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近期税务系统几起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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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本级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协调指导下,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1998年4月17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国税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18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典型案例~~

18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典型案例~~

18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典型案例~~截止2022年5月13日,税务部门已公布了18起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失职失责、内外勾结受到处理典型案例,其中立案审查3起、受到责任追究15起。

2022年05月0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陇西县税务局4名税务人员留抵退税审核把关不严,受到责任追究。

陇西县税务局相关税务人员在办理某企业留抵退税申请时,未按规定认真比对企业申报数据,审核、核准等环节未发现企业不实申请问题,造成多退税款。

目前,陇西县税务局已追回多退税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巩昌分局干部李某、张某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巩昌分局局长吴某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核准人员陇西县税务局副局长李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二、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泰山路税务分局局长袁某审核留抵退税履责不到位,受到责任追究。

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泰山路税务分局局长袁某在审核某公司留抵退税申请时,对企业退税资格等未按规定进行核对,造成多退税款。

目前,天元区税务局已追回多退税款,并对袁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2022年05月0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经核查,西安某中型企业通过少报营业收入的方式,按小型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从而多退税款。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名税务人员未落实有关规定,应比对未比对该企业在《退(抵)税申请表》上填写的营业收入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录的相关数据,且数额差异较大,导致多退税款。

目前,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已追缴多退税款,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唐延路税务所所长王某、负有领导责任的核准人员区局副局长王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2022年05月0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经查,广东省珠海市某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股副股长罗某某,涉嫌勾结不法分子,通过其违规实际控制的某中介服务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

目前,当地税务部门纪检机构已对其立案审查,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2022-05-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沈阳市沈北新区税务局清水台税务所所长、留抵退税审核人员刘某某在办理某农业科技公司留抵退税时,没有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应比对未比对、应纠正未纠正企业错误申报问题,造成多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9•【文号】国税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有关部门。

附件:《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马毅民:国家税务总局曝光4起税收违法案件

马毅民:国家税务总局曝光4起税收违法案件

云智库:国家税务总局曝光4起税收违法案件【专家简介】马毅民,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海淀区税务局基层税务所科员、副所长、所长,兼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导读:4月22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近期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情况,并通报4起税收违法案件。

4起案件中,2起是制售假发票案,1起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起是偷逃税案,既有沿海地区也有内陆地区。

湛江“1·06”特大制售假发票案2012年11月,湛江市地税局在某饮食店鉴定发票时发现,该店发票为虚假网络发票,随即成立专案组,立案检查。

经查,该饮食店于2012年9月在网上购买了一套伪造的广东省地税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软件。

软件提供者是张某锋。

湛江市地税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成立“1·06”案件税警联合专案组。

2013年7月4日,湛江地税局联合湛江、广州、上海等地公安部门,出动50多人,多部门、跨地域展开湛江市“1·06”案件收网行动,抓捕该案核心人物张某锋、刘某、张某贞和送票人江某4人,捣毁制售假发票窝点5个,缴获伪造的空白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6820份以及一批制假作案工具,同时提取了相关电子信息。

据统计,张某锋等向广东、湖南、广西、山东、上海等省市的403户企业或个人销售该套假税务发票软件,共售出假发票273257张,已开出发票146010张。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锋、张某贞夫妇以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和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共犯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对犯罪嫌疑人江某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共犯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贵州团伙制贩假发票案2013年4月,贵州省地税局和国税局联合公安部门成立“4·25”联合专案组,锁定以包某为首的特大制贩假发票犯罪团伙成员。

专案组摸清该团伙的产、供、销渠道,掌握了该团伙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和南明区的假发票存放窝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上级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上级税务局,督办管辖区域【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10﹞103号【发文日期】2010-11-01【实施时间】201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税务违法案件立案通知

税务违法案件立案通知

税务违法案件立案通知尊敬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核实,发现贵企业存在税务违法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对贵企业立案进行处理,并在此向您发出税务违法案件立案通知。

一、案件基本情况贵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涉及税种:涉案事项:案件来源:立案日期:二、案件核实情况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贵企业存在以下税务违法行为:1. 税收基础管理方面:贵企业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涉税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

2. 纳税申报缴纳方面:贵企业虽然取得了相关收入,但未按规定在税务部门备案登记、纳税申报和缴纳相关税款。

3. 发票管理方面:贵企业存在非法购买、出售、使用发票等行为。

基于以上核实情况,我局认定贵企业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对此次案件提出以下处理建议:三、处理建议1. 依法追缴欠缴税款及滞纳金:贵企业应按照我局统计核实的欠缴税款金额及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缴。

2. 税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将根据贵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情节、性质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罚决定。

3. 纳税申报风险提醒:我局提醒贵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按时、如实、完整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工作。

四、法律保护权益您作为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权利,如果对我局对贵企业的立案处理决定有异议,您有权依法行使上述权利进行申诉。

五、案件期限请贵企业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签署回执确认,并配合我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工作。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此致XXXXXXXX税务局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7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案件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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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作风建设不够扎实。一些税务机关不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对干部的思想问题不关注、不 引导,对队伍作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缺乏重视、解决不及时,对各项纪律要求强调得不够、 抓督促检查不到位。
三是个别干部法纪观念淡薄。极少数干部放松主观世界改造,逐渐由思想蜕变、道德堕落而 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特别是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不强,法纪意识淡 薄,不能坚守应有的法纪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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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近期税务系统几起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通报
【标 签】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12﹞73号 【发文日期】2012-10-24 【实施时间】2012-10-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上述4起事件的发生,有诸多原因,暴露了个别税务干部在道德修养、法纪观念等方面严重 缺失,也暴露了部分税务机关在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是疏于管理、淡化责任。一些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抓干部队伍建设的责任意识不强,“一岗 双责”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比较突出。管理监督 不严格,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二)强化对干部的管理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深入开展作风纪律整顿,着力解决少数干部宗旨 意识淡薄、法制和纪律观念松弛等问题,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要不 断完善和严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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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汲取上述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 督,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综合素质,努力维护税务部门良好形象。 (一)加强思想道德和法纪教育 各级税务机关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税务干部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育。要深入 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引导税务干部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加强社 会公德、职业道 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养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和道德修养。要切实加强法纪教育,组 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党纪政纪规定,不断 增强法纪意识,做到学法、知 法、懂法、守法。要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围绕近期税务干部违法违纪事件,组织干部深入讨 论和对照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 整改。广大税务干部要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 税的神圣使命,恪守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做到守纪律、重品行、 作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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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9日,宁德市国税局免去赵惠忠福安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职务。7月12日,赵惠忠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四)河南洛阳高新区国税局干部朱连忠入户打人事件。2012年7月13日, 洛阳高新区国税 局政工科科员朱连忠与另外两名社会人员因与洛阳金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白鹏飞有 债务纠纷,在前往白家讨要债务的过程中,与对方发生争执厮打,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 留。7月14日,洛阳高新区国税局对朱连忠做出停止工作、检查反省的处理决定。
实各项管理制度,坚持用制度防范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要着力规范税收执法,不断优 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积极防范和化解矛盾 纠纷。要正确应对和引导涉税舆 情,防止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敢抓敢 管、善抓善管,对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 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及时批评,确保 干部队伍不出问题。 (三)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税务机关对违法违纪事件,要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决不能姑息迁就。今后凡 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当事人要依法依 纪严肃处理,对 相关领导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要把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情况纳入考核, 作为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晋升、年度考核与评先评优的重要 依据,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 实行“一票否决”。
近一个时期以来,税务系统连续发生几起重大违法违纪事件。这些事件性质恶劣,在社会上 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干部职工的教育、管 理和监督,引导税务干部职工遵纪守法,防止和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 下:
一、几起事件的有关情况 (一)湖南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干部熊迎庆与纳税人发生冲突引发斗殴事件。2012年5 月29日,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在催缴部分个体工商户逾期未缴税款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过程中,税务干部熊迎庆被打后不能冷静处理征纳矛盾,带领社会人员与纳税人发生冲突, 引发斗殴事件,造成多人受伤。熊迎庆在事件中负有法律责任,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江苏南京溧水县国税局干部甘培宏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事件。2012年6月24日,南 京市溧水县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甘培宏驾驶私家轿车,撞倒溧水县第三高级中学 高三学生路斌后逃离现场。事故导致路斌头部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甘培宏因涉 嫌交通肇事逃逸,已于6月30日凌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6日,溧水县纪委和溧水县国 税局已分别给予甘培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三)福建宁德福安市国税局局长赵惠忠涉嫌强奸事件。2012年7月5日,福安市国税局局长 赵惠忠,与前来该局开展暑假义诊活动的张、刘两名女子等人,在局机关食堂就餐并在席间 饮酒,饭后赵惠忠的驾驶员为其及两女子分别在酒店开房间休息。7月7日,赵惠忠因涉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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