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能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合集下载

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已经逐渐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赔偿权。

当一件刑事案件涉及到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获得相应的赔偿,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

那么,在这个问题上,是否应该支持这种做法呢?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在刑事案件中获得赔偿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向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二是在刑事案件判决后,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获得赔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刑事诉讼程序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很难保证受害人能够得到足够的赔偿。

因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成为了很多人的选择。

其次,我们可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应该将人的生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

而当一个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伤害时,我们应该尽一切可能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无疑是一种合适的赔偿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帮助他们尽快恢复自身和家庭的秩序。

最后,我们还可以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如果我们支持这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提高刑事案件的赔偿效率,让受害人或者其家属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另外,这种做法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防止犯罪分子重蹈覆辙,从而提高社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地支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还可以提高社会的效益和安全性。

当然,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也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出不同的赔偿方案,从而实现最大化的效益和利益平衡。

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近年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被告人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心理损伤而赔偿的经济损失。

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行动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仍有一些挑战需要面对。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并不统一。

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官时常采用一些标准化的指标作为基础,如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和误工费等来计算赔偿金额。

但是,在实践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往往因人而异,因此精神损害的程度计算也缺少统一的标准。

其次,一些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充分赔偿。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往往不会认真考虑受害人的感受,而只是照单全收地根据一些固定的指标来计算赔偿金额。

这种做法会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对受害人的精神上的伤害加倍。

最后,还存在一些状况,例如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也会变得复杂起来,很难确定赔偿金额。

针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行动来改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首先,需要统一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有需要对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

其次,应该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计算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应该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监管,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以下是三个案例:1.2018年1月,河南南阳市某餐厅女服务员小陈,在餐厅工作时,被一个男子刺伤后死亡。

小陈家属起诉男子赔偿经济损失15余万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0余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2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主要依据心理评估报告及过失致死罪的刑事判决书,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细致计算。

2.2015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到报案:一位女士在健身房内被人用针扎伤。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

这位女士因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索要精神损害赔偿270万元。

刑事案件民事赔偿可以单独起诉吗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民事赔偿可以单独起诉吗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民事赔偿可以单独起诉吗法律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刑事案件,而这些案件往往不仅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还可能给被害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其他民事方面的损害。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是否可以单独起诉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性质和处理程序上是有区别的。

刑事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法律的权威。

而民事案件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同时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或者人身损害,例如盗窃案件中被害人财物的损失、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医疗费用等。

对于这些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是有权选择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赔偿,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如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仍然没有获得足额的赔偿,或者对于一些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内的赔偿请求,是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

比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事故导致残疾,其未来的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可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难以得到充分的赔偿。

此时,被害人就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这些费用进行赔偿。

此外,对于一些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如果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然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方面,单独起诉需要被害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和被告人的过错。

另一方面,单独起诉可能会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模拟试卷2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模拟试卷2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模拟试卷2(总分64,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被害人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医药费和误工损失费5000元。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经鉴定确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遂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对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A.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赔偿决定B.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被害人的请求转给法院按附带民事诉讼审理C.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正式的民事诉讼D.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案件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2. 甲、乙、丙三人涉嫌共同盗窃,在侦查过程中,丙突发心脏病死亡。

在审判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甲、乙以及丙的唯一遗产继承人丁列为被告。

如果丁宣布放弃继承,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将丁列为被告,丁承担赔偿责任B. 将丁列为被告,但丁不承担赔偿责任C. 不将丁列为被告,其赔偿责任由甲、乙承担D. 不将丁列为被告,原告无法获得应赔偿的份额3. 李某故意毁坏某一国有公司的生产设备,造成重大损失。

由于李某的父亲是该公司所属主管部门的领导,因此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公司的负责人明确告知检察院不追究李某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B. 作出命令被害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决定C. 作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从重处罚被告人D. 尊重被害单位的意见,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 高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第一审判决宣告时,提交了附带民事起诉状。

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不受理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 受理高某的起诉,但将其作为上诉转由第二审法院审理C. 受理高某的起诉,然后停止宣告刑事判决,重新进行审理和裁决D. 驳回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已经丧失诉权5. 在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与优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与优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
别与优劣
诉讼费收取不同
单独民事诉讼:法院按起诉索赔的金额作为诉讼标的计收诉讼费,由原告先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收诉讼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不同
单独民事诉讼: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下法院考虑被告履行能力、法院地经济发展水平,对受害人伤害程度等支持其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主张精神抚慰金。

但实践中,有很多被告人选择支付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从而减
轻刑事责任的案例。

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不同
单独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审判是相互独立的程序,难以直接对被告人的量刑施加影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实际赔偿的情况是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量刑情节之一。

被告人为了达到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目的,通常会积极主动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也就是说民事赔偿具体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被告人判刑多少的筹码。

提起诉讼时间不同
单独民事诉讼: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后随时可提起,但需要注意的事,不能超过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诉讼时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赔偿的履行方式不同
单独民事诉讼:除交强险赔款12万元外,剩余赔偿取决于被告人赔偿能力。

若被告人不主动履行,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被告人想减轻或者从轻刑事处罚,一般会在刑事判决之前主动支付赔款。

以上之比较,涉及原告获得赔偿的数额、时间、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都会有不同,应具体分析确定最后取舍。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巨大的进步,但是仍未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为了协调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一、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一)国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最早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可附带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国家是法国。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民事诉讼可以与公诉同时进行,并由同一管辖法院审判。

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

”1967年德国司法行政部颁布的《损害赔偿规定修正补充草案》中将《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修正为:“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或以其他方法伤害他人之人格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英国在1970年《刑事审判法》规定,加害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为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并细分为人为攻击、胁迫和精神折磨等,明确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有取得精神赔偿的权利。

美国没有相关的法条规定,但是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审理终结后,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精神损害加以救济。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被适用。

然而,刑事惩罚绝不能替代精神赔偿,公权绝不能替代私权。

对于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才能在保障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使其在遭受侵害后能获得事后救济和补偿。

对于受害者来说,刑罚虽是一种抚慰,但这种抚慰不能代替经济赔偿,否则当事人在被充分抚慰之后就不会仍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21 年 O 0 1 8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m a ieJ u l
Au . 01 g2 1
总 第 19 6期 第0 8期
S ra . 9 No08 e i lNo 1 . 6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⑨ 董 满 清
( 中国邮电器材集 团, 北京 10 3 ) 00 1
笔者认为 ,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 损害不同于普
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诉讼 由民庭处理 , 就割裂 了刑事诉讼与
精神损害赔 偿的民事诉讼之间 的内在有机联 系, 就违背 了
通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 害 , 其是指精 神利 益的损 害 , 非财
产利益的损害 , 是刑事被告人 的犯 罪行 为侵害 自然人 的人
二 、 神 损 害 问题事 诉 讼 程 序 方 面 , . 立 在 法律
首先 , 附带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有利 于保 护 被害人。侮辱罪 、 诽谤罪等是一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 它给 被害人造 成的精神 损害 比一般 民事侵权 行为往 往严重得
【 摘
要 】由于犯 罪行 为而遭受精神损 害的被 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 否有权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 。 是 一
直被专家学者热议 , 并为社会 大众所关注。明确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害不同于普 通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 损 害之不 同, 以刑事诉讼 中精神损 害赔偿之 必要性 为前提 。要深入研 究精神损害赔偿 的法律现状 , 以及 解决精神
多, 而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等 民事侵权行为 中被害人可 以获 得精神损 害赔偿 , 么 由于侮辱 、 那 诽谤 等行为遭受 精神损 害, 被害人就更有权获得精 神损 害赔偿。其 次, 附带民事诉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自我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自我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自我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张某以侮辱罪对王某提起自诉。

一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但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拒绝签收。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发生法律效力B.调解书经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无论当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D.本案中调解书并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答案】 D2、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

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

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

?A.王某与公司之间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算C.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D.如王某不能胜任且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可将其辞退【答案】 D3、下列选项中那一项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的最高决定权?A.制定并修改宪法B.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C.决定战争与和平D.选举和决定其它中央机关国家领导人【答案】 A4、马克思曾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是经济关系的反映,是由立法者的意志决定的B.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就表明为经济活动服务是法的唯一功能C.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又是由它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答案】 C5、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答案】 C6、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B.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C.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答案】 D7、某省政府认为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在本地区已无实施必要,经下列哪一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实施?()A.该省人大常委会B.司法部C.国务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 C8、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对贪污贿赂犯罪中境外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的程序,关于该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案件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能不
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罗天亮
结论:不能,刑事案件中的赔偿,不管用什么方式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都得不到支持。

理由如下:
1.《刑诉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强调是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有另外一种观点: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而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因此,即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后,也不应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刑事案件被害人无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高院对此原则一再固守,并多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强调,但借助《侵权责任法》出台,司法实践中予以突破应用。

“因《侵权责任法》在效力上明显高于高院《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因此,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


就以上观点提出几点看法:
1.《刑诉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而《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制定的,位阶上看,《刑诉法》效力优于《侵权责任法》,因此,刑事案件中的赔偿依据应适用《刑诉法》,而非《侵权责任法》;
2.批复只是对原来法条解释、理解和运用,并非新制定的法律,因此“因《侵权责任法》在效力上明显高于高院《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这句话是错的。

批复只是《刑诉法》关于赔偿的条款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独立的法律,他的效力等同《刑诉法》的效力,《侵权责任法》的效力不可能比它高。

因此,刑事案件中的赔偿,不管用什么方式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都得不到支持。

声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您的实质性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