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目录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四节违反公司企业年检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五节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六节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章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合伙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四节违反私营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五节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第一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违反食品平安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四章公平交易监督管理第一节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直销监管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构成传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拍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三节违反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六章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二节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第七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分裁量标准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撤消营业执照。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行为处罚。
第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从事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丧失执业律师资格的,继续从事执业活动的;(三)伪造、变造证据的;(四)泄露当事人隐私或律师应当保守的秘密的;(五)接受利益输送,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处罚第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受到下列处罚:(一)纪律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执业资格级别、撤销执业证照或许可证;(二)行政处罚:罚款、吊销执业证照或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限制执业时间、暂停执业、解散律师事务所等;(三)经济赔偿:赔偿因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四)刑事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在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对律师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受到处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第三章强化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肃追究律师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律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改革完善律师事务所选拔任用制度,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第十二条加强律师教育培训,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加强律师行业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腐败现象。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相关的工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罚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年四月八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考示例

(三)利用提的。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所得不满3000元的;
(3)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4)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或不积极纠正的;
(5)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2)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减轻处罚
(因法律没有规定更低的处罚档次,可以适用警告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从轻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警告,或者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考示例)
序号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裁量阶次
处理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豫高法〔2024〕1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量刑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豫高法〔2024〕158号1.总则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细则。
2.量刑的指导原则2.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2.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我省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3.量刑的基本方法3.1 通用原则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3.2 量刑步骤3.2.1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2.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2.3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3.3 调节基准刑的方法3.3.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定).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执业延续时间较长,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私自收案但没有私自收费行为(包括接受委托人财物和其他利益数)的,予以警告处罚。
私自收费不满五千元,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予以警告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私自收费超过五千元不满一万元,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同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依据的准则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的范围和幅度。
2. 行政处罚种类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程度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配合程度、是否有其他从轻或从重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程度,如罚款金额的上下限、停产停业期限等。
4.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如分期缴纳罚款、暂缓执行等。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处罚机关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执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帮助违法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再次发生。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行政处罚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准则和标准,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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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3次以上,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标准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轻微违法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或经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能及时返还当事人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1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办理案件,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轻微违法行为
未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消除影响的。
轻微违法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轻微违法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或经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能及时返还当事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2次,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3次以上,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行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但未构成犯罪的;虽然行贿数额不足5000元或行贿未成功,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主动交待行贿经过和人员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的。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严重违法行为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轻微违法
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消除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特大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