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十)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号——关于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结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号——关于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结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号——关于网上纳税申
报软件评测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2.05.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2.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
(2012年第1号)
关于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结果的通告
为加强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涉税数据准确、完整、安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 2011年第17号)及软件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3月17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对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自行开发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评测工作。

现将评测合格的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及相应企业名单通告如下(按报名测试顺序,省以下税务机关自行开发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结果情况将另行在税务系统内部通报):
以上软件产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由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自主选择评测合格软件产品。

没有评测通过的产品不得使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的要求,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2.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3.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月30日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推进税务部门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便利和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

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涉税咨询、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税务部门之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特定涉税信息的查询,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欠税信息的查询,由各级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实现涉税信息统一归集,充实查询内容,加强查询平台建设,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探索主动推送信息等创新服务方式。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涉税信息查询安全可控。

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纳税服务规范3.0-权益维护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3.0-权益维护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3.0-权益维护规范8 权益维护规范权益维护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为维护纳税⼈合法权益所制定的服务规范,包括需求管理、满意度调查、信息查询、服务投诉、法律救济、信⽤评价、中介服务及监管等7项15个事项。

8.1纳税⼈需求管理8.1.1—209纳税⼈需求管理发起⽅式:依申请、依职权适⽤范围:国税、地税业务适⽤层级:县级、市级、省级、税务总局【事项描述】税务机关通过多种⽅式、渠道征集纳税⼈需求,开展需求分析、需求响应和结果运⽤。

纳税⼈通过互联⽹平台、税务应⽤平台、纳税⼈座谈会等⽅式以⼝头或书⾯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交需求。

【受理部门】各级税务机关。

【纳税⼈注意事项】纳税⼈应真实客观反映合法、合理需求。

【办事流程】(图⼀:依申请)(图⼆:依职权)【税务机关服务规范】1.基本规范(1)需求征集税务机关可通过互联⽹平台、计算机辅助电话征集、移动终端平台、税务应⽤平台、发放纸质问卷、采集外部门信息、纳税⼈座谈会、⼊户⾛访、设⽴意见箱或意见簿等⽅式征集纳税⼈需求。

(2)需求分析税务机关对纳税⼈需求进⾏分析评估,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反映事实不清等⾮正当需求,税务机关不予响应;对纳税⼈的正当需求,税务机关充分参考政策法规、服务资源和职责权限等因素,提出需求反馈意见,形成不同的服务改进策略。

(3)需求响应——对不属于税务机关⼯作范围的需求,要及时告知、引导纳税⼈通过其他渠道反映需求。

——对纳税⼈提出的简单需求,及时反馈;对⼀般涉税需求,应于15个⼯作⽇内响应或反馈;对复杂涉税需求,应于30个⼯作⽇内响应或反馈;对存在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响应或反馈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对普遍性、代表性问题的改进措施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资料归档税务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纳税⼈需求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为3年。

2.升级规范(1)对于纳税⼈反映的⼀般涉税需求,于10个⼯作⽇内响应或反馈;对于复杂涉税需求,于15个⼯作⽇内响应或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8.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8月7日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检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发布税务检查证式样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适用全国范围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适用本辖区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应当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发放。

第五条税务检查证分为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

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归口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征收、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税务检查证实行信息化管理。

省税务局应当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内及时完善、更新持证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税务检查证互联网验证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7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案件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税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二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的要求,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2.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3.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30日
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推进税务部门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便利和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

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涉税咨询、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税务部门之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特定涉税信息的查询,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欠税信息的查询,由各级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实现涉税信息统一归集,充实查询内容,加强查询平台建设,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探索主动推送信息等创新服务方式。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涉税信息查询安全可控。

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第八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使用。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
(二)原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确认涉税信息存在错误,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第十三条对于未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或泄露纳税人信息的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fg/detail2023151.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