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及司法解释
柏浪涛的30个刑法案例

更多司考干货~扫码关注厚大司考~柏浪涛30个刑法案例——@厚大司考整理自柏浪涛老师微博一、【杀手案】案情:甲指使杀手乙杀死丙,给乙看了丙的多张照片和生活视频,并多次带乙近距离偷看丙,指认丙。
甲然后问乙:认识丙了吧?不会搞错对象吧?乙:丙烧成灰,我也认得。
甲遂放心,等乙好消息。
乙清晨藏在丙小区地下车库,看到丁出来,竟以为是丙,打死丁。
甲构成:A.对象错误,B.打击错误,C.杀人既遂,D.杀人未遂,E.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甲构成打击错误。
依法定符合说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依具体符合说,内部两种观点,1、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死罪,想象竞合;2、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犯罪预备,因为乙对丙未着手,对丁构成过失致死,想象竞合。
若甲对乙没有交待很具体,则甲对乙杀错人便有概括故意,无认识错误二、【枪杀追捕者案】案情:甲乙丙欲共同入户盗窃,并约定:若有追捕者,要向其开枪,阻吓其追捕,以帮助自己及同伙逃跑。
三人窃得财物,出门逃离时,甲看到身后一个身影,由于是雾霾天,误以为是前来追捕的主人,实际是同伙丙,向其开枪,致其重伤。
甲乙:A.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并罚;B.构成事后转化抢劫致人重伤?丙:A.仅构成盗窃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C.构成转化抢劫致人重伤?分析:甲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对象错误也能转化抢劫。
甲不是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意识到。
追捕行为不是不法侵害,何况丙未追捕。
在此不要与攻略上的案例搞混。
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丙也转化抢劫,但不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因为这里的致人重伤不能包括被害人自己。
三、【跳楼案】案情:甲女因失恋,站在楼顶欲跳楼,楼下吃瓜群众围观,丙起哄:赶紧跳,我还等着上班呢!经此一激,甲向前迈了一步。
楼下的乙(暗恋甲已久)很气愤,捡起一块砖将丙拍晕(轻伤),丙消停了。
甲见状也停止了脚步。
丙:A.教唆他人自杀,构成犯罪;B.无罪。
乙: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紧急避险;D.故意伤害罪——摘自《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出版社分析:一,丙不是教唆自杀,因为甲已有自杀念头,丙是心理性帮助自杀。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常考8个罪名

主客一体一年通关1星薪法考主观题必考8个罪名刑法张宇琛主客一体一年通关2罪名1交通肇事罪1.交通肇事罪基本情形交通肇事罪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相比,具有独立的认定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在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基础上,需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
此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罪加重情形主客一体一年通关3①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②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③逃逸的目的:“为逃避法律追究”(2)二级加重,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基本要件:①发生了交通事故(不需要构成交通肇事罪)②行为为什么逃?-为逃避法律追究③被害人为什么死?-因得不到及时救助罪名2:信用卡诈骗罪实行行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1.使用有效卡,骗取财物以窃取、骗取、抢劫、抢夺、侵占、捡拾等一切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取得有效卡(他人的、骗领的),继而使用,骗取财物。
主客一体一年通关4①原则: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②例外: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无论怎么用),都定盗窃罪;抢劫信用卡并当场使用的(无论怎么用),都定抢劫罪;拾得信用卡并在ATM 机上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2.使用无效卡,骗取财物以窃取、骗取、抢劫、抢夺、侵占、捡拾等一切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取得无效卡(伪造的、作废的),继而使用,骗取财物。
只有原则,没有例外,一律按照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模式处理。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六分考区贪污贿赂罪重点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第七分考区渎职罪重点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常考罪名总结1.放火罪。
索债型非法拘禁中“他人”的限定

索债型非法拘禁中“他人”的限定摘要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不详细,影响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对此种类型犯罪的定罪量刑。
通过对此法条的分析,从法理和立法目的着手,通过对比其与绑架罪的区别,用“当事人过错责任原则”对其中犯罪对象的确定加以阐释,论证“他人”只能是债务人本身。
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此种类型犯罪的明确。
关键词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对象法律拟制过错责任原则作者简介:张延武,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我国《刑法》第238条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但是对于“他人”的范围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混淆。
此处的“他人”究竟是指债务人本人还是指其他所有能为索债目的起到作用的人呢?一、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法理分析1997刑法颁布后,在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于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的解释》中对于索要非法债务的行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量:一绑架罪法定刑过于严厉,考虑到处罚的合理性,通过扩大非法拘禁罪的处罚范围以缩小绑架罪的范围①;二是行为人扣押、拘禁他人毕竟事出有因,与那些典型的无缘无故的扣押、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可同日而语②。
这也符合司法实践当中突出打击典型的绑架罪的需要。
笔者认为以上的两种观点仅仅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理解立法的目的和意图,并没有深入的分析隐藏起背后的法理因素。
对于此法条的理解,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此法条是注意规定,起强调的作用没有此法条我们仍然应该把为索要债务,拘禁绑架他人的行为定义为非法拘禁罪。
通过对比发现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联系为主体为所有人,是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两罪都是目的犯,主观方面有“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两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都有可能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
柏浪涛30案例

柏浪涛30个刑法案例——@厚大司考整理自柏浪涛老师微博一、【杀手案】案情:甲指使杀手乙杀死丙,给乙看了丙的多张照片和生活视频,并多次带乙近距离偷看丙,指认丙。
甲然后问乙:认识丙了吧?不会搞错对象吧?乙:丙烧成灰,我也认得。
甲遂放心,等乙好消息。
乙清晨藏在丙小区地下车库,看到丁出来,竟以为是丙,打死丁。
甲构成:A.对象错误,B.打击错误,C.杀人既遂,D.杀人未遂,E.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甲构成打击错误。
依法定符合说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依具体符合说,内部两种观点,1、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死罪,想象竞合;2、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犯罪预备,因为乙对丙未着手,对丁构成过失致死,想象竞合。
若甲对乙没有交待很具体,则甲对乙杀错人便有概括故意,无认识错误二、【枪杀追捕者案】案情:甲乙丙欲共同入户盗窃,并约定:若有追捕者,要向其开枪,阻吓其追捕,以帮助自己及同伙逃跑。
三人窃得财物,出门逃离时,甲看到身后一个身影,由于是雾霾天,误以为是前来追捕的主人,实际是同伙丙,向其开枪,致其重伤。
甲乙:A.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并罚;B.构成事后转化抢劫致人重伤?丙:A.仅构成盗窃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C.构成转化抢劫致人重伤?分析:甲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对象错误也能转化抢劫。
甲不是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意识到。
追捕行为不是不法侵害,何况丙未追捕。
在此不要与攻略上的案例搞混。
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丙也转化抢劫,但不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因为这里的致人重伤不能包括被害人自己。
三、【跳楼案】案情:甲女因失恋,站在楼顶欲跳楼,楼下吃瓜群众围观,丙起哄:赶紧跳,我还等着上班呢!经此一激,甲向前迈了一步。
楼下的乙(暗恋甲已久)很气愤,捡起一块砖将丙拍晕(轻伤),丙消停了。
甲见状也停止了脚步。
丙:A.教唆他人自杀,构成犯罪;B.无罪。
乙: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紧急避险;D.故意伤害罪——摘自《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出版社分析:一,丙不是教唆自杀,因为甲已有自杀念头,丙是心理性帮助自杀。
强制猥亵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强制猥亵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强制猥亵不同于强奸,这个行为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女性,同样行为人也不仅仅限于男性。
在我国,要是强制猥亵他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的,那么就要受到刑事处罚。
为此,我国有专门的强制猥亵罪司法解释,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司法解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相关阅读: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客观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
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
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对于“暴力”的定义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
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法硕刑法辅导之绑架罪的概念及其要件

绑架罪的概念及其要件 绑架罪,是指利⽤被绑架⼈的近亲或者其他⼈对被绑架⼈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其他不法要求为⽬的,使⽤暴⼒、胁迫或者⿇醉⽅法劫持或以实⼒控制他⼈的⾏为。
绑架罪是侵犯公民⼈⾝权利的⼀种⾮常严重的犯罪,主要表现为两种⾏为: 1.以勒索财物为⽬的绑架他⼈的,也称为掳⼈勒赎或者“绑票”,即以暴⼒、胁迫或者⿇醉⽅法强⾏掳⾛他⼈,以此向被害⼈亲友索取钱物的⾏为; 2.绑架他⼈作为⼈质的,即出于其他⽬的,如出于政治性⽬的、为了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劫持他⼈作为⼈质的⾏为。
应当注意的是,以出卖为⽬的,使⽤暴⼒、胁迫或者⿇醉⽅法绑架妇⼥、⼉童的⾏为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绑架罪的范围,⽽应当依照拐卖妇⼥、⼉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所说的“致使被绑架⼈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使⽤暴⼒、捆绑过紧或者进⾏虐待等原因致使被绑架⼈死亡,以及被绑架⼈在绑架过程中⾃杀⾝亡的。
“杀害”,是指在掳⾛被绑架⼈后,出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的得不到实现或者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害⾏为,⾮法剥夺被绑架⼈⽣命的⾏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的⾝体健康权、⽣命权、⼈⾝⾃由权。
绑架所使⽤的暴⼒、威胁、⿇醉或其他⽅法本⾝就危及到被害⼈的⾝体健康;以暴⼒、胁迫、⿇醉或其他⽅法劫持他⼈以后会对被害⼈加以禁闭、监视等,就剥夺了其⼈⾝⾃由权;绑架罪⾏为⼈的犯罪⽬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就会对被害⼈下毒⼿,杀⼈灭⼝,侵犯了被害⼈的⽣命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命的⽩然⼈,不仅仅包括妇⼥、⼉童、婴幼⼉。
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童、个体户、私营业主或⼤公司、企业的重要⼈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以暴⼒、胁迫、⿇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的⾏为。
所谓暴⼒是指直接对被害⼈⾝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架⾛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相威胁,对被害⼈实⾏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为。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3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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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适用这样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