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车辆使用和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执法车辆是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等执法部门用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交通安全等任务的重要工具。
为了确保执法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车辆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执法车辆的配备、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一、执法车辆的配备执法车辆的配备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首先,根据执法部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特点,确定执法车辆的功能配置,如警车、执法摩托车、交通管理车等。
其次,要根据执法地域的特点、任务需求等,确定执法车辆的数量和车型,确保能够满足执法需要。
此外,还要考虑使用年限和技术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执法车辆的更新周期。
二、执法车辆的使用执法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首先,执法车辆的使用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
其次,执法车辆的使用应遵守执法规范,不得滥用权力,不得以私人事务为借口使用执法车辆。
另外,执法车辆的使用应保证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但要遵守合理、经济使用原则,不得擅自改装或私自占用执法车辆。
三、执法车辆的维护执法车辆的维护是保证其良好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进行车辆的保养和检修。
其次,要加强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驾驶安全意识。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制度,对于发生的车辆事故要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确保受损车辆的及时修复和赔偿。
四、执法车辆的管理执法车辆的管理是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维护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车辆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车辆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车辆登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执法车辆的基本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车辆监管制度,加强对执法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总之,执法车辆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交通安全等任务的重要工具。
科学合理的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执法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管理,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执勤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执勤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执勤执法车辆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一)集中管理原则。
所有执勤执法车辆统一由单位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进行管理,确保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保障运行原则。
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要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障执勤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节约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车辆,降低运行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三条管理职责(一)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负责车辆的购置、维修、保养、审验、保险等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使用车辆的负责人为车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辆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三)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负责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车辆配置和使用(一)车辆的购置、更新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二)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喷涂单位名称、职务、车牌号等信息,便于管理和监督。
(三)车辆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不得私用、借用、租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四)车辆的调度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由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车辆维护和保养(一)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应当选择有资质的维修机构,确保维修质量。
第六条车辆保险和事故处理(一)车辆应当依法参加保险,保障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处理。
(三)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向后勤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
第七条监督检查(一)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驾驶员、使用人应当接受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车辆使用情况。
交通执法用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执法用车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及其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车。
第三条交通执法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执法人员生命财产安全;2. 合理使用,提高执法效率;3. 严格管理,规范执法行为;4. 节约资源,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章用车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交通执法用车范围包括:1. 执法巡逻车:用于日常执法巡逻、事故处理、交通指挥等;2. 执法调查车:用于执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等;3. 执法指挥车:用于紧急情况下的现场指挥、调度等;4. 执法专用车: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经批准购置的专用车辆。
第五条使用交通执法用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2. 执法人员持有有效驾驶证;3. 执法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4. 执法车辆外观明显标识,易于识别。
第三章用车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执法人员因执法工作需要使用执法用车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用车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用车事由;2. 用车时间;3. 用车地点;4. 用车人员;5. 用车车辆。
第八条单位负责人对用车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第九条经审核批准的用车申请,由单位统一安排执法车辆。
第四章用车管理第十条执法车辆应当由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第十一条执法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外观标识清晰。
第十二条执法车辆不得用于非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执法车辆不得搭载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执法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执法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擅自借用、转借或者占用。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第十七条对交通执法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用车申请与审批;2. 用车时间与地点;3. 用车人员与车辆;4. 用车安全与规范。
城管队车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管队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管队所有公务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车、巡查车、宣传车、办公用车等。
第三条城管队车辆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安全第一、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配置第四条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车辆购置前,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比选,确保车辆性能、质量、价格等符合要求。
第六条车辆购置需经城管队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车辆配置应满足城管执法工作需要,充分考虑车辆性能、油耗、环保等因素。
第八条车辆购置后,应尽快办理车辆登记、购置税、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九条车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二)合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三)安全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四)文明驾驶,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通过驾驶技能考核后方可驾驶车辆。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应保持车辆整洁、完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违章停车等。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应注重节能减排,合理使用空调、音响等设备。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关闭电源、门窗。
第十六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定期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记录车辆使用情况。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十七条车辆维护保养应按照车辆生产厂家规定进行,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第十八条车辆维护保养由城管队指定维修单位负责,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车辆维护保养周期为每行驶一定里程或一定时间,具体周期由维修单位根据车辆状况确定。
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规定

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规定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法院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提高用车运行效率,确保执法执勤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法院内的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及相关人员。
三、用车申请与审批1. 执法执勤用车需提前进行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用车时间、用车地点、用车人员、用车原因等。
2. 用车申请应由用车人员或其所在部门填写,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3. 申请表交由执法执勤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
4. 当用车时间、地点、原因等变更时,必须重新填写申请表并经上级主管领导审批。
5. 用车申请应合理安排车辆使用顺序,避免浪费和资源重复利用。
四、执法执勤用车的配置1. 法院应统筹考虑车辆数量和类型,根据执法执勤需要合理配置车辆。
2. 车辆配置应根据执法执勤内容、任务和用车人员需求进行调整,确保用车的专业性和实用性。
3. 执法执勤用车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如GPS定位装置、通讯系统、执法器械存储空间等。
五、车辆使用与保养1. 用车人员应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车辆,不得擅自改装和私自使用。
2. 用车人员在使用车辆时,应保持车辆整洁,不得乱丢垃圾。
3. 用车人员应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刹车油、轮胎气压等,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4. 车辆使用后应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归还,如需延长使用时间需提前申请。
5. 车辆保养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及时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六、车辆安全和责任1. 用车人员在使用车辆时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驾驶安全和行车秩序。
2. 用车人员在出行时应带齐相关证件和执法器械,确保执法执勤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4. 车辆的保管、使用和维护责任由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负责,违反管理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纪律和经济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 监督人员应定期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检查,确保用车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精选10篇)执法专用车辆是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专用工具,具有区别于使用其他车辆的严肃性。
为严格使用,特作如下规定:(一)坚持执法专用车专用原则,非执行公务时不得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前要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同意,并记录在案;(二)执法专用车辆严禁停放在娱乐、学校、旅游景点等非公务场所;(三)执法专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四)执法专用车辆要有一专职驾驶员负责人保管;(五)坚持出车前、回场后的检查制度;(六)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别人驾驶,更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七)车辆要做到勤保养、勤检查、安全行车;(八)要妥善保管随车证件、维修工具和车辆通讯设备,若因保管不善造成失窃,丢失,保管人应照价赔偿;(九)驾驶员更换时,应认真做好移交,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十)应做好执法专用车辆的行车使用记录,行车记录要反映以下内容:(1)当天执行的公务内容;(2)行车路线;(3)油料的使用数量;(4)维修情况。
行车记录要逐日登记,并经车辆使用人签字。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2为进一步加强局执法车辆使用管理,降低运行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调度局执法用车由办公室根据执法单位工作需要统一调度使用。
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是车辆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运行管理1、车辆燃油。
执法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台账,安排专人持加油卡统一加油,并做好记录。
车辆使用单位在出车前要保证燃油的需要,不得自行在外加油。
如有特殊情况要提前向本单位领导汇报经同意后及时告知办公室做好记录。
2、车辆维修保养。
采取定点厂家与特约维修站维修相结合的办法。
要严格按照车辆维护保养要求进行保养。
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审核后进行维修;500元以上的先由分管办公室领导进行审核,再报局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车辆大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所有车辆维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附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按程序审批。
2023年执法车辆管理制度_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2023年执法车辆管理制度_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规定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篇11、执法车辆必须由持相应车型《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要加强对驾驶员及车辆的管理,车辆的年审、车辆维修、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大队办公室车辆专管人员报主管领导后办理和负责。
2、为确保安全,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使用。
未经派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凡随意借车和私自出车者,一切费用自理,若发生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3、城管执法车驾驶员要做到一专多能,在保证安全行车的前提下,协助执法,做到既是驾驶员又是执法员。
所有车辆及随车所有证件和工具由驾驶员妥善管理,如遇车辆交换,驾驶员必须将钥匙及证件和工具全部移交,并说明该车现状。
4、驾驶员必须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需请假。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驾驶,因违章驾驶而被交警部门(包括电子警察)处罚的,自行负责。
严禁酒后驾驶和带故障行驶。
6、严格做到禁止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公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落实“谁出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定人驾驶,定期保修,定期清洗,并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保障执法工作。
7、为保证车辆安全,除工作用车需要外,所有车辆晚上须停放在车库。
因特殊情况确需将车辆停放在其它地方的,需报大队长并报经大队长批准。
8、驾驶员必须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保养,经常保持车容整洁,并按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发现故障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篇2为加强对我局执法车辆(编内车辆、摩托车,租用车辆,下同)的使用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现执法车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行车安全,节约费用支出,按照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公务公车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局制定《车辆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具体规定如下:一、车辆使用管理1.局综合科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的登记、保险、调度、维修、车辆年审、油料补给,及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维修资料)等进行管理。
驾驶员及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驾驶员及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和规范驾驶员及公务车辆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成本,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公务车辆的调度派遣(一)机关公务车辆统一由局办公室管理调度安排,局领导和各科室需使用公务车辆(执法车辆由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调度安排),须提前(紧急情况除外)将用车时间、到达地点、任务告知局办公室。
(二)车辆调度使用按照先急后缓、先局领导后科室的原则执行。
如有紧急公务应优先满足科室用车(抢险救灾、文物拯救等)。
(三)因广州市执行车辆限行制度,局有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一般不派专车到广州,应尽量乘座公共交通工具。
(四)符合以下公务出行情形的,可以派遣公务车辆:1、接待上级、兄弟单位、以单位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其它承担重要公务的人员来韶开展专项公务活动。
2、由我局牵头组织的多部门联合检查、调研等公务活动。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汽油票(存根联) 汽油票(加油联)编号:油号:数量:油号:数量:车号:行驶里程:车号:行驶里程: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经手人:经手人: 注:本票需双方经手人核对内容并签名确认方可结账附件4编号:附件5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车辆加油登记表年度:车号:说明:1、本表由车管干部填写,驾驶员每次领取油票时,均需报车辆行驶总里程,由车管干部用本次行驶总里程减去上次行驶总里程,对加油数量和行驶里程进行油耗判断。
2、司机外出临时加油也要进行登记。
附件6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存根)编号:说明:修理厂盖章确认后,由车管干部保存。
(公章)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编号:说明:此联由修理厂保存,结算维修保养费用时,需将此联同维修保养项目清单、发票一并送达车主单位核对,经审核无误后付款。
附件7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洗车登记表年度:附件8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车辆购置工具(配件)申请表说明:此表作为附件同购置发票一起报销。
3、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需我局派出的公务用车(以文件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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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管理支队
执法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制度(最新)
为进一步加强支队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确保安全、高效用车,制定本制度。
一、支队机关、各大队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支队机关、各大队车辆原则用于日常管理执法工作(除特殊情况经支队及局领导批准外,一般不作他用),因工作需要,执法车辆需驶出市城区的,须经支队同意后报市局批准。
三、支队办公室和各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
支队办公室、大队负责人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驾驶执法车辆。
四、为确保行车安全和日常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车辆实行定车定人驾驶,每车配备正驾驶员1名,副驾驶员2名;定车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照和一定的驾驶经验,非定车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执法车辆;定车驾驶员既是驾驶员,也是执法人员;各大队负责人、定车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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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员不得将车辆借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五、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做好出车前、收车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填写《报修单》,经大队负责人审核后报支队批准,送指定维修点维修。
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定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六、为保证车辆安全,下班后,执法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因随意停放造成车辆被盗和损坏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大队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严禁公车私用。
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与非公务活动;禁止非工作需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服务场所门前;除经批准的公务用车和执勤车辆以外,禁止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私自使用执法车辆;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对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
八、职工私人车辆和其它社会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执法车辆使用,不得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不得悬挂城管执法标志及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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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支队办公室、各大队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城管执法标志的,应及时报告支队,并会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
十、执法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行车规定,自觉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开“英雄车”,因违法驾驶受到处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
十一、执法车辆行驶途中遇婚丧嫁娶车队时,应加速驶离或保持适当距离。
十二、支队办公室、各大队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城管执法标志的,应及时报告支队,并会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
十三、支队办公室、各大队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驾驶人员要自觉加强车辆技术知识和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支队设立执法车辆行车安全奖,对全年无事故、无违章记录的定车驾驶员进行奖励。
十四、支队办公室及各大队应建立执法车辆维修档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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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一车一档。
档案内容应包括《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结算单》及重要维修数据记载凭证等。
十五、执法车辆驾驶员按0.10元/公里发放行车补助。
十六、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七、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负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负担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负担15%;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负担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负担5%;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车辆、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车辆、财物损失的,扣除保险公司赔付金后,余额由驾驶员承担,在编干部职工予以纪律处分,协管员予以辞退。
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私自用车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其它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八、支队办公室、各大队要加强车辆日常管理,支队办公室负责对各大队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大队内勤负责对大队执法车辆每月行驶里程数、加油金额、维修情况进行统计归档,支队办公室定期进行公示。
十九、执法车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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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规定:
(一)各大队在日常管理、执勤工作中一般情况下不使用警灯警报器。
(二)执行重大保障任务、防汛抢险、森林扑火、应对突发事件、查处运输车辆沿街抛洒及其它紧急任务时,可视交通情况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在政府机关、医院、学校、住宅区等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和高音喊话器。
(三)两辆车以上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服从公安交警指挥,非紧急情况严禁鸣警报强行超车。
(五)夜间十二点后,除特殊需要和紧急情况以外,不得使用警报器。
(六)严禁使用警报器驱逐摊点。
(七)对违反警灯警报器使用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二十、本制度所称的城管执法车辆是指纳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车辆编制管理, 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标志,用于执法的制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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