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民法思考-123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谈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引言在社会中,存在一些弱势群体,他们相对于其他群体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
由于其特殊情况,弱势群体面临更多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福利,法律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并提出一些政策和措施来加强对这些群体的保护。
什么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指的是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这些群体可能因为性别、年龄、种族、残疾、贫困、性取向等因素被排斥或歧视,导致他们无法平等地享受社会资源和权利。
弱势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性少数群体、低收入家庭等。
这些群体通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教育机会不足、就业歧视、医疗资源不均等。
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法律保护是确保弱势群体权益得到平等和公正对待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弱势群体能够获得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以下是几个法律保护的重要性:1. 促进社会公正弱势群体通常没有足够的资源和权力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法律保护能够帮助他们获得公正的待遇,减少不公平的现象。
通过法律的力量,弱势群体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扭转不利的处境。
2. 保障基本权利法律保护确保弱势群体能够享有和其他人一样的基本权利,如教育、卫生、居住和社会保障。
这些基本权利是每个人的应有之权,所以法律的存在保证了弱势群体能够获得这些权利。
3. 防止歧视和侵权法律保护对于防止歧视和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法律的制约和惩罚,将违法行为最小化,确保弱势群体的权益不受到侵犯。
此外,法律还可以规范社会行为,增加对于歧视行为的警醒和惩罚,保护弱势群体免受不公平待遇。
政策和措施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需要采取以下政策和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是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途径。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明确规定弱势群体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此外,应该定期评估和修订现有的法律,以确保其与时俱进。
2. 提供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对于加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
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弱势群体是社会中较为脆弱、没有足够利益保护能力的群体,他们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律对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负有重要责任。
本文将探讨不同弱势群体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法律应当采取的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一、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妇女和儿童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之一。
在很多社会中,妇女和儿童面临性别歧视、家庭暴力、虐待和剥削等问题。
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各国法律普遍禁止歧视行为的发生,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和刑事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儿童虐待和性侵犯者的惩罚力度,以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二、老年人权益保护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成为另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老年人可能面临养老保险不足、医疗资源不足、经济欺诈和家庭虐待等问题。
法律应当通过设立养老金、社会福利等制度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同时加大对老年人虐待和经济欺诈的打击力度。
三、残疾人权益保护残疾人是弱势群体中最需要特别保护的一类。
他们可能面临的问题包括无障碍设施不完善、失业歧视、社会排斥等。
法律应当设立明确的条款,要求公共场所提供无障碍通道和设施,以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同时,法律还应当鼓励企业向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并依法惩治残疾人歧视行为。
四、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少数民族也是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的弱势群体。
在多民族国家中,法律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防止种族歧视、文化侵蚀等现象的发生。
法律可以通过制定宪法或法律条款来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语言、文化传统等权益,并禁止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和排斥行为。
五、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他们往往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处于弱势地位。
法律应当对不公平的劳动条件、低工资、工时过长等问题进行约束,通过设立最低工资标准、限制工时和保障社会福利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法律还应当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法律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弱势群体往往承受着更多的不公平待遇和权益损害。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分析其中的具体措施和效果。
【引入】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社会环境、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方面相对较弱的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女性以及经济贫困者等。
他们通常在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面临各种不平等待遇和社会排斥。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发展一:立法保护】为了确保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和持续性,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基石。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儿童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明确规定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这些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基础,确保他们在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
【发展二:就业保障】就业是每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弱势群体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面临就业机会有限和被歧视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法律通过多种途径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就业权益。
首先,法律禁止雇主以性别、年龄、残疾等因素歧视招聘和录用弱势群体,以确保公平就业。
其次,法律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等就业条件,保障弱势群体的薪酬权益。
另外,法律还设立了职业培训机构和专项基金,为弱势群体提供培训和就业援助,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发展三:教育保障】教育是每个人发展的关键环节,而弱势群体往往面临教育机会不平等和受教育权益受限的问题。
为此,法律通过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教育权益。
首先,法律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免费,并制定了相关政策,如“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计划”,确保农村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益。
其次,法律禁止校园欺凌和歧视行为,维护学生的人身权益。
此外,法律还制定了特殊教育法规,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了专门的教育保障。
法律如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

法律如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和社会活动的规范,承担着维护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社会中,存在着一些弱势群体,他们相对于其他群体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是法律所必须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并分析其中的方法和不足。
一、法律定义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性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群体,包括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少数民族等。
这些群体往往在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着特殊的困境和挑战,因此,法律对于保护他们的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明确的定义,并基于其特殊弱势地位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纠正不平等问题,减少社会分化,并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二、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方法1. 立法保护立法是最基本的确保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方式之一。
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法律和法规,明确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并明确界定违反其权益的行为的责任和惩罚措施。
例如,各国都有儿童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2. 依法维权社会弱势群体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可以向相关机构举报或投诉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公共利益诉讼的机制,允许合法机构代表弱势群体提起诉讼。
3. 公共政策支持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公共政策,包括提供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这些政策有助于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保护他们的权益。
三、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不足尽管有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 法律执行不到位有些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效果不佳。
这可能是因为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法机制,或者是因为法律实施中存在腐败问题。
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的思考

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的思考摘要:我国对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对弱势群体外延界定少,适用时象非常狭窄;重视政策保护,忽视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多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原则规定,缺乏有效的宪法司法机制。
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弱势群体实行倾斜保护;深入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要建立起宏观层次的国家保障、中观层次的团体保障以及微观层次的自我保护的立体保护网络。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一、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基本理念1.人文关怀理念。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往往把懒惰、游手好闲、愚昧无知等不良习性与那些处于社会低层的人群联系起来,甚至认为他们之所以弱是“命中注定”或是“贫穷即有罪”,进而向他们投入歧视的目光。
我们应以保障弱者的基本生存权的理念去善待弱势群体。
2.公平理念。
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律的基本价值就是公平。
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权利分配不公和社会结构不合理等制度性障碍的产物。
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
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普惠性成果既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文明、进步的标志,同时也反映了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毋庸置疑,所有改革都有成本和代价,这种成本和代价本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并且合理地承担。
因此,矫正社会权利分配不公和社会结构不合理是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最基本的法律理念。
3.保障性与发展性并重理念。
保障性法律制度主要解决弱势群体在既有社会资源分配上的不利性、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等较差的社会地位问题。
发展性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在于改善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能力和向他们提供发展机会,从而实现摆脱贫困的目的。
救济性与发展性并重实际上就是一个生存权和发展权并重的问题。
二、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1.弱势群体的界定。
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民法思考

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民法思考[摘要]弱势群体问题是我国当前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看法,民法也应当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
本文对弱势群体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分析了民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因,提出了保护弱势群体民事权益的一些建议。
; [关键词]弱势群体平等权利; 弱势群体是近些年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和社会政策等研究领域中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概念。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问题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对于弱势群体予以特殊的保护的看法。
笔者认为,作为万法之母的民法的研究也应该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
;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有学者从社会工作的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遇到社会问题的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而易于遭受挫折的社会群体;有学者从经济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各种内在和外在的原因,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社会群体;还有学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社会地位的社会群体。
前学者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认为“中国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失业及下岗职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3有的认为弱势群体应该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农运劳动的农村劳动者”4还有人认为“对中国目前而言,弱势群体则是一个历史性的客观事实——因为改革所必然附带和改革失误形成的农民、下岗工人两大弱势群体。
”5笔者以为,对弱势群体可以进行模糊性的、相对性的定位。
作为消费者,相对于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弱势群体;作为公民个体,相对于政府是弱势群体;作为无收入者(如失业人员)和低收入者(如下岗工人),相对于高收入者(如体坛明星、自己创业的公司、企业老板)是弱势群体;作为农民,相对于城镇居民也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他们的生活状况达不到社会认可的起码的生活标准。
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学思考

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学思考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在中国乃至世界上都是一个越来越受到重视的问题。
它关系到人们的基本权利,也涉及各种公共政策和社会发展。
我们想要了解法学思考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作用,就必须要从国际法、民法、行政法和刑律等几个方面来考察。
一、国际法依据国际法,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得到有力的保障,并作为进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例如,世界各国承认的《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要求对弱势群体实行公平待遇。
另外,世界卫生组织为确保弱势群体获得良好的医疗服务,在《国际人权法公约》中也做出了有力的思想讽刺。
二、民法民法对于建立及保护弱势群体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宪法》、《民法总则》等对弱势群体的权益有过明确的保护。
《民法通则》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作出了总则上的规定,《民法总则》则明确弱势群体应当依据法律享有保护,而《宪法》则更进一步表明了弱势群体也享有基本宪法保护。
三、行政法行政法是保障弱势群体权利及其持续发展的有效法律手段。
如国家及其行政机构建立了许多具体的行政政策,以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比如发布的就业支持政策、医疗保障政策以及教育补助政策等。
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立法、制定行政法规等方式,来全面实施和监督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工作,比如对残疾人的保护权问题,其中包括限制措施和补偿制度的管理等等。
四、刑律刑律是保障弱势群体充分权利及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制度。
例如,中国刑法中规定,违反弱势群体权利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更严厉的刑事处罚来实施。
此外,刑法还专门规定了对儿童犯罪、对残疾人和老年人犯罪以及欺凌弱者犯罪等行为,应当以更严格的方式来实施。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是由各个群体组成的复杂网络,每个个体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群体会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更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和歧视。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提供合法的保护措施和解决方案,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和享受权益。
一、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必要性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框架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还是其他一些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在面对社会问题时通常会遇到各种困境。
因此,法律必须为这些群体提供特殊的保障,以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首先,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有助于防止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社会上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往往源于弱势群体面临的不平等条件和机会。
法律的存在可以制定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并确保弱势群体在各个领域都能获得平等待遇。
其次,法律保护有助于提供适当的资源和支持。
弱势群体通常需要额外的资源和服务,以弥补他们在生活、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不足。
法律可以通过为这些群体提供经济援助、医疗保健、义务教育等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最后,法律保护有助于建立包容性和多元化的社会。
一个包容性的社会是一个能够接纳不同背景和能力的人的社会。
法律的保护可以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平等相处,并为他们提供平等参与社会的机会。
二、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措施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禁止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通过制定反歧视法、劳动法等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2. 法律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教育是人们获取知识和技能的重要途径,因此,法律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无论他们所属的群体。
3. 法律提供经济援助和福利保障。
针对弱势群体的经济援助和福利措施,如社会保险、福利金和贫困救助等,确保他们在经济上得到支持和保障。
4. 法律提供医疗保健和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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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民法思考[摘要]弱势群体问题是我国当前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看法,民法也应当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
本文对弱势群体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分析了民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因,提出了保护弱势群体民事权益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平等权利弱势群体是近些年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和社会政策等研究领域中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概念。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问题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对于弱势群体予以特殊的保护的看法。
笔者认为,作为万法之母的民法的研究也应该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有学者从社会工作的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遇到社会问题的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而易干遭受挫折的社会群体;有学者从经济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丁•各种内在和外在的原因,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社会群体;还有学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丁•相对不利社会地位的社会群体。
前学者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认为“中国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失业及下岗职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3有的认为弱势群体应该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农运劳动的农村劳动者”4还有人认为“对中国目前而言,弱势群体则是一个历史性的客观事实——因为改革所必然附带和改革失误形成的农民、下岗工人两大弱势群体。
”5笔者以为,对弱势群体可以进行模糊性的、相对性的定位。
作为消费者,相对于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弱势群体;作为公民个体,相对于政府是弱势群体;作为无收入者(如失业人员)和低收入者(如下岗工人),相对于高收入者(如体坛明星、自己创业的公司、企业老板)是弱势群体;作为农民,相对于城镇居民也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他们的生活状况达不到社会认可的起码的生活标准。
第二,他们的弱势地位只有依靠国家或者社会的支援和帮助才能有所改变。
二、民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因(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最早的平等观念产生在古希腊。
公元前5世纪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中,第一次响亮的提出了“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
法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
赋予了所有法国人以权利能力,不像罗马法那样,区分家父、家子,自由人与奴隶而赋予权力能力。
这条规定开创了现代民法关于人的平等地位之规定的先河。
民法的平等观是程序的平等观,认为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同等的机会,便达到了平等,也就是保障机会的平等、起跑线上的平等。
至于人们成功与否,即与他所属的家庭、出身无关,更多取决于他自己的能力、机遇。
民法为实现这一目标作着不懈的努力,如用课征遗产税的方式重新分配社会财富,使起跑线上的不平等缩小。
在现在的社会,己经难以找到在立法上公开地确定社会的不平等的立法例子,但法律上允诺的平等不能兑现的事例却往往存在。
弱势群体在年龄、性别、健康、能力、文化程度、教育水平、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法律意识、占有资源、信息获取等种种方面与强势群体相比处于不平等、不利的地位。
随着教育产业化进程,教育费用的节节攀升,贫困家庭的孩子,由于经济条件所限,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比富裕家庭的少得多。
受教育程度低,占有信息少,在这样一个竞争的社会,信息不充分往往导致找到好工作的几率小……如此连锁反应,再加上社会中存在托关系、找路子等不公正现象,贫困家庭的孩子和富裕家庭的孩子在起跑线上就是不平等的,后者享有的机会、占有的资源丰富得多。
不少地方政府在无形中也加剧了这种机会的不平等。
他们为了本地居民的就业,纷纷通过“红头文件”限制外来流动人口就业,除签订劳动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各种名目的“务工证”、“暂居证”等手续,否则就是非法“打工”。
6(二)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
民法是权利法,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它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行使方式、民事权利的种类等内容,完全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
我国的民法应该高扬民法是权利法的旗帜,倡导人格权神圣的观念。
人格权神圣是指自然人作为一个市民社会或者法律的共同体成员的资格应受到充分的尊重,不得随意剥夺或者侵犯。
并要求尊重自然人的各种具体的人格权。
具体的人格权要求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_由、名誉、荣誉、私生活等权利均须受到特别的尊重,不得侵犯,以保障个人作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使人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许多时候国家和政府都是以慈善事业的面目出现的,其所体现的仍是社会对他们的一种“恩赐”。
比如在春节期间大多要进行的“送温暖”活动,在新闻报道中,我们常常看到受救助者感恩戴德,甚至跪地称谢。
再如媒体对希望小学的孩子的采访中,记者的一再追问似乎有逼着孩子们泪流满面,说出“感谢好心人”、“将来一定好好报答”之类的口号。
笔者认为,施舍的最境界是要保有受恩惠者的尊严。
作为弱势群体,他们享有分享社会进步所带来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权利。
包括:(1)生存权。
作为明确的法律的概念,“生存权”最早见于奥地利法学家安东。
门格尔的《全部劳动权史论》一书,生存权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
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定一个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客观标准。
“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的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的权利”,这种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
7不论弱势群体或是强势群体,他们都有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
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向人提出的适应要求越来越高,社会达尔文主义开始流行。
生存权的设立,解决了适者生存、不适者也要生存的问题。
为防止个人与社会差距越拉越大,发展自己的权利开始被列入生存权的范围。
在竞争激化的现代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以及社会和他人对其客观评价所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从主观状况看,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从客观状况看,人格尊严又是社会、他人对特定主题的最起码的做人资格的评价。
由丁•人的社会属性,人是社会中的人,因此,他人和社会对他自己的评价才显得重要,有“人言可畏”之说。
但是,现在社会上存在着对弱势群体不尊重甚至歧视、排斥的现象。
有相当多的城里人把城市的脏、乱、差及犯罪率的升高完全归咎于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太多。
甚至有人认为中国的贫穷主要是数目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以至于把社会弱势群体作为社会的“包衹”。
笔者认为,由于弱势群体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往往导致其心理压力较大,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差,所以更应该保护其人格尊严。
(三)民法是市民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为出发点。
普罗泰戈拉有一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这句名言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人是目的,万事皆以人为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本主义。
但是,以人为本的必然逻辑就反映为对人的现实幸福的关怀8.强调人的价值、人的地位、人的尊严。
而对单个的人(不同于具体的特定的个人)的关怀的结果,个人的自由与幸福就成为必然诉求,个人主义就必然成为人本主义的逻辑出发点。
个人主义对自我的过度关怀或许是歧视和漠视弱势群体的原因。
如果说个人主义曾经给市民社会逐步独立于国家一统形式的政治架构、并形成对抗国家权力的一极作出过巨大贡献的话,那么,个人主义现在正在吞噬曾经带给我们前所未有的自由的市民社会9.民法是历史中的民法,是发展中的民法。
到了19世纪,企业家、农场主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地位差距拉大,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明显……而以往的民法中心聚焦在强而智的理性经济人身上,事实上有很大一类人,虽然他们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但他们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利益在人格平等的名义下被忽视了。
保护弱势群体就是为了贯彻民法的市民法理念,重视人、关怀人,发扬人本主义。
在中国民法典的起草中,所幸的是人文主义也发出了它的呐喊,以徐国栋教授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民法学派,强调民法是市民法,是以人为中心,人是目的,物是手段,人比物重要。
(四)从身份到契约再到身份古代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身份,现代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契约,“从身份到契约”,表现的是社会组织形式的变迁过程。
契约维系了陌生人之间的关系,现在市民社会是超越了亲属关系和熟人关系的陌生人之间的广泛的合作,这种合作是通过契约来维系的。
早期的西方民法是纯粹的权利本位的私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强调民法的“私”的属性,将民法限定在规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层面,却忽视了有很大一部分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但他们在法律关系中处丁•弱势地位,在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的制度安排下,这样的弱势群体的数目有不断放大的趋势。
现代民法于是开始检讨它一直坚持的绝对的权利本位,开始其转型过程。
对现代民法的转型过程,有人称之为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有人称之为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的变化,有人称之为私法的公法化进程,更有人言过其实地称为民法本位从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移。
不管这些说法是否贴切,但有一点是不争的事实,现代民法所关注的关系说所描述的人像已不再是单一的、平面的、色彩单调的经济人,它所展现的是一幅立体的图景。
在这幅图景里,基调仍然是经济人色彩,但焦点却是那些弱势群体、那些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人。
10三、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权益在我国大童存在身份歧视、所有制歧视、户籍歧视等各种歧视的情况下,废除各种阻却主题平等的制度,使所有的人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正义,保护基本人权。
没有所有公民的国民待遇就没有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保护弱势群体,就应该消灭特权,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实现平等。
1995年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社会发展进一步行动”的世界峰会上,将“社会排斥”视为消除贫困的障碍,要求反对社会排斥,致力于社会整合。
社会排斥包括忽略弱势群体的存在,不重视甚至剥夺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利益等。
社会排斥在我国集中表现为城市与农村在相当程度上的差别待遇,在优先发展城市的旗帜下,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村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一个衣食无着的人是谈不上生存权和发展权的。
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就无所谓发展权,而发展权又是生存权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