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用地分类(2011年8月起实施)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修订)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1.17•【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1月17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4年2月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划、农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所有权代表依法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11.04.06•【文号】财预[2011]28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1]28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预算管理需要,现就《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增矿产资源专项收支科目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有关规定,删除1030204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和1030206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增设1030215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其下设01目“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02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征收的使用费”;03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征收的价款”。
删除2200117项“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的支出”和 2200118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的支出”;增设2200120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规定用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沪规土资综[2011]305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1〕30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和崇明县规土局、农委:为加强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要求,编制了《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农委2011年3月28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011年4月1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加强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依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并结合《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70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9
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 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 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 0.4 倍,且其最小值 为 24 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不小于 24 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 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 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 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不小于 20 米。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 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3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39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5月7日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快政府管理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要求,进一步发挥规划和土地管理职能整合的优势,实施规划土地综合验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规划土地综合验收(以下简称综合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规划许可、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后,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一口受理,并联开展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地名核查并协同开展档案验收、地质资料汇交核查等五项监督检查的工作。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土地核验,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履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的检查核验。
地名核查,是指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设置地名标志的情况进行的核查。
档案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编制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的验收。
地质资料汇交核查,是指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汇交建设工程地质资料情况进行的核查。
上海市土地分类标准

上海市土地分类标准
一、土地用途分类
1 .居住用地:指用于居住用途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
2 .商业用地:指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的用地,如商场、饭店、写字楼等。
3 .工业用地:指用于工业生产、研发等用途的用地,如工厂、仓库、研发中心等。
4 .农业用地:指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活动的用地,如耕地、林地、牧场等。
5 .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用地,如公园、道路、学校等。
6 .特殊用地:指用于特殊用途的用地,如军事设施、宗教场所等。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 .建设用地:指已开发建设并供人们生产、生活使用的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2 .农用地: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3 .未利用地:指尚未开发利用的用地,如荒山、荒地、盐碱地等。
三、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1 .国有土地:指由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土地。
2 .集体土地:指由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所有权的土地。
四、土地等级分类
1 .一级土地:指对城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土地,如市中心区、商业
繁华区等。
2 .二级土地:指对城市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土地,如市区中心区、一般商业区等。
3 .三级土地:指对城市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土地,如郊区一般地区等。
五、土地规划分类
1 .城市建设用地: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
2 .乡村建设用地: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如农村居民点、乡村道路等。
上海市土地使用分类及编码

上海市土地使用分类及编码编码一级类名称编码二级类名称编码三级类名称100 商业服务用地110 商业饮食用地111 商业用地112 饮食服务用地113 物资供销用地114 对外贸易用地120 旅游用地121 旅宾馆用地122 旅行社用地130 金融保险用地200 工业、仓储用地210 工业用地(集团)211 基础工业用地212 制造工业用地213 轻纺工业用地214 食品工业用地215 建筑业用地216 其他工业用地220 仓储用地221 地方普通仓库用地222 储备仓库用地223 中转仓库用地224 危险品仓库用地300 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化用地310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311 供应设施用地31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313 养护维修设施用地314 邮电通讯用地315 殡葬用地316 防灾设施用地317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320 绿化用地321 公园用地322 陵园用地400 公共建筑用地410 文化体育娱乐用地411 影剧院用地412 图书展览用地413 文物保护用地414 体育用地415 游乐用地416 文化、体育、娱乐团体用地417 其他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场所用地420 机关用地421 本市办公用地422 非本市办公用地430 宣传用地431 广播电视用地432 新闻出版用地440 教育用地441 高等院校用地442 中等学校用地443 初等学校用地444 学前教育用地445 其他教育用地450 卫生、福利用地451 医院用地452 疗养用地453 社会福利用地454 其他卫生福利用地460 科研、设计用地461 研究、设计用地462 综合技术服务用地500 住宅用地510 新村住宅用地520 花园公寓住宅用地530 新式里弄住宅用地540 旧式里弄及简棚住宅用地550 农民住宅用地600 交通用地610 对外交通用地611 铁路场站用地612 铁路线路用地613 机场用地614 港口、码头用地615 公路用地616 农村道路用地617 其他对外交通设施用地620 对内交通用地621 城镇道路用地622 城镇广场用地623 公共停车场用地624 市内公共客运交通用地625 客货运交通用地626 其他对内交通设施用地700 特种用地710 军事用地720 涉外用地721 国外官方机构用地722 国外非官方机构用地730 宗教用地740 保安用地800 水域810 河流811 河滩812 河流水面820 湖泊821 湖滩822 湖泊水面830 水库840 坑塘850 苇地860 滩涂870 沟渠880 水工建筑物900 农业用地910 耕地911 水田912 菜地913 自留地914 旱地915 低洼地920 园地921 果园922 桑园923 茶园924 其他园地930 林地931 用材林932 竹林933 防护林934 苗圃940 副业、畜牧业用地941 养殖用地942 菌种场用地943 其他副业、畜牧业用地950 渔业用地951 精养渔塘952 捕捞单位用地960 农业服务用地000 其他用地010 未利用荒地020 临时用地030 带征地040 其他空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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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4 社区体育用地
包括综合健身馆、游泳池(馆)、综合运动场等
Rc5 社区医疗用地
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点
Rc6 社区福利用地
包括福利院、工疗康体服务中心、托老所等
Rc9 其它社区设施用地 除以上设施外其它社区设施用地
Rs 基础教育设施用地 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幼托等
用地名称
范围
11
K
控制用地
包括为了保护城市生态功能设定的生态控制用地以及城市远期建设发
展预留用地
Kg 生态控制用地
以生态、绿化为主的控制用地
Kb 城市发展预留用地 为城市远期发展预留的控制用地
注:六类住宅组团用地(Rr6)、其它绿地(G9)、控制用地(K)不计入建设用地指标。
范围 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物流、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 设施、绿地、特殊用地、城市发展备建用地等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等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之外的土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 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
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10
X
城市发展备建用地 需进一步研究其功能定位和开发控制要求的近期建设用地
Xc 公共设施备建用地 公共设施近期建设预留地
Xu 市政设施备建用地 市政设施近期建设预留地
Xx 其它备建用地
除以上备建用地之外的城市近期发展备建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序号
代码 代码 代码
C4 体育用地
市级、区级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配
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包括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的用地
C51 综合医院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站、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3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3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合流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用地、专
用排水管廊(管渠)及相关设施等用地,初期雨水调蓄及处理设施、雨
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等,具有游憩或景观功能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G9 其它绿地
除以上绿地以外的其它绿地,包括郊野公园、野生动植物园等
9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施用地
包括市级、区级公共设施用地
Rc1 社区行政管理用地 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城市管理监督、税务、工商、房管办、社区
事务受理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居民委员会等
Rc2 社区商业用地
以日常生活消费为主的小型商业,包括菜场、小型超市、理发店、小型
餐饮店等
Rc3 社区文化用地
包括文化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S6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多种交通方式、多条线路集散换乘的、具有综合功能的枢纽站点用地
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教练场、加油(气)站、汽车维修站等设施用地
7
U
市政设施用地
各类市政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序号
代码 代码 代码
用地名称
范围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6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设施用地 除上述设施以外的其它市政设施用地,如防洪除涝泵闸、防汛应急基地、
水文观测用地等
8
G
绿地
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
表 3-2 城乡建设用地(H)分类及代码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序号
代码 代码 代码
用地名称
范围
1
R
居住用地
居住社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r 住宅组团用地
用于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绿化及附属于住宅建筑的服务设施
的用地
Rr1 一类住宅组团用地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住宅组团用地
Rr2 二类住宅组团用地 以多层住宅为主的住宅组团用地
Rr3 三类住宅组团用地 以高层住宅为主的住宅组团用地
Rr4 四类住宅组团用地 以独立地段的供职工或学生居住的宿舍或单身公寓为主的住宅组团用 地
Rr5 五类住宅组团用地 简陋住宅用地
Rr6 六类住宅组团用地 农村宅基地
Rc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包括社区级行政管理、商业、文化、体育、医疗、福利等设施用地,不
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C52 专科医院用地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
和传染病医院等
C53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4 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休养所和疗
养院等用地
1.1.1. 按土地的使用性质,城乡用地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农用地、水域和未 利用土地,见表 3-1。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分为 11 个大类、50 个中类、54 个小类,
见表 3-2。
表 3-1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表
序号 代码
用地名称
一
H 城乡建设用地
二
N 农用地
三
E 水域和未利用土地
E1 水域
E9 其它未利用土地
Rs1 完全中学用地
完全中学用地
Rs2 高级中学用地
高级中学用地
Rs3 初级中学用地
初级中学用地
Rs4 小学用地
小学用地
Rs5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地
Rs6 幼托用地
幼托用地
2
C
公共设施用地
包括市级、区级的行政、商业服务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
研设计、办公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不包括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C2 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C21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商品物资和提供服务的用地,包括综合
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商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
合市场、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
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
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
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
地
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
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用地,包括集装箱堆场等
W4 物流用地
包括货物运输、分装、商贸类的物流中心、货物配载市场等用地
5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
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
路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
控制范围用地
6
S
道路广场用地
城市各级道路、广场、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用地和村镇公路,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
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5 演艺设施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用地
C36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中心、俱乐部、文化宫等用地
夫球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
分等用地,包括度假区的游乐设施用地等
C24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设施用地
C3 文化用地
市级、区级的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等设施用
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