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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第二条 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 益无效的法律后果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 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 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保险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 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合同无效”。
2009年3月17日17时许,汪某在甲公司联系的施工工地进行 挖掘机作业时,因挖掘机侧翻而意外死亡。事故发生后, 汪某之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选择
(一)关于保险费的返还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关于手续费的扣除
【案例】刘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存在问题
1、保险利益的举证责任 各地做法 2、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原则
1、各国立法例:a、利益原则 b、同意原则 c、利益、同意兼顾原则
2、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009年3月,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在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温某的介绍下,以公司签章、集体 记名方式为汪某、黄某等10人投保了2份团体人身保险, 交付保险费2400元。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温某告知投保 人,只需要十个人的名单,并由甲公司盖章就行。被告保 险公司于同年3月19日向甲公司签发了《团体人身保险保 险单》一份,保险期间为2009年3月12日零时起至2010年3 月11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 用若干问题
主要内容
一、保险法解释二制定的背景
二、保险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的若干具体问 题
保险法解释二起草的背景情况
立法和司法情况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 二、保险审判的地域性差异明显 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事由较为集中 四、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不够统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例解析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例解析
除。
案例总结与启示
案例总结
本案例主要涉及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 规定和适用。通过本案的解析,我们可以看 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 规范保险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启示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查 和风险评估,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合 理而引发纠纷。对于消费者而言,应认真阅 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避免因误解或疏忽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 时,消费者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发 生纠纷时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 例解析
目录
•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概述 • 保险合同成立与效力案例解析 •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解析 • 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案例解析 • 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案例解析
01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背景和意义
背景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统一保险案件的裁判标 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
意义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解释了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明确了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说明义了保险合同解除和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和变更后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
03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解析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概述
案例背景
甲某为其母亲乙某投保了一份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后乙某发生保 险事故,甲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 赔。
案例关键点
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是 否有效,甲某是否具有保险金请 求权。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解析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要点解读-2013.6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要点解读-2013.6

目录
1 2
3
概述(时间.背景.目的.指导思想) 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 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21条)
明确了保险利益的范围和处理(共2条)
代签名行为的追认和确认(共1条)
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条款(共9条) 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共5条) 其他(共4条)
一、明确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单处理原 则
解读:明确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提高提示和明确说明义
务履行的标准,督促保险人切实向投保人解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允许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 和明确说明,但其提示和明确说明必须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否则相 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生效。
--规范保险合同解除与拒绝赔偿的关系
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 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 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解读:规范了保险合同解除与拒绝赔偿的关系,防止保险人随意
拒赔。保险人只有解除保险合同才可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 由拒绝理赔。 当然,如果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 应当予以准许。
解读:规范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督促保险公司尽快承保,并
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对其收取保险 费后、作出承保意思表示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这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作出的特殊安排
,也是对保险人提出更高诚信义务的要求。
三、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解释条款(2 )
--排除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设置索赔障碍

保险合同法解释二

保险合同法解释二

保险合同法解释二。

篇一:《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专家解读。

]。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专家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刚刚发布,共计二十一条,6月8日,也就是明天开始正式实施。

司法解释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了明确,旨在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的问题。

本台记者孙莹在第一时间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宋晓明以及保险法专家,对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

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8000多件,到2012年,达到76000多件,是2008年的倍。

如果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算在内,2012年的受案数高达87万1200多件。

实践中,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些沉淀已久的问题。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我们希望通过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来推动保险立法方面的完善,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地发展。

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

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而且规定了方式和标准。

宋晓明: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这种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投保人在投保说明书上的签章,并不当然地表明了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适用及案例

保险法司法解释适用及案例

被告
陈某在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压二期高危”等疾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且有故意情形。 如果能知道上述信息,按规定是不会通过核保的。
问题 本案的法庭意见?
不如实告知,体检合格能否拒赔不退保费
1.体检程序的介入可以免除投保 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安排体检即为保险人掌握被 保险人身体风险状况的一种手段, 需要告知的事项,体检医院可以 查实,再次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已经没有必要。即使 有病未发现,也应视为投保人的 隐瞒不构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不如实告知,体检合格能否拒赔不退保费
案例
案情
2013年3月25日,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某终身寿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陈某遵照保险公 司的要求进行体检,体检医院出具《体检报告》为合格。保险合同的客户信息告知栏位中包括 (最近六个月是否住院、接受诊疗、是否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陈某回答均为否;体检 报告中,医师对陈某关于是否存在健康问题的一系列询问,陈某回答均为否。本人签字。
2014年6月陈某因急性心肌梗死在医院进行治疗,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2013 年1月16日陈某曾入院治疗,1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高血压二期高危、脑供血不足等。据 此,保险公司拒赔,解约不退还保费。
原告
保险公司要求我到医院体检的目的就是确定我的身体情况能否参加所选的保险,医院 体检是以医生询问、仪器检查相结合的,且指定医院对我作出了合格的体检报告,这些都误 导了我,让我误以为我身体没问题,使我没有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前及时撤回投保,所以你 们保险公司不能出尔反尔!要求退还保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已收保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意思前的保险事故
庭审意见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缴付保险费为必要条 件,两者也无必然联系。谢某在签订《投保书》 并交纳首期保费行为不足以认定保险公司已作 出承保的承诺,保险公司根据谢某体检结果做 出“补缴保费18元”决定表明依然有核保的 权利(反要约)。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以生效日 以保单所载日期为准,保险公司未做出核保承 诺,也未出具保单。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某因工作原因不幸患有严重疾病,经治疗后,身体状况一直不稳定。

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张某于2016年10月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在其不幸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事故发生时,向其支付保险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缴纳了保费。

然而,2020年3月,张某因病情恶化,不幸身故。

张某的家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份保险合同,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张某的病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某的家属对此不服,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病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条款分析根据《人寿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

在合同中,保险公司明确列出了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疾病和情况。

2. 案件事实分析张某在签订合同前,已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也明确告知了张某合同的具体条款。

张某在缴纳保费期间,未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

张某在2020年3月身故,其家属提供的病历资料显示,张某的死亡原因是疾病。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的病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依据如下:(1)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患有某种疾病,但未告知保险公司。

(2)张某的病情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化,导致其身故。

3. 法律依据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某种疾病,且该疾病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要点解读XXXX6.pptx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要点解读XXXX6.pptx

三、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解释条款(1 )
第四条 --保规险范人接了受保了投险保人公提司交的的投保承单保并收行取为了保险费,尚
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 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 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三、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解释条款(2 )
第五条 保--细险合化同投订立保时人,投如保实人告明知知的义与保务险和标拒的或赔者依被保据险人有关的
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 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8日 起施行。
司法解释(二)出台的背景
【保险纠纷案件快速增长】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 态势。
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 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8000多件,到2012年,达到 76000多件,是2008年的2.7倍。如果将与保险合同相关 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算在内,2012年 的受案数高达87万。
实践中,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明确 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裁 判不统一,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些沉淀已久的问题。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ppt课件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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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
的情形是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 内容为准。
解释: 1、实践中,由于险种、保险标的的差异,保险公司实际核定的期限差异也很大
。比如通常的车辆保险一般在几天内就会核定完毕。 2、根据保险法23条的规定,对保险人核定期限的要求是“及时”,应对理解“
合理且尽可能快”。30日是“及时”或者合理期间的法定最高上限,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文义解释保险法23条,该法对核定的期限存在三个不 同层面的要求:(1)当事人对核定期限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2)没有约 定的,保险人应当作出核定;(3)没有约定,且清晰复杂的,应在30日内作 出核定。
案例 2009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
约定医疗责任每人基准赔偿限额为20万元,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2万元。2010年5月 10日,原告因医疗过错致受害人曹某死亡,经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原告赔偿了受害人 家属各项费用226 010.00元,并由原告承担了该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8608.00元。在 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还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万元。2013年2月4日,原告根据保险 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申请索赔22万元,并向被告交齐了全部索赔资料,但直到2013年 底,被告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94 682.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保险赔偿款125 3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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