并取得相应职能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技术归口单位审查,项目开发企业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报告应包括设计方案、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接入系统、通航安全、安全预评价等专题及相应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项目开发企
业应及时将项目核准文件提交国家海洋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
开发企业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电缆铺设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等。
项目单位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收回项目的海域使用权。
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落实环境
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措施;做好与省级电网公司接入电网配套设施建
设的衔接工作,并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按照
电力调度和国家信息管理要求,落实信息化建设方案;海上风电项目单位接受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