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知识合集--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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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点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点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文秘常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点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

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

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五个坚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头治理。

五、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

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

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七、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八、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2.经常纠集在一起;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九、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2.利用手中权力;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和民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全国“扫黑办”制定了一系列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措施,其中包括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相关的知识总结。

二、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1.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有其它明确的组织标识的,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1)组织成员组织纪律严密,具备明确的组织层级和组织章程;(2)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3)通过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形成财产形态,并能够影响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行为。

2.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1)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2)以非法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3)利用黑恶势力对关键领域产生不正当的影响,严重干扰社会秩序。

三、要求和措施1.全面排查和打击: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排查和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涉黑、涉恶案件。

同时,要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打击机制,确保统一协调、高效有序的工作进行。

2.加大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加强对黑恶势力的宣传,使其成为全社会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的力量。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黑恶势力的行动中来,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人员给予奖励,提高全社会的举报意识,并及时处置相关案件。

4.加强协同合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合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格局。

扫黑除恶知识宣传教育内容

扫黑除恶知识宣传教育内容

扫黑除恶知识宣传教育内容一、什么是黑恶势力黑恶势力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控制或者操纵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非法组织。

这些组织通常具有地域性、行业性等特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对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危害。

二、黑恶势力的危害性黑恶势力的危害性不容小觑。

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干扰和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运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黑恶势力的存在使得社会正义和道德受到了严重的侵蚀,对社会风气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三、如何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机制,确保对黑恶势力的惩治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黑恶势力的受害者。

四、个人如何参与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到扫黑除恶斗争中来。

首先,我们要积极举报身边的涉黑涉恶行为,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其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扫黑除恶的相关知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五、扫黑除恶的意义扫黑除恶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扫黑除恶,可以有效地遏制犯罪活动的发生,使人民群众生活在一个安定祥和的环境中。

此外,扫黑除恶还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为社会进步和繁荣作出积极的贡献。

六、反有组织犯罪法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

该法明确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和机制体系,规定了国家各机关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等内容。

通过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因为感情纠纷、债务纠纷等限制人身自由,这样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么样的?现在赢了网的小编为您介绍。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知识阅读:[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如下特征:(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期压、残害群众;(4)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恶势力定义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

4、恶势力犯罪特征及认定标准(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注意:人数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对固定”指该纠集者或骨干成员必须参加至少两起八加三类刑事案件。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涉黄、赌、毒等,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注意:八加三类案件界定的是案件范围。

团伙的实施的案件原则上必须属于八加三类案件范围。

另外,单一的抢劫团伙案件只有满足两个特定才给予认定;两个特定:特定地点指在学校周围抢劫或者车匪路霸;特定人员指针对学生的抢劫犯罪行为。

扫黑除恶知识内容

扫黑除恶知识内容

扫黑除恶知识内容扫黑除恶是指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为主要目标的一项专项行动。

这些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以非法经营、暴力恐吓、涉黑涉恶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并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扫黑除恶行动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安全。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应对黑恶势力犯罪,以下是一些扫黑除恶知识内容:1. 定义和特征: 黑恶势力犯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非法经营、敲诈勒索、恶意竞争等方式获取利益,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团伙通常具有组织化、隐蔽性强的特点。

2. 扫黑除恶的重点: 扫黑除恶的重点是打击和摧毁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消除其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威胁。

这些团伙往往操纵地下经济、非法组织、赌博、卖淫等行业,通过暴力恐吓、威胁、贿赂等手段来实施犯罪活动。

3. 扫黑除恶的手段和措施: 扫黑除恶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这包括加强警务合作,建立联合行动机制,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4. 扫黑除恶的意义: 扫黑除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可以净化社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5. 全民参与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公众可以通过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提供线索和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同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与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有任何关联。

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大扫黑除恶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扫黑除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通过深入了解扫黑除恶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黑恶势力犯罪的危害性,并为打击犯罪行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非法拘禁

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非法拘禁

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法拘禁对于⾮法拘禁罪,⼤家已经不再陌⽣了,当发⽣⽭盾时,⾮法拘禁就会冒出来。

很多⼈在诉讼时会指控对⽅⾮法拘禁,那么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法拘禁呢?有什么标准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认定⾮法拘禁的条件⼀、考察⾮法拘禁罪的⾸要标准----“⾮法性”根据刑法第⼆百三⼗⼋条的规定,⾮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闭或者其他⽅法?⾮法剥夺他⼈⼈⾝⾃由的⾏为。

要界定⾮法限制⼈⾝⾃由的⾏为⽴罪与否?⾸先要考察拘禁⾏为的“⾮法性”。

“⾮法性”分为两种情形:⼀是⾏为⼈⽆权拘禁他⼈?但使⽤强制⽅法或者其他⽅法剥夺他⼈⼈⾝⾃由;⼆是⾏为⼈有权拘禁他⼈?但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由。

⼆、考察⾮法拘禁罪的次要标准----“时间性”在⾮法拘禁罪中,拘禁时间的长短⼀⽅⾯涉及罪与⾮罪的认定?另⼀⽅⾯也会涉及到⾏为⼈刑事责任的轻重。

有的国家对⾮法拘禁罪规定了时间上的限制,或者是将⼀定的期限作为设⽴⾮法拘禁罪不同档次法定刑的依据。

如德国《刑法》第⼆百三⼗九条第(⼀)项规定“剥夺被害⼈⾃由超过⼀周的”其法定刑为“⼀年以上⼗年以下⾃由刑”。

我国《刑法》对⾮法拘禁罪的时间要求没有明⽂规定。

⽬前法学界通说的观点认为?时间的长短对⽴罪与否没有影响?只是影响对⾏为⼈的量刑。

那么是否可以说只要⾮法限制他⼈⼈⾝⾃由,就构成⾮法拘禁罪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法拘禁罪作为典型的继续犯?剥夺⾃由的⾏为持续⼀定的时间是当然的要求?没有⼀定的持续时间作基础?犯罪⾏为和不法状态的持续就⽆从谈起。

对作为典型继续犯的⾮法拘禁罪⽽⾔,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关系。

是否定罪,应综合考虑拘禁⾏为的持续时间、⼿段、危害后果等多⽅⾯的因素。

但是,⽬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法拘禁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补充。

现在唯⼀可以参照的依据是1999年8⽉最⾼⼈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中关于⾮法拘禁的规定。

扫黑除恶知识培训内容

扫黑除恶知识培训内容

扫黑除恶知识培训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打击黑恶势力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了有效地进行扫黑除恶工作,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更需要广大市民的参与和配合。

因此,开展扫黑除恶知识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一、扫黑除恶的背景和意义扫黑除恶是指打击和铲除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行动。

黑恶势力往往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开展扫黑除恶知识培训,可以增强全社会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认识和支持,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共同建设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扫黑除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扫黑除恶知识培训中,需要重点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黑恶犯罪的规定,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等文件的内容。

只有深入了解和学习这些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有效地打击黑恶势力。

三、扫黑除恶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扫黑除恶工作主要包括收集情报、侦查取证、打击处理等环节。

在扫黑除恶知识培训中,需要向参与者介绍这些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让大家了解扫黑除恶工作的流程和方法。

同时,还要强调大家的举报意识和合作意识,只有全社会齐心协力,才能取得扫黑除恶工作的胜利。

四、扫黑除恶的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在实际扫黑除恶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

比如黑恶势力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以及一些黑恶犯罪分子的顽固性和狡猾性等。

在扫黑除恶知识培训中,需要向参与者介绍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应对措施,以便大家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应对各种挑战。

五、扫黑除恶的社会影响和效果评估扫黑除恶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净化社会风气,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扫黑除恶知识培训中,需要向参与者介绍扫黑除恶工作的社会影响和效果评估,让大家了解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扫黑除恶知识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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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知识合集--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注:
只要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立案,不需要以下几项都具备。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X〕1号)
18.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本司法解释进一步释明为索取非法债务扣押、拘禁他人也按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X]7号)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五、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但增加的总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

(2)非法拘禁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五年至六年刑期。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
(3)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拘禁的;
(4)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的;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的;
(6)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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