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是指对于劳动保障领域中的各类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程序和规范化规则。
该制度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劳动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提升社会安全保障水平而建立的。
下面将从该制度的意义、内容和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意义1.维护劳动者权益。
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休假、劳动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依靠和保障的平台。
2.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推进企业内部建立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各类纠纷和矛盾,为企业提高竞争力提供更好的条件。
3.提升社会安全保障水平。
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类打击劳动法制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并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内容1.案件受理。
一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必须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力量进入现场,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加以解决。
2.案件处理。
监察机构在进行核实并明确矛盾时,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限期整改和调解等等。
如果发现严重违法情况,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等措施。
3.案件记录。
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应该有记录且需要进行档案管理,方便后期查阅和比对分析等操作。
4.案件反馈。
处理完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后,监察机构要及时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告知处理结果、措施和追踪情况,并对劳动法制宣传和教育。
三、机制1.建立热线投诉举报渠道。
为了方便劳动者向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可以建立专门的热线服务,及时为投诉人提供服务和解答等。
2.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劳动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更有利于避免劳动纠纷和保护个人权益。
3.建立监管机制。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违法情况,让企业管理者时刻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正常运转。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2篇)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一、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处理;4、制作处罚(处理)决定书;5、送达。
二、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经过审查由监察人员确认有违法事实的,提出立案意见;三、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审查批准,大队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四、登记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五、监察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大队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包括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被处罚(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罚意见等;六、审议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将案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2、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做出撤销案件决定;3、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4、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
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八、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九、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2)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劳动关系稳定发展而建立的。
这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深入探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1、目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已经建立健全。
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于防范和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3、及时、准确、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1、符合法定职责;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4、处罚适当;5、符合法定程序;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
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
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属于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案;(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工作程序

对于涉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优先处理,确保及时解决问题。
建立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的知晓率。
培训工作人员
定期对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VS
违反劳动监察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
对于阻碍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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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教育
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定期对劳动监察部门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严格依法处理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加强监督检查
CHAPTER
06
工作程序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方式
责任追究方式
书面警告
对于较严重违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出具书面警告,明确告知责任方改正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书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法吊销责任方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书。
罚款
对于违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法对责任方进行罚款处理。
口头警告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采取口头警告措施,提醒责任方改正。
调解成功
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
调解失败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并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应承办监察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六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十二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假的;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十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十五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十八案件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2、询问机关名称;认;询问结束,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终结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被询问人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应由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十九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知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3、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四、案件处理5、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6、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两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档;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六根据调查人员处理意见,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及申辩、听证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或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审理人员制作;2、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3、案由;4、案件调查人员案情汇报;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6、结论意见;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实施和证据;3、行政处罚处理的法定依据;一劳动保障监察员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告知投诉者案件受理情况,并做好书面告知记录;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应当告知投诉者相关权利;四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见证人不应当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而应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3、邮寄送达是指以邮政挂号快递寄送处罚处理决定书;这种送达方式也只适用于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例如在外地区域,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以挂号收据为邮寄送达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邮寄途中的日期不计入送达时并在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送达下列文书,除该文书格式中含有签收项目或适用公告送达的外,应有送达回证: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5、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6、限期改正指令书;7、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8、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送达公告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送达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姓名;2、案由;3、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5、告知视为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发布公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称、日期;,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5、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6、根据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销案应由调查人员填写销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案;易燃、易爆等按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受伤的,按照刑法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③拖欠工资违法案件中,责任人逃逸、涉及合同诈骗、转移财产等行为;并书送达被处罚处理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即为结案;其中有些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用人单位积极作出整改,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整改反馈报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允许不处罚的案件,也可视为结案;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期为60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时间为15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送达决定时效7日;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后,审理人员立即通知监察员;监察员应当立即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同意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对不自动履行决定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检查履行情况,告诫被罚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如发现用人单位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遇及拖欠工资有逃逸事实或可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通知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快速裁定后由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2、快速认定事实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应2、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主要内容和执行标的;3、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4、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5、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实施机关名称盖章和日期;相关材料包括:1、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一份;2、做出行政处罚处理的事实证据和依据;3、证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材料;4、被执行人的住址或住所地及财产状况的材料;,卷中相关材料排列顺序为:1程序卷目录;2投诉书3立案审批表;4询问通知书及回执;5调查笔录及报告;6行政处理审批表;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8整改材料;9处罚告知审批表;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的原则,同时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证据卷中相关材料排列顺序为:1卷宗封面;2投诉者身份证明及相关投诉材料;3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等单位身份材料;5人单位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职工花名册;7考勤表;8工资表;案七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3年;。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是予以了特别保护的。
如果⽤⼈单位有违法⾏为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是可以向劳动监察⼤队进⾏投诉、举报的。
那么,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任何组织或个⼈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为,有权向劳动保障⾏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政部门依法查处,且为举报⼈保密。
⼆、劳动者对⽤⼈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为,有权向劳动保障⾏政部门投诉。
对因同⼀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应书⾯推荐3-5名代表投诉。
投诉应当由投诉⼈向劳动保障⾏政部门递交投诉⽂书。
书写投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笔录,并由投诉⼈签字。
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作单位、住所和联系⽅式,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案⼀、劳动保障⾏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案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或举报之⽇起5个⼯作⽇内决定是否⽴案,⽴案应当填写⽴案审批表,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批准之⽇即为⽴案之⽇,并通知投诉⼈或举报⼈。
1、违法⾏为发⽣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且投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因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为造成的;3、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级管辖的。
⼆、对没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及投诉理由和事实不清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补正投诉材料。
三、对不予⽴案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理由。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案件承办监察员必须⾃⽴案之⽇起,在规定的60个⼯作⽇内完成调查取证,案情复杂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30个⼯作⽇。
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案件处理⼀、审议讨论:对案件承办监察员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经集体审议讨论后,报上级批准并依法定程序实施处理。
⼆、⾏政处理:劳动保障⾏政部门⽴案调查取证完成,应在15个⼯作⽇内作出⾏政处罚(⾏政处理)或者撤消⽴案等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7⽇内送达当事⼈。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得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得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得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得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得,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得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发生在两年内得;2、有明确得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所造成得;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超过2年得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超过2年期限得计算,自违法行为ﻭ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得,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得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与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
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得相关材料:1、投诉人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得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事实;4、投诉人得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得《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5篇)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____-05-08一、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监察局一科、二科、案件审理科。
二、责任人分管副局长、科长、副科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 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____实施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1、承办条件投诉举报当事人需能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供审验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存档。
2、承办要件投诉人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其中,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1、办理程序(1)投诉举报登记。
环节说明。
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人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为举报人保密。
(2)案件受理。
环节说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____年内的;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①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②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③举报、投诉人不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④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⑤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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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2009-05-08
一、责任单位
省劳动保障监察局一科、二科、案件审理科。
二、责任人
分管副局长、科长、副科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
1、承办条件
投诉举报当事人需能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供审验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存档。
2、承办要件
投诉人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其中,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办理程序
(1)投诉举报登记。
环节说明: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人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为举报人保密。
(2)案件受理。
环节说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①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②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③举报、投诉人不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
况的;
④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
⑤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3)立案。
环节说明:对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由经办科室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办科室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送局长审批立案。
(4)案件调查。
环节说明: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 2 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 1 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⑤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⑥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5)案件处理。
环节说明: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①经办科室调查取证后,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由经办科室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案件审理科,案件审理科经审理后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案件审理科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送局长审批。
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2、办案时限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个工作日。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或者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工作流程图附后)
六、监督检查
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政策法规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
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人事教育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