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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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考国办发[2009]66号)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考国办发[2009]66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

其中,参保人员从省外转至我省,在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公司如何办理社保转出

公司如何办理社保转出

公司如何办理社保转出在公司怎样办理社保转移,办理社保转移的流程手续是怎样的。

办理社保转出手续有哪些需要关注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公司如何办理社保转出,希望你们喜欢!辞职后社保怎么处理1、养老保险,有个人账户,身份证号就是帐号,辞职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是停止交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第二、是由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不太合算;个人缴纳的方法(1).首先到当地就业服务中心(人才中心)作失业登记。

需提供相关的解除合同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领取登记表填写并申请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金待遇,同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待遇。

(2).提供《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参加医疗保险时限证明书到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3).待业期间所欠缴费用,必须到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的社保中心(就业中心)个人缴费窗口。

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登记卡片》、《养老保险个人怅户封存单》、《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手续以自谋职业者的名义办理续保手续。

第三、是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

不管哪种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单位都可以续上,在你退休前永远不会作废。

2、医疗保险,也有个人账户,辞职后处理方法基本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在当地继续使用,但目前暂不能转移,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转移办法。

3、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都没有个人账户,辞职后保险自动解除,但失业保险只要缴费满一年,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失业,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4、住房公积金,有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形成个人账户总额,就如同银行的零存整取所有权属个人,辞职后只不过停止了存钱,但账户的钱还是你的,只要符合公积金提取规定,随时可以提取,以后也可以续交,永远不会作废。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要着力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面向企业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解读政策,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加快建立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平台,为转移接续提供技术支撑。

要准确把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要按照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要及时掌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九日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会因为工作变动或者搬迁等原因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什么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移的条件;转移的流程;转移的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指职工在不同单位或不同地区工作时,将原单位或原地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或新地区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过程。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转移的条件1. 职工在转移前必须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2. 职工在转移前必须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3. 职工在转移前必须已经取得了参保证明。

三、转移的流程1. 提交申请:职工在转移前需要到原单位或原地区的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同时需要提供身份证、社保卡、最近一年的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审核申请:原单位或原地区的社保局会对职工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职工是否符合转移条件。

3. 提供材料:审核通过后,原单位或原地区的社保局会向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4. 提交材料:职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交给新单位或新地区的社保局。

5. 确认信息:新单位或新地区的社保局会对职工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成功。

四、转移的注意事项1. 转移前需要提前了解新单位或新地区的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定;2. 转移前需要对原单位或原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对;3. 转移后需要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准确发放;4. 转移后需要注意自己的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及时查询是否有缴费漏缴或者欠费情况。

总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对于职工而言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需要认真对待。

只有在符合转移条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操作并注意相关事项的前提下,才能确保自己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会出现任何的问题。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精)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精)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

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

各地要结合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审核后,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正式下发的实施办法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调整规范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各地要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可行措施,将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调整相关政策,实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三、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各地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的要求,抓紧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加快与部级异地转移系统的接入步伐,力争2010年底前三分之一以上地市入网接入服务,2011年底前全部地市(包括所属区县)入网接入服务,实现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努力提高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鄂人社函〔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8〕147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人社部系列配套文件实施以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总体平稳。

由于省内户籍地具体为县(市、区),部分地方对转移接续政策特别是涉及在非户籍地建立临时账户人员的政策理解不一致,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

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现就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劳动者在非户籍地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除外),参保地应当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

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不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一般账户)。

临时账户缴费年限不参与确定待遇领取地。

二、临时账户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补缴过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前的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临时账户性质。

三、临时账户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将户籍迁入临时账户所在地的,从迁入户籍的次月起,临时账户调整为一般账户,之前的临时账户缴费年限仍为临时账户性质。

四、2009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非户籍地已经参保的,参保时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为一般账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后在该地(含2010年1月1日后转出一般账户又返回该地)继续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仍为一般账户,不调整为临时账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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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
来源:搜狐新闻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
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
性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
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
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已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以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

符合转移接续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
(2)将转移基金金额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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