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本制度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林工程资源,加强对天然林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天然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天然林工程,包括天然林的保护、经营、利用和复育等环节。
二、管理责任1. 天然林资源保护部门是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主要责任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措施。
2.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天然林资源保护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
3.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水平和责任意识。
三、天然林资源保护计划1. 天然林资源保护部门应根据天然林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计划,并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后实施。
2. 天然林资源保护计划应包括天然林的保护区划划定、保护措施和保护目标等内容。
3. 天然林资源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计划。
四、天然林的保护1. 天然林的保护区划应根据天然林的生态特征、保护需求等因素进行划定,并依法进行公告和登记。
2. 天然林的保护区域内禁止进行采伐、砍伐和烧荒等活动,禁止非法投放垃圾和污染物。
3. 天然林的保护区域内禁止擅自开设或变更道路、线路等设施,禁止大规模开矿和探矿活动。
4. 天然林的保护区域内应加强巡护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天然林的完整和安全。
五、天然林的经营和利用1. 天然林的经营和利用应遵循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天然林资源。
2. 天然林的经营和利用应经过批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3. 天然林的经营和利用应按照合同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并履行相关环保责任。
4. 天然林的经营和利用应遵守林业采伐规范,保证采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减少对天然林的破坏。
六、天然林的复育和恢复1. 天然林的复育和恢复是天然林资源保护的重要任务,应加强对天然林的人工引种和培育工作。
2. 天然林的复育和恢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树种,注重种苗质量和管理。
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5篇)

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我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天然林资源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竹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护单位指我县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的单位,即乡镇管护站、国有林场等。
第三条在工程区内,除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留一部分自用材(含培植材)、薪炭材及经过核准的速生丰产人工林等森林资源消耗外,严格禁止其它森林资源消耗。
第四条工程建设确需用材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核实批准后,方可按要求采伐。
隐瞒虚报或不按要求采伐的,按《森林法》有关条款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凡禁伐区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限伐区内的森林和部分灌木林,商品林区的部分有林地被列为管护对象。
包括:国有林、集体林、个体林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其中有益生物。
第二章管护组织第六条根据工程区内林地权属关系,森林分布及地域特点,可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行属地管理:国有林管护以原有单位竞争上岗的职工为主。
以管护所为基本单位,建立精干的森林专业管护队伍。
以划定的管护区域为责任区。
采取责任区负责制或个人承包方式进行管护。
以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将管护责任和管护费用落实到责任区或个人。
集体林(含个体林)管护以林业工作站和森工企业分流的职工为主,以专职或兼职农民护林员骨干,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以个体承包方式,采用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确定其承包期限,将管护责任和费用直接落实到个人,或承包给其他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护。
原则上对位于远山,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林地封山设卡进行管护;对于近山、交通较为便利,人口稠密,林农交错的林地,采取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以个体承包方式进行管护。
在管护责任区内,提倡并尽可能推行个体承包经营管护,鼓励承包者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多种经营。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的措施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的措施摘要: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将环境保护问题提到了重要日程。
由于做好森林管护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为此需要积极研究森林管护措施,实现社会生态环境建设目标。
本文主要研究了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的措施,对于保护自然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措施引言森林资源是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资源。
为促进生态平衡,需要保护森林资源。
通过在天然林保护工程中采取森林管护措施,有助于防止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科学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促进社会绿色发展。
为发挥森林资源的环境保护、促进社会发展的价值,需要积极结合森林管护基本要求,明确森林管护目标,构建森林管护方案,有条不紊地推进森林管护工作,从而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1天然林保护工程介绍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思想指导,以自然生长的林木为对象,通过对林木采取保护措施形成的工程项目。
不同林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地理环境特征等存在差异[1]。
为保证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效果,需要基于林区实际情况,开展保护活动,从而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环境质量,构建美好家园。
2森林管护在天然林保护工程中的作用分析森林管护是以森林作为对象进行的管护工作。
森林管护属于一项公益工作,分为临时、正式管护。
通过对森林开展临时与正式管护,就可以避免出现随意砍伐树木的现象,保护森林资源,还可以促进林木生长,发挥森林资源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并确保生物多样性,提高环境质量,满足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
由于森林管护在天然林保护工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需要采取科学的森林管护措施,科学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
3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的措施探究3.1做好森林管护经费投入森林管护工作的持续推进需要经费支持,否则就难以顺利开展工作。
为此,需要为森林管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
林业主管部门是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管理者,负责构建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体系,优化森林管护工作。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保护和管理自然生态系统的一种重要举措,而森林管护则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在实际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天然林的健康和生态平衡。
下面将针对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人为因素导致的破坏在天然林保护工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常常以盗伐、滥砍滥伐等手段来获利,破坏天然林生态系统。
这些行为不仅导致林木资源的严重短缺,还会破坏植被、污染土壤、影响生态平衡,给天然林的保护带来巨大的隐患。
对策一:加大执法力度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天然林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严惩不法分子,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还应提高林政监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增强对天然林的保护管理。
问题二:病虫害侵袭由于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等因素,天然林中病虫害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危害林木资源的健康和生长,造成森林生态系统的失衡。
对策二:加强科学防治应根据天然林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病虫害的防治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喷洒农药、引进天敌等,加强对病虫害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病虫害问题。
问题三:乱砍滥伐一些地方存在乱砍滥伐现象,大量的生木被非法砍伐,导致天然林资源的大量减少。
对策三:科学管理开发建立科学的天然林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实施可持续开发和利用天然林资源的政策,保障天然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审计,规范开发活动,防止乱砍滥伐的现象。
问题四: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对天然林的保护管理工作不够到位,存在一些管理漏洞,导致天然林的保护工作不够完善。
对策四:加强管理和建设队伍应加强对天然林管理工作的重视,提高管理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天然林管理工作的培训和经验总结,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源于管理不到位、人为因素导致的破坏、病虫害侵袭和乱砍滥伐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执法力度,科学防治病虫害,科学管理开发,加强管理和建设队伍等一系列对策。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天然林工程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天然林工程资源的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天然林的生态完整性,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实现永续利用。
第五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自然保护、科学管理、全面保护、协同合作。
第六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涉及的主要职责部门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生态系统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天然林保护第八条对于未经授权的砍伐、开垦或其他危害天然林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
第九条推行天然林保护工作的自然与人工和谐发展,切实提高土壤水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和避免生态破坏。
第十条设立天然林核心保护区和边缘保护区,划定明确的边界,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区周边的农村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生态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合理划定开发和保护区域,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天然林管理第十三条对于已经设立的天然林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保护标准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加强对天然林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强化天然林的经营管理,合理调整天然林的结构和布局,增加生产效益。
第十六条优化天然林的经营模式,鼓励合作经营和多元化经营,提高经营效益。
第四章天然林资源利用第十七条制定天然林资源利用计划,合理规划和分配资源,确保利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八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非法采伐和滥伐,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开发研究,提高资源利用的水平和效益。
第二十条支持天然林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利用,鼓励创新技术和方法的应用。
天保工程管护管理规定制度

森林管护站考核奖惩制度为提高天保工程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水平,增强管护人员责任心,为兑现管护协议书(合同书)提供依据,根据《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四川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和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巡护(15分)以月为单位,按巡护天数定绩效分值。
重点管护期内:巡护25天以上——30分,20-24天——25分,15-19天——20分,10-14天——10分,5-9天——5分,5天以下——0分。
一般管护期内:巡护15天以上——30分,7-14天——15分,6天以下0分。
各月平均得分为年度考核本项分值。
二、巡山(护)日志(5分)巡护期间必须做好巡山(护)日志。
巡山(护)日志要记录当天的巡护路线、碰到的人畜活动情况、森林资源外观变化情况、野生动物活动情况等。
缺一天扣1分,记录不全或他人代填每次扣2分,出现1人无巡山日志记录5分全扣。
三、管护任务(30分)(一)管护区宣传牌、标志牌、界桩、围栏等基础设施完好无损得5分,否则不得分;(二)森林防火:对辖区内的野外用火和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按规定严格管理。
发现林区违章用火及时制止。
发现火灾及时上报发现森林火灾必须协助有关部门、人员查找原因,调查损失。
发生火灾扣5分,发生火灾损失较大组织扑救不及时的全年一票否决。
(三)林业有害生物:对本辖区内的森林病虫害、鼠害要有效的监测,每月上报监测情况报告,发现病虫害、鼠害及时上报。
每月不按时上报监测报告的扣4分。
(四)管护区无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得5分,否则不得分。
(五)管护区发生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及时制止并报告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发生重大毁林或盗伐林木案件全年工作一票否决。
(六)做好造林地、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区的管护工作,防止牲畜践踏幼树、幼苗,围栏完好率达95%以上,三年、五年保存率达80%以上,面积保存率达100%保证联检合格。
有牲畜危害扣2分,围栏每降低1%扣0.5分,不合格扣4分。
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方案

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原始林资源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和消失,天然林的保护变得迫在眉睫。
为了有效保护天然林资源,迅速制定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是当务之急。
二、目标设置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保护和恢复天然林植被,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
三、项目内容1. 林地布局调整:根据天然林资源的分布情况,对林地进行合理布局调整,确保每片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2. 林地围护治理:对天然林进行围护治理,增强林地的抗风抗旱能力,降低林地的自然灾害风险。
3. 林地保护管理:建立完善的天然林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林地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林地的问题。
4. 林地生态恢复:通过人工造林、树种更新等措施,促进天然林的生态恢复,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水平。
5. 林地资源利用:合理开发和利用天然林资源,推动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四、项目实施步骤1. 项目启动阶段:确定项目组织机构,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
2. 资源调查阶段:开展天然林资源调查,获取资源分布情况和数量,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3. 规划设计阶段:制定天然林保护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保护措施和实施路径。
4. 工程建设阶段: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开展围护治理、保护管理和生态恢复等工程建设。
5. 资源利用阶段:开展天然林资源利用,推动天然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项目效益1. 增强林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提高林地的生态功能。
2. 促进天然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促进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落实,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
4. 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提升社会环保责任感。
七、项目风险1. 自然灾害风险:林地存在风灾、火灾等自然灾害风险,需加强防灾减灾措施。
2. 人为因素风险:人为破坏和破坏行为可能对林地造成损害,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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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 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管护。
第十二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森林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辖区内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管护模式,提高管护成效。
第十四条 森林管护方式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方式。
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设立固定管护站点,实行封山管护。
第十五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将管护站点、人员姓名、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和要求等内容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信息和统计资料,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并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帮助和支持森林管护人员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增加管护人员收入。
第三章 管护责任第十八条 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应当明确管护范围、责任、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管护费支付、奖惩等内容。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式样由国家林业局规定(见附)。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每年度签订一次。
第十九条 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五)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七)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二十条 森林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巡山日志等记录,有关森林管护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森林管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原《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林天发〔 〕 号)同时废止。
附: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样书)编号:甲方: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住址: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行为,明确森林管护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一、管护范围(一)边界:甲方将 亩森林资源委托 承包 给乙方管护。
四至界限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管护范围包括 村 林班 小班,分别是: 村 林班 小班 亩, 村 林班 小班 亩。
(二)管护范围森林资源本底数据: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对其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状况进行互认,建立主要林地指标的本底档案,对已发生破坏的情况要详细拍照并加文字说明,建立详细档案资料。
双方签字确认,以备年终核查兑现。
本底指标包括:林分郁闭度:主要树种:立木蓄积量 立方米(三)管护范围示意图: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履行森林管护责任,至 年 月 日终止,管护期为 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一)向乙方指明管护范围、面积、四至界限,提供实施管护前的林地状况,明确管护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保护森林的政策法规。
(三)组织乙方进行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
(四)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等毁害森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防治、及时组织扑灭火灾。
对乙方管护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五)为乙方提供森林管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对不尽责或者不能胜任森林管护工作的,有权扣减管护费直至解除森林管护责任协议。
(七)在管护期内,向乙方支付管护费为 元 月。
(八)对乙方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经济发展项目给予政策、技术、市场方面的支持,条件成熟的地方建议成立社区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扶持。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巡护: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
记录:将巡护结果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负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及时发现并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配合、协助甲方和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二)权利经甲方同意,在不违反森林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管护范围内进行非林非木的采集、种植、养殖、森林旅游服务等开发利用活动。
依据本协议获得管护费。
五、乙方在管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
(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四)擅自修建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筑。
(五)违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和采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
六、管护费标准及发放方式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乙方管护经费为 元。
每月按照管护费的 向乙方定期支付,其他部分在年底前,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七、违约责任(一)甲方在检查乙方管护范围时,发现乙方一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 ,两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 ,三次不在岗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因乙方巡山护林不到位或管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人畜践踏等林木损失,甲方可扣发管护费。
(二)因乙方管护不力、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森林火灾( 亩以上),或盗伐滥伐林木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事件,甲方不但扣除当月的管护费,还要追究乙方应负的责任,并立即终止协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管护区域内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擅自移植珍稀植物等行为,乙方不予制止和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甲方扣除当月管护费,追究乙方责任,并视情况终止本协议。
(四)在管护范围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乙方未及时发现和上报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除扣发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必须坚持对管护区域的巡山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引起毁坏森林资源的隐患。
对无故脱岗,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不但要扣除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终止协议。
(六)乙方认真履行协议,甲方不按时发放管护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控告。
(七)协议的转让: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协议管护区转让、转租、转包、抵押给他人。
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其他(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天保办和管护站(林业工作站)各存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备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协议条款,自行印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