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认证价格规定(最新)
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组织依据相关国际或国家标准,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其管理体系进行认证,以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活动。
管理体系认证不仅能够提升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还可以增强组织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因此备受各类组织的重视。
而对于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制定,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在制定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体系认证收费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存在歧视性收费。
不同规模和行业的组织在认证收费上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因其规模大小或行业特点而产生不公平的待遇。
2. 透明公开原则,认证机构应当将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向组织提供清晰明了的收费结构和计费依据,确保组织能够清楚了解认证收费的构成和计算方式。
3. 合理定价原则,认证收费应当合理定价,既能够覆盖认证机构的成本,又不会对组织造成过大负担。
合理定价需要考虑到认证机构的运营成本、市场竞争情况、认证服务质量等因素。
二、影响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因素。
1. 组织规模,组织规模是影响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组织由于其管理体系的复杂性和认证范围的广泛性,认证收费相对较高。
2. 认证范围,认证范围的大小和复杂程度也会对认证收费产生影响。
涉及范围广泛、复杂程度高的管理体系认证,其收费通常会较高。
3. 认证机构声誉,认证机构的声誉和知名度对认证收费也有一定影响。
知名的、具有良好声誉的认证机构通常会对其认证服务进行品牌溢价,因此其收费相对较高。
4. 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状况也会对管理体系认证收费产生一定影响。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认证机构可能会通过降低收费来吸引更多的组织选择其认证服务。
三、合理制定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建议。
1. 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在制定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时,认证机构需要综合考虑组织规模、认证范围、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确保收费标准合理公正。
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国家监督抽查管理规定

附件2: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国家监督抽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认证有效性监督管理,规范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抽查)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称地方认监部门)对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开展国家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抽查的内容包括对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准的符合性以及认证机构认证过程的规范性的检查。
第二章抽查组织第四条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国家抽查工作,各地方认监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抽查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抽查每年开展一次。
国家认监委可根据认证有效性状况组织开展专项国家抽查。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根据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发展和认证有效性变化情况,制订国家抽查方案,向有关地方认监部门下达国家抽查任务,并下发《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七条地方认监部门接受国家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实施方案。
抽查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现场检查人员的构成及组织方式。
(二)现场检查的时间进度及工作质量要求。
第八条在确定抽查实施方案后,地方认监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抽查有关规定,并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抽查中确定的领域和被抽查组织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组织。
第三章现场检查第九条进行国家抽查工作的现场检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并且按照地方认监部门的授权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国家抽查的现场检查工作由地方认监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可配备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检查工作。
管理体系认证价格表(QES)

17334
276-625人
11
28000
9334
18667
16
38000
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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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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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7
626-1175 A
13
32000
10667
2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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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0
15334
3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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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4
2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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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4
4.5
12000
4000
8000
66-125人
7
18000
6000
12000
11
25000
8334
16667
8
23000
7667
15334
5.5
21000
7000
14000
126-275人
9
21000
7000
14000
13
30000
10000
20000
10
28000
9334
18667
7
26000
管理体系认证价格表(QES)注:1.组织人数规模相同,组织内部机构复杂程度不同、产品复杂程度不同、分场所数量和地域分布不同、产品生产过程复杂程度不同,审核人日可适 当进行增减。
有效人数
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初审
监审
再认证
高复杂/一级风险参考价格
中等复杂/二级风险参考价格
低复杂/三级风险参考价格
56000
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组织依据相关管理体系标准,经过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和认证,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
管理体系认证是组织向外界证明其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有效的有效途径,也是组织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对于管理体系认证的收费标准,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管理体系认证的收费标准是由认证机构根据相关管理体系标准和认证规则制定的。
认证机构通常会对认证服务进行收费,包括初次认证、监督审核、再认证等环节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包括审核人员的工作时间、差旅费、文件审核费用等。
此外,认证机构还会考虑到市场需求、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等因素,综合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其次,管理体系认证的收费标准与认证机构的声誉和能力密切相关。
一家具有良好声誉和专业能力的认证机构,其收费标准通常会相对较高。
因为这类机构通常拥有更多的专业人才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全面、专业的认证服务。
相反,一些声誉较差、能力有限的认证机构,其收费标准可能较低,但企业在选择认证机构时,也需要慎重考虑。
再次,管理体系认证的收费标准也受到市场竞争的影响。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认证机构可能会通过降低收费标准来吸引客户,但企业在选择认证机构时,不能只看价格,还要考虑认证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因为一些低价的认证机构可能会在服务质量上有所缩减,甚至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对企业造成潜在风险。
最后,管理体系认证的收费标准应当是合理、公正的。
认证机构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成本、市场需求、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收费标准合理。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防止一些认证机构滥用权力、变相涨价等行为,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管理体系认证的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认证机构应当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和公正性。
企业在选择认证机构时,不仅要考虑价格因素,还要全面评估认证机构的专业能力和声誉。
ISO管理体系价格暂行规定

附件1: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认证市场竞争环境,有效遏制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认证机构会员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品牌、信誉、质量、服务为主要竞争手段,着力提高认证的有效性,促进认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认证机构会员所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第三条协会负责组织本规范的实施。
认证机构会员应执行本规范,并在需要时配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全体会员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原则和要求第四条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按照申请认证组织的规模(员工人数)并考虑其他影响认证工作量的因素,在鼓励优质优价的基础上,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总价,不含交通费和食宿费)。
(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员工人数在65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为12000元;员工人数在66-1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18000元;员工人数在126-2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1000元;员工人数在276-6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8000元;员工人数在626-11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2000元;页脚内容1员工人数在1176-155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6000元;员工人数在155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40000元;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根据申请认证组织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不同,按高复杂程度、中等复杂程度和低复杂程度(含有限复杂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16000元、14000元、12000元;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5000元、23000元、21000元;员工人数在101-2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0000元、28000元、26000元;员工人数在276-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8000元、36000元、34000元;员工人数在501-8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6000元、43000元、40000元;员工人数在876-155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54000元、51000元、48000元;员工人数在155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2000元、59000元、56000元;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含报价单)-2

管理体系认证合同MANAGEMENT SYSTEM CERTIFICATION CONTRACT项目编号:Ref. No。
甲方:Party A地址:Address电话:Telephone 传真:Fax联系人:Contact Person乙方:Party B:地址:电话:Telephone 传真:Fax联系人: Contact Person 地址:Address电话:Telephone 传真:Fax合同说明第一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进行认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审核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经双方商定本合同所覆盖的认证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注:以上范围尚需经现场审核进一步确认,最终以乙方认证评定的决定为准。
如涉及多场所应在此进行描述。
)管理体系覆盖人数: 人。
(如结合审核各领域覆盖人数不同,应分别注明)第三条经双方约定的审核依据是:❒ GB/T 19001—和❒GB/T50430-❒ GB/T 24001—❒ GB/T 28001—❒ GB/T 24405.1-2009❒ GB/T 22000—及相关专项技术要求:❒GB/T 27341—和GB 14881—和❒其他技术规范:CAC/RCP1—1969,Rev.(2003)《食品卫生通则》及《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GB/T23331—2012 / ISO 50001:2011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业认证要求❒❒甲方按上述标准建立的体系手册及有关文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第四条本合同涉及的审核费用参考行业基础价格指导。
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降低采购成本

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降低采购成本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降低采购成本供应商认证应该从技术、质量、服务、价格、商业等各个方面考核供应商,因此,在认证考核供应商之前,企业各部门必须沟通。
而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需要制定明确的目标、流程、详细的供应商认证标准,并在产品设计阶段就开始实施。
此外,在供应商管理体系中,定期的供应商分析和器件分析,是进行供应商管理、商务谈判的有效工具。
只有建立系统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通过各种分析,才能有效的实施降低采购成本的具体方法:如供应商早期介入(ESI)、元件替换、本地化/国产化、提高商业信誉、合同价格等。
供应商认证:如果研发、质量、采购等部门缺乏沟通,在选择供应商时会有不同见解,造成商务和技术评估相互独立。
通常情况下,供应商认证应该由采购(或专门的资源开发)部门负责,并由技术、质量等部门共同完成。
采购人员重点评估供应商的价格、供货周期、生产能力和规模、产品种类、财务状况;技术人员评估供应商的技术支持能力、研究开发能力;质量部门则注重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质量体系等等。
对供应商的认证不可能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每个方面,以下各点是在具体审核中容易控制的,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1、质量体系审核是否实施ISO9000体系。
质量保证:1)供应商控制缺陷的方法。
2)供应商内部审核体系是否有效运行。
3)供应商是否实施了有效的质量评估工具。
4)产品可靠性控制。
文件控制:文件控制的流程是否存在,控制如何。
检验方面:如何进行缺陷识别、记录、分析等;是否有预防措施、统计学过程控制;设备的校准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2、技术审核是否有足够的开发能力;研究开发投入的比例;设备是否先进;应用软件是否全面;生产中是否有统计过程控制(SPC);对于关键环节来说,Cpk是否大于1.5等等。
3、客户服务能力审核:是否执行ESI,与客户一起制定技术开发蓝图;是否有ESI的记录、经验、流程以及规范的实施计划;是否存在减少供货周期的计划流程、目标;是否有记录、分析及时交货率的工具、改进计划及目标。
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最新范本模板】

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一、初审费用(一)固定费用国内认证:5000元其中:申请费:1000元;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年金(含标志使用费):2000元。
(复评或扩大范围不收申请费。
)国际认证:5000元其中:申请费:1000元;注册费:4000元。
(复评申请费:1000元,不收注册费。
)(二)审核费:审核费按所用人?日计,国内证书的收费标准为3000元,人?日;国际证书的收费标准为4000元,人?日。
1、 ISO9001:2000标准国内认证审核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212号文》《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职工人数审核人?日数认证审核费职工人数审核人?日数认证审核费不足100 另议 1000,2000 15 4。
5万元 100,250 8 2.4万元 2000,4000 18 5.4万元 250,500 10 3.0万元 4000,8000 21 6。
3万元 500,1000 12 3.6万元8000以上另议;2、 ISO14001:1996标准国内认证审核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556号文的规定):人数(人)建筑面积(?)文件审核第一阶段认证审核认证评定总计不足100人 ?2000 2人日 2人日 3,4人日 1人日 8,9 100-250 ?5000 2人日 3人日 4,5人日 1人日 10,11 250-500 ?10000 2人日 4人日 6,8人日 1人日 13,14 500—1000 ?20000 2人日 4人日 9,12人日 1人日 16,19 1000-2000 ?40000 3人日 4,5人日 10,12人日 1人日 18,21 2000—4000 ?80000 3人日 5,6人日12,14人日 2人日 22,25 4000-6000 ?120000 3,4人日 5,6人日 14,16人日2人日 24,28 6000-8000 ?180000 4人日 6人日 16,20人日 2人日 28,32 8000-10000 ?200000 4,6人日 6人日 20,24人日 2人日 32,38 说明:(1) 建筑面积含:生产面积、办公面积、动力设施面积、环保设施面积及库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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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
(200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认证市场竞争环境,有效遏制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认证机构会员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品牌、信誉、质量、服务为主要竞争手段,着力提高认证的有效性,促进认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认证机构会员所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第三条协会负责组织本规范的实施。
认证机构会员应执行本规范,并在需要时配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全体会员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按照申请认证组织的规模(员工人数)并考虑其他影响认证工作量的因素,在鼓励优质优价的基础上,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总价,不含交通费和食宿费)。
(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65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为12000元;
员工人数在66-1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18000元;
员工人数在126-2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1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6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8000元;
员工人数在626-11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2000元;
员工人数在1176-155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6000元;
员工人数在155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40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根据申请认证组织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不同,按高复杂程度、中等复杂程度和低复杂程度(含有限复杂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16000元、14000元、12000元;
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5000元、23000元、21000元;
员工人数在101-2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0000元、28000元、26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8000元、36000元、34000元;
员工人数在501-8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6000元、43000元、40000元;
员工人数在876-155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54000元、51000元、48000元;
员工人数在155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2000元、59000元、56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根据申请认证组织风险程度的不同,按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16000元、14000元、12000元;
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5000元、23000元、21000元;
员工人数在101-2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0000元、28000元、26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8000元、36000元、34000元;
员工人数在501-8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6000元、43000元、40000元;
员工人数在876-155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54000元、51000元、48000元;
员工人数在155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2000元、59000元、56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四)两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两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75%;三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三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65%。
(五)再认证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2/3,监督审核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1/3。
(六)考虑管理体系覆盖产品的特点、复杂程度和行业风险,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最低限价可在以上限价基础上增加收费。
第五条认证机构应承诺在实施相关认证活动时,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实际认证收费不低于相应的最低限价。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认证价格执行情况上报协会。
报送内容包括:季度发证总量、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项目数量、未能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项目数量,其中未执行的项目要列出获证组织名称、认证类别、获证组织规模、环境因素复杂程度及行业风险等级、认证收费及未能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原因等。
第七条认证机构一次性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10万元。
拒不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会员资格。
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由协会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产生的利息返还认证机构。
第八条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以组织同行评议等方式,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认证机构应信守承诺,模范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
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积极向协会反映其他认证机构的价格违规行为。
第十条协会应对被反映的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认证机构实际认证收费低于最低限价的,或虽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不低于最低限价但在一个认证周期内以明显低价向同一客户提供其他认证服务的,视为价格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各界对认证机构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违反规范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协会对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一)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少,涉及的组织规模较小,没有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给予书面警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协会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1-3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多,在行业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的;
2.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
3.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
(三)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频繁出现价格违规行为,并在行业内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并处交
纳违约金5-10万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协会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将其违反公平竞争规范的事实给予公开通报,并处交纳违约金10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在一年内频繁发生价格违规行为,严重违反本规范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一年内累计2次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
3.一年内累计2次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
对拒绝交纳违约金的违规认证机构,则在其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责令其补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
第十三条协会对认证机构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后,向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
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
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
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十五条违约金原则上用于价格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包括对反映经查证属实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处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违约金的30%;未处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六条协会对各认证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是协会的日常工作之一,所需经费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解决,不另向会员收取。
第十八条协会必须对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认证机构提交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协会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范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