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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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修订 草案)》审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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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修订 草案三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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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 2
全风险监测和 评估
3
第三章食品安 全标准
4
第四章食品生 产经营
5
第五章食品检 验
1
第六章食品进 出口
2
第七章食品安 全事故处置
3
第八章监督管 理
4
第九章法律责 任
5
第十章附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特殊食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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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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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 共和国
机构
办公
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
提案
法
食品安 全
行政法
方面
食品安全
草案
释义
食品
食品安全法释义(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1-25条)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
(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采取公开、透明、公平的方式,强化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水平,推广适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民等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各方面监督管理参与者依法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坚持风险分类、逐级管理,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保证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七条国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二章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严格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的风险。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追溯、检测、风险防控等制度,为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可追溯的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或者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明示或者标识中,标明真实和准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所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检验,不使用变质、变味、过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四)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释义】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含义和内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过程通常包含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四个明显不同的阶段。
危害识别是指识别可能产生健康不良效果并且可能存在于某种或某类特别食品中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
危害描述是指对与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有关的健康不良效果的性质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
其中对化学因素应进行剂量——反应评估;对生物或物理因素,如数据可得到时,应进行剂量——反应评估。
暴露评估是指对于通过食品的可能摄入和其他有关途径暴露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
风险描述是指根据危害识别、危害描述和暴露评估,对某一给定人群的已知或潜在健康不良效果的发生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和/或定量的估计,其中包括伴随的不确定性。
危害识别一般采用的是定性方法,危害描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可以采用定性方法,但最好采用定量方法。
一般意义上讲,风险评估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个科学过程,即“对已知危害的科学了解,以及它们将怎样发生和如果发生后果将会如何”。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定义,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贯课件含条文释义

➢品安全1、相监关测危:害是因指素系的统检地验收、集监、督整和理调和查分数析据与。食
➢2、检测的最终目的:是把检测的结果应用于预防
疾病和促进健康。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实现主动收 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 有害因素,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 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 性疾病危害。
➢一步明一确是地建方立人分民工政负府责的、食统品一安协全调领的导食责品任安,全赋监予督有体关制部。门进
必要的监管权力。
➢制度。二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
➢
三是坚持预防为主。
➢
四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
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 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 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释义】本条是为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各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作出的 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的按照第九十
五条进行处理: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 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主管 工作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国家食药局负责餐饮业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
食品法律法规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食品法律法规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将以一起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为例,探讨食品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2019年5月,某地一家大型超市销售的某品牌鸡蛋被检测出含有禁用药物成分,引起了消费者的恐慌。
该事件涉及多家养殖场、批发商和零售商,涉及范围广、影响大。
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事故调查1. 现场勘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涉事超市、养殖场、批发商进行了现场勘查,查看了相关生产、销售记录,并提取了鸡蛋样品进行检测。
2.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养殖场、批发商、零售商进行了调查取证,询问了相关人员,了解鸡蛋的来源、生产、销售等环节。
3. 检测鉴定:对提取的鸡蛋样品进行了检测,确认样品中含有禁用药物成分。
四、事故处理1. 责令整改:对涉事超市、养殖场、批发商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涉事产品,并全面排查问题原因。
2. 追责问责:对养殖场、批发商、零售商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予以处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3. 信息公开: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监督。
4. 加强监管: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案例分析1. 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案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体现了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中的重要作用。
2. 事故调查的重要性:通过事故调查,可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信息公开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促进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是什么.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是什么相信我国公民在315晚会当中都见到过一些被我国记者揭露的,质量严重有问题的食品。
包括前几年的地沟油事件,毒馒头事件,这都已经严重违反了人类道德的底线,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这是变相的谋害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普通公民也应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是什么?相信我国公民在315晚会当中都见到过一些被我国记者揭露的,质量严重有问题的食品。
包括前几年的地沟油事件,毒馒头事件,这都已经严重违反了人类道德的底线,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这是变相的谋害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普通公民也应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2)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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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
(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情形,即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
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组织食品生产、检验食品质量、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技术依据,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
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已经制定公布了958项有关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多数食品有了国家标准可依。
食品安全法通过后,这些标准将由卫生部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但由于食品种类繁多,且更新很快,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却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范,未能覆盖全部食品。
同时,还有一些食品生产、食用范围往往局限在较小的区域范围内,暂无必要制定国家标准的食品,如地方传统食品。
因此,可能会出现一些
食品没有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的现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需要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但由于技术要求或者制定程序等原因,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依据本法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且经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因此,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通过各种实验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收集国内外的有关信息,再经过严格的审查、公布程序,这一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因为有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时制定不出来。
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制定前,可以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来填补该食品的标准空白。
二是对一些地方特色食品,由于其生产、流通、食用限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尚不需要制定国家标准。
对于这些尚无必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又需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该区域内统一公布、适用。
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对地方特色食品、地方传统食品予以保护扶持,由当地有关部门对这类食品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在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之外,又规定地方标准,可能会使一些地方政府借地方标准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食品业的发展,并且随着市场逐步成熟,交通、物流发达,商品流通性加强,多数食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因此应当制定执行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立法机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多次研究论证,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考虑目前的实际情况,而且依据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后,该
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行废止,不会造成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乱,因此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条件,除应当按照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外,还应当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可行性,该食品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紧密相关,并且有着明确的技术内容、必要的保障措施,并经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等多方研究协调,形成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一致意见,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二)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要求
第二款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主体和程序。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为生产经营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提供适当的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要防止滥用地方标准进行地方保护,本法对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主体和程
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主体
本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只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才可以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本法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权限,严格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乡、民族乡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权力。
二是,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这一规定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权赋予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符合本法对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的规定,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一
致。
2、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程序
(1)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
本款所指的“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主要是指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标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上述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地方标准标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食品地方国家标准应
当经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其他地区、国家以及国际上的相关情况,并
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总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试验论证,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充分考虑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地方标准为名,设定地方保护、实行垄断,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
(2)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本条中“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是指,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相抵触的地方标准提出修改建议,责令备案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改进或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