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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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职院字〔2008〕42号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保证学院处理违纪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在处分学生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分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本规定与《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管理规定并行适用。凡属学业方面违纪,由教务处牵头处理;凡属政治、思想、道德、违规、违法行为等方面违纪,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调查与取证

第五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者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属院部成立调查小组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应当包括: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调查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材料等。在违纪处分处理中应当包含上述多种证据,且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关联,以保证对违纪事实进行印证和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黑色或蓝黑色墨水)进行书写,详细说明事实经过,并要注明当事人(见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属院部、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七条调查笔录的过程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写明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按手印。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按手印,注明日期。

第八条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两名调查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各院部和相关处室调查、取证的,可依据《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及学院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在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部整理所有证据材料,并由院部审批;处理意见为开除学籍的,院部将处理意见和所有证据材料,送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查,报学院审批。

第十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院部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在3个工作日内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对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拟被处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拟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处分的,由院部作出处分决定,并将学生处分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同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部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学生处分证明材料一同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查,报院长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四条处分意见经院部或院长办公会批准签发后,由相关院部到学院办公室统一行文,并以学院规范性文件制作出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定,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属院部、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经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有关申诉程序见第五章)

第四章送达与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处分决定书由被处分学生所属院部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属院部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六条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本人家长。若本人家长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当地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通过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在学院奖惩布告栏张贴处分决定书的方式进行公告。自张贴之日起,经过1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处分登记表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七条处分决定书一式6份,1份张贴于学院的奖惩布告栏,1份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1份学生签字后放入学生档案,其他3份分别由学生工作处、所属院部、学院办公室存档。被处分学生的其他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院部存档。

第十八条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由学生工作处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放

学习证明,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两日内离校。

第五章申诉

第十九条对学生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院长、分管院领导、学生工作处处长、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二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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