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奇虎360与腾讯QQ争斗事件

奇虎360与腾讯QQ争斗事件是指2010年中国两间大型软件公司奇虎公司和腾讯公司之间互相指责对方不正当竞争的事件。
2010年9月,奇虎针对腾讯QQ先后发布了360隐私保护器和360扣扣保镖,并称其可以保护QQ用户的隐私和网络安全。
11月3日,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将不能运行QQ软件。
《反垄断法》出台6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11月26日开庭。
诉讼双方为国内互联网行业举足轻重的两位大佬,腾讯和奇虎360。
事件同时牵涉到其他奇虎软件与同类软件的纷争,如360安全浏览器与傲游浏览器和搜狗浏览器之间、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与多家杀毒软件之间的纷争。
为此,金山、傲游、可牛、百度等软件公司11月5日联合召开发布会,抵制奇虎360并宣布将不兼容360系列软件。
之后政府介入此次争斗事件,责令腾讯停止不兼容行为、奇虎召回360扣扣保镖。
11月21日腾讯与奇虎两家公司分别在各自官方网站上发表了对网民的致歉信,也正式结束了此次纠纷事件。
2011年4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腾讯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奇虎等三家公司赔偿腾讯公司人民币40万元。
2013年12月4日,腾讯和奇虎360再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相见,这次不再是互联网反垄断案,而是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这也是3Q大战系列诉讼的最后一场。
据了解,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担任审判长;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副厅长王闯、资深法官王艳芳、朱理担任审判员等4位法官参与审理。
据了解,上一次最高人民法院5位法官出庭,还要追溯到2008年,由此细节也可以看出这一案件的分量。
(一)执法机构应当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在这个双方斗争过程中,几乎没有相关执法部门介入调查,至少是没有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以至于纷争愈演愈烈,网民也从最初的“隔岸观火”走到“深受其害”,甚至于可能威胁网络公共安全。
然而,无论是《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等法律法规都对执法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
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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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请求
1.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理
被告辩称
1.原告不适格,应分案审
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诉讼费被告承担
2.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为 3.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依 据虎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
案例一
案情
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争议焦点
案情
在安装“3示安全风险提示(插标行为)。用户在点
击该提示后,会被逐步引导安装360安全浏览器,而该浏览器又会
将用户导入360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要停止抵 毁腾讯及腾讯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 2、要求被告连续三个月在360网站及其他网站首页显著位置, 以及在《法制日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3、诉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腾讯经济损失1.25亿元; • 4、承担腾讯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
•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11年4月26日,奇虎360败诉,之后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2011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2年4月,奇虎向广东高院起诉腾讯滥用在即时通讯市场的支配地位 2013年3月,驳回奇虎全部诉讼请求,奇虎不服上诉至最高院 2013年11月,最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2年4月,腾讯向广东高院起诉奇虎“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 2013年4月25日,广东高院做出一审判决奇虎败诉 2013年12月4日,最高院公开进行一审 2014年2月24日,最高院做出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腾讯打赢“3Q”大战 奇虎360被判不正当竞争

腾讯打赢“3Q”大战奇虎360被判不正当竞争历时3年多、在中国互联网界引发巨大震动的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24日落下帷幕。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4日终审判定奇虎360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腾讯500万元。
美国《华尔街日报》报道说,“3Q大战”引发的波澜使得中国互联网界的“残酷火拼”再次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这一判决也对以后规范这一新兴行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具有重要参照意义。
针对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4日二审终审宣判:驳回奇虎360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去年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定360对腾讯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此案源于2010年的“3Q大战”。
腾讯方面首先对360提起诉讼,双方争论焦点在于360“扣扣保镖”是否破坏QQ的安全性、是否属于商业诋毁、是否嵌入QQ软件界面并推广360服务等五大问题。
易观国际互联网分析师王珺对《环球时报》表示,奇虎以满足用户需求的名义,推出针对腾讯QQ“扣扣保镖”软件,这实际上是破坏了互联网行业的商业模式。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涌认为,奇虎360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应该用刑事的手段来制裁才更加妥当。
希望通过最高法院维持这样一个高额赔偿的判决,能够给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出警告。
这个判决告诫所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竞争是好事,但严禁对别的企业的合法产品或者服务肆意攻击、破坏、诋毁。
路透社24日称,最终的宣判书标志着中国互联网业界首起反垄断案终于告一段落。
在市场竞争行为的规约方面,中国还存在着诸多空白。
而且,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创新的认定等问题“都还需要明确的认识”,新兴的互联网业界更是如此。
这一案例对于中国互联网业界法律规则的修订完善,有着较大的参考性。
以不正当竞争视角分析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网络纷争

以不正当竞争视角分析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网络纷争[摘要]以在我国互联网界引起广泛关注并由政府出面调停的腾讯与360公司纠纷为切入点,分析两家企业竞争行为的违法性:360公司不正当攻击其他经营者产品,淡化腾讯QQ商标、限制竞争对手正常经营,损害腾讯公司的商誉;腾讯公司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利用优势地位打击竞争对手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淡化商标;损害商誉引言2010年在互联网企业界最为焦点的新闻之一莫过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60)两个月之久的网络争斗。
在硝烟弥漫的网络大战中,广大网民深刻的感受到原来觉得遥不可及的网络信息产业与自己的生活是多么的息息相关,近六亿用户在两周的时间里无法同时登陆腾讯QQ和360浏览器,引起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直接干预。
两家公司的纠纷过程是:在9月27日,360安全卫士推出隐私保护器,目标直接瞄准腾讯QQ软件,腾讯撰文《360浏览器涉嫌借色情网站推广遭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一文予以反击;11月3日,矛盾达到白热化,腾讯发表声明,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同时还给出了卸载360软件的工具和指示办法,360则呼吁用户停止使用QQ三天以示抗议;1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出面调停,并作出处理。
2011年4月26日,“腾讯起诉奇虎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做出判决,奇虎360公司被判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赔偿腾讯40万。
本文分析两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奇虎360公司之不正当竞争行为评析(一)360公司行为之一:不正当攻击其他经营者产品360公司开发并上市“360隐私保护器”,检测对象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
360隐私保护器从性质上讲是一个网络安全检测保护软件,360公司作为一个安全软件商开发运行这种软件属于本职工作,不无不当之处,但当运行此隐私保护器时,即弹出“建议打开QQ,五分钟内将会看到监测结果”[1]的提示语。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件(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抄袭作为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通过对国内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抄袭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抄袭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措施。
一、案例一:余华诉《我不是潘金莲》抄袭案案件背景:2016年,著名作家余华起诉作家刘震云的《我不是潘金莲》抄袭自己的作品《赵氏孤儿》。
余华认为,《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与《赵氏孤儿》高度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
案件经过:余华向法院提交了《赵氏孤儿》的原始稿件、《我不是潘金莲》的部分章节,以及两者之间的对比材料。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我不是潘金莲》在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与《赵氏孤儿》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抄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刘震云赔偿余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认定抄袭的主要依据是两者在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的相似性。
这表明,在判断抄袭行为时,不仅要关注文字表述的相似度,还要考虑作品的整体结构和核心创意。
二、案例二: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案件背景:2012年,腾讯公司起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认为360公司旗下的“360杀毒”软件涉嫌抄袭腾讯公司的“QQ杀毒”软件。
案件经过:腾讯公司认为,360杀毒软件在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与QQ杀毒软件高度相似,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360公司则辩称,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不属于抄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360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认为,尽管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但在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表明,在判断抄袭行为时,不仅要关注作品的整体创意,还要考虑具体实现方式。
三、案例三:李华诉某出版社侵权案案件背景:2018年,作家李华起诉某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作品《花开不败》,但未支付稿酬,并认为出版社抄袭了自己的作品。
腾讯 qq 与奇虎 360 大战事件

新浪科技讯 11月3日下午消息,腾讯今日 向其用户发布消息称,将在装有360软件 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360 表示将保证和 QQ 同时正常使用,腾 讯方暂停 WEBQQ 使用,360宣布召回扣 扣保镖软件 请用户卸载。
腾讯 qq 与奇虎 360 大战事件
2010中秋节期间,QQ用户发现其使用的旧版QQ软 件管理和QQ医生自动升级为QQ电脑管家,众多 QQ用户对此不满的是安装过程中并未收到任何告知 信息,被诸多人士评价为一次“强行捆绑的0隐私保护器”,其针对的软件目前只有一 个即腾讯QQ。
“此次发布的360隐私保护器第一版,目前仅支持 用户投诉最多、覆盖量最大的即时通讯软件QQ(TM 暂不支持)。该软件为绿色软件,会默认安装在用户 电脑桌面,如需卸载只要将文件夹删除即
可。”360安全卫士表示。
10 月 14 日,腾讯正式起诉 360 不正当竞争,360 提起反诉。
10 月争,并号召同 业不与 360 发生任何形式的商业往来,360 随之通 过弹窗形式反击,掀 起两家弹窗大战。
3Q大战终审宣判:360赔偿40万 向腾讯公开道歉

9月29日消息 9月29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腾讯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侵权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三家公司需要在本判决生效起30天内在360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
对于法院判决,腾讯有关方面表示:“感谢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澄清了我们蒙受的非议。
我们会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产品,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且安全的互联网服务,并通过开放和分享推动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和谐发展,创造出更大价值。
”据了解,腾讯将把这笔赔偿费用捐给公益慈善基金。
去年底,360在“3Q大战”中诋毁腾讯软件扫描用户硬盘、上传数据,向用户提供所谓“隐私保护器”非法监测腾讯即时通信软件QQ的运行,并利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和欺骗用户,对腾讯声誉和用户利益造成极大损害。
今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曾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360捏造事实的行为损害了腾讯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判决书(一)

奇虎360诉腾讯滥⽤市场⽀配地位案⼀审判决书(⼀)奇虎360诉腾讯滥⽤市场⽀配地位⼀案堪称“互联⽹反垄断第⼀案”。
⼀审判决书对商品市场和市场领域如何界定、被告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配地位、被告是否滥⽤市场⽀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对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采取了何种独特的⽅法以及怎样评判⽀配地位的形成第⼀次给出了明确的标准。
对于如何适⽤和理解法律规定做出了评判。
本案诉讼请求为1.5亿元,⼀审案件受理费796800元,都堪称天价。
⼀审法院认为,“确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可以采取下列⽅法:根据需求者对QQ软件及其服务的功能⽤途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度定性分析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同时亦结合考虑供给替代的影响。
”这为确定本案的市场为全球市场打下了基础,奇虎公司主张本案市场为国内市场和单⼀商品没有了事实依据。
⼀审法院认定,“原告关于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产品及服务构成⼀个独⽴的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不能成⽴,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从⽽认定,原告以并不具备真实基础的市场份额来推定被告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的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的上述认定导致原告的⼤部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全⾯崩溃。
关于被告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配地位的问题,涉及如何综合适⽤《反垄断法》第⼗七条第⼆款、第⼗⼋条、第⼗九条问题。
法院认为,“《反垄断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市场⽀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相关市场能⼒的市场地位。
第⼗⼋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该经营者的财⼒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即认定经营者的市场⽀配地位,需要考虑市场份额、该市场的竞争状况以及市场进⼊的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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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问题提示:在审理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如何认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对诋毁商誉行为进行认定?【要点提示】在司法领域,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意义的竞争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在狭义竞争关系与最广义竞争关系中确定适当尺度的结果。
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商业模式,乃至于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尺度可能都是不同的,对互联网行业领域竞争关系的认定必须要考虑该行业商业模式的特性。
如果争议一方的行为可以增强其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或者损害对方的竞争优势,从而影响双方在广告市场、资本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格局,则说明双方在网络服务的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相关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规制,是为了避免市场主体通过不适当的言论打击对手,牟取竞争优势,并造成对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
对于该类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除了对个案具体行为的判断之外,还应在商业性言论自由对市场秩序的积极价值与规避不当的商业诋毁行为对市场正常秩序的冲击中寻求平衡。
对于竞争者间的否定性言论,应当得到法律的规范而非禁止,而规范的尺度,则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原则上,安全类软件行业商业性言论自由的边界是"客观真实的评测结果和表述",即言论所表述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客观事实。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错报、误报,以及并非明显的表述失当,应当给予适当的宽容。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2011年4月26日)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2237号(2011年9月14日)【案情】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以下简称QQ软件)的权利人和运营商,在即时通讯软件市场和桌面网络游戏、门户网站等网络服务领域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奇虎360公司)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和360安全中心网(以下简称"360网")的权利人和经营者,在安全类软件中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发现"360网"向用户提供"360隐私保护器"Vl.OBeta软件(以下简称"360隐私保护器")的下载,该软件存在针对QQ软件的不当行为,且"360网"上发布的部分文章和言论对腾讯公司及其QQ软件产品进行了商业诋毁,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禁止损害商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腾讯公司主张奇虎360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1)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360隐私保护器"软件误导用户认为"腾讯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
(具体表现为:①最初两款"360隐私保护器"(版本号为1.0.0.1001和1.0.0.1003)专门针对腾讯QQ软件进行监测,且将任何软件更名为QQ.exe,"360隐私保护器"的监测结果都会显示"腾讯QQ"侵犯用户隐私;②"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在初始界面、监测结果等处,都存在误导、暗示"腾讯QQ"侵犯用户隐私的表述J (2)在"360网"上捏造和散布"腾讯QQ"侵犯用户隐私的虚假事实。
奇虎360公司对腾讯公司举证证明的"360隐私保护器"软件的界面描述、检测结果及"360网"中发布的文章内容的客观存在并无异议。
但其主张,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分别是即时通讯类软件和安全类软件的网络运营商,双方的产品不具备可替代性,不具有竞争关系。
另外,腾讯软件确实存在扫描用户本地磁盘及磁盘中文件的情况,基于其对腾讯软件作为即时通讯类软件工作原理的理解,其认为腾讯软件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对任何除腾讯软件或操作系统软件(Window软件)之外的文件进行调用,都是不合理的。
"腾讯QQ"确实存在扫描用户电脑磁盘的情况,是未经用户许可采集数据的行为,涉嫌侵犯用户的隐私。
"360隐私保护器"对这种扫描行为向用户进行提示,是正当的。
【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原告腾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的内容,即"360隐私保护器"确实提示并引导用户认为QQ软件存在侵犯用户隐私的情况;对于奇虎360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QQ软件扫描用户文件的公证书,由于公证过程存在瑕疵,未予认可。
结合查明事实一审法院认为:"360隐私保护器"监测提示用语和界面用语以及"360网"上存在评价和表述,采取不属实地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商业诋毁。
奇虎360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以公证过程存在瑕疵而否定了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故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发现,双方对于事实的争议主要在于奇虎360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明的事实是否能够客观真实的反应公证过程。
对于其中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160、24161、27557,27199号公证书,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主张存在两方面的瑕疵,不能证明其内容的客观合法性:(1)(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160、24161号公证书中,制作截屏录像的过程是在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自行携带的电脑中完成的,尽管公证人员对该电脑拆封及首次开机过程的画面进行了公证记录,但在操作前并未对电脑硬盘做清洁性检查;(2)上述4份公证书制作过程中使用的部分软件安装文件及"360隐私保护器"安装文件,并非从相应的发行人官方网站下载,不能证明软件的真实合法性。
经审理,二审法院做出认证:其一,(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160、24161号公证书中已经载明用于操作的电脑系未经开封的盒装电脑,该电脑开机画面亦显示系首次启动,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可以认定该电脑内的系统系原厂设置,该操作电脑平台具有客观合法性;其二,对于公证书制作过程中使用的部分QQ软件安装文件及"360隐私保护器"文件,尽管未从相应的官方网站下载,但对于软件安装文件,操作人员均进行了数字签名的验证,签名人均为"Tencent Technology (Shenzhen)Company Limited";对于(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199号公证书中使用的涉案"360隐私保护器l.OBeta"(版本号为"1.0.0.1001")的文件,经核对签名人和时间戳,均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在(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378号公证书中使用的"360隐私保护器l.OBeta"文件相同;其三,各方均认可软件数字签名系通过国际第三方认证机构授权的密钥方能制作,数字签名信息中的签名人即软件的发行人,数字签名的时间戳即为制作数字签名时认证机构服务器上的时间。
数字签名及时间戳一经做出,便不得更改。
数字签名"Tencent Technology (Shenzhen)Company Limited"即表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数字签名"Qizhi Software(beijing)Co. Ltd"即表示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上述软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奇虎360公司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尽管腾讯公司的主营免费网络服务市场是以QQ软件为代表的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市场,而奇虎360公司的主营免费网络服务市场是以360安全卫士软件为代表的安全类软件和服务市场,双方免费网络服务的主营市场具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基于网络服务运营模式的特殊性,各自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免费网络服务市场中对用户的锁定程度和广度,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在包括网络用户市场和网络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360隐私保护器"仅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并不是构成其行为不正当性的理由,只要该款软件设计合理、表达恰当,且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等公认商业道德的情况,应为法律所允许。
"360隐私保护器"在对软件进行监测时,在初始界面、监测结果等处的表述和显示内容,是否如实反映了客观情况,是否会造成用户误解并产生不适当的联想,是判断其行为正当性的关键。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在对QQ软件监测时,使用了"个人电话、证件号码、上网和聊天记录等隐私泄露事件大多与某些软件偷窥电脑信息有关,无数网民因此深受广告骚扰、欺诈威胁","某些软件为了谋取利益'窥视'您的隐私文件,可能导致您的隐私泄漏"等描述。
尽管奇虎360公司意图通过第三方进程监测软件证明QQ软件存在扫描用户磁盘及文件的情况,但是该内容不足以证明QQ软件扫描了包含奇虎360公司在"360隐私保护器"软件中通过语言描述引导用户理解的"隐私"内容。
在无事实依据的基础上,"360隐私保护器"通过使用"个人电话、证件号码、上网和聊天记录等隐私泄露事件"等语言描述,并将相关信息的泄露与"广告骚扰、欺诈威胁"等后果相联系,引导用户联想到相关后果可能与"360隐私保护器"关于QQ软件可能泄露用户隐私的相关提示具有关联关系,从而导致QQ 软件用户对该软件产生不合理怀疑,甚至负面评价。
涉案"360隐私保护器"对相关监测结果的描述缺乏客观公正性,足以误导用户产生不合理的联想,从而对QQ软件的商品声誉和腾讯公司的商业信誉带来一定程度的贬损,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