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能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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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能不

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罗天亮

结论:不能,刑事案件中的赔偿,不管用什么方式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都得不到支持。

理由如下:

1.《刑诉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强调是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有另外一种观点: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因此,即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后,也不应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刑事案件被害人无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高院对此原则一再固守,并多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强调,但借助《侵权责任法》出台,司法实践中予以突破应用。

“因《侵权责任法》在效力上明显高于高院《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因此,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

就以上观点提出几点看法:

1.《刑诉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而《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制定的,位阶上看,《刑诉法》效力优于《侵权责任法》,因此,刑事案件中的赔偿依据应适用《刑诉法》,而非《侵权责任法》;

2.批复只是对原来法条解释、理解和运用,并非新制定的法律,因此“因《侵权责任法》在效力上明显高于高院《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这句话是错的。批复只是《刑诉法》关于赔偿的条款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独立的法律,他的效力等同《刑诉法》的效力,《侵权责任法》的效力不可能比它高。

因此,刑事案件中的赔偿,不管用什么方式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都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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