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238条非法拘禁罪中人身自由的问题
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
1、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刑法中的故意人罪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故意人罪案例分析在刑法中,故意人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违法或犯罪结果,却依然作出了具有故意和主观恶意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来进一步探讨刑法中的故意人罪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故意杀人罪某甲因与乙发生纠纷,持刀朝乙的胸部刺去,导致乙当场死亡。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他人死亡后果,却依然坚持作出具有故意和主观恶意的行为,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甲明知持刀刺人有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依然刺向了乙的胸部,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甲与乙因一些琐事产生争执,甲拳打脚踢地朝乙脸部和身体多次猛击,导致乙受伤住院治疗。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他人身体受伤后果,却依然故意进行的犯罪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甲明知他的行为会对乙造成身体伤害,却依然采取了暴力行为,最终导致乙受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三:非法拘禁罪甲因与乙发生经济纠纷,为逼迫乙归还债务,将乙关在一个密闭的房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违反他人的人身自由,依然故意进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恐吓等手段。
在这个案例中,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侵犯乙的人身自由,却依然限制乙在一个密闭的房间中,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四:抢劫罪甲携带凶器进入一家银行,恐吓柜员并威胁要抢劫银行。
柜员出于恐惧,交给甲一定金额的现金。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甲携带凶器恐吓柜员并威胁抢劫银行,最终成功占有一定金额的现金,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故意人罪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和构成要件。
无论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还是抢劫罪,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明知自己行为后果的故意都是构成这些罪名的重要因素。
非法拘禁

法条:238条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是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 非法拘禁他人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
由权利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法律未作任何限制性
规定。
对没有自主意思的能力的婴儿或者丧失自主
不依法定程序的非法拘留、逮捕和监 禁。
3、本罪的主体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一般主体既可 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 公民。 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 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 层农村干部。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 由权利的结果,并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006得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
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
:
涉及下列情节显著轻微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 4 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 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 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次以上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以追诉的情节
非法拘禁罪与强迫劳动罪区别在于
1.非法拘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 人身 自由 2.强迫劳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限制 人身自由 方法强迫劳动
3.前者为自然人犯罪,后者为自然人、单位犯 罪
意思的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醉酒的人的管束行
为,不能认定是对其人身自由的侵犯 。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罪刑法条文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非法拘禁罪刑法条文非法拘禁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非法拘禁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是中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它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刑罚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对该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析。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如果犯罪人故意将他人非法拘禁,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了非法拘禁,那么犯罪人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客观方面则是指非法拘禁的行为本身。
具体来说,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他人非法拘禁在一定的场所或者范围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2.未经被拘禁人同意,或者未经法律程序的规定,将他人非法拘禁在一定场所或者范围内;3.在拘禁期间,犯罪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予以释放。
二、非法拘禁罪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刑罚为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其中拘役和管制的刑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则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法拘禁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犯罪人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甚至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三、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适用于任何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
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只要有非法拘禁行为,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公职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如果公职人员非法拘禁他人,那么不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非法拘禁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非法拘禁罪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只有公众对法律有足够的认知和了解,才能更好地避免非法拘禁的发生。
2.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拘禁行为。
只有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才能有效地震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法律判罚

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法律判罚在社会秩序稳定的法治社会中,人身自由被视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偶尔会发生一些人们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违法并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各国都设立了一系列法律判罚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文将就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法律判罚进行探讨。
1. 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定义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指的是一方通过非法手段,将他人非法拘禁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一般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违法的手段,将他人非法关押在某个地点,限制其行动自由,侵犯其人身权益。
2. 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刑法规定各国的刑法对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刑罚。
例如,在中国刑法中,非法拘禁罪以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分别被规定为刑法第238条和刑法第239条。
根据不同情节,如情节严重、持续时间长等,法院将会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3. 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法律判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较为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因此致使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或者死亡,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国际上的法律判罚不同国家对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法律判罚也有所不同。
例如,美国联邦刑法将非法抓捕与拘禁罪定为犯罪行为,并规定了一系列刑期,从数年到终身监禁不等。
而英国刑法则将此类行为定为虐待罪,并规定了最高14年的刑期。
5. 其他辅助措施除了刑罚外,一些国家还采取了其他辅助措施来预防和打击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例如,加强对相关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人身自由的重视;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判决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等。
违法拘禁案例:非法拘禁行为与刑事责任的案例分析

违法拘禁案例:非法拘禁行为与刑事责任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山东省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案例分析事件概述:2010年1月15日,山东省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案件涉及三名犯罪嫌疑人:甲、乙、丙。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经过。
2010年1月15日晚上,甲、乙、丙三人在一家小酒馆中饮酒。
因为某种争执,他们对一名叫张某的年轻人产生了敌意。
在酒馆内,他们对张某展开了毒打,打断了张某的手臂和腿部。
随后,三人将张某按住,胶带捆绑他的双手和双脚,并将其强行推入了一辆小货车中。
经过约30分钟车程,这辆小货车停在了某山区的一处墓地附近。
甲、乙、丙三人将张某从车上拖下来,并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其头部多处严重受伤。
随后,三人将张某推进一个古老的土坑中,用泥土掩埋一部分他的身体,仅露出头部。
之后,三人离开了现场。
事发当晚,张某的家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失踪。
警方展开了搜寻工作,经过一番调查和侦破,最终找到了三名犯罪嫌疑人。
经鉴定,死者身上的伤口和他们的供述完全相符,甲、乙、丙三人被立即逮捕。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以暴力手段将张某非法拘禁,并最终导致张某死亡。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此案中,甲、乙、丙三人使用暴力手段将张某束缚于车辆内,之后对其实施殴打,并将其推入土坑中,明显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依照本案实际情况,甲、乙、丙三人对张某进行了殴打,导致其头部多处严重受伤,这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
根据伤情评定,可以认定成伤情严重,情节恶劣。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犯应受到刑罚,情节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点评:针对本案,可以明确认定甲、乙、丙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法律 (3)1、《宪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二、司法解释 (6)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6)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7)3、《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0)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1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试点包括南京) (13)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14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16)12、《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16)13、《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7)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17)三、行政法规 (18)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8)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8)四、部门规章 (19)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19)2、《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3、《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2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21)五、地方法规 (22)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2)2、《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24)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意见》 (25)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5)一、法律1、《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关于刑法238条非法拘禁罪中人身自由的问题
(1)何为人身自由,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2)宪法也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其内容没有具体阐述《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民法上的提法是人身权与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如姓名权、荣誉权、创作权、亲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等),与刑法意义的人身自由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4)学理(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内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没有限制,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均包括在内。
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
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
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阻却违法性。
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羁押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关于不同检察机关干警能否参与同一案的侦查、公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
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
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
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