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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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构罪要件,也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
多年来,对这一问题观点众多,司法实践至今无统一认识,颇有混乱。
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
一、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几种理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
在此之前,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构罪的必备要件。
而1979年刑法则不要求行贿罪是否具有谋取利益的问题,只要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即可构成行贿罪。
由于立法的变化,多年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行贿罪的谋利要件问题有过不少争论和观点。
主要有:(1)“手段不正当说”。
认为,只要采取行贿手段谋取的利益,不论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可以认定为“不正当利益”。
这种观点同79年刑法的规定有关,即只要行贿就可构成行贿罪。
(2)“非法利益说”。
这种观点始于85年“两高”《解答》后。
因为“两高”《解答》规定行贿罪的构罪要件之一就是谋取“非法利益”。
(3)“不应当得到的利益说”。
认为通过行贿得到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就是不正当利益。
(4)“受贿人是否违背职务说”。
认为“不正当利益”应从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违背职务的要求加以限定。
1999年3月4日“两高”颁发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通知》)第二条中规定: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xxxx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xxxx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贿赂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贿赂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物是利⽤职务的便利,这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从⽽收受他⼈财物的⾏为,受罪罪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的形象,必须要进⾏严厉的打击。
受罪可以是通过他⼈介绍的,那么介绍贿赂罪最新司法解释?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介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或者⾏贿⼈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表现为⾏为⼈在⾏贿⼈和受贿⼈之间进⾏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为。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规定:第三百九⼗⼆条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罪最新司法解释[刑法条⽂]第三百九⼗⼆条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介绍贿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三条本法所称国家⼯作⼈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作⼈员论。
[司法解释]最⾼⼈民检察院《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1999.9.9⾼检发释字〔1999〕2号)⼀、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贿⼈与受贿⼈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为得以实现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介绍个⼈向国家⼯作⼈员⾏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作⼈员⾏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为使⾏贿⼈获取⾮法利益⽽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作⼈员、⾏政执法⼈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
关于行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

关于行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关于行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The world is like a mirror: Frown at itand it frowns at you; smile, and it smiles to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于行贿罪的司法解释一般是说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话,将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来进行判刑,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商业贿赂罪的司法解释

商业贿赂罪的司法解释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应当正当竞争,如果采取贿赂⼿段来竞争的,可能会构成犯罪。
那么,商业贿赂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种罪名:(1)⾮国家⼯作⼈员受贿罪(刑法第⼀百六⼗三条);(2)对⾮国家⼯作⼈员⾏贿罪(刑法第⼀百六⼗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七条);(5)⾏贿罪(刑法第三百⼋⼗九条);(6)对单位⾏贿罪(刑法第三百九⼗⼀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条);(8)单位⾏贿罪(刑法第三百九⼗三条)。
⼆、刑法第⼀百六⼗三条、第⼀百六⼗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成⽴的组委会、筹委会、⼯程承包队等⾮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百六⼗三条、第⼀百六⼗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国家⼯作⼈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作⼈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卫⽣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财物,或者⾮法收受销售⽅财物,为销售⽅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作⼈员,有前款⾏为,数额较⼤的,依照刑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以⾮国家⼯作⼈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员,利⽤开处⽅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卫⽣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谋取利益,数额较⼤的,依照刑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以⾮国家⼯作⼈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裴显鼎一、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司法审判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惩治腐败的最后一道程序。
对腐败分子,能不能定罪,判多重的刑罚,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的裁判来一锤定音。
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愿望,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来实现。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判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依法惩治了包括XXX、XXX、刘志军、XXX等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贪污贿赂案件81805件,审结69017件,生效判决人数73158人。
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的依法审判,既彰显了中央惩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也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
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败无禁区,“老虎”“苍蝇”一起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交口称赞。
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订不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当中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决。
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调整。
一是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三是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四是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五是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
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申与背离

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申与背离纪冬雨;纪康【摘要】司法解释如何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对立法者原意进行解读,一直以来就存在很大争议,新出台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也不例外。
《解释》对于贪腐类犯罪情节加数额的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明确了刑法修改之后的一些争议问题。
但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上来说,贪污贿赂一章的犯罪内部以及贪污贿赂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都存在对接上的障碍。
另外,模糊性用语的出现,也给司法解释的适用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It has always been a controversy of reading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principle of 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legislators ’ intent ,and the new corrup‐t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was no exception .“Explanation” was mor e legal and reasonable ,especially inthe regulation of plot and amount ,making it clear of somecontroversy .But ,from the angle of system ex‐plaining ,the chapter crimeof corruption reveals the obstacles within and between corruption and other property crimes .In addition ,the emergence of vague words makes it more difficult to apply to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期刊名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6(000)004【总页数】6页(P22-27)【关键词】罪刑法定;司法解释;贪污贿赂【作者】纪冬雨;纪康【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92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于《刑法修正案(九)》中遗留的问题以及刑法理论界关于职务犯罪一直争论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前者包括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中各个数额区间的界定,后者则主要包括了对于“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重大案件”等刑法用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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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日起施行。
慧剑网李军律师对照该司法解释,现作以下解读:
一、行贿数额一万元以上即达到该罪立案标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1、行贿数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用违法所得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对此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采取了双重标准,即除了行贿数额标准之外,兼以产生严重后果,方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两者必备,否则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5、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对此也是采取了双重评价标准,一是数额,而是对行政执法行为和司法公正的影响性。
此处的“影响”的认定,应很宽泛。
本律师理解,只要具备行贿罪构成要件,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影响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刑罚为五至十年有期徒。
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1、行贿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用违法所得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
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5、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6、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四、对行贿人犯罪情节的认定
1、从轻处罚情节: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减轻处罚情节: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因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3、免除处罚情节: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不适用缓刑或免于处罚的情形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因行贿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行贿人虽具有上述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之一,但如果具备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这一情节的,则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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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正当利益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所谓不正当利益,一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二是指行贿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七、明确了被追诉前的认定标准
被追诉前,是指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