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网调度规程
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江西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二〇一五年四月批准:谭永香复审:刘镭审核:段惠明王和春万源郭玉金初审:王虎应忠德孙恭南主要编写人员:周栋梁叶菁叶钟海刘昕晖杜中剑伍太萍董欢欢郭国梁殷齐万玄玄杨峰余笃民文峰程正袁彦李小锐丁国兴陈红熊建华谌艳红李华勇马伊平段志远李峥山梁文莉王凯金学成邹根华宿昌邹绍平罗诚王文元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调控管辖范围及职责 (3)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 (10)第四章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13)第五章调度计划管理 (19)第六章输变电设备投运管理 (28)第七章并网电厂调度管理 (31)第八章电网频率调整及调度管理 (34)第九章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 (36)第十章电网稳定管理 (43)第十一章调控运行操作规定 (50)第十二章故障处置规定 (68)第十三章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97)第十四章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管理 (101)第十五章清洁能源调度管理 (107)第十六章设备监控管理 (113)第十七章备用调度管理 (115)附录1:江西电网省调调管电厂设备 (117)附录2:江西电网220千伏变电站调管范围划分 (122)附录3:江西电网220千伏线路调管范围划分 (126)附录4:江西电网省调调度许可设备 (136)附录5:江西电网委托调度设备 (137)附录6:江西电网设备命名和编号原则 (138)附录7:江西电网调度术语 (142)附录8:导线允许的长期工作电流 (189)附录9:220千伏及以下变压器事故过载能力 (192)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江西电网调度控制管理,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江西电网”是指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各级电网,包括并入上述电网的发电、输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
江苏电网电力调度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的技术法规、规程、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2. 2. 电力系统包括发电厂、变电所、输电线路、有关用户及其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
电力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电力系统各部门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以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1. 1. 电网调度系统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所等发供电单位的运行和管理部门组成。
下级电网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所等发、供电单位的运行和管理部门,必须服从该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2. 2.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依法领导电网的运行、操作以及事故处理,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 1. 充分发挥本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有计划地满足用电需求。
2. 2. 使电网连续、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 3. 使电网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波形)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 4. 根据电网实际情况,依据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合理使用燃料和其它能源,使电网处于经济运行。
5. 5. 依照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正确合理调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合法权益。
5. 5. 江苏省电网调度机构设置为三级制,即江苏省级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省辖市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
各发电厂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供电单位对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都应建立相适应的专业职责并配备相适应的专责人员。
6.贵州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贵州电网调度管理规程》1.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者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圴应当对造成的后果负责。
2.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消。
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员原则上必须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或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3.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检修,试验或其他原因需将设备停役或影响出力时,均需填报申请,由省调统一安排。
由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检修,如影响主网运行,应事先征得省调的同意。
4.设备检修分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检修。
计划检修是指系统设备有计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等。
计划外的检修称为非计划检修,包括临时检修和事故检修。
5.对设备进行检修和试验,虽已得到省调的批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前,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6.各发电厂、变电站和地调除明确可以接受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及在检修申请书中确定的联系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联系停、送电。
禁止不经申请擅自利用其他单位停电检修时间或设备停电的机会,在停电设备上进行工作。
严禁约时停电、送电;严禁约时接拆地线;严禁约时开始或结束工作。
7.在特殊情况下,如临时性、事故性的检修申请,可随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当日可以完工且对电网供电无明显影响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试验,如省调值班调度员已得到次日的调度计划,也可以批答当日发生可在次日完工的临时检修或试验。
8.经批准已开工的设备检修,如因电网特殊需要,省调值班调度员可现场情况,有权命令其停止检修,恢复已检修的设备,投入电网运行。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调度操作管理一般原则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调度操作管理一般原则第一节一般原则第1条系统内的设备操作,应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实行分级管理。
第2条省调直接、间接调度的设备,由省调通过〃操作指令〃、〃委托操作〃和〃操作许可〃三种方式进行调度操作管理。
只有省调副值及以上值班调度员有权进行调度操作改变运行状态。
有权接受省调操作指令的对象为:在省调备案的地调正值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机炉长)、变电所(或监控中心)正值班员。
第3条省调委托调度、委托代管、委托操作、操作许可的设备,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在操作前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属于配合操作的,应与配合的对方加强联系。
第4条省调调度许可、调度同意的设备,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在操作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5条地调调度管辖的I1OkV电网与省调调度管辖的电网需要进行合解环操作前,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未出现过的环路操作应事先进行计算,并报省调备案),方可进行操作。
第6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操作指令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下达操作任务分为综合操作和逐项操作两种形式。
正常情况下,必须以书面方式预先发布操作任务票,才能正式发令操作。
在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时,可采用口头指令方式下达。
综合操作仅适用于涉及一个单位而不需要其它单位协同进行的操作,其它操作采用逐项操作的形式。
第7条在发布和接受调度操作指令时,双方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普通话和统一的调度、操作术语,并严格执行发令、复诵、监护、汇报、录音和记录等制度。
发令、受令双方应明确’'发令时间〃和〃完成时间〃,以表示操作的始终。
第8条调度室内发电厂、变电所的模拟电气接线图(含CRT)应保持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若有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9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在进行系统设备操作前,应做到:1 .充分考虑系统运行方式、潮流、频率、电压、稳定、备用、短路容量、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次相位的正确性、雷季运行方式以及远动、通信等诸方面的影响。
电网调度规程

特殊:发变组
4 设备检修原则
调度管辖设备旳检修分计划检修、临时检修。计划检修是指列入 年度、月度计划有计划进行旳调度管辖设备旳定时检修、维修、 试验及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旳定时试验;临时检修是指非计 划性检修(如设备故障、缺陷或其他原因造成旳停役检修。
(3)已停役动工旳设备,需要增长工作项目,必须确保设备既有 工作状态不变;若有状态变化要求,必须向省调增报申请,待批 复后方能工作;新增工作要延长工期,应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4)凡属省调调度管辖电气设备旳停役检修工作,必须得到省调值 班调度员旳许可工作指令,方可动工检修;禁止约时停电或动工 检修。
(2)省调许可设备 运营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运营构成 影响旳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
(3)省调备案设备 运营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事故处理 构成影响旳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
(4)地域联络线、主变、500kV稳控、低抗
2、 省调值班调度员旳调度联络对象为:地调(下级)值班调度员、发 电厂值班人员(值长或电气值班长)、变电站值班人员(值班长或主 值班员),以上人员统一简称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在电网调度业务方 面受省调值班调度员旳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旳调度指令。
值班人员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旳调度指令后,应该立即 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执行后立即报告执行情况, 不报告不算执行完毕。调度指令旳发令人和受令人双方都要互报单位、 姓名,录音并作好统计。
以上两条要求了上、下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活动上旳关系,即:下 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旳调度;强调了调度指令旳强制力 和严厉性,如此才干确保调度指挥旳通畅和有效,才干确保及时处理 事故,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营。
新疆电网调度控制规程-新能源发电调度管理

14.6新能源发电场、站接入电网运行的二次系统应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 全防护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风电场(光伏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 术规定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装设AGC、AVC、PMU、稳控装置、综 合解列装置、功率预测系统和足够容量的sVG/sVC等必要的设备。
14.7新能源发电场、站变电站需要安装故障录波装置,记录故障前10秒到 故障后60秒的情况。该记录装置应该包括必要数量的通道,并配备至电网调 度部门的数据传输通道。
14.12.4属电网调控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应按照调控 机构下达的定值执行,新能源发电场、站改变其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相应的 电网调控机构批准。
14.12.5风电场装机总容量超过50MW的风电场并网点应定期接受电能质量 监测,如不满足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进行治理。
14.13电网企业应加强功率预报预测管理,及时消除输、变电设备隐患, 合理安排常规机组检修,优化开机方式和出力分配,尽量减少由于外送受阻 导致的新能源发电场、站电量损失。
电网调度管理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所有并网运行的发、输、变、配、用电单位都 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有相应责任。电单位都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有 相应责任。
涉及国调、国调西北分中心调控或许可设备的调度控制运行管理,按照相关规程或相应规定、细则 执行。
14.1新能源发电调度的基本原则:依照《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
14.4新能源发电场、站必须备有齐全的技术资料,包括新能源发电场、站的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无功补偿装置、机组等 相关资料,掌握新能源发电场、站所处地域内的自然地理和新能源资源等基 本情况,为新能源发电调度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开应注重资料的积累,必要 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电网调度规程

电网调度规程
有功功率调度管理及频率调整
各级调度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事故及超计划用电 拉闸限电序位表,报本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如 果自报送之日起,三十天内没有批复,调度机构即可按 上报的序位表执行。 对于未列入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的超用电单位,值 班调度员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五分钟内自行限电; 届时未自行限至计划值者,值班调度员可以对其发布限 电指令,当超计划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可以部分 或者全部暂时停止对其供电。
电网调度规程
倒闸操作
合、解环路的操作 合环操作必须相位相同,应保证合环后各环节潮流的变 化不超过继电保护、系统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 合环时的电压差,220KV系统一般允许在30%以内,负 荷相角差一般不超过30度,500KV电压差不超过10%, 事故处理时最大不超过20%,相角差不超过20度。有条 件时,操作前应启用合环开关的同期装置,检查负荷相 角差和电压差。如果没有同期装置或需要解除同期闭锁 合环,需经领导批准。
电网调度规程
倒闸操作
填写操作指令票时应做到任务明确、字体工整、无涂改,正确使用 设备双重命名和调度术语。操作指令票必须经过拟票、审票、下令、 执行四个环节,其中拟票、审票不能由同一人完成,拟票人、审核人、 下令人、监护人必须签字. 厂站现场操作票的拟定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操作指 令或预先下达的操作指令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现场有关规程 规定填写具体的现场操作票,保证现场一二次设备符合操作要求和相 应的运行方式。予先下达的操作指令票只作为操作前的准备,操作单 位值班人员必须得到值班调度员正式发布的“调度指令”,并记上 “发令时间”后,才能进行操作。严禁未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 令”擅自按照“预定联系时间”进行操作。值班调度员只对自己发布 的调度指令正确性负责,不负责审核下级运行值班人员所填写的现场 操作票中所列具体操作内容、顺序等的正确性。
电网运行调度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DL516—9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3-06-22批准1993-10-01实施1总则1.1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自动化系统)是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地发供电,提高调度运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使自动化系统稳定、可靠地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各级电业部门均应遵照执行。
1.2自动化系统是由主站和各子站(远动终端)经由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整体。
1.3子站的主要设备:a.远动装置(远动终端的主机);b.远动专用变送器、功率总加器及其屏、柜;c.远动装置到通信设备接线架端子的专用电缆;d.远动终端输入和输出回路的专用电缆;e.远动终端专用的电源设备及其连接电缆;f.遥控、遥调执行继电器屏、柜;g.远动转接屏等。
1.4主站的主要设备:a.计算机及双机切换部件;b.外存储器(磁盘机、磁带机等);c.输入输出设备(控制台终端、打印机、程序员终端等);d.数据传输通道的接口;e.到通信设备配线架端子的专用电缆;f.计算机软件(包括系统软件、支持软件和应用软件等);g.计算机通信网络设备及其软件;h.调度控制台及用户终端;i.调度模拟屏;j.记录打印和显示设备;k.专用电源等。
1.5实时计算机数据通信网络已投入正式运行的电网,应制定网内专用的“实时计算机数据通信网络运行管理规程”,以保证通信网络的可靠运行。
1.6为保证自动化系统不断增加的应用功能(如自动发电控制、经济调度控制、调度员培训模拟等)的完满实现,各主管机构应及时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规程(规定)。
1.7各级调度部门、发电厂、因交通不便而需有常驻远动维修人员的枢纽变电站,或经常有远动维修任务的基地变电站,均应设相应的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
要按职责定岗,按标准定员。
1.8自动化专业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
骨干技术力量调离岗位时,应事先征求上级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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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供电分公司配电网调度规程(范本)2013年3月XX县供电分公司配电网调度规程批准:审核:编制:二〇一三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调度机构设置及职责 (3)第三章县调调管范围 (4)第四章配网调度管理 (4)第五章设备检修管理 (5)第六章新设备投入运行管理 (6)第七章负荷管理 (7)第八章地方电厂并网管理 (7)第九章调度操作规定 (8)第十章事故处理 (11)第十一章调度员服务规范 (14)附录一各级调度调管设备明细表 (18)附录二架空导线的安全电流 (22)附录三电力电缆的允许电流 (23)附录四配网调度规范用语 (24)XX县供电分公司配电网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配电网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确保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程,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XX县供电分公司所辖配电网(以下简称县公司配电网)的调度运行管理。
第3条所辖配电网是指县公司属产权的配电线路及在此线路上运行的用户产权配电线路。
第4条县公司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班组的技术员、安全员、事故抢修人员;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技术人员,并网发电站:主要领导、技术负责人、值长、运行班全体人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及有关专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第5条本规程解释权属XX县供电分公司。
第6条本规程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原规程自新规程生效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7条本规程条款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章调度机构设置及职责第8条各县公司设置县调。
第9条县调代表县公司在所辖配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依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商洛分公司电网规程及规定对公司属配电网进行调度业务管理,在调度业务上受商洛市调指导。
第10条配电网调度的主要任务是指挥所属县公司配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充分发挥该配电网供电设备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保证有计划地向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电能。
2、使配电网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符合规定标准。
3、根据配电网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调度计划,使配电网在经济方式下运行。
4、县调主要职责:1)掌握配电网运行方式,熟悉配电网内设备参数、结线方式和各线路负荷情况。
2)执行市调的年度运行方式和编制该地区配电网的运行方式。
3)掌握所辖范围内双电源(自备发电机)用户的运行方式及系统结线。
4)对所属配电网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参与配电网新(改、扩)建工程加入系统运行的准备工作。
5)指挥该地区配电网事故处理。
6)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各种经济指标(售电量、线损率、负荷率)。
7)转发及监督实施市(地)调下达的限电方案。
8)对管辖的配电网自动化进行管理。
9)积累配电网运行的有关资料,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第三章县调调管范围第11条县域电网内通过10kV非专线上网或通过10kV以下电压等级上网的小水电及其它电站,由县调直接调管。
第12条县域电网内10kV配电网干线、支线及分支线,由县调直接调管。
第13条县域电网内10kV配电网线路分段、分支开关(丝具)、联络开关,由县调直接调管。
第14条 10kV配变10kV开关(丝具),10kV开闭所(小水电站10kV母线)进出线开关及其刀闸,由县调直接调管。
第15条涉及地调调管的35kV进线开关及刀闸,涉及地调变电站外10kV首端开关,水电站10kV 进出线开关,由县调直接调管(但在操作前,县调须汇报市调)。
第四章配网调度管理第16条县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该地区配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按照其调度管辖范围行使调度权。
有关运行、生产人员必须及时、正确地执行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
第17条县调值班调度员对所下达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发布指令应准确、清晰,使用规定的调度术语。
调度设备应使用双重命名,指令发布前发令人和受令人应互报单位、姓名并审查资格(每年下发的工作票“三种人”文件)。
受令人必须在复诵、核对无误后立即执行。
指令执行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发令人和受令人双方必须做好记录和录音。
第18条县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受令人必须立即执行,若对指令有异议应及时向县调值班员提出,如发令人重复其指令时,受令人应迅速执行。
若执行该项指令确会威胁人身、设备或系统的安全时,值班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县调值班调度员和有关领导。
若发令人再次确认其指令,受令人必须立即执行。
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发令人负责。
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调度指令,其后果由受令人和允许不执行指令的领导负责。
第19条凡属县调管辖的设备,未经县调值班调度员指令,不得自行改变设备状态,即运行、备用(包括热、冷备用状态)及检修状态,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但应将改变后的设备运行状态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不属于县调管辖范围的设备,操作后对系统运行方式有影响或需市(地)调进行相应配合操作,县调值班调度员必须得到市(地)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在紧急情况下,市(地)调值班员可直接对县调调管设备下达操作指令,受令人必须执行。
第20条凡接入配电网的用户变电站均应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遵守配电网调度规程,服从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
第21条县调管辖范围内用户变电站及线路发生事故和异常时,县调值班员应立即准确地报告市(地)调,以便在电网上及时采取预防事故扩大的措施。
第22条列入配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其设备变更、结线变动、新设备投运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通知调度部门。
第23条县调值班调度员应具备适应本岗位工作的业务知识和现场实际经验,有较高的技术素质、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并经培训、考核取得了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值班调度员在独立值班之前,需培训、实习、考试合格,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值班,并通知相关的生产单位。
第五章设备检修管理第24条配电网线路干线、支线、配变月度计划检修应纳入县级分公司月度检修计划管理,经批准后列入县公司月度检修计划。
第25条配电网线路干线、支线、配变临时检修按要求办理临时检修手续后,列入县公司临时检修计划。
第26条属县调管辖的设备,虽有批准的月度检修计划,但运行维护单位仍应在检修工作前一日(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十一时前向县调提出书面申请,县调值班调度员按照县公司审批的检修计划进行核对,并经县调主任批准后,于17时前批复运行维护单位停送电联系人。
地调调管设备以地调批复为准。
事故检修批复:值班调度员接到事故检修申请后,应了解事故情况,审核停电范围,按规定尽速批复。
涉及地调的,县调在开工前一日十二时前向地调申请。
检修专责(县调正值调度员)要求调度员及时向地调申请,并做好记录。
第27条已批准的检修计划,设备在停运或退出备用前仍需得到值班调度的指令后,方可进行操作。
未办理检修申请手续或申请未经批复,均不得擅自将设备退出运行或将备用设备进入检修。
第28条县调管辖的设备检修,影响到系统的供电设备(含二次)通讯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时,应征得相应通讯、自动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制定出相应设备检修时的通讯方案。
第29条配电设备的带电作业开始前,作业单位应将工作内容、地点和要求通知值班调度员,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并将作业线路重合闸退出后才能工作。
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30条县调在安排系统设备检修时,应考虑系统接线、功率平衡及自动装置的配合与投退是否满足系统要求并提出注意事项。
第31条凡因检修可能会影响主网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时,应经上级调度许可后方可安排操作。
第32条对虽经过批准,已经停电的设备在未经值班调度员指令前,不得进行任何检修。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严禁未经办理申请、未获批准、未经允许情况下严禁私自在已停电的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33条如因某种原因原定停用的检修设备须改期开工时,应提前一天通知县调,以重新安排系统运行方式。
不允许按批准检修的期限自行推迟设备投运时间,若必须延期投运,则应在工作批准完成期前一小时,向值班调度员办理延期的申请手续,主设备检修工作的延期申请,必须在原批准检修工期未过半前办理。
第34条配电网自动装置的投入和退出,必须事先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许可。
第35条检修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须更改时,必须经生产技术部批准后,由县调执行。
第36条其他单位、用户需要在县调管辖设备(线路)上工作,应由设备(线路)管理单位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办理会签手续后县调执行。
第37条对于非计划检修工作,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调度员须向96789呼叫中心传递业务联系单,由96789呼叫中心通知用户;对于计划检修工作,96789呼叫中心根据月度检修计划内容,提前通知用户。
第38条35kV送变电设备临检停电必须经市公司总经理批准;10kV配电设备临检停电必须经县公司经理批准;0.4kV及以下设备临检停电必须经所辖供电所所长批准。
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得实施任何停送电工作。
第六章新设备投入运行管理第39条凡属县调管辖的新(改、扩)建的10kV以上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未提供完备的图纸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具备投运条件,调度部门不应同意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
第40条新设备具备投运条件,但未得到值班调度员指令之前,不得将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
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后,即按调管范围调度管理,没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不得进行任何操作或工作。
第41条配电网线路加装分路开关、丝具、新增支线、配变或配变增容,应纳入10kV配电网线路支线、配变计划停电统一管理。
在新增设备投运前7天,由各基建管理单位向县调提供新增设备一次图、参数、投运时间、投运方案及更新过的10kV配电网线路图纸。
第42条当网络发生变化时,运行维护单位要及时向县调报送,同时每季度向县调报送一次10kV 配电网线路图,并应包含以下内容:1、线路一次接线图。
2、线路主干线各分段、分支线的导线型号、长度、架设方式、线间距离、杆型。
3、线路分段、分支、联络开关及其刀闸型号、额定电流及安装位置,分段、分支丝具型号及熔丝配置情况。
4、各分段负荷情况。
5、配变(含高压用户配变)容量表。
第七章负荷管理第43条加强负荷管理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和经济运行重要措施。
它所积累的资料是制定电力系统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搞好负荷预测工作是进行电力平衡,合理安排运行方式的前提。
调度部门应与用电部门密切配合,搞好此项工作。
第44条在电网供电紧张时,县调应认真做好负荷的监测,严格按计划指标控制供电,执行“谁超限谁”的原则。
第45条县调有权对所辖线路下达拉路限电指令,限电应遵循“谁下令限电谁恢复送电”的原则。
第46条紧急拉闸停电后,如遇下列情况,调度员应及时恢复送电并限其它负荷:1、有重要政治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