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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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流动儿童的数量也日益增多,他们通常面临着接种疫苗的困难。

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成长,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制定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目标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 1. 确保流动儿童按时接种疫苗,达到免疫防控的效果; 2. 加强对流动儿童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3. 提高流动儿童家长的接种意识,增强他们对接种工作的配合度。

三、制度内容3.1 流动儿童接种档案管理1.每个流动儿童应建立独立的接种档案,记录儿童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2.根据国家疫苗接种程序,记录儿童的接种史,包括接种日期、疫苗名称、接种部位等;3.接种档案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与更新,保证儿童接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2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宣传1.通过宣传手册、传单等方式,向流动儿童家长介绍国家疫苗接种政策和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的重要性;2.在流动儿童密集的地方,如工地、流动人口集聚区等,设立疫苗接种宣传点,向家长提供接种相关咨询和宣传资料;3.利用公众号、短信等渠道,定期向流动儿童家长发送疫苗接种提醒和宣传信息,增加他们的接种意识。

3.3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服务1.在流动儿童密集的地方,如工地、社区,设立临时疫苗接种点,提供便捷的接种服务;2.配备专业的医疗团队,负责流动儿童的疫苗接种工作,确保接种的安全和有效性;3.通过线下和线上渠道,预约和登记流动儿童疫苗接种信息,提高接种效率。

3.4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监督和评估1.建立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的监督体系,定期对各接种点的工作进行督查,确保接种工作的规范性和质量;2.对流动儿童的疫苗接种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协同性和一体化。

四、工作流程1.流动儿童接种档案管理:建立流动儿童的接种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2.流动儿童疫苗接种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向流动儿童家长宣传疫苗接种政策和重要性;3.流动儿童疫苗接种服务:在流动儿童密集的地方设立临时接种点,提供便捷的疫苗接种服务;4.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机制,对疫苗接种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是针对流动儿童群体制定的一项管理措施,旨在确保流动
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推进和落实。

以下是一些管理方案的建议:
1.制定详细的流动儿童免疫接种计划:根据流动儿童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免疫
接种计划,明确流动儿童需要接种的疫苗种类、接种时间、接种地点等信息。

2.建立流动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专门的流动儿童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跟踪
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包括接种记录、接种证明等。

3.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向流动儿童及其家长宣传接种
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他们的接种意识和参与度。

4.建设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服务站点:设立针对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服务站点,例如在
流动人口聚集的地点、学校或社区设立专门的免疫接种点,方便流动儿童进行接种。

5.加强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技术培训:对免疫接种服务站点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免疫接种技术和服务能力,确保接种操作的安全和准确性。

6.建立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流动儿童的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流动儿童免疫接种工作需要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和支持,例
如卫生、教育等部门,共同推进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

总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案应该从制定免疫接种计划、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
强宣传、建设服务站点、技术培训、监测和评估、合作等方面全面推进,确保流动儿
童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预防接种服务。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一、引言流动儿童是指在城乡间、城市内外频繁流动的未成年人群体,他们的流动性增加了接种规划疫苗的难度与复杂性。

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与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制定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管理目标1. 提高流动儿童的接种率,确保其接种到预防疫苗;2. 加强流动儿童的健康监测,及时发现与处理接种异常反应;3. 优化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流程,提高接种服务的便利性。

三、预防接种机构的责任1. 建立完善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网络,确保接种点的覆盖范围;2. 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提供儿童预防接种的咨询与服务;3. 规范接种点工作流程,提高接种服务效率;4. 定期进行布草杀菌消毒,保证接种环境的卫生与安全;5. 建立健全的隐私保护制度,保障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

四、儿童接种管理1. 建立流动儿童接种档案,详细记录儿童的接种信息;2. 对每一个儿童进行接种前的评估,确保其接种的适宜性;3. 依据国家免疫规划,制定接种计划,并提醒家长按时接种;4. 不同疫苗接种间隔时间的掌握;5. 跟踪儿童接种情况,及时补种与做好预防措施;6. 解答家长对接种内容、方法和安全性的疑问。

五、接种异常反应处理1. 建立健全的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2. 对接种后浮现的异常反应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3.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接种该疫苗;4. 做好异常反应的记录和报告,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流动儿童接种档案表、接种异常反应记录表、接种服务评价表。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预防接种:通过注射、口服或者其他方式给儿童接种疫苗,以预防某些传染病;2. 接种率:指某一时期内接种了预防疫苗的儿童人数与该期出生儿童总数的比例;3. 优化接种服务流程:通过合理规划、管理和调配资源,以提高接种服务的运作效率;4. 接种异常反应:指接种后可能浮现的不良反应,包括局部红肿、发热等;5. 儿童预防接种服务网络:由各级医疗机构组成的儿童预防接种服务的覆盖体系;6. 补种:指已错过接种时间的儿童进行的追加接种。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概述:
流动儿童是指那些由于各种因素,如工作变动、学校调整或家
庭迁移等原因而经常或暂时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儿童。

针对流动儿童
的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他们能够获得与常住儿童相同的免
疫保护,预防传染病的流行和传播。

本文将详细介绍流动儿童预防
接种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管理流程、接种证明等内容。

一、管理机构:
1.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监督执行。

2. 儿童医疗机构:为流动儿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预防接种服务,并负责记录、储存接种信息。

3. 社区服务中心:协助卫生部门和儿童医疗机构进行流动儿童
的接种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管理流程:
1. 登记注册:流动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需要在流动前到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登记注册,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接触信息。

2. 接种安排:社区服务中心按照儿童年龄和接种计划,为流动儿童安排合适的接种时间和地点。

3. 接种记录:儿童医疗机构为流动儿童提供接种服务,并记录接种信息,包括疫苗类型、批号、接种日期等。

4. 接种证明:儿童医疗机构提供流动儿童接种证明,家长或监护人需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使用。

三、接种内容:
根据国家疫苗接种计划和疫情状况,流动儿童接种内容与常住儿童相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疫苗:
1. 百白破疫苗:预防白喉、破伤风和百日咳。

2. 脊灰疫苗:预防小儿麻痹症。

3. 麻疹疫苗:预防麻疹。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 引言现代社会流动儿童的数量逐年增多,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需要建立完善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介绍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内容和相关要求,以期提高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加强流动儿童健康管理工作。

2.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目标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流动儿童能够按时接种疫苗,提高流动儿童的免疫力,减少传染病的发生。

具体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确保流动儿童的免疫保护;•加强流动儿童健康档案管理,确保疫苗接种记录准确完整;•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统计与分析机制,及时掌握流动儿童接种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内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内容:3.1 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机构建立专门的预防接种工作组织机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领导和协调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

配备专业的预防接种医生和护士,确保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点的建设在流动儿童密集的地区进行预防接种服务点的建设,确保流动儿童能够方便接种疫苗。

预防接种服务点要具备完善的接种设施和设备,并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

3.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档案管理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档案,记录每个流动儿童的接种史和接种情况。

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

3.4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采集与统计分析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采集与统计分析机制,及时掌握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

根据统计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健康管理工作方案,提升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

3.5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教育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流动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接种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向流动儿童家长和监护人普及预防接种的知识,增强他们的主动性和主观能动性。

4.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责任分工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责任分工如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领导和协调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预防接种医生和护士负责流动儿童的具体接种工作;•预防接种服务点负责提供方便快捷的接种服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统计分析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采集与统计分析;•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教育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一、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儿童。

二、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在暂住地居住23个月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或补办预防接种证。

在暂住
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可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出具预防接种证明。

三、预防接种单位每月定期比对"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儿童保健系统"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中的个案信息,重点搜索"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和"儿童保健系统"中有记录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中未包含的免疫空白儿童。

四、预防接种单位每季度应到当地外来人口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流动儿童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记录,并及时接种。

五、本地儿童迁移时,应告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带既往接种史证明到寄住地接种单位继续完成相关疫苗接种。

外地儿童迁入时,应主动向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索查既往接种史证明,无接种证或接种史证明的要及时补建、补种。

六、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每名适龄流动儿童都必须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并实行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户、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指户口不在居住地(外省市),居住本辖区内连续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上的儿童。

由于流动人口之中的儿童居无定所,常常不能及时得到免疫接种,已成为影响接种率的主要因素。

为消灭免疫空白人群,使流动儿童及时得到免疫接种,特制定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一.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划分管理的原则。

二.流动儿童平等享有预防接种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适龄儿童的接种要求。

三.建立流动儿童预防专用登记底册,对于暂住满3个月的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情况进行档案登记管理。

流动儿童凭原预防接种证或有效证明申请建证或补证四.认真组织调查,城区尤其是要抓住农贸市场、新建居民区、拆迁户等重点地区的儿童为重点对象,弄清流动儿童的底数和类型。

五、广泛进行宣传,争取多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六.定期主动搜索,及时发现流动儿童,及时建卡、建证补种。

七.动员流动儿童居住地的群众发挥监督作用,主动向当地卫生医疗单位报告。

八.登记底册时注意登记两个以上联系电话,每月要浏览流动儿童底册,及时发现未能及时接种的流动儿童,及时联系。

及时进行迁入迁出的更改。

双青新家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⒈目的
⑴为了保障流动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规范的预防接种服务,避免疾病的传播和流动儿童的感染,制定本管理制度。

⒉适用范围
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接种单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学校和其他接种单位。

⒊接种对象
⑴接种对象为所有流动儿童,包括常住流动儿童和临时流动儿童。

⑵常住流动儿童是指在流动儿童服务机构常住地点登记,连续居住超过6个月的儿童。

⑶临时流动儿童是指在流动儿童服务机构暂时居住不足6个月的儿童。

⒋流动儿童健康档案
⑴每个流动儿童应建立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疫苗接种记录、疾病史、过敏史等。

⑵健康档案应保密,仅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家长开放。

⒌接种疫苗
⑴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流动儿童应接种相应的疫苗。

⑵接种时间和接种间隔按照疫苗说明书和相关指南执行。

⒍接种责任
⑴接种单位负责对流动儿童进行疫苗的接种。

⑵家长应积极配合接种单位的工作,保证流动儿童按时接种疫苗。

⒎疫苗接种记录
⑴接种单位应详细记录每个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包括接种时间、接种疫苗、接种剂次等。

⑵接种记录应及时上报到区域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附件:
⒈流动儿童健康档案表
⒉疫苗接种记录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流动儿童:指由于特殊原因(如父母工作调动、下岗失业等)迁往他乡居住的儿童。

⒉预防接种:指通过注射疫苗等手段,提前给予人体免疫力,
从而预防某些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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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附件: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教育、。

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
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

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

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

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第九条预防接种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区域流动儿童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接种点妥善保管。

第十条公安机关、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户(含临时户口)、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检验预防接种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责成其监护人限期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补种。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应当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计划免疫常规管理。

区卫生局在农贸市、流动人口聚居地设立固定或流动接种点。

适当延长每次免疫接种时间,提高免疫接种率。

第十二条预防接种单位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接种时间、地点和对象。

预防接种单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预防接种报告制度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定期到公安、工商等部门和行政村、居委会收集流动人口资料。

城镇每3个月、农村每6个月组织一次流动儿童摸底登记、查漏补种活动,并将活动情况逐级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四条区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应当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从业人员和医院妇产科业务人员预防接种知识的培训,做好新生儿监护人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科应当固定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24小时内完成卡介苗、乙肝疫苗第一针接种工作,并填写《新生儿首诊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新生儿家长或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携带《新生儿首诊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到暂住地任务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十六条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的要及时到接种单位补证。

免疫接种卡由预防接种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按照预防接种规范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疾控预防机构。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进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通
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计划免疫规定,未完成流动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配合开展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三)违反计划免疫技术规范,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四)玩忽职守,造成疫苗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五)擅自收取一类疫苗接种费用或擅自提高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收费标准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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