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的政治思想
洛克和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比较

洛克和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比较洛克和霍布斯都是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们不仅在政治思想上有着相似之处,而且在社会和道德问题上也有许多相似之处。
本文将探讨洛克和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的比较。
一、政治思想比较:1、国家的起源:洛克和霍布斯的政治思想都强调国家的起源问题。
霍布斯认为人类之间的战争、暴力、恐惧和不信任是导致国家的出现的主要原因,他认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民免受这种痛苦。
而洛克则认为国家的起源是因为人的自由和平等被侵犯,人民需要一种组织来保护这些权利,这种组织就是政府。
2、政治权力:霍布斯相信政治权力应该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手中,这个团体必须具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而洛克则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分散在一个代表人民的政府机构中,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实行代议制民主。
3、人民的政治参与:在洛克的政治理念中,对人民的政治参与非常重要。
他认为,人民应该有权利选择他们的政府,并且在政治过程中进行监督和参与。
而在霍布斯的思想中,人民的政治参与并不被鼓励,政治权力被集中在一些有限的政治精英手中。
4、国家的目的:洛克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霍布斯则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
二、社会和道德问题比较:1、人类本性:霍布斯和洛克对人类本性的看法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类天生就是自私自利的,只关注自己的利益,这种本性只能通过严格的社会规则得到控制。
而洛克则认为人类有自由意志和良心,能够通过理性思考和公义行动来推进社会进步。
2、个人权利: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有天赋的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而霍布斯则认为,每个人的权利必须被削弱,以便国家能够有效地运作。
3、财产权: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一个人的财产权应受到尊重。
而霍布斯则认为,个人的财产权必须通过国家的管制得到保护。
4、社会合同:两位思想家都谈到了社会合同的概念,即人们与政府之间的协议。
霍布斯认为,社会合同是一种政治协议,规定了人民自愿放弃他们的自由权利,以换取国家的保护。
西方政治思想史四个人物的思想简介(霍布斯、洛克、杰斐逊、汉密尔顿)

霍布斯与洛克霍布斯: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霍布斯是 1 7 、 18 世纪流行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
他从抽象的人性原则出发,从人的本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出发来解释国家的产生及其基础。
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趋利避害即自我保存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善恶并无固定标准,全以是否符合人的自我保存为转移。
在霍布斯看来,人的欲望是无限的,人类第一共同的“欲望”就是对权力不断的、无休止的欲求,“死而后已”。
这种利己主义是霍布斯全部政治思想基础。
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对同一事物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人人又都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有运用自己的权力以求保全自己的本性,即保全生命的自由。
这种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
既然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而人人又只顾自己的保全,因此,当人们同时想占有某物而不能共或分享时,则必然成为仇敌,每一个人都企图用伤害他人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霍布斯把引起人们相互争斗的原因归结为三种:利益上的竞争,对他人可能伤害自己的猜忌和对名誉的追求。
由此,霍布斯得出了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结论。
在那里,人人都生活在死亡的恐惧中,人的生命是“孤独、贫穷、龌龊、凶残和短促的”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并不是对历史的真实描述。
他自己也承认这不过是一种想象,从来“也不存在这样的战争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自由地运用自己的权力保全自己,结果却导致战争状态,破坏了“自我保存”因此,他认为人们必须放弃自己的权力摆脱自然状态。
自然法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方便的准则。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
自然法通过它的律令禁止人们做伤害自己生命的事情。
他为自然法规定的主要原则是尽力寻求和平;为了和平和自身的安全,每个人都应该放弃自己的力量和权力;应当履行契约等等。
其中最根本的原则是寻求和平。
霍布斯认为,人们按照自然法的原则去做,就可以实现和平幸福的生活。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两位伟大的政治哲学家提出的两种不同的政治理论,对于现代政治思想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比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一些主要观点和相似之处。
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但他们对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性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人性自私,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和战争。
霍布斯主张建立一个强力的国家来保护人们的安全和维持秩序。
相反,洛克则认为人性是自私与合作的结合体,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同时也理解合作与互助的重要性。
洛克主张建立一个有限政府,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通过合理的法律来处理争端。
对于权力的授予和限制的观点,霍布斯和洛克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唯一的合法政权是绝对的君主制,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
他主张人们将个人自由和权力交给君主,以换取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相反,洛克则主张人们保留一部分权力,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约束。
洛克认为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在人民之间实行法治。
对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霍布斯和洛克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民必须向君主投降并服从他们的统治,否则社会将陷入混乱。
他主张人民对政府的忠诚、服从和合作是不可或缺的。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与人民之间存在契约,人民有权利反抗不当统治和违反他们权利的政府。
洛克主张政府应当服从人民的利益,否则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公正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持也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强力的中央政权来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只有强权才能避免冲突和战争的发生。
相反,洛克认为社会秩序可以通过分权制衡和公正的法律来实现。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并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人性观点、权力观念、人民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现代政治实践中,这两个理论都对政府的组织和运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社会契约论是现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理论之一,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都提出了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二者在理论观点上有较大差异,下面将进行比较分析。
一、两人的背景和哲学观点霍布斯生活于17世纪初期,他在自己的书中阐述了社会契约的概念,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人类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他在《利维坦》一书中提出了“自利的理性主义”观点,即人类在社会契约中是出于自身利益而选择加入社会契约。
洛克则是16世纪晚期的哲学家,他在《论政府》一书中提出了关于人类政府的理论,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财产。
他认为人类天生平等,并拥有天赋的自由权利,政府应该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以维护公正和平等。
二、社会契约论的核心理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个人自由的,但是由于相互竞争和争斗导致社会无序和混乱。
因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组成了社会,各自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社会契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协定,而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政治决策,一旦加入就不可退出。
2.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但在生存需求和利益的驱使下,人类需要组成社会,形成政府,借此来保障民众的自由和财产。
他认为,政府的存在应当是民主的,由民主选举而产生,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三、两人社会契约论之间的差异1. 对自由的理解不同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自由的限制和约束,所谓自由是指从自己的限制中解放出来,而不是从社会和政府的限制中解放自己。
洛克则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赋和本能,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2. 对政府的看法不同霍布斯追求强有力的专制政府,认为政府应该由一个统治者或一群统治者来管理,以维持社会秩序。
洛克则追求自由民主政府,认为政府应从人民中产生,并受人民制约。
政府的作用应该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而不是压制人民。
霍布斯认为,人类是本性自私的,它需要强有力的政府来限制人类本性的表现,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思想比较分析

社科文化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思想比较分析封彩(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西安 710000 )摘要:本文介绍了霍布斯与洛克的主要政治思想,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了各自政治思想的不同点:自然状态中人性方面、自然权利理论方面、建立国家的目的方面,并通过观点的异同进行了各自思想的现实意义的比较。
关键词:自然权利;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一、霍布斯与洛克政治思想中的观点比较1.自然状态中人性的观点霍布斯认为人类是一种有私欲的凶狠动物,人性本恶。
他认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1]等。
”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若是想占某物为己有,或是不能彼此分享时,他们为了保全自己必然会成为敌人,人人都会用伤害他人的方式手段来争取自己的利益、达到自身的目的,因此人的自私、贪婪、凶残的本性毫无隐藏的体现出来。
为了达到目的、自身利益或是为了自我保全,人们都试图摧毁对方,不惜一切地征服对方。
所以霍布斯得出了在自然状态下“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结论。
[2]并认为人们要摆脱自然状态才能寻得和平和自身安全,才能实现和平的幸福生活。
洛克不认为人性本恶,认为人是向善的,相信人的本质是带有理性和宽容的,而他之所以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和睦的,是因为他认为人类会去行使自然法、遵守自然法。
2.自然权利理论的观点霍布斯和洛克对于自然权利的推理方式是大致相同的,但是由于所处时代背景的不同以及各自理论基础的不同,他们就此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霍布斯认为人的自然权利是保卫自己即“自我保存”。
当出现利益冲突,自保需要时可运用手段来达到自己目的。
霍布斯所揭示的自然权利的核心问题时,把自我保存作为其理论关注的基本价值目标。
正因如此,他的理论无法满足当时的资产阶级发展经济、保障财产的需求,所以他的自然权理论并未受到资产阶级的支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3]自由、财产、生命都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与自然权利,并运用“劳动起源论”将个人财产权推崇到了神圣不可侵犯的位置。
霍布斯与洛克_两种政治哲学及其对现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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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之上 $ 而洛克的自然状态则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之上 % 霍布斯认为 $ 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野蛮 & 残忍 $ 充 满暴力 & 欺诈与不信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各自为战 $ 人们不断处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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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的悲惨状况 $!/# %07/9&+ 而洛克建立政府的目的不仅 是为了生存与和平 " 更是为了公共福利与个人权利 的充分实现 " 保障 人 的 生 命 , 自 由 , 财 产 等 权 利 " 尤 其是财 产 权 " 人 们 放 弃 自 由 的 目 的 是 ) 相 互 保 护 他 们的生 命 , 特 权 和 地 产 " 即 我 根 据 一 般 的 名 称 称 之 为财产的东西 $!7# %0::&") 政治社会的首要 目的是保护 财产 $!7#%0;/&+ %/ & 两种政治社会中政府权力大小不同 + 霍布斯所设计的 ) 利维坦 $ 中 " 主权者拥有绝对的权 力 " 包括订立 规章 权 , 司 法 权 , 宣 战 权 , 官 员 的 甄 选 权 , 赏赐及惩罚下属权 , 掌管武力权等 + !/#%07<3-7<5&洛克 设计的政府权力要受社会授予他们的委托 , 上帝和 自然法等因素的限制!7#%044-45&+ 而且 " 洛克主张国家权 力可分为立法 , 执行 , 对外三种权力 " 相互制衡和监 督 + %< & 两种政治社会中个人权利大小不同 + 霍布斯 设计的政治社会中 " 人们转让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 利 " 成为主权者的臣民 + 洛克设计的政治社会中个 人转让的是部分权利 " 转让权利的出发点是为了个 人 能更好 地 享 受 权 利 ") 这 只 是 出 于 各 人 为 了 更 好 地保护自己 , 他人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 $!7#%04=&+ 可见 " 霍布斯政治社会中个人权利服从政治权利 " 而洛克 政治社会中个人权利先于政府权力 + %>& 两人所设 计的政权形式不同 + 霍布斯认为 " 人们按契约建立 的国家 有 三 种 形 式 " 即 君 主 国 家 , 民 主 国 家 或 平 等 国家 ,贵族国家 + 三种政体中 "霍布斯推崇君主制 "因 为在他看来 " 君主制具有许多优点 + 而洛克明确地 反对君 主 专 制 " 认 为 它 ) 其 实 是 和 公 民 社 会 不 相 调 和的 " 因而它完全不可能是公民的一种形式 $!7#%0;;&+ 由于君 主 大 权 独 揽 " 因 而 就 不 存 在 裁 判 者 " 所 以 人 们仍然处于自然状态之中 + 因此 " 应对君主权力加 以限制 "使其成为 ) 虚君 $"从而形成君主立宪制 +
从霍布斯与洛克的人性论比较看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

从霍布斯与洛克的人性论比较看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霍布斯与洛克作为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关键人物,他们的自然权利理论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如何解读他们的自然权利理论,始终是一个问题。
通过社会契约而为各自的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寻求合理性的论证,认为由于两人所假设的“自然状态”有很大的区别,因而所得出的结论也是大相径庭的:通常都把霍布斯作为专制政府的代言人,而把洛克看作是民主政府(公民社会)的代表。
认为霍布斯从人性和自然状态出发,作为性恶论者,他认为,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
”在人的天性中有三种造成斗争的主要原因,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
竞争是为了求利,猜疑是为了求安,荣誉是为了求名。
在国家产生之前,由于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人们因能力上的平等而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便在天性的驱使下互相侵犯,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为了摆脱这种混乱无序的战争状态,为了终极价值目标——生存,霍布斯设计了“个人——主权者”的契约模式。
洛克则从人性善和和谐有序的自然状态出发,其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充满了和平、善意和互助,是一种完备无缺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那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之间的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但是,尽管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自由和友爱的,并且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
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不安全,很不稳妥。
”为了终极价值目标——人权,洛克设计了“个人——社会——政府”的契约模式,即“民主政府”。
从整体上来看二者的逻辑理路,这些观点都从不同的视角阐述了他们的思想,但是霍布斯与洛克的思想不是我们想像的那么各执一端,水火不容。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社会契约论是伦理学、政治学中的基本理论之一。
霍布斯与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他们的社会契约论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理论价值。
首先,霍布斯和洛克就社会契约论的起源、社会契约的达成和社会契约的目的存在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在野蛮状态下,人们相互敌对、自私自利,缺乏安全和秩序,所以人们为了自我保护和利益最大化而让出自己的权力,达成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维持社会秩序,保证人们的安全和自由。
洛克则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拥有自然权利,具有自由和所有权,但存在不足,所以人们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天赋权利而达成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维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和建立有序的社会。
其次,霍布斯和洛克针对社会契约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的内容是人们让出他们的自然权利和权力,形成一种未具名的权力,这种权力在大众的任何行动和决策中都可以代表大众的利益。
社会契约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默示协议。
而洛克认为,社会契约的内容是人们让出一部分自然权利,形成一个受限政府,受限于人们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利益。
社会契约的形式必须是明确的,书面的合同,需要由人民通过明确的程序而批准或评价。
最后,霍布斯和洛克对社会契约之后的政治权力配备以及政治权力运行的机制也有不同看法。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之后,政治权力应该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由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政治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和政治结构的原则和规则,以保证国家的安全和秩序。
而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之后,政治权力应该分散在全社会,由受限政府行使。
受限政府的行使需要人民监督和限制,以保证不侵犯自然权利和维护社会利益。
综上所述,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有诸多不同点。
他们的社会契约论在探讨政治权力、政治制度和人类本质等方面有着很深的启示作用,使人们更好地认识社会契约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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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一、国家理论(一)人性论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自利或自私的。
自我保存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
“在人的天性中,我们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原因存在。
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忌,第三是荣誉。
”人的欲望无穷无尽,“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
霍布斯从社会原因和心理原因两个方面探讨了人的这种贪欲的本性(二)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中。
人有运用一切手段保全自己的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这种平等表现在:1.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大体平等2.一切人对一切事物都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人人又都是自由的。
这种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
它最主要的表现在人的自我保存上,每个人都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用自己的力量保存自己。
所以自然状态只能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三)自然法理论霍布斯认为,在没有法律和权威的情况下,凭着人的本性和欲望就会出现战争状态。
但人类为什么没有陷入战争状态?根本原因也在于人的本性之中。
人的本性由两部分组成:理性和情感。
人惧怕战争状态所带来的死亡,于是人的理性“便揭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理性所揭示的就是“自然律”或“自然法”,它“禁止人们去作损毁自己的生活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
自然法促使人们要求摆脱自然状态以便过和平幸福的生活。
自然法就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原则,霍布斯认为有13条自然法,其主要内容有三条:1.寻求和平、维护和平以及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全自己2.为了和平和自身的安全,每个人都应该放弃自己的力量和权利,而且让渡的权利必须与得到的权利相等3.履行契约(四)国家的产生:社会契约论每个人都放弃自己全部的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使他(们)担当起他们的人格,并且承认他在公共和平与安全领域所作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
契约的宗旨是保护和平与安全。
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被授予权力的人或会议是主权者,其他的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
霍布斯契约论的特点:第一,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他们全部的权力和权利,自己一个不保留,但霍布斯又认为人们为保卫自己的生命而抵抗他人侵害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第二,人们把转让出去的权利交给了主权者,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不是契约的订立者,因而不受契约内容约束,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只要是为了维护个人的生命和安全,主权者甚至可以剥夺某些人的生命。
但主权者要受契约宗旨的限制。
二、主权理论霍布斯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本质和灵魂,凡与公共和平、安全有关的一切事务都属主权的内容,包括立法、决定战争与和平、统率军队、任免官吏等。
主权掌握在主权者手里。
国家在建立的时候,已经赋予主权者无限的权力,目的是让主权者保护每一人的和平与安全主权的性质: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在霍布斯的主权理论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第一、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契约;第二,主权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因而主权者的权力也是不受限制的;第三,主权者的权力产生于人民的同意,是人们为了自身的安全审慎选择的结果,保护人们的生命是人们订约时的宗旨,主权者虽不受契约内容限制,但受契约宗旨的限制;第四,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一切权力都应由主权者掌握,因而他反对分权的主张。
在霍布斯看来,主权是国家的本质特征,国家就是一个纯粹的权力组织,是一种抽象的公共权力,拥有主权的国家是保护人们安全的工具。
个人转让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基础。
这是霍布斯对近代国家观念的一个重要贡献。
三、政体理论三种政体形式: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君主政体最好:君主的私利与公益融为一体四、人民的自由和主权者的义务(一)自由与法律霍布斯认为,所谓自由绝不是“免除法律的自由”,而是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的自由。
除了法律限制以外,个人享有一切自由。
(二)人民享有的自由霍布斯认为法律未加规定的行为包括“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住所、饮食、生活方式以及按照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
”概括的说霍布斯认为经济生活的自由和自我保存是人民所享有的两项最主要的自由霍布斯虽然把主权者的权力抬高到至高无上的地步,并剥夺了人民的任何权利和权力,但他并没有把主权者的权力扩及至一切领域,而是把它限制在政治生活和国家安全的范围内,从而把经济领域留给了市民阶级。
霍布斯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以个人权利作为对主权的限制,而主权者的根本义务就是保护人民的安全,即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三)主权者的义务主权者的根本义务是保护人民的安全,而安全“不仅意味着生命的保全,而且包括生活的一切其他满足,凡人民合法的劳动所得,只要无害国家,都应归自己所有。
除此之外,主权者还有如下义务:第一,主权者必须保护好自己的权力第二,确定和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权第三,主权者应该根据良好的法律和平等的原则进行统治洛克的政治思想一、否定君权神授《政府论》的上篇是对菲尔麦君权神授理论的批判。
洛克为此作了雄辩的论证: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的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第四,即使这些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考查,因而无法确定谁应享有这些权利。
二、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洛克认为必须严格区分政治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划定两者之间的界限,否则就难以解决政权与教权的纷争1.国家:国家是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的目的仅仅在于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的利益。
世俗官长的权力仅限于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宗教事务不可能归其掌管,因为“民事官长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纯真的和救世的宗教则存在于心灵内部的信仰,舍此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为上帝所接受”,而且即使法律和刑罚可以改变人的思想,却全然无助于拯救灵魂。
2.教会:“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拥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
”期待得救是人们加入教会的唯一目的。
教会的一切规定都应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因此教会不应、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行使强力,因为强力属于世俗国家。
教会最大的也是最后的一项权威就是把没有希望的顽固之徒逐出教会。
洛克提倡宗教宽容,他明确指出,造成宗教偏执的原因在于人们都相信自己信仰的正统性质而又缺乏仁爱。
而真正的基督徒是“仁爱、温顺以及对全人类乃至对非基督徒的普遍的友善”的人。
他号召信徒之间彼此宽容。
洛克的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思想实际上是以宗教的形式反对专制制度,具有自由主义精神。
三、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1.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这种状态有如下特征:第一,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即人类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不必征得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第二,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第三,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的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自然法,即理性,指引着有意遵从理性的人类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2.自然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其中财产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权利。
洛克用劳动起源论来论证财产权,同时洛克也提出了财产的幅度问题。
3.自然状态的缺陷第一,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所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四、政府的产生、性质和目的1、政府的产生:社会契约正是因为自然状态存在种种不便,所以人们愿意放弃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2、洛克与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之不同第一,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每个人把自己的一切权利都转让了出去,没有例外的人和权利,洛克则主张,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权利只是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惩罚犯罪的权利,人们所具有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
第二,霍布斯认为,人们把转让出去的权利交给了主权者,这个主权者作为第三者没有参加契约的签订,是契约的结果,不受契约内容的约束,其权力不受限制。
而洛克则认为,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必须受契约内容的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来行使权力第三,霍布斯认为,契约一经订立就永远生效,必须永远信守,不得违背和毁约,除非主权者同意。
洛克则认为,当被授予权力的人违背契约的内容时,人们有权废除旧的契约而订立新的契约。
3、政府权力的性质第一,政府接受的权力是有限的,即只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执行自然法、惩罚犯罪的权力,而不是人们所有的权利。
第二,政府是契约的参加者,其权力要受契约内容的限制。
人们在把权力授予政府时是附有条件的,即这样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换言之,政府以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特别是财产权为其行使权力的前提条件第三,政府权力受人们同意的限制。
一旦人们认为政府不再保护他们的天赋权利,人们就有权废除政府。
总而言之,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
4.政府的目的政府的性质与政府的目的紧密相连。
洛克主张的政府是权力有限的政府,它受制于明确而特定的目标,即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是政府的目的,这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五、法治与自由洛克认为,自由是一项天赋权利,无论是在自然状态下,还是在政治社会中,都是不可剥夺和侵犯的。
但自由总是与某种约束相联系,在自然状态中就是自然法,在政治社会中则是人定法。
由此可见,洛克主张的自由并不是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自由,而是自然状态下受自然法约束、政治社会中受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约束下的自由。
洛克在将自由与法律相联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自由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政府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在这个意义上洛克认为法律与自由是统一的。
正是由于法律是自由的限度和保障,所以洛克十分重视法治,提出了一系列主张:第一,政府必须以正式公布和长期有效的法律来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