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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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发[2005]15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发[2005]15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发〔2005〕156号2005年11月25日)为了切实做好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坚决、彻底、迅速、果断扑灭重大突发疫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畜牧业发展,市政府根据《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西安实际,制订了《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一、总则(一)预案编制目的为确保在发生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陕西省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口蹄疫疫情分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疫情:a.市级行政区域14日内,有10个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发生疫情或出现15个以上疫点;b.特殊情况需划为Ⅰ级疫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疫情:a.市级行政区域14日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含与我市毗邻的区县)发生疫情或出现10-15个疫点;b.特殊情况需划为Ⅱ级疫情的。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1. 引言动物疫病是指在动物群体中爆发并传播的一类严重疾病,对动物健康和畜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为了防控和应对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和爆发,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详细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以指导相关部门和人员在疫情发生时的应急响应行动。

2. 背景重大动物疫病的突然爆发可能导致动物大规模死亡并对畜牧业、经济和社会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为了快速响应和控制疫情,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该预案应考虑疫情监测、报告和调查、动物隔离和处理、疫苗研发和供应、以及公众教育和宣传等多个方面。

3. 应急预案流程3.1 疫情监测和报告阶段- 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系统,并确保相关部门及时上报疫情信息;- 对动物群体进行定期检查,以及不明原因疾病的及时报告;- 根据疫情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3.2 疫情调查和评估阶段- 组织专业人员对疫情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病原体、传播途径和风险等;- 制定隔离措施,阻止疫情传播,并确保相关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疫情蔓延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措施和紧急处置计划。

3.3 动物隔离和处理阶段- 对受感染动物进行隔离,并提供相应的治疗和护理;- 定期消毒动物栏舍、设施设备等,以消除病原体的传播源;- 对受感染动物进行安全处理,包括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和病死动物的集中销毁。

3.4 疫苗研发和供应阶段- 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开展疫苗研发和生产;-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确保疫苗的快速供应,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疫苗接种工作;- 对相关人员进行疫苗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3.5 公众教育和宣传阶段-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 组织公众教育活动,普及动物疫病的预防知识,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向相关行业和企业发出通知,加强协作和合作,共同应对疫情。

4. 应急预案的要点- 疫情监测和报告的及时性;- 疫情调查和评估的专业性;- 动物隔离和处理的有效性;- 疫苗研发和供应的迅速性;- 公众教育和宣传的广泛性;- 各相关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和协调。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说明1. 引言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对动物群体造成重大伤害,并且具有传染性的疫情。

针对这种情况,在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制定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本文档旨在详细说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内容、目标和运作流程。

2. 预案目标•及时、准确地防控和管理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保护动物健康和群体利益;•快速、有效地处置疫情,减少疫情蔓延风险;•确保公众和动物饲养场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 预案内容3.1 疫情监测与报告•设立动物疫情监测哨点,监测动物群体的生长、发育和行为变化;•监测情报数据的及时收集、分析和传输;•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疫情信息。

3.2 疫情核实与评估•目击、收集和鉴定疫情样本;•分析和评估潜在病原体、传播途径和蔓延速度;•制定疫情等级评估标准。

3.3 应急响应与处置•设立应急机构和指挥部,迅速响应疫情;•制定疫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行动方案;•实施疫情隔离、消毒和防控等措施;•安排兽医团队参与病例的诊断和治疗。

3.4 信息发布与宣传•及时发布动物疫情信息,包括疫情等级、传播途径和防控措施等;•向公众提供权威、准确的疫情宣传和防控指南;•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协调,提高疫情宣传的覆盖率。

3.5 评估与改进•对疫情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针对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4. 预案运作流程4.1 疫情报告与监测•动物饲养场的工作人员监测动物的生长、发育和行为变化,及时报告异常情况;•由专业人员进行疫情核实、采样和标本鉴定;•监测到疫情后,立即向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

4.2 预案启动与应急响应•上级部门收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由上级部门组织应急机构和指挥部,制定行动方案;•实施疫情隔离、消毒和防控措施;•安排兽医团队参与病例的诊断和治疗。

4.3 信息发布与宣传•上级部门及时发布动物疫情信息,包括疫情等级、传播途径和防控措施等;•向公众提供权威、准确的疫情宣传和防控指南;•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协调,提高疫情宣传的覆盖率。

动物防疫应急预案 (2)

动物防疫应急预案 (2)

动物防疫应急预案
动物防疫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动物疫情或疾病暴发时的紧急情况,制定的应对方案和措施,以便及时控制疫情,保护动物健康,并防止疫情扩散。

以下是动物防疫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1. 监测与早期报告:建立健全的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包括定期巡查、动物疾病报告、
健康检测等措施,确保及时发现疫情,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 隔离与防控:发现疫情后,立即对病死动物进行隔离,并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包括
检疫、封锁、消毒等,以控制疫情的扩散。

3. 快速反应与紧急处置:制定紧急响应预案,确保各相关部门能够快速响应,并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紧急处置。

从采样、检测到疫情控制,每个环节都需要有明确的操作指引。

4. 信息发布与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提供准确、实用的防控指南,并通过
各种渠道传播宣传动物防疫知识,增强公众和养殖业从业人员的防控意识。

5.资源调配与支持: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的各种资源的快速调配和供应,包括人力、物资、技术支持等,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6.评估与总结分析:疫情结束后,要及时对防疫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分析,总结经验
教训,并及时修订改进预案,提高应对突发疫情能力。

以上是动物防疫应急预案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预案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
动物进行制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调整。

陕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陕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陕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陕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日益加紧,野生动物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生态资源,也成为了一种新的经济收入来源。

但是,野生动物的生态状况、健康状况、传染病状况,以及与其他动物、人类的接触,都将影响到人类的健康。

因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防控工作日益重要。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疫源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制定《陕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以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的工作。

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加强管理和监管,有效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发生。

二、总则1、本预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

2、本预案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工作。

3、本预案的宗旨是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三、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1、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的协调、组织和领导。

2、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疫情监测、预警、防控等工作。

3、划分为各市级单位的负责全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的协调、组织和领导。

4、县级单位建立应急指挥体系,负责本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四、预测和预警1、每年定期开展野生动物疫情监测、采集病死动物标本和开展机动巡查等工作,获取疫情信息和病原学资料,对野生动物疫情进行分析和预测。

2、每天定时收集、汇总、分析报告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信息,快速准确判断疫情的严重程度,及时发布疫情预警。

五、疫情处置1、疫情扩散前期,属于疫情的预警期。

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疫情应急处置组,确立疫情应急处理措施,指导和协调处理疫情以及应急物资供应等工作。

2、一旦发生疫情扩散,各级防疫机构需要立刻成立疫情应急处理小组,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严厉控制疫情的蔓延,并疏散居民和野生动物,对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和治疗,并登记统计相关疫情信息。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范文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范文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应急工作,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

二、预警和报告1.监测预警针对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

当发现动物患病情况异常或出现集体死亡现象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2.疫情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采样,确诊病情。

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病情,按照上级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三、人员调动和资源调配1.人员调动当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派遣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到疫情发生地指导防控工作。

同时,保障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医疗救治力量,及时组织医护人员投入救治工作。

2.资源调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疫情的紧急程度和防控需要,调动各类医疗资源,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确保应急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防控措施和控制措施1.防控措施(1)立即切断疫情传播途径,采取封控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和交通流动,阻止疫情蔓延。

(2)采取消毒措施,清除可能带有病原体的器具和环境,保持卫生环境清洁。

(3)加强疫情隔离管理,对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疾病传播。

2.控制措施(1)密切监测疫情动态,及时报告病情,对疫情进行追踪调查和流行病学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控制策略。

(2)组织疫苗的生产和储备,加强疫苗接种工作,提高动物的免疫力,减少疫情发生。

(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认识和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五、应急响应和救治1.应急响应(1)疫情发生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按照预案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组织防控人员和救治人员投入工作,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和机构,制定应急工作计划和措施。

陕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陕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陕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2010年8月26日省应急办【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确保我省野生动物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野外种群的安全,防控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引起疾病传播,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监测种类和监测范围监测的主要野生动物物种:兽类(灵长类、有蹄类、啮齿类、食肉类和翼手类等)和鸟类,特别是候鸟等迁徙物种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监测范围:(一)作为储存宿主、携带者能向人或饲养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的病原体的野生动物。

(二)已知的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

(三)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

(四)在国外发生,有可能在我国发生的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人或饲养动物的新的重要传染性疫病。

(五)突发性的未知重要疫病。

二、疫情报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候鸟的越冬地、停歇地、迁徙路线及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指定专人和发动群众进行实时监控和巡查,及时了解野生动物疫病信息和鸟类的迁徙动态,真正做到掌握信息并排除隐患。

每个饲养场所都应作为监测点,由场主负责将每日情况报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饲养的野生动物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者在野外同一地点发现有成批的野生动物死亡(3只以上),应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动物防疫机构,并会同防疫机构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省林业厅。

疫情报告要建立日报告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

市级林业部门每日10:00前向省林业厅报告野生动物监测情况,省林业厅每日11:00前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是针对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的紧急情况制定的应对措施和行动计划,旨在保护动物健康、维护畜牧业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该预案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 监测和报告:建立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及时、准确地监测动物疫情,确保及时上报疫情信息。

2. 调查和排查:在发生疫情后,迅速展开疫情调查和排查工作,确定疫情的来源、范围和危害程度,为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3. 防控措施:采取快速、有效的应急措施,包括划定疫区、实施动物隔离和封控、进行动物扑杀、消毒和清理等,控制疫情的扩散和传播。

4. 应急物资保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确保及时供应所需的消毒剂、防护用品、兽药等物资。

5. 技术支持和人员协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合作,确保应对措施的顺利实施。

6. 社会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动物疫病防控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防控氛围。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提高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对动物疫病的能力,有效减少动物疫情的危害,并保障畜牧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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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0年12月16日省应急办【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1 总则1.1 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2.1.1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省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省农业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1.2 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

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省农业厅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支持。

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2.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省农业厅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a.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b.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e.省、市、县级人民政府;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畜牧兽医总站(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总站(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并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畜牧兽医总站(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农业厅和农业部报告。

省农业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畜牧兽医总站(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实验室确诊。

确诊结果应立即报省农业部,并抄送省农业厅。

省畜牧兽医总站(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 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省、市、县级人民政府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疫区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畜牧兽医总站(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省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农业厅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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